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性健康体检与职业病鉴定诊断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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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职业性健康体检与职业病鉴定诊断有关卫生法律法规,浙 江 省 卫 生 厅,林 莹,职业病诊断相关术语,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职业健康监护相关法律,职业健康监护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职业病诊断相关术语,职业病,:,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危害因素所直接引起的疾病。,法定职业病,:,各个国家根据其社会制度、经济条件和诊断技术水平,以法规形式规定的职业病称为法定职业病。,职业病诊断,:,对某种疾病的本质、病情程度及其与职业性危害因素有无因果关系所作出的判断结论。必须依据职业史、现场调查以及医学检查的结果进行综合辨证分析和逻辑推理,排除类似表现的其他疾患,方可作出诊断。,职业健康监护,:,主要包括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等内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职业健康监护有关卫生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务院1987年12月5日发布,?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第352号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职业健康监护有关行政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方法?卫生部第20号令,?建设工程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方法?卫生部第22号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卫生部第23号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卫生部第24号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方法?卫生部第2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通告?卫通20028号,关于印发?职业病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法监发2002108号,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关于对?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方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1373号,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173号,卫生部关于对异地职业病诊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298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防治职业病法?实施有关问题的复函 卫方法监函2003239号,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和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方法?,职业健康监护,:,为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目的,及时发现职业禁忌症,保护职业危害易感人群;,及时发现职业健康损害,评价健康变化与职业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诊断职业病,争取早期治疗或安置职业病人;,为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治理效果评价提供科学论据;,为行政执法提供证据,职业健康 检查的要求,上岗前:为防止职业病发生,减少或消除职业危害易感劳动者的健康损害,减少用人单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就业期间:为早期发现健康损害,及时治疗,减轻职业危害后果,减少用人单位经济损失和社会负担。,离岗时:离岗时健康检查结论是职业健康损害的医学证据,有助于明确健康损害责任,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减少社会负担。离岗后的医学追踪观察有助于及时发现远期效应健康损害,及时发现和控制健康损害的开展,减少生命损失和经济损失,提高生命质量。,应急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及时诊断、治疗健康损害;掌握事故后果,明确危害程度。,健康检查资质,必须由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并对健康检查结果承担责任。,体检机构的职责,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体检机构应当自检查工作结束之日起30日,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用人单位。,体检机构应当按统计年度汇总职业病检查结果,并将汇总材料和患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名单,报告用人单位及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举证与保密责任,职业病诊断和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 健康监护档案时,用人单位 应当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有义务提供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有关的健康检查资料;,职业性健康检查机构和用人单位对涉及劳动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法律责任,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缺乏5000元以上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缺乏5000元以上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取消相应资格;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内容和要求,第三十九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第四十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第四十一条,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方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方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第四十二条,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以下因素:,一病人的职业史;,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认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方法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第四十八条,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第四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要求:,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公平、及时、便民的原那么。,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本方法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进行,并符合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程序。,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资质: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应具备的条件:,具有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具有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健全的职业诊断质量管理制度。,申请体检资质时,应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职业病病资格申请表;,二、医疗卫生机构执业许可证;,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工程;,四、与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工程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报告;,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的其它工作。,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的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经培训、考试合格。,诊 断,职业病诊断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诊断权,并对其作出的诊断结论承担责任。,劳动者可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的材料,一、,职业史、既往史;,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四、,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五、,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资料。,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如实记录。,职业病诊断结论做出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并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期别、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诊断证明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执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一、,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二、,诊断过程记录,参加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的诊断所有资料;,四、,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查等结果报告单;,五、,现场调查笔录及分析评价报告。,鉴定二级鉴定,一级鉴定:当事人对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首次鉴定,二级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诊断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专 家 库,专家库专家要求:,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标准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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