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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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节 收养制度基本原则,符永鹤,四项收养制度基本原则,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二、平等自愿的原则,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四、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五、尊重和保护收养秘密原则,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我国收养法强调保护被收养的儿童的权利,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并将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收养法中。,了更好地保护被收养的儿童法利益,收养法在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效力以及收养的解除等各方面均作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体现了有利于未成年人抚养、成长原则。,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收养法第五章还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使未成年的被收养人的权益得到了更有效的法律保障。,二、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收养关系是民事关系,基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都应当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四、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五、尊重和保护收养秘密原则,第二十二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了维护收养家庭等我稳定和睦,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六、收养制度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收养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它具有以下,现实意义:,1、收养制度是社会亲属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收养制度是社会亲属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任何类型的社会里,都有与其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收养制度为其服务。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公民间收养,有利于实现相互扶助的社会职能,发扬扶老携幼的道德风尚,对实现“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完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重要意义。2、收养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由于天灾人祸及其他原因而出现的弃儿、孤儿现象,尽管国家已建立了社会福利机构,使他们得到社会的“公养公育”。但是,这些机构尚无法取代公民间的收养。此外,社会上还存在由于种种原因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因此,收养更能适应人们心理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需求,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使无子女家庭因收养而得到补充、完善,使养父母在晚年时实现老有所养。,收养为什么以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为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这是,收养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我国收养法强调保护被收养的儿童的权利,在总则中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并将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收养法之中。例如,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了,被,收养人,的通常范围,即孤儿、弃婴、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三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这些儿童若不被收养,可能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又如,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再如,为了有利于孤儿和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健康成长,收养法还规定了抚养。第十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这是用法律形式把我国扶助幼孤的优良传统予以肯定,以适应社会上多种情形的需要。孩子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父母的亲属。朋友就可以抚养这些孩子,使他们得到新的温暖。这种抚养关系不产生收养关系的权利义务。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称谓不变,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有利于,未,未成年人的,抚,抚养和成长,的,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人的健康成,长,长是实行收,养,养制度的首,要,要目的。,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定体现了有,利,利于未成年,人,人的抚养和,成,成长的原则,,,,比如:收,养,养法在规定,被,被收养人的,条,条件方面,,将,将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未成年人列,为,为被收养的,对,对象:丧失,父,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生父母的弃,婴,婴和儿童,,生,生父母有特,殊,殊困难无力,抚,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被收养的未,成,成年人的健,康,康成长,,中,中华人民共,和,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定收养人应,当,当具有抚养,教,教育被收养,人,人的能力。