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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民事诉讼法学,(第六版),田径,目录(一),第一编绪论,第一章 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和方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三章 民事诉讼目的,第四章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第五章 民事诉讼模式,第六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七章 诉权和诉,第八章 民事判决既判力,目录(二),第二编 总则,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十一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十二章 诉讼当事人,第十三章 诉讼代理人,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证据,第十五章 期间、送达,第十六章 法院调解,第十七章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八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九章 诉讼费用,目录(三),第三编 审判程序,第二十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二十一章 简易程序,第二十二章 民事判决、裁定和决定,第二十三章 第二审程序,第二十四章 审判监督程序,第二十五章 特别程序,第二十六章 督促程序,第二十七章 公示催告程序,第二十八章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目录(四),第四编 执行程序,第二十九章 执行程序概述,第三十章 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第三十一章 执行开始,第三十二章 执行措施,第三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第五编 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第三十四章 涉港、澳民事诉讼程序,第三十五章 涉台民事诉讼程序,目录(五),第六编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第三十六章 香港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制度,第三十七章 澳门特别行政区民事诉讼制度,第三十八章 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第七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三十九章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概述及其一般原则,第四十章 涉外民事诉讼的管辖,第四十一章 涉外仲裁,第四十二章 送达、期间和财产保全,第四十三章 司法协助,第一章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体系和方法,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习意义,第二节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第四节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第一节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学习意义,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法的产生、发展和实施规律及其与邻近法律相联系和相区别的规律的科学,纵的方面:以研究现行民事诉讼法产生、发展和实施的规律为重点,横的方面:以彼此联系最紧密的内容为重点,学习研究民事诉讼法学的意义,对制定、发展、完善、实施民事诉讼法具有重要作用,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和体系,民事诉讼法学的内容,古今中外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与诉讼实践以及与其相关联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法学的体系,绪论编,总则编,审判程序编,执行程序编,涉港澳台民事诉讼程序编,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民事诉讼制度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编,第三节民事诉讼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学与民法学、经济法学的关系,民法学研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学则研究怎样使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受到保护并得以实施,经济审判工作如何正确地适用民事诉讼法,也就成为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民事诉讼法学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学、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学的关系,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即旨在保证民事审判工作质量,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民事诉讼法学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置于审判监督程序中,作为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进行全面系统地研究,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的关系,刑事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内容有相同之处,甚至紧密联系,行政诉讼法学与民事诉讼法学的法源最近、关系最为密切,第四节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方法,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方法,原则性规定与具体条款规定相结合的方法,现行法与历史的、外国的法相比较的方法,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第二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及任务,第五节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第一节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古代的民事诉讼制度,西周时期,中国已有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初步划分:“听讼折狱”,自秦汉起,民事诉讼制度较西周有了进一步发展:,审判回避制度,诉请权利,民事诉讼受案期限,诉讼时效,代诉制度,书状制度,起诉制度,传讯验问制度,中国近代民事诉讼法,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南京国民政府于1935年2月1日公布了民事诉讼法,同年7月1日实施,是一部为地主官僚资产阶级专政服务的民事诉讼法,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各个革命根据地也制定了不少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1982年3月8日公布,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通过,2007年10月28日修改,第二节 民事纠纷与民事诉讼,民事纠纷,概念,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法律纠纷和社会纠纷,特征,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民事纠纷的内容是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纠纷形成的原因是违反民事实体法的规定,民事纠纷具有可处分性,解决民事纠纷的制度种类,自决与和解,调解,仲裁,诉讼:最终的、最具有权威性的民事纠纷解决制度,民事诉讼,概念,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和其他案件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特征,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质,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民事诉讼法:除了民事诉讼法典之外,还包括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特点,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便利群众进行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办案,原则性规定与灵活性规定相结合,程序公正与效率兼顾,第四节 