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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产品质量法(3),*,PPT,文档演模板,Office,PPT,产品质量法(3),2024/11/26,产品质量法(3),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对产品质量的要求,对产品标志的要求,对特殊商品包装要求,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产品质量法(3),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对产品质量的默示,和明示担保义务,对产品真实,标识的义务,特殊产品包装,要求的规定,生产者不得,从事的行为,必须满足的国家法律、,法规对产品质量的规定,以文字或行为表示对产品,质量承担保证和承诺义务,易碎、易燃、易爆、剧毒、不能倒置及有其他特殊要求的产品。,作出警示标志、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产品质量法(3),对产品,真实标识,的义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按产品特点和使用要求标识,限期使用产品标识,安全使用标识,产品标识的例外规定,产品质量法(3),生,产,者,不,得,从,事,的,行,为,不得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不得伪冒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认证标志,不得搀假、搀杂、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3),1、下列哪些产品的标识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A、散装的干货没有附加产品标识,B、剧毒农药没有加注警示标识,C、仅有英文标识HP,D、某厂生产的瓶装啤酒没有表明酒精度,答案:A,产品质量法(3),2、下列哪些产品的包装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A、某商场销售的“三星”彩电只有韩文和英文的说明书,B、某厂生产的火腿肠没有表明厂址,C、某厂生产的香烟上没有表明“吸烟有害健康”,D、某厂生产的瓶装葡萄酒没有表明酒精度,答案:ABCD,产品质量法(3),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执行进货验收制度,采取措施,保证产品质量,销售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不得违反禁止性规定,产品质量法(3),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保持销售产品质量,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销售产品的标识 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或厂址,。,不得伪造或冒用认证、名优等质量标志,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质量法(3),1999年8月22日中午,熊谷超随其外,祖父谷祖安及保姆罗大芳到肯德基公司航天桥店就餐,谷祖安为熊谷超购买热饮果珍一杯,保姆罗大芳在用手试过纸杯温度后,递给熊谷超饮用,熊谷超在饮用时因热饮烫口,导致饮料杯脱手,被烫伤。事发后,熊谷超被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下肢5%浅二度烫伤。花费医疗费1205元。另查,肯德基公司在吸管盒、热饮杯上均标有“小心热饮烫口,请勿用吸管”的字样。1999年9月,熊谷超的母亲将肯德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肯德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肯德基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3),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一)含义,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质量法(3),产品质,量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赔偿责任,产品存在缺陷,存在损害事实,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责任的排除,赔偿义务主体,赔偿范围,销售者、生产者,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罪,举证责任,产品质量法(3),1998年6月19日,张欣欣之父张银平,购买了11瓶由海南欧亚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奥克啤酒,喝余下的6瓶啤酒置放在房子窗户旁的地板上。张欣欣回家后走进放置啤酒的房间靠近窗户看花时脚触到地上的啤酒箱,一瓶啤酒突然爆炸,张欣欣的右眼被炸伤,经海南省海口市法医学检测中心进行临床法医学检验,鉴定为10级伤残。张欣欣向法院起诉要求啤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经检验,该啤酒的酒瓶回收利用的旧瓶。被告辩称,涉案啤酒的酒瓶虽为旧瓶,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用旧瓶罐装啤酒,原告所伤是由于外力所致,被告不应承担责任。,案例,分析,被告应否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3),注意:民事责任,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依法所应的责任,也即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义务而发生的合同责任,故称产品质量合同责任,也称,瑕疵担保责任,。,2.产品责任:,又称产品,侵权责任,,是指因产品的缺陷造成他人人身、缺陷产品以外其他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依法应承担的责任。,产品质量法(3),经营者对应的两种责任,(一)瑕疵责任:,合同违约责任,(二),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产品质量法(3),(一)产品瑕疵责任,1、性质:,合同违约责任,2、条件:,(1)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2)不符合在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产品标准的;,(3)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3、责任方式:,销售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如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销售者承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或供货者责任的,,销售者可以,追偿,产品质量法(3),(二),产品缺陷责任,1、概念: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存在缺陷而给使用者、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2、性质:,侵权责任,3、归责原则:,生产者:,严格责任,(无论生产者处于什么样的主观心理状态,都要承担责任),销售者:,过错责任,(如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不承担责任),产品质量法(3),4、承担条件,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产品,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有人身伤害或其他财产,损失的事实,;,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销售者,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产品缺陷是销售者的过错造成的;,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3),5、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责任:,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此外,在司法实践中有下列情况者不负质量责任:,损害是由于消费者擅自改变产品性能、用途或者没有按照产品的使用说明使用并且确因改变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害是由于受害人的故意所造成的;,损害是由于常识性的危险造成的;,产品造成损害是由于使用者自身特殊敏感所致;,产品已过使用期限;,超过诉讼和赔偿请求时效。