招标代理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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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人员培训,目 录,一、工程招标代理的概念,二、工程招标相关法律法规,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四、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五、异议与投诉的处理,一、工程招标代理的概念,(一)代理行为各方,(1)代理人:,是指依据代理合同或授权,全权或在一定的授权范围内,代表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行使被代理者的权力,完成相关的使命或者任务。,(2)被代理人:,授权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某种法律行为,但自己直接承担权利和义务的人,称为被代理人。,(3)第三人:,是指通过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而与被代理人形成法律关系的公民或法人。,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活动中,代理人对应招标代理机构,被代理人对应招标人,第三人对应中标人。,(二)代理各方的关系,代理的法律关系包括以下三个:,1、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基于委托授权或法律而形成的代理权关系,是代理的内部关系。,2、代理人与第三人:,实施代理法律行为的关系,是代理关系的桥梁和纽带。,3、被代理人与第三人:,通过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代理的外部关系,它是代理关系追求的目的和归宿。,(三)代理的特征,1、代理行为是法律行为,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实施法律行为,4、代理结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191号令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招标代理机构在受委托范围内的招标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对自己在招标代理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超越招标人委托范围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四)代理的种类,民法通则规定了三类代理: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发生的委托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法定代理,基于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行为发生的指定代理。,工程招标代理属于委托代理的一种。,(五)代理证书,从事代理活动的先决条件是必须有代理资格,出具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1、代理证书:,是代理人享有代理权或代理资格的书面声明文件。相当于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申请文件。,2、代理资格证书:,对某些专门代理事项必须取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的行政许可,要求代理人具备法律认可的代理资格,为此发放的书面文件就是代理资格证书。,3、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和154号令规定,要求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中,代理人具备法律认可的代理资格并取得行政许可。,(六)授权委托书,仅有代理资格证书还不能从事代理活动,还必须取得代理权,就是得到委托人的委托书,才能从事代理活动。,1、授予人:,授权委托书是由被代理人给予的。,2、授予内容:,授权委托书授予的是代理事项和范围。,3、授予条件:,授权委托书要求被授予人要具有代理资格。,(七)代理人的权限,代理权受被代理人行为能力和法律允许代理事务范围的限制。,代理人如果擅自变更或超越代理权限,则要对变更或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法律责任。,在代理权限内,代理人便可以独立地作出意思表示。即,代理人可以在不违背被代理人意志的前提下,运用其具备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对代理的事务根据自己的判断、分析具体地实施代理行为。,(八)代理结果的归属,在代理活动中,权利、义务主体是被代理人,而非代理人。,就代理的性质而言,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法律行为,在法律上产生与被代理人自己行为相同的结果。这种法律结果,直接归属被代理人,既包括有利的结果,也包括不利的结果;既包括实施合法代理行为产生的结果,也包括由于过错产生的侵权或违法的结果。,二、工程招标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5、,(一)相关法律法规,1、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号,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国家发计委令第3号,3、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发计委令第4号,4、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发计委令第号,5、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计委令第9号,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11号,7、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8、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27号,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令第30号,10、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令第56号,1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1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1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水利部令第14号,14、 ,(二)规章,1、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3、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 省长令第191号,4、,(三)地方法规,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四)强制性规范,1、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2、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川建发201045号),3、四川省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报价评审办法(川建发200960号),4、四川省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办发200313号,5、四川省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一号公告(关于招标公告指定媒介),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实施意见(建市2007230号),7、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8、,(五)行政规定,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和管理。,第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第九条:招标代理专职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招标代理机构。末受聘于招标代理机构的,不得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后,应当按合同约定安排具有相应招标代理业务能力的专职技术人员从事该项招标代理工作。,第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招标人的规定;对招标人违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应予拒绝。,第四章:罚则,(六)191号令主要内容,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性质,1、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这是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性质。,2、招标代理机构不是政府机构,不具有政府的行政职能。