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及任务,民事诉讼法的制定根据,宪法是制定民事诉讼法的根据,民事诉讼法是对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民事诉讼法的制定结合了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借鉴外国的经验,民事诉讼法的任务,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第五节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争议引起诉讼的案件,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审理的其他案件,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民事诉讼法对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活动的一切人有效,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居住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的外国企业和组织(享有司法豁免权者除外),申请在中国进行民事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外国企业和组织,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从1991年4月9日起生效,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凡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章 民事诉讼目的,第一节 民事诉讼目的概述,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学说简介,第三节 民事诉讼目的与相关理论及制度的关系,第一节 民事诉讼目的概述,民事诉讼目的的界定,民事诉讼目的,就是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进行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国家按照自己的需要和基于对民事诉讼及其对象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民事诉讼目的的特征,民事诉讼目的是体现国家意志的观念形态,民事诉讼目的是国家设计的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民事诉讼目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民事诉讼目的不能与具体诉讼结果等同,研究民事诉讼目的的意义,研究民事诉讼目的有助于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形成与发展,研究民事诉讼目的有助于民事诉讼立法的完善与科学化,研究民事诉讼目的关系着立法意图的实现,第二节 民事诉讼目的主要学说简介,国外有关民事诉讼目的的主要学说,“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权利保障说”,“程序保障说”,“多元说”,“搁置说”,我国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维护社会秩序说”,“平衡说”,“利益保障说”,第三节 民事诉讼目的与相关理论及制度的关系,民事诉讼目的与占主导地位的民事诉讼法律价值观,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构造,决定了其有用的属性,民事诉讼的法律价值离不开国家、社会及一般成员的某些特定的需要,民事诉讼目的与民事诉讼模式,目的与手段的关系:民事诉讼目的的定位决定民事诉讼模式的采用,民事诉讼目的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民事诉讼目的观不同,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的立场、方法和目标势必呈现差异,第四章 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要明确的问题,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价值,第一节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要明确的问题,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分类,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理论的研究,最早是由英国学者杰罗米边沁发起的,程序工具主义论,绝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相对工具主义程序理论,经济效益主义程序理论,程序本位主义理论,民事诉讼程序价值的主体,民事诉讼程序不仅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主体存在价值,而且对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某些主体也具有价值,既要认识到民事诉讼程序的价值的多面性,也要认识其对同一主体在同一时空条件下所显现的单一性和稳定性,民事诉讼程序价值与相关概念的辨析,价值与价值目标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民事诉讼的目的与民事诉讼的价值二者之间密切关联,第二节 民事诉讼程序的独立性价值,本书认为,程序法价值的性质只有一种,即工具性,但不是工具理论认为的仅仅是对实体法的工具性,此工具性具有广泛的含义,既包括对实体法的工具性,又包括对人类的工具性;既包括对诉讼主体的工具性,又包括对社会、公众的工具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程序正义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并引申出有权处分诉讼权利的思路,使得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地位恢复问题尤其引人注目,第五章 民事诉讼模式,第一节 民事诉讼模式概述,第二节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第三节 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第四节 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第一节 民事诉讼模式概述,模式和诉讼模式的含义,模式的含义:在我国,学者们对模式的界定并不一致,某一系统结构状态或过程状态经过简化、抽象所形成的样式,对某类事物或行为特征的概括或抽象,诉讼模式的含义,讼模式是一种话语表述,诉讼模式是建立在对诉讼结构(或构造)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的,诉讼模式反映了诉讼程序的价值取向和目标定位,多种诉讼模式并存,且又相互借鉴,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民事诉讼模式应是指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结构的概括和抽象,民事诉讼模式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要素及各要素之间的基本关系的概括和抽象,民事诉讼模式表现为一种形式,第二节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英美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模式是当今英美法系国家赖以解决民事纠纷的重要民事诉讼原则,首先确立当事人主义的应是,1806,年制定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法国民事诉讼法典在制定时,受到了自由主义诉讼观的影响,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大陆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属于职权主义模式,是法院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的民事诉讼原则,分为职权进行主义和职权探知主义两个方面的内容,前苏联、东欧国家民事诉讼模式,超职权主义,,,国家干预是一个重要特征,第三节 中国民事诉讼模式,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形成,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职权主义色彩较浓,法院包揽证据的调查收集,法院的裁判可以不限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立法上强调法院调解,在实践中出现强制调解,法院对当事人的一切处分行为实行干预,某些诉讼程序的启动和终结,法院可依职权为之,庭审方式具有明显的纠问痕迹,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使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职权主义色彩日益淡化而获得进一步的发展,适度调整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责任,强调法院调解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缩小法院对财产保全依职权裁定的范围,取消了法院依职权裁定先行给付,限制了第二审法院审理的范围,缩小了法院依职权移送执行的案件范围,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强化,第四节 