,产品质量法(3),6、赔偿程序:受害人,选择,索赔对象,7、诉讼时效:2年(10年),具体: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产品质量法(3),赔偿责任构成的要件:,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缺陷产品与人身、他人财产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产品质量法(3),3、生产者在下列哪些情况下,不直接对消费者负责赔偿(),A、消费者从销售者处购买的化妆品不具有包装上表明的使用效果,B、因销售者储存不当致使药品变质而使某患者服药后过敏,C、某人从生产者处盗窃其开发中的热水器样品,在使用时被炸伤,D、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发生不适,但现有科学技术无法证明产品与不适之间的关系,答案:ABCD,产品质量法(3),8、损害赔偿的范围:,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适当的营养费,交通费,产品质量法(3),造成受害人,残疾,的:,医疗费,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交通费和适当的营养费,残疾者生活自助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产品质量法(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恤金,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须的生活费等,产品质量法(3),讨论:地板出飞虫,案情,原告陆某为装修新买的房屋先后向恒成装饰材料门市部购买了138.27平方米的水曲柳实木地板,购买价人民币8711元。装修竣工后不久,其发现室内飞虫不断,越来越多,影响正常生活。原告称,飞虫系地板中所长出,显然地板质量不合格,故要求将已铺设使用的地板退货,并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地板铺设后出现飞虫是质量瑕疵,属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格的货物,是违约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地板出现飞虫,不仅是质量瑕疵,而且是产品缺陷,属于产品责任,原告可以选择诉讼。,产品质量法(3),本案地板出飞虫是否属于,缺陷,产品,主要考量地板铺设后使用中出现飞虫是否为“不合理的危险”或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相关标准。一般认为,,不合理的危险,下产品缺陷包括:产品设计、制造上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未给予适当的警告或指示,使得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产品不符合销售者的明示担保,使得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案中地板是属于木制品,由木材制得的,树木在生长过程中生有虫子,是合理的情况,是一般的常识,但树木加工成木材,制成地板,就要求加工过程须采用必要的技术,杀死木材中的活虫及虫卵,使得地板能够符合其本身的用途,不致产生安全隐患,虫蛀地板的断裂可能性就存在伤人毁物的可能性,飞虫乱飞就会造成居住环境破坏、人体健康的危险性,所以,虽然木材生虫是可能、合理的,但是地板进入流通时仍然存在虫患,就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了,不符合地板的有关的标准。因而在地板铺设后出现虫子、虫蛀,应属于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3),案情:,今年年初,某经营管理中心的部分员工到某县大峡谷风景区团体旅游。到达的当日中午下起了小雨。此团体的部分人员乘坐景区内某滑道公司经营的滑道车下山。因雨水冲刷滑道及滑道车,导致部分滑道车,刹车失灵,相撞,致使于先生骨折。于先生为此支付医疗费4万余元。不久,于先生以侵权为由将,滑道公司,告上法庭,并追加提供滑道设备的,某设备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被告对自己遭受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滑道公司与设备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滑道公司的滑道设备由设备公司制造并负责安装。法院应当事人申请,委托有资质的鉴定中心对滑道公司的滑道车进行了技术鉴定,确认滑道车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质量瑕疵,的产品。,问题:1.本案中谁是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2.设备公司与滑道公司对于先生的损失是否承担连带责任?,3.法院应如何审理本案?,产品缺陷致人受伤案,产品质量法(3),对于本案中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合议庭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先生的损失,,滑道公司与设备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应判决支持于先生的诉讼请求。第二种意见认为,设备公司在本案中对于先生的损害不应承担责任,法院应判决由,滑道公司,承担于先生的损失,而驳回于先生对设备公司的起诉。,本案涉及了两种法律关系:于先生与滑道公司之间的,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滑道公司与设备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第一种意见混淆了这两种基本法律关系,其将设备公司定位为产品滑道车的制造者,将滑道公司定位为产品的销售者,而将于先生看作是产品的使用者。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3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产品质量法(3),所以,如果第一种意见成立,确实就产生了产品质量责任问题,设备公司作为制造者就有义务与销售者滑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事实上,在设备公司与滑道公司的买卖合同中,设备公司是卖方,是滑道车的制造者,同时也是销售者,而,滑道车的真正消费者是买方滑道公司,并不是受害人,于先生。滑道公司购买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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