,3、它从事的是社会服务性工作,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办公条件,以自己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为社会提供服务。,(二)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基本条件,1、代理机构要有合法的主体资格,这是以工商管理登记为准。,2、代理机构要有许可的代理资格,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3、要有建设单位的授权和委托,如果没有建设单位的授权,或者建设单位的授权期限已经终止,则进行的“代理行为”无效,其法律后果应当由行为人承担。建设单位的授权应当通过书面委托代理合同予以明确。工程招标委托代理合同应当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酬金、履约地点、履约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三)工程招标代理的业务范围,1、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2、招标代理事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即施工招标、采购招标和服务招标。,3、代理执业区域:可以跨地区承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省外入川从事招标代理的机构需办理入川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或者排斥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注: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权利,1、依照规定收取招标代理费。招标代理作为一项经营活动,招标代理机构有权收取相应的招标代理费,委托代理合同中应当明确代理费的数额和支付办法。,注:根据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招标委托合同规定: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有权要求招标人对代理工作提供协助。由于招标代理机构是为招标人完成招标工作,离开招标人的配合,在很多情况下代理工作将无法开展。招标人应当提供与工程招标代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对代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并对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3、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中不清楚或错误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4、受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代理事项。,实施条例第十四条招标委托合同,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书面明确委托代理关系;防止恶性低价竞争和超额收费两个极端现象。委托代理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相关规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政府指导价,其标准应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计算,可以上下浮动20%,违反政府指导价规定的收费行为可以处罚。,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指组织全流程一次招标收费基准价,按标段(包)计费,计费标准封顶额:工程450、货物350、服务300万元,可以向招标人收费,或者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向中标人收费。,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义务,1、维护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招标人的代理人,这是招标代理机构当然的义务。但是,维护招标人的合法利益并不意味着损害投标人的合法利益。,2、完成招标代理工作,这是招标代理机构最主要的义务。,3、保密义务,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招标投标法和委托代理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其他保密要求的,招标代理机构也应当严格保密。,4、保存招标代理过程中相关资料。,5、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指导和监督。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异议投诉的调查。,(六)工程招标代理的责任,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关于招标人的规定。,1、民事责任。如民事赔偿。,2、行政责任。如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收回资质证书。,3、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中有三条与招标代理有关的法律责任条款提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行政许可机关,招标投标法规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这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管理作了原则规定。,建设部令第154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及其配套文件,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做出了具体的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管理,认定和管理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认定和管理注册在本省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乙级和暂定级资质。,(八)招标代理机构行政许可条件,1、机构建设,2、人员配置,3、诚信档案,4、资格有效期,1、机 构 建 设,(1)级别划分及业务范围,(2)注册资金,(3)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4)业绩,(5)内部规章制度,(6)信誉档案,返回,(1)级别划分及业务范围,a、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机构分级:,甲级,乙级,暂定级,b、招标代理机构分级别代理的工程项目规模为:,甲级:不限制,乙级: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总投资6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2)注册资金,注册资金额度为:,甲 级 200万元,乙 级 100万元,暂定级 100万元,认定依据:以工商注册营业执照为准,(3)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a、办公场地面积要求:一般每人不少于15平方米办公面积,b、认定资料:自有产权证书或房屋租赁合同(不少于1年租期)和产权证书,c、办公地址:要求与营业执照上注册地址一致,d、对资格申报和复审的单位均要到现场考查核实,e、电脑:原则上人手一台,f、打印、复印、装订等设备:满足办公要求,g、车辆:满足业务要求,(4)业绩,a、额度:甲级16亿元、乙级8亿元、暂定级不作要求。,b、认可资料: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招标人评价意见 。,特别注意事项:,a、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网上公示的业绩为有效业绩。,b、企业申报代理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至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c、超过执业范围的招标代理业绩不予认可。,d、时间程序不合法招标代理业绩不予认可。,e、提供假业绩将不予认可,并追究相关责任。,(5)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a、人事管理制度,b、代理工作规则,c、合同管理办法,d、财务管理办法,e、档案管理办法,f、 ,2、人 员 配 置,(1)技术负责人,(2)专职人员,(3)注册人员,(4)一般从业人员,(5)评标专家,(1)技 术 负 责 人,a、技术经济负责人为本机构专职人员,b、具有8/10年以上从事工程管理的经验,c、具有高级技术经济职称,d、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e、身份证,f、任职文件,g、个人简历 (与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相吻合),h、高级职称证书,i、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证书,j、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k、社会保险缴费凭证,l、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2)专职人员,a、专职人员人数:甲级不少于20人,乙级和暂定级不少于12人。