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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二、调解,商界对于调解的作用日益看重,我国“以调解为主”,“多调解、少仲裁,先调解,后裁决”的原则,被誉为“东方调解”、“东方经验”。,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对争议双方的劝导、说明,促使他们互相谅解,自愿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调解人:双方信任的机构或个人,仲裁机关、法院均可担任。,优点:由于是在第三方介入的情况下进行,容易促成和解方案,其结果一般也比较公平合理,一般当事人也大都能自觉执行。,不足之处:如非仲裁机构和法院所作的调解(用法律文书形式作成),达成的协议也没有强制力。,民间调解、仲裁机构调解、法庭调解均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2,、调解的结果必须以事实为基础,公平合理;,3,、和解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4,、调解员应当独立、公正,其作用是促进双方分清责任,认清事实,进行法律协助,引导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和解。,5,、双方当事人不得在今后的任何仲裁或诉讼程序中援引或引证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的承认、表述。,三、仲裁,四、诉讼,第一节 经济仲裁,一、 仲裁的定义与特点,1.,仲裁的定义,经济仲裁,是指经济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将他们之间在经济合作、贸易、运输、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自愿提交给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的行为。,我国,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2.,仲裁的特点,(,1,) 仲裁具有自愿管辖的性质。,仲裁机构不属于国家司法机构,而是属于社会民间团体的附属机构。,仲裁是以当事人签定的仲裁协议为基础的,任何当事人都无权强迫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任何仲裁机构或仲裁庭对商事争议也不具有强制的管辖权。,经济仲裁的各个阶段都体现了仲裁的自愿性,如协议阶段当事人可选择仲裁或其他方式解决争议,进入仲裁程序后当事人可选择仲裁员、仲裁规则和仲裁地点等。,在司法诉讼中,法院对经济纠纷的管辖权来自于法律的强制性。而且当事人根本无权选择法官、审判程序、审判地点等。,(,2,) 仲裁比司法诉讼具有更多的选择性和灵活性。当事人有权通过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规定双方都能接受的仲裁员、仲裁机构、仲裁所适用的程序规则及实体法。而在司法诉讼中,诉讼程序是依照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进行,一切都不容当事人自由选择。,仲裁一般是不公开审理(秘密性),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很有利。而诉讼一般是公开进行的。,(,3,) 经仲裁解决的争端专业性强。提交仲裁的案件往往涉及经济贸易交往中的一些专业业务,为处理这种案件需专门组成仲裁庭。作为审理人员的仲裁员,不仅要熟悉法律,而且通晓经济贸易,这样才能有利于案件公正、迅速地获得解决。,(,4,) 仲裁解决争端对当事人方便。不少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从而避免层层上诉。如果败诉的一方不执行仲裁裁决,那么,胜诉的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诉讼则实行“二审终审制”。,二、 仲裁机关和仲裁人员,经济纠纷的仲裁机关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三、 仲裁协议,1.,仲裁协议定义,仲裁协议是指经济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的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一切争议交付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一种协议。,仲裁协议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根据我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协定应包括正式签订的书面协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来往函件、特别协议或者其他有关文件记载的关于仲裁的约定。,2.,仲裁协议的种类,仲裁协议主要有这样两种基本形式:一是仲裁条款;另一是特别协议。,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的经济贸易合同中规定将有关合同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作为仲裁条款,应载明仲裁地点、仲裁机构、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及仲裁裁决效力等事项。,特别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为将来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某一争议提交仲裁解决而专门订立的仲裁协议。一般讲, 特别协议订立于争议发生之后。,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当事人双方受仲裁协议的约束。当事人在争议发生时,只能按照仲裁协议规定交付仲裁解决,不得向法院起诉。如果争议一方不遵守仲裁协议的规定,擅自向法院提起诉讼,争议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请求法院拒绝受理该案。,(,2,)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当事人双方提交的争议案件的唯一依据和前提条件,从而使得仲裁机构对于提交的案件拥有管辖权。对于无仲裁协议的争议,任何仲裁机构无权受理。,(,3,) 仲裁协议排除了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由于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争议案件的法律依据,并取得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4,) 仲裁协议是仲裁裁决发生强制执行力的依据。根据仲裁协议的规定,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对于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必须立即自觉履行。如果败诉的一方拒绝履行,胜诉一方可以向有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仲裁协议的内容,一般来说,仲裁协议应包括下列内容:,(,1,)提交仲裁的事项,(,2,)仲裁机构,如果仅有同意仲裁而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四、 仲裁程序,1.,申请和受理,(,1,) 当事人申请仲裁。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与被诉人人数相等的副本数。,(,2,) 仲裁机关受理案件。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如认为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应当按规定将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2.,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可以由,3,名仲裁员或者,1,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五、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已经生效仲裁机关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涉外经济纠纷仲裁,如果被执行人的财产位于我国境内,根据上述规定,申请人应向有关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申请人应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第二节 经济审判,一、 经济审判概述,(一) 经济审判的概念,经济审判,通常是指当事人将发生的经济纠纷案件诉诸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作出裁判的司法活动。,诉讼与仲裁相比,其优点是:,1,、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法律上都享有诉权,起诉无须征得对方同意;,2,、法官均为法律专业人士,有利于案件的正确依法解决;,3,、判决后由法院接受强制执行申请,有更大的威慑力。