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习题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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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考试题型,判断(10分)名词解释(20分)多项选择(20分)单项选择(20分)简答(20分)案例分析(10分),第一部分,名词解释,服务商标133,驰名商标136,共有商标135,商标132,商标侵权168,地理标志146,商标权133,商标法139,第二部分,简答题,1商标的基本功能是什么?132,2 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义务是什么? 160,3商标注册对形式条件的审查包括哪些内容?149,4.如何对商标的新颖性进行审查?153,第三部分,案例分析题,1、山东省金乡县酒厂对其生产的白酒申请注册“王府井”商标,被商标局驳回。商标局认为王府井是北京著名商业街,用作商标易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当事人被驳回后不服,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理由是商标虽然是“王府井”,但商品上标有地址或企业名称,不会使人对商品出处产生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复审认为,要求复审的理由不成立,再予驳回。,问题:试分析商标局驳回注册的理由是否成立?,分析:(1)王府井为北京市的著名商业区,与贸易活动密切联系,在国内外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不应为独家专用,且该名称已具有显著的地理标志性。,(2)用该词作商标,确实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出处造成误认,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并引起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第8条第9款规定,不能核准注册。,2、杭州娃哈哈营养食 品厂于 1991年以其在第 32类酒精饮料商品上注册的第 540914号“娃哈哈”商标提出争议。争议人理由为,本厂于 1989年获准注册 的“娃哈哈”商标与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在第3类的化妆品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属同一地区,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厂商标所附着的商品为本厂的系列产品。“娃哈哈”注册商标属于本厂在全国首创的该类型的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娃哈哈”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儿童营养液,同时具有美容效果,原则上说,杭州云峰化妆品侵犯了我厂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损害了我厂利益,欺骗了消费者。,被争议人杭州云峰化妆厂认为,其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指定商品为第3类的化妆品。与属于第 32类的营养食品与化妆品在性能、用途、使用方法、制造技术上都截然不同,根本谈不上“类似商品”,也就更无所谓,“侵犯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这一问题。同时 ,两商标中一个为文字商标,一个为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直观上区别也十分明显。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复审,裁定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对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所提争议理由成立。第546209号“娃哈哈”商标予以撤销。,杭州市云峰化妆品厂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15天内,将“娃哈哈”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问题:试分析商标评审委员裁定的理由?,分析:(1)娃哈哈儿童营养液是当时在儿童营养食品上开发的新产品。“娃哈哈”一词是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首创,并于1989年获准注册。该商标在同类产品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由于该词的独特性及宣传效果,“娃哈哈”已成为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的代名词,成为该厂的特有标志。该商标应属首创人独家所有。,(2)杭州云峰化妆品厂利用这一为公众熟知商标进行注册,两商标从娃哈哈一词的显著性来看,会使消费者带来产地方面的误认。所以说,杭州云峰化妆品厂注册的“娃哈哈”商标的行为属于不当注册,应予撤销 。,3甲厂自1984年起在其生产的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1986年,乙服装厂也开始使用“长城”商标。1988年3月,乙厂的“长城”商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服装等。1989年1月,乙厂发现甲厂在衬衫上使用“长城”商标,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甲、乙双方发生侵权纠纷。,根据案情请分析:,(1)甲、乙两个厂谁构成侵权?为什么?,(2)侵权行为始于何时?请说明理由。,(3)侵权方能否继续使用“长城”商标?请你提出可行性建议。,分析(1)甲厂构成侵权,即侵犯了乙厂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其理由是:在我国只有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甲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先,但并未注册;而乙厂的商标虽然使用在后,但获得了注册。,(2)甲厂的侵权行为始于1988年3月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后。其理由是:在乙厂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前,乙厂对其使用的“长城”商标无专用权,且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始于核准注册公告之日。,(3)侵权方甲不得擅自在其生产的衬衫上继续使用“长城”商标。如果要继续使用,必须依法取得对“长城”商标的使用权。可行性方法有:对乙的注册提出不当注册撤销请求,经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后,可以继续使用;与乙厂协商,获得注册商标许可使用权;与乙厂协商,请乙厂向其转让注册商标。,4.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请回答:,(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分析: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第四部分,真实案例,一、侵犯“故事会”商标案,案情:,(一)“故事会”被国家商标局核准为注册商标的时间为1989年11月30日,注册人为上海文艺出版社,有效期为10年,后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09年11月29日。上海文艺出版社于1997年12月5日更名为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使用在故事会杂志上的“故事会”商标分别于1999年、2003年被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评定为上海市著名商标。历年来,故事会杂志还曾获得“读者最喜爱的十家杂志”、“最喜爱的杂志”等多项奖项。,(二)大众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的精品故事会杂志,其封面上“故事会”三个字约占封面的四分之一面积,颜色为白色,较为醒目;“精品”二字在“故事会”三字左侧,采用竖排式,颜色为墨绿色,字体大小约为“故事会”三字的四分之一;2003年9月,大众文艺出版社共出版五套精品故事会,每套书的印数为12000册,每册(上、下两本)的售价为人民币5元。精品故事会的销售范围涉及北京、湖北、浙江、甘肃、河北、湖南等省市。,(三)已有读者将精品故事会误认为是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出版的故事会而购买,还有读者认为精品故事会系上海文艺出版总社授权出版,并对两本杂志在内容上的雷同提出质疑。北京快快快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曾为精品故事会提供运输服务,但未被告知精品故事会系侵权出版物。方桂根系杭州市长途汽车东站14号摊位业主,曾于2003年1 0月1 6日向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出售精品故事会。