,b、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人数:甲级不少于10人,乙级和暂定级不少于6人,c、身份证,d、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证书,e、社会保险缴费凭证,f、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g、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不要混同于工程管理证明),h、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i、从业3年,以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情况认定,j、专职人员均应取得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从业人员资格,(3)注册执业资格人员,a、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人数:甲级不少于10人,乙级和暂定级不少于6人。,b、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人数:甲级不少于,乙级和暂定级不少于3人。,c、身份证,d、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记录及续期记录),e、社会保险缴费凭证,f、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g、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注: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条件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注册执业资格种类和专职人员从业年龄,a、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b、若有分级资格的,为最高级。如建造师。,c、专职人员的从业年龄:无注册资格的专职人员只能从业到60周岁,有注册资格的专职人员的不受60周岁的限制,在注册资格有效期内均可从业。,(4)一般从业人员,一般招标从业人员是指不具有专职人员资格,且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其他人员或业主从事招标工作的人员等,具体登记和管理办法后面另行详述。,(5)评标专家,a、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设施和条件;,有负责日常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b、登记在本单位的评标专家甲级不得少于15人,乙级不得少于10人,暂定级不得少于5人,其余评标专家可以外聘。,c、评标专家应持有四川省评标专家资格证和工程类技术职称证书,或四川省建设行业评标专家资格证。,4、诚信档案,(1)四川省建设厅建立统一的招标代理机构诚信档案库。,(2)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在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站网()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指以分值量化显示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合同履约等情况综合信息的记录。,(4)建设部154号令规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5、资格有效期及资格变动,(1)新设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申请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2)有效期:甲级和乙级资格证书有效期为5年,暂定级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3)资格延续:资格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资格许可机关提出资格延续申请。,(4)升级年限:取得乙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3年可以申请甲级资格。取得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满1年可以申请乙级资格。,(5)资格失效: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如需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应按新设立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申请。,(6)分立和合并: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改制、重组、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7229号)的规定执行。,四、工程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川建招标发2008137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招标从业人员的管理,规范招标从业人员执业行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和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的招标从业人员的登记、从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招标从业人员是指登记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和注册在招标代理机构的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及其他从事招标工作的人员。,第四条 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从业人员的管理部门为四川省建设厅,具体管理工作由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实施。,第二章 登记和注销,第五条 申请招标从业人员资格应具备的条件,1、招标代理机构已聘用的在册职工。,2、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大专以下学历有两年建设行业工作经历。,3、年龄在六十周岁以内。若有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和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各放宽五周岁。,4、熟悉国家和四川省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具有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所需的基本技能和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专业知识。,6、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而限制从事建筑业活动的情形。,第六条 初始登记,1、经本人申请和所在单位同意,参加统一的培训,通过招标从业水平测试,达到招标从业人员水平要求,办理从业初始登记。,2、初始登记应提供的资料:,(1)申请人填写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从业人员初始登记表;,(2)申请人两张1寸近照;,(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核对原件,留复印件存档,下同);,(4)申请人学历证书;,(5)申请人与登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6)人事存档合同。,3、办理完初始登记后统一在网上公示。,第七条 变更登记,1、初始登记或上次变更登记超过一年的可以申请变更登记。,2、经本人申请和登出登入单位同意,即可办理变更登记。,3、变更登记应提交的资料:,(1)申请人填写的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变更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两张1寸近照;,(3)申请人有效身份证;,(4)申请人与登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5)人事存档合同。,4、办理完变更登记后统一在网上公示。,第八条 注销登记,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的,且不宜继续从事招标工作的人员,由登记管理部门直接予以注销登记。,2、经本人申请和登记单位同意,且不影响他人利益的,可以办理注销登记。,3、在变更工作单位后,超过一年未从事招标代理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和相关有效证明,可办理注销登记。,4、办理完注销登记后统一在网上公示。,第三章 从业和继续教育,第九条 招标从业人员应当且只能在一个单位中登记和从业。只有登记在有招标代理资格的单位中,从业人员才能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第十条 招标从业人员应当遵纪守法,恪守诚信,遵守职业道德。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的情形一是自己不为,二是应当劝阻和制止,三是有义务举报。