,诉讼与仲裁相比的不足:,1,、费用高;,2,、时间长,有的案件要二、三、四审;,3,、一般公开审理,私密性差,也较易伤感情。,(二)我国法院设置,我国的经济审判机关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直辖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省、自治区所辖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专门审理海事、 海商案件的海事法院;,以及铁路运输法院中设立的经济审判庭。,(三)经济审判的基本原则,(,1,)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不得加以干涉。,(,2,)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 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4,) 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及两审终审原则。,(,5,) 辩论原则。,(,6,) 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7,) 处分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享有的实体和诉讼权利依法自由决定是否行使或放弃。,(,8,)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活动的原则。,二、 经济审判的收案范围,1.,普通法院经济审判收案范围,(,1,)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之间以及法律允许的其他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如购销关系中欠款纠纷、质量纠纷等。,(,2,) 涉外经济纠纷案件,包括中国一方当事人同外国一方当事人在经济贸易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外国企业、组织之间在中国领域内发生的经济贸易纠纷,当事人按照书面协议向中国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工业产权方面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外劳动争议案件。,(,3,)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是指农村村民、专业户与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有关土地、牧林、副、渔业承包等合同纠纷,在经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4,) 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是指法人之间或法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在生产、流通领域因侵权行为发生的损害赔偿纠纷。,(,5,) 企业破产案件。,(,6,) 专利纠纷案件。主要有: 关于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纠纷案件; 关于谁是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纠纷案件; 关于协作(合作)完成或者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谁有权申请专利的纠纷案件,以及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等。,(,7,) 其他经济纠纷案件。,2.,专门法院受案范围,专门法院包括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除军事法院外,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均受理某方面的经济案件。,(,1,) 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在每个铁路分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基层法院,在每个铁路局所在地设立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普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中级铁路运输法院上诉的案件。,(,2,) 海事法院。目前,在上海、天津、广州、青岛、大连、武汉、厦门、海口、宁波设有海事法院,它们与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同级,内设海事和海商两审判庭。海事、海商案件的第二审法院为各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三、普通法院经济案件的管辖,(,1,) 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影响的范围、划分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经济纠纷案件的级别管辖,可以按诉讼单位的隶属关系、诉讼标的金额的大小及案件的影响大小来确定由哪一级法院审理。,(,2,) 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可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依当事人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通常采用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向被告所地法院起诉。,经济案件特殊域管辖主要掌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和接受义务的地点,主要是合同标的物交、接的地点,包括领收货物地、交付货物地、送达地或价款清偿地等。,(,3,) 专属管辖。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也不允许人民法院加以改变的诉讼制度。,主要掌握: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不动产指土地及其附着物,如房屋、草原、山林、水流、水利设施等。,(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双方在诉讼前以书面协议约定管辖法院。又称合意管辖或约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四、,财产保全,1.,财产保全的意义,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者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顺利执行,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财产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 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新查封、冻结。,2.,财产保全程序,在司法实践中,财产保全往往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为了防止申请人不负责任地滥用财产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只有在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条件下,才能使得因申请错误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赔偿不致落空。,五、审判程序,1,、一审程序,(,1,)审理期限。一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 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2,) 一审判决与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有权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的裁定,依法可以上诉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天内提起上诉。,2,、 二审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但是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直接判决、裁定。,3,、,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依法再次进行审理的一种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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