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比较,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优点,有益于实现实体公正,法官的良好素质对作出公正判决发挥较大作用,能充分发挥法官的作用,当事人主义民事诉讼模式的优点,当事人诉讼权利大而法官职权小,当事人是形成判决的主体,程序公正具有独立的、重要的价值,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完善,适当弱化法院职权,适当强化当事人责任,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办案质量,有利于减少国家的负担,有利于防止庭审走过场,有利于树立法院的公正形象,以和谐主义诉讼模式作为改革发展方向,“和谐主义诉讼模式”概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肖扬在,2007,年,1,月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基本内容应当包括,在诉讼过程中,要保持当事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和谐,实现当事人与代理人之间相互关系的和谐,维护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相互关系的和谐,保持不同法院之间和法院各内设机构之间的和谐,实现不同纠纷解决方式的和谐,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和谐,程序法和实体法之间的和谐,第六章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事实,第一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概述,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多面关系说”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形成的,以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为主导,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并受民事诉讼法所调整的一种多面社会关系,特征:,审判法律关系和争讼法律关系构成的特殊社会关系,人民法院审判权与当事人诉权的结合,多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的多种社会关系,研究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意义,研究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学的中心环节,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使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尊重当事人在诉讼中的人格,能正确引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促使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自觉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滥用诉讼权利,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与诉讼主体的关系:“区别说”为通说,范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当事人,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上诉审程序中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再审程序中的申请人或申诉人以及被申请人,诉讼代理人,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和协助执行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权利:依照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义务:保障所有诉讼参与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公正地审判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检察院,权利: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行使民事抗诉权,义务: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按法派员参加再审案件诉讼,促使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依法公正地进行审判,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诉讼代理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与被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基本是相同的,按照法律规定诉讼代理人还享有自身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其他诉讼参与人,享有与其诉讼地位相应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所要达到的诉讼目标,在具有多元化主体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不同的主体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不同的诉讼义务,因而各自的诉讼权利义务的客体也有所不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同诉讼标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事实,民事诉讼法律事实的概念,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能引起诉讼后果的客观事实,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虽不能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但能产生其他诉讼法上的后果的事实,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有意识的活动,民事诉讼的主要法律事实,分为作为和不作为,诉讼事件,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能引起一定民事诉讼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第七章 诉权和诉,第一节 诉权,第二节 诉,第三节 诉的要素,第四节 诉的种类,第五节 反诉,第六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第一节 诉权,诉权的界定,有代表性的观点,“私法诉权法”,“公法诉讼说”,“抽象诉权说”,“具体诉权说”,“权利保护请求说”,“本案判决请求权说”,诉权是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以保护其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基本权利,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指民事诉讼法确定的赋予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指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实体请求的权利,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关系,形式和内容、手段和目的,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诉权是实体法和程序法所确定的,是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基本权利,是诉讼权利的基础,诉讼权利是程序法规定的,是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所享有的权利,是诉权的具体表现形式,诉权的价值,诉权是民事争议主体进行诉讼的依据,诉权是人民法院对民事争议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诉权理论可以促进立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诉权可以促使司法机关依法办案,第二节 诉,诉的概念和特征,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诉的主体只能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诉的内容是可以依法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提起诉的前提必须是民事法律关系处于非正常状态。