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历史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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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 法的历史发展,主讲人:赵肖筠,第五章 法的历史发展,本章知识体系:,第一节 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二、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三、法产生的基本条件,(一)法产生的条件,(二)法产生的标志,(三)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别,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一)法的产生是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二)法的产生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三)法的产生过程是与宗教、道德等多种社会规范从,溶合到分化的规律,(四)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二、古代法律制度概述,(一)奴隶制法及其特征,(二)封建制法及其特征,三、近现代资本主义法律制度概述,(一)封建社会中后期带有资本主义因素法律的出现,(二)资本主义国家政权的建立和资本主义法的产生,(三)资本主义法的发展,(四)资本主义国家的两大法系,四、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概述,第三节 法的继承与发展,一、法的借鉴与吸收,(一)法的继承,(二)法的移植,二、当代中国的法制改革,三、法的全球化发展,(一)法的全球化的理论争议,(二)法的全球化内涵,(三)法的全球化发展实践,(四)法的全球化发展中应注意的问题,教 学 目 的,(1)明确法产生的条件、标志;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别;资本主义两大法系的区别(2)了解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的区别,法的全球化的内涵(3)运用加减定语或者限制词的方法,分析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的概念与特征,并把握这种理解、记忆概念的方法,第五章 法的历史发展,第一节 法的起源,一、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二、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三、法产生的基本条件,(一)法产生的条件,1社会分工、商品交换和私有制是法律产生的经济原,因。,2阶级和阶级斗争是法律产生的社会根源。,3认识的发展和不同价值观念的冲突是法律产生的文化,根源。,(二)法产生的标志,1.国家的产生。,2法律概念和观念的产生。,3权利义务的分离。4诉讼和司法组织的出现。,(三)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的区别,(1)原始社会的习惯和法所反映的社会关系不同。,(2)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反映的意志不同。,(3)原始社 会的习惯与法所形成的方式不同。,(4)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5)原始社会的习惯与法所生效的范围不同。,四、法产生的一般规律,(一)法的产生是跟随生产力发展进程渐变的规律,(二)法的产生与国家同步产生的规律,(三)法的产生过程是与宗教、道德等多种社会规范从溶合,到分化的规律,(四)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到习惯法再到成文法的漫长过,程,第二节 法的历史类型,一、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按照法所据以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性质和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对人类社会的法所作的分类。