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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电 子 商 务 法(第二版),主编 张楚,副主编 谭华霖 赵占领,第六章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关键术语,域名 争议解决机制 著作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 电子商务专利 商业方法专利,第一节 域名权,一、域名系统及其管理,(一)域名,所谓域名(,Domain Name,),是网络设备和主机在互联网中的字符型地址标识,1,顶级域名,(,1,)通用顶级域名。,(,2,)国家(或地区)顶级域名。,(,3,)新增顶级域名。,2,二级域名,(,1,)类别域名。,(,2,)行政区域名。,3,三级域名,(二)域名系统的管理,二、域名权及其特征,(一)各种学说,(二)域名权的概念和特征,1,域名权是域名持有人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2,域名权是一种排他性的对世权和支配权,3,要区分域名权与域名持有人对组成域名的符号的其他权利,4,域名系统的技术特征使侵害域名权的行为模式具有唯一性,5“,网域霸占者”(,Cybersquatter,)不是域名权的侵权人,而是商标权的侵权人,三、域名权的知识产权属性之界定,1,无论形式上有多么简单,域名都是一种智力劳动的成果,2,域名权具有传统知识产权理论意义上的专有性、时间性等特性,3,域名权是对一切人的绝对权,4,可能与域名权产生冲突的权利(如商标权、商号权等)大多被纳入了知识产权的范畴,四、小结,第二节 域名争议及其解决机制,一、域名争议在美国的产生及,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案,(一)域名争议的产生,(二),反网域霸占消费者保护法案,1,构成网域霸占行为的条件,2,法案对网域霸占行为的救济方式作了规定,3,法案明确了商标权人对域名持有者有诉权,4,法案确立了便利的对物诉讼制度,二、中国域名纠纷的司法解决,(一)域名纠纷在中国的出现,(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域名争议案由的确定,2,判定被告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条件,3,关于“恶意”,4,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三、域名纠纷的非诉讼解决机制,(一),统一域名争端解决政策,1UDRP,的适用范围,2,判断“恶意”的参考因素,3,善意抗辩,4,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与纠纷裁决人员,5,裁决形式及裁决与司法诉讼的关系,(二)中国的域名争议非诉讼解决机制,四、驰名域名法律保护体系初探,(一)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回顾,(二)建立驰名域名保护体系的必要性,(三)驰名域名法律保护体系模式建立分析,1,由,ICANN(,互联网名字与编号分配机构)主导建立全球统一的驰名域名认定和保护标准。,2,由,ICANN(,互联网名字与编号分配机构)和各国域名管理机构协商确定全球通行的驰名域名认定和保护标准。,第三节 电子商务中的著作权保护,一、著作权法律制度,(一)著作权的对象,著作权的对象即作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三)著作权的限制,“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二、网络服务商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分析,(,一,),网络服务商的一般分类,(,二,),网络服务商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的几种可能,1,直接侵权责任(,direct infringement,),2,代理侵权责任,(vicarious infringement),3,辅助侵权责任(,contributory infringement,),(,三,)IC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之归责原则,(,四,)ISP,的著作权侵权责任分析,三、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一,),技术措施的法律保护,(,二,),权利管理信息的法律保护,四、电子商务中具体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一,),网站上载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二,),计算机软件之著作权保护,(,二,),数据库的保护问题,第四节 电子商务专利,一、电子商务专利的内容,广义上讲,电子商务专利是指一切与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有关的专利,二、商业方法专利化背景、过程及问题,1,专利的地域性特征与电子商务无国界性的冲突,2,商业方法专利化的商业风险问题,三、商业方法专利的授予与侵害判断,(一)商业方法专利的授予,1,商业方法与技术的组合才是可授予专利的标的,2,审查原则从“技术性”向“实用性”演进,(,二,),商业方法专利的侵害判断,1,专利侵害行为,直接侵害与间接侵害,2,等同原则适用的困境,四、我国专利制度下的商业方法专利,(,一,),我国对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现状,我国专利局对商业方法专利申请并不是一概排斥,只有那些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商业方法申请才不具备可专利性,而那些能够满足“三要素判断法”的部分商业方法申请,则具有可专利性,(二)商业方法专利化对我国专利战略的启示,一方面,在防范风险的同时,我国要加快电子商务专利立法,另一方面,我国已经是,WTO,的成员,无论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如何,都要面对同样的竞争,而外国企业定会给我国企业设置一道知识产权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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