,同,同时,严禁,借,借收养名义,买,买卖儿童。,为了保护合,法,法的收养关,系,系,维护收,养,养关系当事,人,人的权利,,我,我国收养法,在,在总则部分,规,规定了收养,的,的五项基本,原,原则。1、有利,于,于未成年人,的,的抚养和成,长,长的原则,保,保障未,成,成年人的健,康,康成长是实,行,行收养制度,的,的首要目的,。,。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收,养,养法中许,多,多规定体现,了,了有利于未,成,成年人的抚,养,养和成长的,原,原则,比如,:,:收养法在,规,规定被收养,人,人的条件方,面,面,将下列,不,不满14周,岁,岁的未成年,人,人列为被收,养,养的对象:,丧,丧失父母的,孤,孤儿,查找,不,不到生父母,的,的弃婴和儿,童,童,生父母,有,有特殊困难,无,无力抚养的,子,子女。为了,保,保证被收养,的,的未成年人,的,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民共和国收,养,养法还特,别,别规定收养,人,人应当具有,抚,抚养教育被,收,收养人的能,力,力。同时,,严,严禁借收养,名,名义买卖儿,童,童。,1、有利,于,于被收养,人,人的抚养,、,、成长:,收养,人,人必须具,有,有抚养教,育,育被收养,人,人的能力,,,,能够尽,力,力为被收,养,养的未成年人提供适合,他,他们健康,成,成长的环,境,境。,被,被收养人,原,原则上只,能,能是那些,因,因种种原,因,因得不到,生,生父母抚,养,养的未成年人。严,禁,禁借收养,名,名义买卖,儿,儿童,严,禁,禁亲生父,母,母借送养,之,之名一起,婴,婴儿或出,卖,卖亲生子,女,女,违者,科,科以刑罚 在被,收,收养人成,年,年之前,,原,原则上不,得,得解除收,养,养关系,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3、当事,人,人平等自愿,4、不违,背,背社会公德,5、不违,反,反计划生育计划:一,般,般情况下,:,:有子女,的,的人不得,再,再收养子女,无子,女,女的人也,只,只能收养,一,一人,送,养,养人将子,女,女送养后,不,不得以已,将,将子女送,养,养为由违,反,反计划生,育,育再生育,子,子女,1、有利,于,于被收养,未,未成年人,的,的抚养、,成,成长原则,收养法,2条将,“,“收养应,当,当有利于,被,被收养的,未,未成年人,的,的抚养、,成,成长”确,立,立为基本,原,原则之一,,,,突出强,调,调了建立,收,收养制度,的,的主要目,的,的是为了,保,保障被收,养,养儿童的,身,身心健康,和,和合法权,益,益,使未,成,成年人能,够,够在德、,智,智、体等,方,方面得到,全,全面发展,。,。,建立收养,关,关系后,,首,首先是改,变,变了被收,养,养人的亲,属,属关系和,生,生活环境,。,。绝大多,数,数被收养,人,人都是14岁以下,的,的未成年,人,人,他们,的,的身心尚,未,未发育成,熟,熟,非常,需,需要有一,个,个有利于,他,他们健康,成,成长的良,好,好条件和,环,环境。,收养法中,的,的规定,,充,充分体现,了,了“有利,于,于被收养,的,的未成年,人,人的抚养,、,、成长”,这,这一原则,。,。比如,,在,在收养的,成,成立方面,,,,收养人,必,必须是有,抚,抚养教育,被,被收养人,能,能力的人,(,(6条),;,;收养年,满,满10周,岁,岁以上未,成,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得被收养,人,人的同意,(,(11条,),);养父,母,母与养子,女,女间的权,利,利、义务,,,,适用法,律,律关于父,母,母子女关,系,系的有关,规,规定(23条);,收,收养人在,被,被收养人,成,成年以前,,,,不得解,除,除收养关,系,系,但生,父,父母与养,父,父母协议,解,解除的例,外,外(26,条,条1款),;,;收养人,不,不履行抚,养,养义务,,有,有虐待、,遗,遗弃等侵,害,害未成年,子,子女合法,权,权益行为,的,的,送养,人,人有权要,求,求解除收,养,养(26,条,条2款),等,等。,此外,收,养,养法第五,章,章还对借,收,收养名义,拐,拐卖儿童,的,的行为,,规,规定了制,裁,裁措施。,使,使未成年,的,的被收养,人,人的权益,得,得到了更,有,有效的法,律,律保障。,由于收养,涉,涉及到当,事,事人的人,身,身权利及,财,财产权利,,,,因此,收,收养法,第,第一章即,对,对收养应,当,当遵循的,基,基本原则,作,作了具体,规,规定,根,据,据该章的,规,规定,收,养,养的基本,原,原则主要,有,有下面几,条,条:1、有,利,利于对被,收,收养人的,抚,抚养及其,成,成长的原,则,则。,收,收养的,目,目的,是,要,要在收养,人,人和被收,养,养人之间,建,建立一种,人,人为的父,母,母子女关,系,系,收养,关,关系成立,后,后,养父,母,母对养子,女,女就负有,抚,抚养教育,的,的权利和,义,义务,因,此,此,纵观,世,世界各国,的,的收养法,,,,各国都,强,强调收养,要,要有利于,对,对被收养,人,人的抚养,,,,要有利,于,于被收养,人,人的健康,成,成长。因,而,而我国,收,收养法,在,在第一章,以,以后的各,章,章里,都,从,从不同角,度,度作了相,应,应规定,,例,例如第六,条,条第一款,第,第二项就,规,规定,收,养,养人应当,有,有抚养教,育,育被收养,人,人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既包括,经,经济能力,,,,也包括,精,精神上的,能,能力,即,收,收养人要,具,具有有利,于,于被收养,人,人健康成,长,长的物质,及,及精神环,境,境。,2、平等,自,自愿的原,则,则,收,收养关系,的,的建立,,必,必须在各,方,方当事人,法,法律地位,平,平等的基,础,础上,通,过,过协商、,自,自愿达成,变,变更人身,权,权利义务,关,关系的协,议,议,禁止,任,任何违背,当,当事人意,思,思表示的,不,不平等的,收,收养,为,此,此,我国,收养法,第二条,规,规定,收,养,养要遵循,平,平等自愿,的,的原则,,第,第十一条,则,则规定,,收,收养人收,养,养与送养,人,人送养,,须,须双方自,愿,愿,收养,年,年满十周,岁,岁以上未,成,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得被收养,人,人的同意,,,,此外,,收养法,的其他,条,条文的规,定,定也体现,了,了这一原,则,则的精神,,,,可见平,等,等自愿是,收养法,确定的,收,收养各方,当,当事人应,当,当遵循的,原,原则之一,。,。,3、,平,平等,自,自愿,原,原则,收养,关,关系,的,的成,立,立或,者,者解,除,除,,都,都是,重,重要,的,的民,事,事法,律,律行,为,为。,因,因此,,,,必,须,须以,我,我国,民,民法,通,通则,规,规定,的,的民,事,事活,动,动的,基,基本,原,原则,为,为纲,领,领。,收,养,养法,2,条,条规,定,定,,收,收养,应,应当,遵,遵循,平,平等,自,自愿,的,的原,则,则。,(1,),)平,等,等原,则,则,平等,原,原则,包,包括,收,收养,关,关系,当,当事,人,人在,成,成立,或,或解,除,除收,养,养关,系,系的,民,民事,活,活动,中,中的,地,地位,是,是平,等,等的,,,,不,允,允许,任,任何,一,一方,强,强迫,另,另一,方,方。,同,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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