,诉只能向法院提出,诉的双重含义,程序意义上的诉: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实体意义上的诉:当事人通过人民法院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的请求,两者是形式与内容、手段与目的的关系,诉与诉讼、起诉的关系,诉是诉讼的要素之一,诉与起诉是种属关系,起诉是诉的表现形态之一,第三节 诉的要素,诉的要素的概念和意义,指构成一个诉所必不可少的能使诉特定化的因素,意义,便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便于对方当事人答辩,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诉的主体,指诉讼当事人,任何一个诉都必须要有当事人这一要素,诉的标的,指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客观对象,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旧诉讼标的理论(旧实体法说),新诉讼标的理论(诉讼法说),新实体法说,诉讼标的统一概念否认说,“新二分支说” :,诉的理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和进行诉讼的根据,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民事权益受到侵犯或发生争议的事实,双方都属于符合条件的当事人的事实,第四节 诉的种类,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分类,肯定的确认之诉,否定的确认之诉,提起确认之诉的要件,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关系存在,并发生争议,给付之诉,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对方当事人履行一定民事义务的诉,分类,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特定物给付之诉、种类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的给付之诉,提起给付之诉的要件,必须在实体法律上有给付请求权存在,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请求权已到履行期,而对方当事人却尚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变更之诉,指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改变或消灭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分类,程序法上的变更之诉,实体法上的变更之诉,提起变更之诉的要件,当事人双方对现存的法律关系无争议,并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有一定的法律事实存在,原告必须主张引起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新的法律事实发生,且这种新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当事人难以解决,才提请法院裁判,第五节 反诉,反诉的概念、特征和意义,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通过法院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特征,反诉当事人的特定性,反诉请求的独立性,反诉时间的限定性,反诉目的的对抗性,意义,体现了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诉讼权利平等,合并审理,既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又可以防止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提起反诉的条件,反诉的当事人必须是本诉的当事人,反诉必须在本诉开始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只能向审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反诉必须与本诉为同一诉讼程序,反诉与本诉应有联系,反诉与反驳的关系,反驳,是被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各种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根据,以否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权利,程序法上的反驳和实体法上的反驳,反诉与反驳的区别,性质不同:是否具有诉的性质,前提不同:是否承认原告提出的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为前提,目的不同:是否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第六节 诉的合并与分离,诉的合并,指法院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而彼此有联系的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里进行,条件,几个诉已经被同一法院合法受理,几个独立的诉彼此间存在着联系,几个诉合并在同一诉讼程序中进行能够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种类,诉的主体合并,诉的客体合并,混合的诉的合并,诉的分离,指法院将已经合并审理的诉从同一诉讼程序中分离出来,另外设置独立的诉讼程序单独进行,诉的分离以诉的合并为前提,原因通常是因为诉的合并不仅不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反而使得审理变得更为复杂,诉的客体的合并和混合的诉的合并,一般都可以进行诉的分离,但是,诉的分离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在诉的分离之前依法进行的诉讼行为,在诉的分离之后仍然有效,第八章 民事判决既判力,第一节 既判力概述,第二节 既判力的主体界限,第三节 既判力的客体界限,第四节 既判力的时间界限,第一节 既判力概述,民事判决既判力的概念,既判力是指民事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既判力的根据,“民事诉讼制度效力说”,“程序保障下的自我责任承担说”,“二元说”,既判力的本质,“实体法学说”,“诉讼法学说”,“权利实在说”,“新诉讼法学说”,既判力的作用,积极和消极作用,当事人的处分权与公共利益之维护,个案公正与效率,第二节 既判力的主体界限,既判力主体界限的含义,指既判力作用的主体范围,原则上,既判力只对提出请求及与请求相对立的当事人有拘束力,在某些例外情况下,既判力扩张至当事人以外的人,既判力主体界限的绝对扩张,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一般意义上的效力,既判力主体界限的相对扩张,当事人的承继人,标的物被他人占有支配的情形,公司诉讼,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第三节 既判力的客体界限,诉讼标的和判决理由,对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采用“新二分支说”,易于确定既判力的客体界限,对判决理由的判断一般不产生既判力,否则会使既判力的客体界限过宽,对受其不利影响的一方当事人极为不公,在我国审判实务中,对诉讼标的和判决理由可以不作区分,一概承认有既判力,当事人的抵销抗辩,判决中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另一方当事人抵销抗辩有无理由的判断作为一种特例,具有既判力,抵销抗辩是与请求及其原因无关的反对债权,是以对等数额消灭请求债权为目的之抗辩,发生既判力的抵销抗辩的判断,限于就抵销抗辩曾为实体上的判断,且仅就该部分发生既判力,第四节 既判力的时间界限,既判力的基准时点,指在该时点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确定,并不是说既判力于此时产生,大陆法系国家通说: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在我国既判力的基准时点为法庭审理终结时,基准时点后既判力会对当事人产生失权效果,既判力的发生,判决确定时发生既判力,可以上诉的判决,终局判决,依特别程序审理案件所作的判决,非判决形式的裁判,既判力时间界限的扩张,既判力基准时点的例外,本书认为,离婚诉讼判决和解除收养关系诉讼判决的既判力之时间界限应发生扩张,既判力的消灭,确定的再审判决废弃或部分废弃原判决,判决书灭失,第九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共有原则,第三节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第四节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第五节 自愿与合法调解原则,第六节 辩论原则,第七节 