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行政组织法的般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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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章 行政组织法,的,一般原理,教学内容,第一节,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第二节,行政组织法的概念、功能和地位,第三节,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节,行政组织法的内容和体系,基本要求,(1)从整体上把握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定位,充分理解并掌握行政主体的内涵及种类,形成对行政主体的直观印象。,(2)掌握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的实质内容,。,(3),对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内容和体系作研究性的了解,。,重点与难点,(1)重点:行政主体,(2)难点:行政组织法内容,第一节 行政机关与行政主体,P55,一、,行政机关,二、,行政主体,三、,行政主体的范围与种类,四、,行政主体的资格与确认,一、行政机关,P55,(一)行政机关的,界定,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而依法设置的,承担行政事务并能独立进行管理的基本组织体,。,我国行政机关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下属的能够独立管理的部门,(二)行政机关与相关概念的区别P56,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行政机关与公务员,1.,行政机关与行政组织,行政组织,指由许多行政机关组成的组织形态,即担当行政事务、行使行政权的各级人民政府及下属行政机关的综合体;或与行政的对外运作相对应,指对公共行政的组织,即通过何种形式,设置何种机关进行管理。,区别,(1)内涵方面:,静态,的组织形态;,静态与动态,(2)相互关系方面:,基础单位,;,组合体、系统,(3)担当的行政事务:,某一方面,的行政权;,全方位行政权,2.,行政机关与行政机构,行政机构,通常指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区别,基础单位,;,行政机关组成部分,独立对外,;,代表对外,3.,行政机关与公务员,组织,;,个人,公务员集合体,;,行政机关职权的执行者,二、行政主体P57,(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一)行政主体的概念,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能代表国家独立进行行政管理并独立参加诉讼的组织。,是组织而非个人,拥有国家行政职权,独立行使行政权力,独立参加诉讼,我国的行政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列入国务院编制序列的各部门,;同时,,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能成为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区别,P58,行政主体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被包含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组织:法学概念与行政管理学概念,分别侧重行政权与管理,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法学概念与法律概念,包含关系,三、行政主体的范围与种类P58,(一)行政主体的范围,(二)行政主体的种类,(一)行政主体,的范围,注意:此处列举的是可能成为行政主体者,但,不在行政法律关系内尚不能称行政主体,。,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1-7:行政机关;8-10: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之类型,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特定体制下的企业:,公用企业,金融企业,专业公司,事业单位:,教学科研单位,各种技术、检验、鉴定机构。,社会团体、群众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专利法,第,41,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申请人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后,作出决定,并通知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规定而直接设立的专门行政机构,商标法,第二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12,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第,51,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案例分析,2002年8月1日晚,央视节目女主持人沈旭华与朋友到张生记酒楼一包间吃饭,距该包间2米处有一紧邻消防通道的门。席间,沈旭华因包间较嘈杂,就走出包间接听电话,来到了消防通道门旁,并推门进去,不料尚未完工的消防通道既无护栏,又无灯光警示,沈旭华从消防通道直接摔到了楼下,经抢救无效死亡。,沈旭华丈夫认为,由于消防局违法发放了消防合格证,纵容张生记酒楼不顾消费者利益,将未完工的建筑投入使用,最终导致了沈旭华意外坠楼惨案的发生,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撤销消防局发给张生记酒楼消防合格证的行政行为。,消防局认为,他们依规定的时间,按程序对张生记酒楼所在的浙江大厦裙房进行了局部验收,在验收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关防火规范要求。消防局拿出多份证据,证明其所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是合法有效的,消防局的防火验收与沈旭华死亡事故没有关系。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并公开审理了此案。,问:公安消防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经查,2002年4月,北京市消防局对浙江大厦裙房验收合格后,作出京消验字(2002)第121号关于浙江大厦裙房及主楼配电间总机房消防验收的意见,认为位于浙江大厦裙房东南角和西南角两个楼梯满足安全疏散要求,被确认为安全出口。喻建华以市消防局违法发放消防验收意见书,致使未完工的建筑投入使用,造成沈旭华死亡为由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消防验收意见书。一审法院判决维持了消防验收意见书。喻建华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沈旭华并非因发生火灾或启动消防系统及设施等原因导致的死亡,其高坠死亡的地点亦不是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此次消防验收的范围,故沈旭华之死与消防验收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喻建华应通过民事诉讼或其他途径解决沈旭华之死而引起的相关事宜。一中院认为,沈旭华之夫喻建华并不具备此次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受理喻建华的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一中院依法终审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喻建华的起诉。,不久,原告沈旭华之夫喻建华等人诉张生记酒楼和北京市京浙宾馆民事赔偿案一审有果,北京朝阳法院认定两被告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责任,判定二被告赔偿共计387639元。,后续思考,沈旭华之夫喻建华,是否具有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沈旭华之夫喻建华在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请求是否值得商榷?,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土管所,事业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1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中国证监会设在北京,现设主席1名,副主席4名,纪委书记1名(副部级),主席助理3名;会机关内设18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根据证券法第14条规定,中国证监会还设有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由中国证监会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会外有关专家担任。