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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网络版权的法律保护问题,2005年9月2日,提纲,网络作品介绍,版权保护的内容,版权权利限制,版权保护策略,版权侵权,网站制作中的有关版权问题,网络作品定义,作品:,著作权法所指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独创性,可复制性,网络作品:,在网络上发表或传输、流通的作品。,数据库、电子邮件、文章、正式文件;,多媒体视听资料;,图片、照片、美术的动画作品;,新闻中发送的信息等;,网络作品来源,产生渠道之一:,是对传统形式的作品等借,助数字技术在网络中予以,数字化作品,重现。,产生渠道之二:,是直接以数字化的二进制,编码为载体在网络上创造,数字作品,的作品。,Q:两种不同渠道形成的网络作品是不是都能产生著作权?,产生渠道之一,著作权,产生渠道之二,不产生,产生,渠道一:表现载体改变,对作品内容和表达形式未作本质性变更无独创性;,渠道二:创造与传统作品无异,只是载体由有形 无形有独创性;,网上作品的作者身份确定,文章上的署名为作者的真实姓名,文章上的署名为笔名,文章上无署名,其它,效劳器,网页,一那么信息,几篇文章,整本书,文字、图形、录音、动画或他们的组合,网站,链接,存储,多媒体,受到版权保护,网络版权的常用名词,网页的特征,多种形式信息的组合,数字化,计算机程序驱动,交互性,保护渠道,版权弱保护,网页的多媒体性质兼容图、文、声、像的特点,与汇编作品近似;,汇编的客体:作品、作品的片段、不构成作品的数据、其他材料;,内容选择上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与版权的弱保护互补,版权的主要内容经济权利,复制权(版权的核心,版权保护的根底),暂时复制,数字化曾经有学者认为这是一种演绎作品,网络传输与发行权,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印件,网络传输与传播权,版权的主要内容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好权,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制度,合理使用是针对有版权的作品而言的,而且“侵权者只可能进犯版权而不是作品,所以,合理使用的本质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的原那么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 款之规定对权利的限制必须:,只适用于特定情形;,不能和作品、表演或录音制品使用相冲突;,不能不合理地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制度,从使用的目的和特征来看,主要考察使用者所创作的新作品是否仅仅是原作品的替代物,或者增加了一些新的东西,并有着更深的含义、不同特征以及用新的表达形式、意义或信息来改变原作品等。,关于享有版权作品的特征,“本质上属于创造性的作品比那些建立在事实根底上的作品,更符合版权法保护的目的。,关于被使用作品的数量和是否是其本质部分,一般认为大批量的复制本质上并不排除合理使用,但复制一部完好的作品会对主张合理使用者来说很不利。,关于使用在市场上的影响,没有限制的和大规模的复制使用行为会对原作品的潜在市场产生本质的不利影响。,权利限制合理使用制度,远程教育方面。,教学、教育性音乐方面。,教育、播送材料方面。,数字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方面。,权利限制法定答应制度,法定答应指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登载,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法定答应是平衡著作权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特殊制度。,法定答应的形式,从传统媒体到网络上载作品,从网站到网站的转载作品,侵权的主体,终端用户,网络效劳提供商ISP,网络根底设施经营者,接入效劳提供者,主机效劳提供者,BBS、聊天室、邮件效劳组效劳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商ICP,网络著作侵权的认定,未经作者答应,擅自将其作品或传统媒体上发表的作品在网站上传播。,网站设计上的主体部分雷同;一网站利用另一网站上的作品且未给作者报酬。,将网上作品擅自下载并作商业使用,如制作光盘出售或发表于传统媒体上未付报酬。,非法图文框链接,即将别人合法网站与非法网站相链接以到达侮辱,诽谤的目的。,在别人网络作品上冒名。,对版权人已采取有效手段防止侵权而擅自解密的行为。,版权保护策略禁用声明的效力,网络作品之后或一些报刊杂志文章作品之后往往缀有“版权所有,制止转载“字样,附有该字样的作品作者已明确表示对于该作品未经特许的商业使用即构成侵权。,为个人使用、欣赏、学习、研究之用而进展的下载属于合理使用,应是例外。,版权保护策略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访问控制措施,使用控制措施,权利管理信息,制作多媒体网页中的版权受权,创立网站的材料:,网站内容,网站界面,网站源程序,材料来源:,网站所有的材料,为网站创作的材料,别人转让或答应网站使用的材料,公有领域的材料,制作多媒体网页中的版权受权,网站使用的版权作品,版权作品权利人确实定,受权的内容,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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