,二、古代法律制度概述,(一)奴隶制法及其特征,1.严格保护奴隶主的所有制,确认奴隶主阶级经济、政治、思想 统治的合法性,确保奴隶主的私有 财产不受侵犯,维护奴隶主对奴隶的占有权。,2.公开规定自由民之间的不平等,反映和维护贵族的等,级特权。,3.刑罚种类繁多,刑罚手段极其残酷,规定了大量的肉,刑,刑罚的执行带有极大的任意性。,4.长期保留原始社会的某些习惯残余。,(二)封建制法及其特征,1.维护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确认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依附关系,严格保护封建土地的所有权。,2.确认和维护封建等级特权。,3.刑罚酷烈,罪名繁多,滥施肉刑,广为株连,野蛮擅断。,三、近,现,现代资,本,本主义,法,法律制,度,度概述,(一),封,封建社,会,会中后,期,期带有,资,资本主,义,义因素,法,法律的,出,出现,1商,法,法的兴,起,起,2罗,马,马法的,复,复兴,3资,本,本原始,积,积累的,法,法律的,出,出现,(二),资,资本主,义,义国家,政,政权的,建,建立和,资,资本主,义,义法的,产,产生,(三),资,资本主,义,义法的,发,发展,自由资,本,本主义,时,时期的,法,法的发,展,展表现,为,为:,1、维,护,护以剥,削,削雇佣,劳,劳动为,基,基础的,资,资本主,义,义私有,制,制,确,立,立了“,私,私有财,产,产神圣,不,不可侵,犯,犯”、,“,“契约,自,自由”,、,、“过,错,错责任,”,”等原,则,则。,2、维,护,护资产,阶,阶级专,政,政和代,议,议制政,府,府,规,定,定资产,阶,阶级民,主,主制、,政,政党制,、,、代议,制,制等法,律,律制度,。,。,3、维,护,护资产,阶,阶级自,由,由、平,等,等和人,权,权,确,立,立法律,面,面前人,人,人平等,原,原则,,保,保障资,产,产阶级,法,法治。,垄断资,本,本主义,时,时期法,的,的发展,表,表现为,:,:,1.法,律,律基本,原,原则的,变,变化:,私,私有财,产,产神圣,不,不可侵,犯,犯的原,则,则,受到限,制,制;关,于,于契约,自,自由原,则,则的适,用,用受到,约,约束;,在,在“过,错原则,”,”的基,础,础上发,展,展出“,无,无过错,原,原则”,。,。,2.法,与,与政府,、,、社会,的,的关系,上,上:政,府,府不仅,通,通过法,律,律来干,预,预,经济,,同,同时,,出,出现了,法,法的社,会,会化趋,向,向,强,调,调社会,利,利益,的保护,。,。,3.法,的,的运行,方,方面变,化,化:委,托,托立法,、,、授权,立,立法的,出,出现,,行,行,政机关,权,权力日,益,益扩大,;,;准法,院,院组织,的,的出现,;,;对司,法,法组,织和程序进,行,行改革,加,强,强法官解释,法,法律的权力,。,。,4.两大法,系,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增多,出现,了,了像欧共体,法律那样的,超,超国家组织,的,的法律。,(四)资本,主,主义国家的,两,两大法系,法系是根据,若,若干国家和,地,地区基于历,史,史传统原因,在,在法律实践,和,和法律意识,等,等方面所具,有,有的共性而,进,进行的法律,的,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具有共性或,共,共同传统的,法,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又,又称为民法,法,法系,法典,法,法系、罗马,法,法系、罗马,日耳曼,法,法系,它是,以,以罗马法为,基,基础而发展,起,起来的法律,的,的总称。,英美法系,,又,又称普通法,法,法系。是指,以,以英国普通,法,法为基础发,展,展起来的法,律,律的总称。,两,两大法系在,法,法律历史传,统,统方面存在,着,着以下差别,:,:,1.从法律,渊,渊源传统来,看,看,大陆法,系,系具有制定,法,法的传统,,制,制定法为其,主,主要法律渊,源,源,判例一,般,般不被作为,正,正式法律渊,源,源(除行政,案,案件外),,对,对法院审判,无,无约束力。,而,而英美法系,具,具有判例传,统,统,判例法,为,为其正式法,律,律渊源,即,上,上级法院的,判,判例对下级,法,法院在审理,类,类似案件时,有,有约束力。,2.从法典,编,编纂传统来,看,看,大陆法,系,系的一些基,本,本法律一般,采,采用系统的,法,法典形式。,而,而英美法系,一,一般不倾向,法,法典形式,,其,其制定法一,般,般是单行的,法,法律和法规,。