处分原则,第八节 其他基本原则,第一节 基本原则概述,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指在民事诉讼的整个阶段或重要的诉讼阶段起着指导作用的准则,意义,有利于掌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制度和各种程序,有利于当事人依法进行诉讼活动,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案件,有利于解决民事审判工作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基本原则的分类,共有原则,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特有原则,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诉讼权利对等原则,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则,自愿和合法调解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另外介绍,支持起诉原则,人民调解原则,直接审理原则与间接审理原则,不间断审理原则与间断审理原则,言词审理与书面审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 共有原则(一),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原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条,指对民事案件审理和判决的权力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部门或个人都无权行使,应注意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必须依法进行,人民法院依法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原则,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2款,内容,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指人民法院作为一个整体独立行使审判权,而不是指由审判员、合议庭独立审判,注意,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是绝对地不受任何领导和制约,同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原则有着重大区别,第二节 共有原则(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条,以事实为根据,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要全面了解案情,以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定案的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指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作为衡量评价是非的尺度和标准,分清当事人之间的是非责任,确定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基础和前提条件,法律是人民法院作出正确裁判的唯一标准和依据,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条,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如果诉讼参与人不通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人民法院应当为其聘请或指定翻译人员,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进行,第二节 共有原则(三),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原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4条,有限监督,监督对象是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监督的内容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内容,对审判人员审判案件过程中的执法活动的监督,对审判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变通或补充规定原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7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在不得与宪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条件下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或补充规定需经批准,可在制定法律文书时加以引用,第三节 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诉讼权利义务同等原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1款,指一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他国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应当享有同我国一方当事人同等的诉讼地位,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如果作为其他诉讼参与人参与民事诉讼,其权利义务也与我国公民同等对待,诉讼权利对等原则,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第2款,指一国司法机关对我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司法机关也对该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我国进行民事诉讼所享有的权利加以同样的限制,第四节 诉讼权利平等原则,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含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条,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平等地享有和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的准则,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保障和便利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适用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应注意的问题,要树立平等的观念,各级法院应制定执行诉讼权利平等原则的规范化标准,律师和审判人员应明确了解当事人有哪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明确适用范围,明确与其他原则的联系,第五节 自愿与合法调解原则,自愿与合法调解原则的含义,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9条,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时,对于能够调解解决的案件,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情况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说服和劝导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准则,尽量用调解方式结案,坚持自愿合法原则,不能久调不决,适用自愿与合法调解原则应注意的问题,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应当遵守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贯穿于审判程序的各个阶段,第六节 辩论原则,辩论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意见,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范围:案件的事实方面、适用法律及程序法上的争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的形式:言辞辩论与书面辩论,辩论权贯穿诉讼程序的全过程,适用辩论原则应注意的问题,充分认识实行辩论原则的意义,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能够保证人民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正确处理民事案件,能够有效地保证其他原则和制度的贯彻落实,能够对公民进行良好的法制宣传教育,保证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充分地和平等地行使辩论权,审判人员在整个辩论过程中的作用:组织和指导的作用,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区别,第七节 