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133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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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六 章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竞争及其法律规制,1,、竞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其通常活动的范围内,向同一需求者提供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或者接受同一供给者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劳务的行为或状态。,2,、法律对竞争的规制,(,1,)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保护公平的、有效的自由竞争,以维护市场经济的活力和有效运作,(,2,)反垄断法:法律对妨碍竞争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的行为加以禁止,(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概念、特点和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概念,是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规范对象具有广泛性,适用主体具有广泛性,法律责任力度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和特征,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主体是经营者,是竞争性的违法行为,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营秩序,不正当竞争行为是针对市场竞争中的正当竞争行为而言的,泛指经营者为了争夺市场竞争优势,违反公认的商业习俗和道德,采用欺诈、混淆等经营手段排挤或破坏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并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等他人利益的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特征,主体的特定性,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对公众利益的损害,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破坏,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采用欺骗性标志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降价排挤行为,搭售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业信誉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经济性垄断行为,(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以假冒行为、仿冒行为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入误认是他人商品,(,4,)在商品上仿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采,用,欺,骗,性,标,志,行,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商业贿赂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活动中,为争取交易机会,特别是为争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通过秘密给付财物或其它有价报偿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收买客户的负责人、雇员、合伙人、代理人和政府有关部门人员等能影响市场交易的有关人员的行为。,特征,回扣:在商品购销中,暗中向买方退还钱财,及其他报偿,以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的行为,主 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形式,经营者,故意、自愿,违反法律规定,秘密给付报酬及其他财物,回扣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日本前首相田中角荣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首相的影响力,为美国洛克希德公司牵线搭桥,向日本全日空航空公司推销一批大型客机,并接受好处费,首相田中角荣被逮捕,并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洛,克,希,德,事,件,商业贿赂破坏了正常的交易秩序,不仅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技术、生产的进步,还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了销售可能,使诚信的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并最终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业,贿,赂,的,危,害,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的方法的认识功能和心理功能、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特点、价格、使用方法等作令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诱发消费者产生误购的行为,经营者利用报刊、影视等宣传媒体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或对服务的质量方法等作出与事实不符的宣传,造成公众误解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揭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违法行为,却获取、使用或揭露他人的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构成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未进入公知领域,,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因使用为其带来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等,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乌鸦喝水新编,守口如瓶,见利忘义,贪得无厌,一泄难收,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商业秘密,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2003,年,2,月,丰博公司总经理杨德柱隐瞒其真实身份,以下岗工程师身份来到深圳市科尔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求职。,在职期间,杨德柱利用自己的权限,窃取公司大量的核心技术资料、产品的图纸和公司机密资料,并以回郑州读,MBA,课程为名将窃得的商业秘密带回郑州。,4,月下旬,杨不辞而别后,科尔达公司发现丰博公司推出与公司主打产品相同的产品,并以不到公司产品价格三分之一的价格到处竞标,造成科尔达公司的产品市场占有率急速下降,并发现丰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本公司前研发中心主任杨德柱,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9,月,龙岗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判决杨德柱有期徒刑,7,个月。,案例介绍,老总“卧底”窃密获刑,7,个月,降价排挤行为,降价排挤行为是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得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竞价销售行为,销售鲜活商品,处理即将到期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搭售行为,搭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方面违背消费者意愿,另一方面对竞争者或赠品的供应商市场可能造成妨碍竞争的影响。,不正当奖售行为,(,1,)采用谎称有奖销售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方式,(,2,)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3,)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千元,不正当有奖销售,欺骗性有奖销售,利用该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超过法定额度抽奖,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附带性向购买者提供金钱、物品或其他利益以奖励购买者的行为。包括附赠式有奖销售、抽奖式有奖销售。,诋毁商誉行为,诋毁商业信誉是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进行恶意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案例,江苏省某保温瓶厂在大型新闻发布会上称:沿用几十年的银色保温瓶胆存在渗漏银汞的严重缺陷。经几年精心研制,该厂生产出“无毒金胆。随后,该厂开展交,2,元钱用一只银胆换一只金胆活动,并声称将在大庭广众下用压路机碾碎收缴的银胆。该行为使全国的银胆销售受到极大冲击,大量积压,国内外客商纷纷提出退货解除合同。,经专家鉴定查:(,1,)所谓银胆渗漏有毒物质,纯属捏造,无任何科学依据;(,2,)所谓金胆只是在原银胆配方基础上加入一种新的着色剂,与银胆相比,根本没有安全可靠的改进,并无特殊的突破。所谓金胆方法早在,40,年代就已有了,并非是江苏某保温瓶厂首创。,招标投标中的不正当行为,串通招投标行为指投标者和招标者为排挤竞争对手互相勾结、串通投标,故意抬高或压低标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1,)投标者串通压价、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的行为;(,2,)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案例:,某县政府决定以招标方式兴建一项防洪工程,.,为此,该县政府向当地有资质资格的甲,乙,丙,丁四家建筑公司发出了招标邀请书,.,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述四家建筑公司均提交了投标书,.,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各投标人的报价都偏高,但由于汛期将至,该县政府不得不接受了其中报价相对较低的甲公司的报价,并与其签定了防洪工程承包合同,.,此后不久,该县政府了解到上述四家公司在投标前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联手抬高投标报价,并约定由最后中标的公司给其他三家公司各补偿,2,万元,.,强制交易行为,强制交易行为是指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商品,排挤其他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1995,年,5,月,李某到市电信局联系安装住宅电话,电信局工作人员告诉他,须交纳,3000,元初装费和,300,元话机费,.,李某表示话机已购买,只同意交初装费,但被告知如不在本局购买话机,就不能安装电话,无奈,李某只得花,300,元购买话机,.,11.,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2006,年,3,月,16,日,湖北省汉川市政府办下发文件指定“小糊涂仙”系列酒为公务接待用酒,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是指政府及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以及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询问权,查询、复制权,检查权,处罚权,四、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宣布合同无效,赔偿损失,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消除影响,行政处分,行政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经营者的责任,假冒伪劣的责任,商业贿赂的责任,虚假宣传的责任,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责任,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责任,搭售行为的责任,通谋投标行为,抗拒检查的责任,政府及所属部门的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第二节 反垄断法,一、反垄断法概述,垄断的概念和特征,是指通过不合理的企业规模和减少竞争者数量以及对竞争企业实行控制等方式,排除竞争,造成市场结构的不合理,,使竞争机制作用失效,从而破,坏市场竞争,损坏公共利益的,行为。,垄断行为的特点:,主体的多样性,经营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范围的局限性,法定专营范围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主要方式是操纵或控制市场,结果是限制或妨碍竞争,反垄断法的概念和特征,指国家在限制和反对垄断中所形成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特征:,适用范围广泛,立法标准灵活,制裁严厉,反垄断法的历史发展,加拿大1889年制定的,禁止限制性贸易合并法,美国的反垄断法体系:,1890年,谢尔曼法,、,1914年,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联系:,规制对象相互关联,立法形式交叉合并,制裁机构趋向一致,制裁形式和手段趋向一致,区别:,1,、立法目的不同,2,、两个法律的立法动机不同,二、反垄断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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