,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不得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活动。任何人不得以其他从业人员名义从事招标代理活动。,第十二条 省建设厅负责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招标从业人员应当按规定内容、培训课时报名参加,不断提高招标从业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招标从业人员实行证、牌、章、电子证书四项管理。,1、招标从业人员证。用以记录招标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登记信息和继续教育信息。管理部门将根据该继续教育信息核定其从业年限。,2、上岗胸牌。记录招标从业人员简要信息,招标从业人员应当佩带上岗。,3、从业印章。招标代理活动中,从业人员应当在自己完成的过程文件上加盖自己的从业印章,记录成果、明确责任。,4、电子证书。招标从业人员用以查阅和管理个人网上信息和开展网上招标的有关工作。,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可在招标投标监督工作中按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抽查和验证,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应予以纠正,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通报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管理部门作出调查处理。,第十五条 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总站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包括招标从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和市场行为,向社会公示(网址: 其 他,第十六条 在建设单位从事业主自行招标工作的人员参照本办法管理。,第十七条 本规定二八年四月一日起执行。,结束,从业人员磁卡胸牌办理流程图,从业人员填报信用档案登记信息,管理部门审核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根据审核过的信息制作从业人员IC卡,将IC卡与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信息绑定,发卡,从业人员本人保管、使用IC卡,,接受管理部门监督和检查。,监督检查,遗失毁损,变更注销,参加从业人员培训并通过从业水平测试,信息不符合制卡要求,52,四川省建设工程招标从业人员培训试题型式介绍,考试时间与题型,考试时间:约2小时。,题 型:客观题和案例分析题。,判断题,单选题,多选题,案例分析,及格分数线是60分。,应试技巧,判断题:每题必断,单选题:,(四选一)是否有把握都必须要答,多选题:,(四选二至四)要慎重,有把握的才可以选。,案例分析题:,回答要准确,简洁,不要空,尽量使用规范性语言进行表述,考题范围,一般性法律法规知识,结合四川的地方规定,合同-通用合同、专用合同、合同附件,招标-时间程序、标段划分、文件编制、招标公告、资格条件设置、联合体,工程量清单-清单强制性条件、清单组成、招标控制价、暂列金和暂估价,评标-评标办法、评标程序、中标人的确定,投诉-投诉人、投诉形式、投标时效、投诉调查、投诉处理,实务-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定对案例进行分析,考场纪律,准时进场,迟到20分钟不得入场,开考20分钟后才能交卷离场;,闭卷考试,不得翻书和查阅资料,不得交头接耳;,考试期间禁止使用手机;,答题完毕后,举手示意,待监考老师允许后方能离场,且不该在考场和考场周边逗留。,发卷后15分钟内在试卷和答题卡上填写姓名、身份证号、单位及准考证号,否则作无效考卷处理。所有试题均答在答题卡上。,参考人员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考桌上,以便监考人员核对。,五、异议与投诉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解读,第二十二条对招标文件的异议与答复,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注意,这是潜在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比招标人的澄清答复截止时间长,一般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中约定具体时间,要求潜在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人按本条操作的答复内容涉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编制的,必须要顺延投标截止时间。,“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但不延迟开标时间,如果回答内容属于第21条要求顺延的,按第21条规定办理(即:,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还有,如果3天未作出答复,将顺延开标时间。与目前的实际操作方式不同。,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违规应重新招标,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强制性规定是指,禁止性规定和义务性规定,不包括引导性规定。,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以答疑和补充的名义改变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如提高(增加)或降低(减少)投标人资格条件、业绩条件等。,招标文件中的资格条件、技术条件、商务条件,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内容。,第四十四条对开标的异议与答复,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记录实际情况,不作结论是开标的基本原则,注意开标程序,开标记录的报价是评标依据;第2款应首先研究投标人少于3个的原因和相应改进措施;重新招标可能发生的不利情形。,对开标的异议应当场答复,及时通知评标委员会认定,不要求当场作判断结论。,开标宣读的资料作为评标的资料,投标人认可后不得补充,但宣读人把位数读错或数字读反了,可以修改。,算术修正是在不改变投标报价总价的基础上修正。,第五十四条评标结果公示的异议与答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公示媒体平台未作指定,一般应包括依法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公告媒体。,关于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国家发改委将按实施条例重新规定。,投诉不受“作出答复”和“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的时间影响。,第五十五条取消中标人后可以重新招标,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修改了原施工与货物招标的不一致规定,限于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同时为了防止串标,允许招标人在出现上述情形下,可以谨慎选择重新招标。,“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包括中标人的违法行为和其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只要是对中标结果有影响的,都属此列。,本条强调的是存在“违法行为”,就应当作出相应的处理。,“也可以重新招标”,这是招标人的权力。,第六十条投诉,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款分别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公示的异议(提出异议后3天答复期不计算在投诉限制期内),作为投诉的前置条件。,本条的投诉程序与11号令不同,要引起注意。,第六十一条投诉处理,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实际投诉太多,信息来源非正常渠道,调查处理困难。,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一般时限是30个工作日,不包括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 11号令也对恶意投诉有处理规定,第二十六条: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二条行政监督措施,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1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投诉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于在投诉处理过程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也不得将投诉事项透露给与投诉无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十四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第六十三条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照规定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规避招标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罚。