处分原则,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3条,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支配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享有处分权的主体 :当事人和类似当事人的人,处分民事权利和处分诉讼权利的关系,行使处分权的过程,行使处分权的范围,适用处分原则应注意的问题,要认识实行处分原则有着重要的意义,克服两种错误倾向:不恰当地限制当事人的处分权及放任自流,第八节 其他基本原则(一),支持起诉原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条,内容,支持起诉的前提条件,加害人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受损害者没有起诉,有权支持起诉的主体:对于受害者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被支持起诉人的诉讼地位:原告,支持起诉单位在诉讼中的地位:支持起诉人,支持起诉的方式:可以是精神上、道义上的帮助,也可以是法律上、物质上的帮助,应注意的问题:,正确理解支持起诉与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正确掌握支持起诉原则的运用,人民调解原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采用说服教育的方法,使纠纷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协议,以解决民事纠纷的准则,注意,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以调解方式解决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宣传法制,教育公民遵守法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不是一个法定程序,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在性质上属于诉讼外调解,人民调解是民事诉讼的一道防线,第八节 其他基本原则(二),直接审理原则与间接审理原则,直接审理原则,指审判员亲自在审理案件中直接听取当事人提供证据、质证和辩论,间接审理原则,指将他人审理所得结果作为审判员审理的基础,而对案件作出决定,不间断审理原则与间断审理原则,不间断审理原则,指审判人员接受案件开始审理时要连续地把案件审理完毕,才能办理其他案件,间断审理原则,指审判人员在接受案件开始审理时可以不连续地审理案件,使案件间隔一段时间后再进行审理,言词审理原则与书面审理原则,言词审理原则,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及法院的诉讼行为,特别是法庭审理中的质证、法庭调查、辩论,都要以言词的方式进行,书面审理原则,指当事人及法院的诉讼行为以书面形式进行,诚实信用原则,排除当事人不正当的行为,禁止滥用权利,真实义务,禁反言,第十章 民事审判的基本制度,第一节 合议制度,第二节 回避制度,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度,第一节 合议制度,合议制度的概念,指由三名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相对于独任制度,即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第二审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再审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活动原则和职责,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活动,意见不一致时,少数服从多数,合议庭组成人员必须共同参加对案件的审理,对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责任、适用法律以及处理结果等共同负责,经过开庭审理,当事人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的,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签发调解书,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领导审判工作的组织机构,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是在审判业务上指导与被指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审判委员会对合议,第二节 回避制度,回避的概念和条件,回避制度的概念,指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对某一具体案件的审理或诉讼活动的制度,适用的范围,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回避的条件,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回避的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回避的程序,自行回避:在知晓回避原因后自动提出回避,申请回避:,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审理开始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回避的申请,应当说明理由,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暂停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决定权,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二审发现应回避的人员未回避的,经核查属实,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法院3日内决定是否回避;申请人不服可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三节 公开审判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指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的活动,除合议庭评议外,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的制度,意义,有利于增强审判人员依法办案的责任感,从而提高办案质量,公正解决民事纠纷,可以促使诉讼参加人如实陈述事实和提供证言,为人民法院查明案情、明辨是非提供较为可靠的依据,有利于进行法制教育,贯彻执行民事诉讼原则和制度的一个“重心”制度,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庭审过程必须向当事人公开,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审判过程应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允许电视直播或转播,不论是否公开审理的案件,判决都必须公开宣告,庭审前当事人有权了解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及阅览庭审笔录,不公开审理的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第四节 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的概念和意义,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的制度,确立两审终审制,是从我国国情出发的,两审终审制度的内容,一个民事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其进行第二审,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行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裁定即为终审判决、裁定,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上诉,第十一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第三节 级别管辖,第四节 