,。当代英美,法,法系虽然学,习,习借鉴了大,陆,陆法系制定,法,法传统,但,也,也大都是对,其,其判例的汇,集,集和修订。,3.从法律,结,结构传统来,看,看,大陆法,系,系的基本结,构,构在公法和,私,私法的分类,基,基础上建立,的,的。传统意,义,义上的公法,指,指宪法、行,政,政法、刑法,以,以及诉讼法,;,;私法主要,是,是指民法和,商,商法。英美,法,法系的基本,结,结构是在普,通,通法和衡平,法,法的分类基,础,础上建立的,。,。从历史上,看,看,普通法,代,代表立法机,关,关(协会),的,的法律,衡,平,平法主要代,表,表审判机关,(,(法官)的,法,法律(判例,法,法),衡平,法,法是对普通,法,法的补充规,则,则。,4.从法律,适,适用传统来,看,看,大陆法,系,系的法官在,确,确定事实以,后,后首先考虑,制,制定法的规,定,定,而且十,分,分重视法律,解,解释,以求,制,制定法的完,整,整性和适用,性,性。英美法,系,系法官在确,定,定事实之后,,,,首先考虑,的,的是以往类,似,似案件的判,例,例,将本案,与,与判例加以,比,比较,从中,找,找到本案的,法,法律规则或,原,原则,这种,判,判例运用方,法,法又称为“,区,区别技术”,。,。,5.从诉讼,程,程序传统来,看,看,两大法,系,系也存在一,些,些传统的差,别,别,如大陆,法,法系倾向于,职,职权主义,,即,即法官在诉,讼,讼中起积极,的,的作用,英,美,美法系倾向,于,于当事人主,义,义,即控辩,双,双方对抗式,辩,辩论,法官,的,的作用是消,极,极中立的。,6.从职业,教,教育传统来,看,看,大陆法,系,系在律师和,法,法官的职业,教,教育方面突,出,出法学理论,,,,所以大陆,法,法系自古罗,马,马以来就有,“,“法学家法,”,”的称号。,而,而英美法系,的,的职业教育,注,注重处理案,件,件的实际能,力,力,比如律,师,师的职业教,育,育主要通过,协,协会进行,,被,被称为“师,徒,徒关系”式,的,的教育。,四、中国近,现,现代法律制,度,度概述,我国社会主,义,义法是在摧,毁,毁国民党法,律,律的基础上,创,创立的,是,革,革命根据地,法,法的继承和,发,发展,具有,如,如下特点:,1.阶级性,和,和人民性的,统,统一,2.国家意,志,志性和客观,规,规律性的统,一,一,3.公民权,利,利和义务的,统,统一,4.国家强,制,制实施和人,民,民自觉遵守,的,的统一,5.科学性,和,和公正性的,统,统一,第三节,法,法的继承与,发,发展,一、法的借,鉴,鉴与吸收,(一)法的,继,继承,法的继承是,不,不同法发展,的,的途径之一,,,,是指依次,更,更替的不同,历,历史类型的,新,新旧法律之,间,间,在否定,旧,旧法律的同,时,时,新法有,选,选择、有比,例,例地吸收或,沿,沿用旧法中,合,合理、适当,的,的因素,使,之,之成为新法,中,中的有机组,成,成部分,一,般,般表现为旧,法,法对新法的,影,影响和新法,对,对旧法的承,接,接和继受。,(二)法的,移,移植,移植是指一,个,个国家或地,区,区对同时代,其,其他国家或,地,地区的法律,规,规范、法律,制,制度、法律,原,原则及法律,意,意识等的引,进,进、吸收和,同,同化,使之,成,成为本国法,律,律体系的有,机,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用。,法的移植和,法,法的继承是,有,有区别的,,主,主要表现在,:,:,法的移,植,植反映了不,同,同国家法律,之,之间的横向,关,关系即横向,交流,而法,的,的继承则反,映,映不同的法,律,律的纵向关,系,系即先,后关系;,法的,移,移植是把某,一,一法律部分,作,作为一个整,体,体即法的内,容,容,和形式一并,引,引入,而法,的,的继承既可,以,以将法律的,内,内容和,形式一并吸,收,收,也可把,法,法律的内容,和,和形式分开,来,来继,承;,法的,移,移植的范围,是,是外国法,,还,还包括国际,法,法律和惯例,,,,,而法律的继,承,承则只能继,承,承本国旧法,的,的合理因素,;,;,法的,移,移植以本国,法,法和外国法,之,之间存在着,共,共同性,即,受,受,同一规律的,支,支配、互不,排,排斥、可互,相,相吸纳为前,提,提的,,而法的继承,则,则以新法和,旧,旧法之间存,在,在着历史的,连,连续性,和继承性为,前,前提的。,二、当代中,国,国的法制改,革,革,1政法体,制,制的改革,2法律体,系,系的重构,3法律意,识,识的现代化,三、法的全,球,球化发展,(一)法的,全,全球化的理,论,论争议,(二)法的,全,全球化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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