,招标投标法第51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投标法第4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四条投标人违法行为,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接收投标文件时密封问题,法定概念、实际操作、世行规定皆不同,但,立法的本意是:密封的目的是保护投标人,投标文件未密封不是拒收的理由。,第六十五条同时代理招标与投标,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0条是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泄密、串标等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罚款、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等法律责任。,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第六十六条违规收取保证金,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利息问题,视具体情况而定。,第六十七条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以行贿谋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串通投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对串通投标报价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招标投标法第53条对非情节严重行为的一般处罚,包括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此条为“行为法”条款。,第六十七条附:串通投标罪,刑法第223条、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串通投标和联合抵制公平竞争交易者,分别有相应的禁止和惩罚规定。此外,招标投标法第53条规定,串通投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投标文件可以事先约定发生上述行为,不退还投标保证金。,附:串通投标罪,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犯罪行为。,关于串通投标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根据刑法第223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六十八条投标弄虚作假,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一)伪造、变造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骗取中标;,(二)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三)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给招标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四)其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投标人自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罚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内又有该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投标法第54条规定,投标人弄虚作假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此,招标文件可以事先约定发生上述行为者,不退还投标保证金。此条为行为法条款。,第六十九条违法出租资格、资质,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有关企业资格和资质监督管理规定处罚。,第七十条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评标成员违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一)应当回避而不回避;,(二)擅离职守;,(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四)私下接触投标人;,(五)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六)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八)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有违规行为的,应予更换。更换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应当依照本条例第46条第1款规定进行,更换行为不局限在评标过程中。,第七十二条评标成员收受贿赂,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意,第71条与第72条的处罚逻辑关系不够严密,此条是招标投标法原文,指取消任何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资格。,第七十三条必须投标项目违法行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第七十四条中标人违规行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招标人违规行为,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第七十六条中标人违约行为,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七十七条违法投诉和不答复,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对异议作出答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本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第1款情形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不退还投标保证金;第2款处罚即依法重新招标或评标。,第七十八条招标师违法行为,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招标业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一定期限内从事招标业务;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招标职业资格。,招标师应该依法从业。国家制定招标师考试、注册从业和继续教育的考核管理的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依法公告违法行为,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运用信息技术,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共享体系。,第八十条行政监管违法行为,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依法审批、核准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对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理投诉、不依法公告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一条工作人员违法干涉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二)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以其指定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本条例第4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行政监察法第二条规定“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机关,依照本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第八十二条违法招标投标无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已经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据此结合实际作出处理。,第八十四条政府采购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注意: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所指工程有不同含义,一个是建设过程,一个是静态物体。, 招标投标法中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给予了特定含义,其货物是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这有别于政府采购法中泛指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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