地域管辖,第五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问题,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民法、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产生的民事纠纷,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所发生的各类纠纷,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其他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发生的纠纷,法律明文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案件,人民法院与国家其他机关、团体主管民事纠纷的关系,司法最终解决原则,仲裁和审判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人民调解不是诉讼的必经程序,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解决民事案件主管争议的原则,人民法院与国家其他机关、社会团体之间主管的争议:解决原则是,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各自报请其上级机关再协商,最终由当地权力机构)决定,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主管的争议:解决原则是:最终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决定,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指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管辖的原则,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管辖恒定原则,管辖的种类,根据民事诉讼法: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根据民事诉讼理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第三节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的概念,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一般是以诉讼标的金额或者价额的大小、诉讼主体的特点和案件的性质为标准来确定,我国主要以案件的性质和案件影响的大小为标准来确定,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除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外,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海事、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涉及台、港、澳同胞及其企业、组织的重大经济纠纷案件,诉讼标的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别以上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第四节 地域管辖(一),地域管辖的概念,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辖区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法院辖区与行政区域相一致,当事人或者诉讼标的与法院辖区的关系,一般地域管辖,指以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清案件事实,及时、正确地作出裁判,有利于被告出庭应诉,在双方当事人到庭的情况下解决争议,有利于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生效判决的执行,可以限制原告滥用诉权,避免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一般地域管辖的例外 :“被告就原告”,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节 地域管辖(二),特殊地域管辖,以被告住所地及诉讼标的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管辖法院,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节 地域管辖(三),专属管辖,指法律强制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只能对第一审法院管辖的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协议,只能对经济合同纠纷适用协议管辖,选择协议管辖必须以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必须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且当事人的选择必须是单数,选择两个或两个以上法院的无效,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和合并管辖,共同管辖,指依照法律规定,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案件都有管辖权,选择管辖,指依照法律规定,对同一案件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合并管辖,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与该案有牵连的其他案件,第五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本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法律规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指定管辖,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经双方协商未能解决争议:逐级上报,管辖权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送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提审和报请,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管辖权的转移,转移的是案件的管辖权;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管辖权的转移只能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通;移送管辖一般是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但并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是用其纠正错误,管辖权转移应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否则不得转移;移送管辖无须经受移送法院同意或者决定,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依法提出该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主张和意见,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程序,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经审查,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应裁定驳回,裁定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未经审查或审查后尚未作出裁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第十二章 诉讼当事人,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第二节 原告和被告,第三节 共同诉讼人,第四节 诉讼代表人,第五节 第三人,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一),当事人的概念和特征,(通说)指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本书)应是指民事争论发生后,以自己的名义或法律授权的名义,要求人民法院对该争议作出裁判的人及其相对人,非实体权利义务主体成为当事人的情形,清算组织,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诉讼权利能力:,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能力,即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讼行为能力,指能够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具有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能力,如果只有诉讼权利能力而无诉讼行为能力,则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年满18周岁的人及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二),当事人适格,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对于作为诉讼标的的民事权利或法律关系具有实施诉讼的权能,即正当当事人的确定是以诉讼实施权为基础的,“管理权或处分权说”,“诉的利益说”,“综合说”,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起诉后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撤诉的权利,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双方当事人所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提出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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