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36个证券监管局,以及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事业单位,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第432号令,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 ;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的监管职能和行政执法职能。,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派出机构。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派出机构在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的授权范围内,履行电力监管职责。,设有华北 | 东北 | 西北 | 华东 | 华中 | 南方监管局等6个派出机构 。,事业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二)行政主体的种类,P59,职权行政主体与授权行政主体:权力自始确定与后天授权之分。,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权力范围大小之分。,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纵向分权与横向分权之别。,四、行政主体的资格及确认P60,(一)行政主体的资格,(二)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一),行政主体的资格,指作为行政主体应当具备的条件,组织要件,法律要件: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宪法、组织法、单行法律法规,组织要件,行政机关作为行政主体应具备的组织条件:,设立有法律依据,,属于国务院行政组织序列;,成立经有权机关批准;,已被正式对外公告其成立;,已有法定编制和人员;,已有独立的行政经费预算;,已具备必要的办公条件。,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作为行政主体应具备的组织条件,具有法人资格,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群众组织。,注意,:,P60第二段不恰当,,忽略了,还包括,行政,机构,的非法人性,(二)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有助于明确一个组织的法律地位,有助于确定行政行为的效力,有助于确认行政诉讼的被告,我国:行政组织法尚不完备,对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更多的考虑其法律要件,即是否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五、关于行政主体理论的论争,薛刚凌:多元化背景下行政主体之建构,载浙江学刊2007年第2期。,不再以行政权力为中心,而是以行政利益为中心来构建行政主体概念,即: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行政利益,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负担其行为责任的组织体或其代理主体。,五类:国家/地方/公务/社会/代理行政主体,小组作业:判断下列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说明理由,1.,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3.,中国杭州西湖博览会组委会办公室,4.,浙江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第二节 行政组织法的概念、功能和地位P61,一、行政组织法的概念,二、行政组织法的功能,三、行政组织法的地位,一、行政组织法的概念,规范行政的组织过程和控制行政组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现有的行政组织法涉及:,1,、,宪法,2,、,国务院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3,、,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4,、,行政处罚法,等单行法律中关于行政组织的规定,5,、有关行政组织的法律性与法规性文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规范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行政法规,填补了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法制空白。,二、行政组织法的功能,P63,1.,为公共行政的组织提供法律支撑,2.,保障行政组织的民主、理性和公正,3.,合理设定,(包括创设、分配和调整),行政权,4.,规范行政组织的设置:,合理,结构、,设置,标准、,设置,程序,5.,控制行政组织的规模:抑制自我膨胀,三、行政组织法的地位(P65略),(一)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法体系中的地位,是行政法的基本组成部分,是行政运作法的基础,可以推动行政救济法的完善,(二)行政组织法在行政法治实践中的地位:有利于形成成熟的行政组织法律制度,进而形成民主、科学、理性的现代公共行政秩序。,第三节 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原则,P66,一、,依法组织,原则,二、,行政分权,原则,三、,组织效率,原则,一、依法组织原则,P66,:国家对行政的组织,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一)依法组织原则的基础,是,人民主权、依法行政、保障公民权益及形成责任政府的需要。,(二)依法组织原则的具体要求,1,、重要的行政组织问题要由宪法和法律加以规范,2,、行政组织法必须公开、明确、稳定。,3,、行政组织法必须切实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利,4,、违反行政组织法要承担法律责任,二、行政分权原则,P68,(一)行政分权原则的涵义,(二)确立行政分权原则的理由,(三)行政分权的方式,(四)确立行政分权原则的意义,(一)行政分权原则的涵义,指采用分散的方式组织行政,行政权分别由不同组织体或不同机关承担,。,种类,不同主体间的分权,:行政事务由多个组织体承担,各组织体之间相对独立,其相互关系由法律调整。与集权式管理相对应,同一主体内的分权,:在同一组织体设置不同的机关予以分权,包括纵向分权和横向分权。,(二)确立行政分权原则的理由,使政府更好地接近人民,并有利于培养公民的自主精神和自我管理能力。,防止权力集中带来的专制。,减少集中管理的风险和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行政效率。,满足特定公共管理的需要。,(三)行政分权的方式,分权方式:纵向与横向(衡量标准),采用,联邦制,的形式分权:美国 德国,采用地方自治的形式分权:英国、法国、日本,采用,公务自治,的形式分权:组建各种类型的公法人;委托同业行会、甚至私人进行管理。,采用,权力下放,的形式分权:中心管理机关将权力下放给分支机构。,采用,设置独立管制机构,的形式分权: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四)确立行政分权原则的意义,有利于传统观念的改变,有利于行政分权制度的发展,有利于推动民主和法治的发展,三、组织效率原则,P70,(一)组织效率原则的,涵义,(二)组织效率原则存在的理由,(三),组织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四)确立组织效率原则的意义,(一)组织效率原则的涵义,对,行政,的,组织,,要,以提高效率为宗旨,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收益。,(二)组织效率原则存在的理由,是实现行政目标的需要,是有效利用管理资源的需要,是行政效益原则的要求,是保护公民权益的需要,组织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P71,1、行政组织精简化,方法: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行政组织的定员/通过控制行政组织的预算来控制行政组织的规模/通过机构改革来精简机构与人员,进而控制行政组织的规模。(法律控制VS人为控制),2、行政组织系统化,:确保国家行政/各组织体(公法人)/各行政机关自身的一体性。,3、行政组织合理化:,行政组织形态合理;行政组织结构合理(包括政府结构权力合理与行政机关结构合理);行政组织,程序合理,。,(四)确立组织效率原则的意义,有助于重新审视重视效率与行政组织合理性之间的逻辑关系。,第四节 行政组织法的内容和体系,P73,(一),行政组织法,的,内容,(二),行政组织法的体系,注:多为作者观点,尚未形成通说,此领域本身在学理与实践中均大量留白。也正因如此,尚留有大量可探讨余地,为十分有价值的研究主题。,一、,行政组织法,的内容,狭义的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形态法):中央/地方行政组织法;其他公务组织法;社会自治法;公共行政改革法,公务员法,:2,005年4月通过、2006年1月1日实施的公务员法),公物法,:涉及公物的种类、设立、管理与使用等与行政利益相联系的各种制度。,二、,行政组织法的体系,行政组织法系列:P75,公务员法系列,公物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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