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1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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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经济法,经济法基本理论,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行为与代理,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诉讼时效,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经济法的产生,1,、法的产生和发展,2,、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德,1919,年,煤炭经济法,最早明确地使用“经济法”,;,美,1890,年,谢尔曼法,为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标志,;,现代经济法成型于美国“罗斯福新政”时期,3,、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特征,:,综合性、经济性、行政指导性,经济法的概念,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对经济生活进行干预、参与和管理过程中及协调经济运行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的本质,法的本质存在于国家与社会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之中,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在于国家对经济的强行干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经济法的形式,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体系,法的调整对象 指法所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经济法以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因国民经济管理与协调所结成的社会关系为其调整对象,包括:,1,、,市场主体关系,:国家从市场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上对市场主体进行宏观调控所形成的关系;市场主体从自身利益出发,在进行计划、指挥、监督和调节等活动中与自己的组织机构和成员所发生的经济关系属于市场主体内部的经济关系,2,、,市场运行关系,:市场运行关系是指国家为了建立统一和开放的市场体系、以及保持健康和持续运转的市场秩序而对市场运行机制进行动态调整时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是指国家从长远的、整体的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节与控制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4,、,涉外经济关系,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形式,法的形式 法的具体外部表现形式,主要是法由何种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具有何种表现形式或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国际条约或协定,经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 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规范在调整国民经济管理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由以下三要素构成,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2,、经济法律关系内容,3,、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1,)权利能力,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2,)行为能力,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1,)国家机关(,2,)企事业单位(,3,)社会团体,(,4,)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5,)农户、个体经营者、公民,经济法律关系内容,经济权利: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经济义务:指经济法主体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1,)物 可以为人们控制和支配,具有一定经济价值并以物质形态表现出来的物体,(,2,)行为 经济法主体为达到一定经济目的所进行的行为,(,3,)智力成果 指人们创造的能够带来经济价值的脑力劳动成果,法律行为与代理,法律行为,代理,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主体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具有法律意义和意志性,法律行为的分类,单方和多方的法律行为;,有偿和无偿的法律行为;,要式的和不要式的法律行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无效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实质有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形式要件:符合一定的形式,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行为中指定条件,把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终止的根据。,(1),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是不确定的事实;,(3),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是合法的事实;,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指在法律行为中指明一定的期限,把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终止的依据。,无效的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行为人行为因此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有:,(1),无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正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5),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6),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特点:,1,、在该行为撤销前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效力不消灭,2,、该行为的效力消灭,以撤销为条件;,3,、该行为的撤销,应由有撤销权人提出并实施,4,、具有撤销权的人,可以选择是否撤销该行为,5,、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于行为开始时无效。,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有:,1,、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代理,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的种类,无权代理,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特征:,(,1,)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2,)有法律意义的行为,(,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4,)代理行为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实施某些财政、行政行为,代理民事诉讼行为,案例:某书画装裱店与著名书法家赵某签订了一份委托书法作品创作合同。双方约定,赵某交付装裱店,20,副对联作品,装裱店支付赵某,5000,元报酬。赵某因不慎跌倒致使右臂受伤,不能创作,于是他委托他儿子代为书写了全部对联,以此交付装旅店,装裱店支付了全部报酬。但是不久装裱店感到作品风格与赵某不同,遂请专家鉴定,结果发现属他人作品。赵某能否委托他的儿子代理其创作,?,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 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而发生的代理。委托代理中的授权行为一般以代理证书,(,亦称授权委托书,),的形式表现,法定代理 通常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指定代理 适用于被代理人既无委托代理人,又无法定代理人而又有特定事项需要代理人代理的情况,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与理由,而以本人名义所为的代理,原因:,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的概念,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1),民事责任形式,(2),行政责任形式,(3),刑事责任形式,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1),仲裁,(2),诉讼,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概念,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履行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间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2006年3月10日甲与乙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半,至2007年9月12日到期,但未约定租金支付期限。甲于2007年3月12日支付了1年的租金后一直未支付其余租金,乙也未向甲催讨,后于2008年2月乙因突发急病卧床不起10日而无法行使债权。,乙的诉讼时效起止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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