,(四)上海文艺出版总社状告大众文艺出版社侵权。,法院审理后认为:,(一)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为“故事会”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受国家法律保护,“故事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书报杂志”类,因此在“书报杂志”类商品上,上海文艺出版总社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该权利应包括禁止他人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故事会”注册商标的禁用权。,大众文艺出版社未经上海文艺出版总社许可,在其出版、发行的精品故事会杂志上使用了“故事会”三字,侵犯了上海文艺出版总社作为“故事会”注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二)北京快快快货运有限责任公司运输了侵权的精品故事会,应承担停止运输的民事责任,由于上海文艺出版总社没有证据证明北京快快快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是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运输等便利条件的,因此,北京快快快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不应与大众文艺出版社共同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方桂根销售了侵权的精品故事会,也应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民事责任。,(三) 大众文艺出版社赔偿上海文艺出版总社20万元。,(四)大众文艺出版社对于其留存的精品故事会应予销毁。,二、商标超范围使用案例,南京唐丘工贸有限公司在销售接缝纸带、美纹纸产品中使用了“美伽”注册商标,但执法人员深入调查发现,当事人注册了“美伽”商标并获得许可,但商标注册证上核定使用的商品根本不包含接缝纸带和美纹纸这两个商品。该公司共分装销售了此类互接缝纸带、美纹纸共计7634箱,非法经营额近30万元,从中违法获利13万余元。,根据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核定使用范围,即一件注册商标只能使用在它注册时核定的商品种类上。否则即使是自己的商标,同样构成冒牌。工商局责令南京唐丘工贸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接缝纸带、美纹纸产品,并被工商局罚款3万元。,三、销售假冒万向公司商标商品案,案情:万向钱潮集团公司使用的“QC、“WGC”、“钱潮”商标是万向钱潮集团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过,并在2000年5月16日报经该局核准浙江万向钱潮公司使用的专用商标。2001年7月,万向钱潮公司与上海凡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岛公司)签订了经销万向钱潮公司产品2 0 O万元的协议,并已在79月实际销售了万向钱潮公司产品23521310元。,2001年10月10日,凡岛公司将部分轴承退到钱潮公司请求加贴防伪标签,具体为JRM39393968XD轴承247套,单价40元套;LM1174910轴承539套,单价7元套;L4544910轴承247套,单价9元套,合计价值为16974元。该批轴承经万向钱潮公司质检部门检验后发现是假冒万向钱潮公司产品的伪劣产品,因此中断了双方的合作关系。,万向钱潮公司经追查发现该批轴承是在凡岛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1年10月10日从袁云飞处以7624元的价格购进的,而袁云飞则是以2300元从别处购进。万向钱潮公司与凡岛公司之间的合同尚有166043776元受到影响未能履行。万向钱潮公司与凡岛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袁云飞立即停止经销假冒万向钱潮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袁云飞赔偿经济损失50000元、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有律师费2800元,交通费等13782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法院认为:“QC”、“WGC”、“钱潮”商标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的万向集团专用商标,袁云飞向凡岛公司销售假冒专用商标的伪劣产品,构成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 0 0 3年11月3日判决:,一、袁云飞立即停止经销假冒万向钱潮公司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二、袁云飞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赔偿两被上诉人经济损失50000元,并支付两被上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律师费2800元、交通费等137820元。案件受理费224O元,由袁云飞负担。,四、抢注“吉奥”商标域名被判侵权,案情:原告,浙江,吉奥汽车有限公司系生产皮卡、越野车和微型面包车的民营企业,自2002年开始使用并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吉奥”商标,后又在同类或相关类别的商品上注册了117个“吉奥”(英文GONOW)商标,对“吉奥”商标进行跨类别、防御性保护。近三年来,“吉奥”公司总共投入1478万元用于品牌宣传,从而使“吉奥”品牌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2005年6月22日,原告161辆“吉奥”SUV汽车出口欧洲,成为国内首家出口欧洲的自主品牌汽车,在国内引起较大轰动。去年,该公司“吉奥”品牌汽车销售超过5亿元。,在“吉奥”,注册商标,享有较高知名度后,被告怀化市某商贸公司看到“吉奥”域名的潜在价值,抢先注册了“”网络域名,同时在网页上使用和“吉奥(GONOW)”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销售与原告同类的汽车及相关商品。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原告无奈与被告对簿公堂,要求法院判定被告侵权。,2010年6月26日,怀化市中级法院对“吉奥”商标与域名之争一案进行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使用在汽车产品上的“吉奥”商标符合,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中国驰名商标,认定条件,应依法认定“吉奥”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被告的网络域名是对驰名商标主要部分“吉奥”的音译,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进而引起相关公众对该域名与原告“吉奥”商标的混淆,淡化了原告商标的显著性,已构成侵犯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行为。因此,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网络域名。,五、冒充注册商标案,辽源,市电瓷厂使用在火花塞上的“兰星”,商标,于1983年7月5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 1993年7月4日有效期届满,该厂对其“兰星”商标不作,续展,。辽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在该商标被注销后,,辽源,市电瓷厂仍继续在火花塞商品上使用“兰星”商标,并继续标注“,注册商标,”字样, 冒充注册商标经营额达146308.20元,辽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厂库存的标有“兰星”注册商标的包装物202500个予以封存,,认定上述行为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依据,商标法,第34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32条之规定,做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辽源市电瓷厂立即停止带有“兰星”注册商标的火花塞销售活动;2封存现存冒充注册商标的包装物;3罚款7315.41元上缴国库。,第五部分,判断题,1.商标的标识对象是商品或服务。132,2.按照保护客体分类,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133,3.商号就是厂商名称。140,4.商誉不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148,5.商誉是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148,6.驰名商标认定遵守“个案处理,被动认定”原则。178,7.商标的标识对象是商品。132,8.按照保护客体分类,商标只包括服务商标。133,9.我国不承认气味商标。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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