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编——债券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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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三编,债权总论,第二十一章 债的概述,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第二节 债的要素,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第四节 债的分类,第一节 债的概念和特征,一、债的概念,我国?民法通那么?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含义:,一债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债是民事主体之间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因而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二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三债是特定当事人间得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四债是按照合同或者法律规定而发生的法律关系。,二、债的法律特征,一债反映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关系依其形态分为财产的归属利用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二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 如上所述,债是特定当事人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债的主体不管是权利主体还是义务主体都只能是特定的。,三债以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为客体 债的客体是给付,亦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四债须通过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才能实现其目的,五债的发生具有任意性、多样性,六债具有平等性和相容性在同一标的物上不仅可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并且债的关系相互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第二节 债的要素,债的要素,是指构成债的要件或成分。作为要素,是债不可缺少的组成局部,否那么就不能成为债。债作为一种法律关系,自然应包括主体、内容与客体三要素。,一、债的主体 债的主体即债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与债务人。,二、债的内容 通说认为,债的内容为债的主体双方间的权利与义务,即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和债务人负担的义务。也有的人认为,债的内容就是债务人的行为。,一债权,二债务,三、债的客体,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首先,在债的客体与债的标的有无区别上有不同的看法。,其次,在债的客体为何上有不同的见解。,第三节 债的发生原因,一、债的发生原因概述,债的发生原因,又称债的发生根据。,债的发生原因可分为两类:一是基于合同;一是基于法律规定。,在各国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二、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之债是当事人根据其利益依其意思自行设定的,因此合同之债属于意定之债。,三、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防止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效劳的行为。无因管理为法律规定的债的发生原因。,四、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不当得利可因各种原因发生,但作为债的发生原因,那么不管其是因何原因造成的,只要发生不当得利的后果,就在当事人间产生不当得利之债。,五、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不法地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因侵权行为的实施在受害人与侵害人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也是债的发生原因。,六、其他原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的主要原因,除此以外,其他的法律事实也会引起债的发生。例如,拾得遗失物会在拾得人与遗失物的所有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第四节 债的分类,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权主体一方和债务主体一方都仅为一人的债。,多数人之债,,是指债权主体和债务主体至少有一方为二人以上的债。,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一按份之债,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二连带之债,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全部债权债务关系 因债务的一次性的全部履行而消灭的债。因此,连带之债的多数人一方相互间有连带关系。,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根据债的履行是否可以选择,债可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简单之债,,有的称为单纯之债,通说是指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照该种标的履行的债。因为简单之债的当事人在债的履行上并无选择性,所以简单之债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种,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来履行的债。,四、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根据债的标的物的性质,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一特定之债,特定之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特定之债是指各种特定给付的债,既包括给付特定的物,也包括给付特定的劳务、权利等。狭义的特定之债仅指债务人应给付特定的物的债,即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我们这里所说的特定之债是指 狭义的特定之债。,二种类之债,广义的种类之债,是指各种种类给付的债,如给付某类种类物,提供某类劳务,转移某类权利等。狭义的种类之债,仅指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我们这里所说的种类之债即指狭义的种类之债。,五、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根据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内容,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应以给付一定财物履行债务的债。财物之债的特点在于,债务人履行债务是向债权人交付一定的财物,移转一定的财产权利给债权人。,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以提供一定劳务履行债务的债。劳务之债的债务人须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劳务。,第二十二章 债的履行,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第一节 债的履行概述,一、债的履行的概念,债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债的履行可以分为完全正确履行、不适当履行和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包括履行迟延、受领迟延和加害履行。债的履行有以下含义:,一债的履行是债务人所为的特定行为。,二债的履行是债务人履行其全部义务的行为。,三债的履行要求债权人予以协助。,四债的履行是债消灭的主要原因。,二、债的履行的分类,债的履行从债务人履行的情况上,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完全正确的履行,二不适当履行,债的不适当履行是指当事人虽有履行行为,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三债的不履行,债的不履行,是指债务人根本就没有履行债务,包括履行不能与拒绝履行两种情形。,1.履行不能。,2.拒绝履行。,第二节 债的适当履行,一、债的履行,主体,适当,债的履行主体包括履行债务的主体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主体,是指履行债务和接受债务履行的人。,二、债的履行,标的,适当,通说认为,履行标的即给付标的,是指债务人应给付给债权人的对象,如货物、劳务等。,三、债的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期限,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时间。债的当事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四、债务的履行地点和方式适当,履行地点是债务人履行债务和债权人接受履行的地点。,五、债的履行,方式,适当,履行方式是指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方法。,第三节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是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二、同时履行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概述,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合同法?第66条。,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三同时履行抗辩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履行抗辩制度主要用于双务合同,如买卖、互易、租赁、承揽、有偿委托、保险、雇佣、劳动等合同。,四当事人一方违约与同时履行抗辩权,1.迟延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2.受领迟延与同时履行抗辩权,3.局部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4.瑕疵履行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三、不安抗辩权,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上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68、69条。,二不安抗辩权成立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合同法?第69条,该通知的内容包括中止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合同法?第68条第2款。,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1.先给付义务人中止履行,2.先给付义务人解除合同,二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是否需要明示,应区分情况而定。在先履行一方未构成违约时,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四、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一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并行使,产生后履行一方可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第二十三章 债的保全和担保,第一节 债的保全,第二节 债的担保,第一节 债的保全,一、债的保全的概念,债的保全是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债的保全是债对于第三人发生的效力,亦即是债的对外效力的表现。,债的保全,,也称为责任财产的保全、债的一般担保,是债权人为确保其债权的实现,而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的一种手段。,二、债权人的代位权,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概念,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其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二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虽为债权人固有的权利,但也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立。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以下几项:,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并怠于行使其权利。,2.须债务人履行债务迟延。所谓债务人履行迟延,是指债务人于履行债务的期限届满而未履行债务。,3.须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所谓有保全权利的必要,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害及债权,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三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债权人的代位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并且凡债务人的债权人,只要符合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条件,均享有代位权。,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2.对于第三人的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系代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权利,于此情形下第三人的地位不能较债务人自己行使权利时不利。,3.对于债权人的效力。,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代债务人行使权利,因行使代位权所得的财产为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所以债权人不能优先受偿,非经债务人同意也不能直接以代受领的财产受偿。,三、债权人的撤销权,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债权人撤销权,又称废罢诉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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