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毕业生现行就业制度与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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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19 十一月 2024,第二节 毕业生现行就业制度与就业,一、毕业生现行就业制度,什么是就业?,就业是指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结合,从事一定的社会劳动并取得劳动报酬的经济收入的活动。它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从事社会劳动;二是得到社会承认;三是有报酬或收入。若不具备这些条件者,如从事家务劳动的妇女,在校学习的学生等,都不能算就业者。,什么是就业制度?,就业制度是指直接或间接约束劳动者就业的规则、程序的总称。就业制度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就业制度包括用工制度、雇用解雇制度、就业培训制度、辞职退休制度等;狭义的就业制度是指雇用解雇制度和用工制度。本书的就业制度主要是指狭义的就业制度,它反映社会劳动者的配置方式和用工制度两方面的问题。我国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包括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人事代理制度,人才聘用制度等。,作为一个学生,以后要面临就业,但有多少学生真正的为就业作好了准备?,在座的有谁了解我国现行的就业制度?,现在就让我们来学习一下毕业生现行的就业制度?,我国毕业生的就业制度经历阶段,“统包统分”“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等几个不同的发展阶段。,计划经济下的毕业生就业制度,在计划经济模式下,经济建设的任务是当作政治任务来完成的。作为经济建设的新生力量毕业生,则是作为“新鲜血液”,由国家集中调配、统一分配,使用于国家最需要发展的工业领域及其他行业。,1、建国初至60年代中期:,1950年,国家提出对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有计划的统筹分配。,1951年发布的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中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工作由政府分配”。这一时期毕业生分配工作的基本方针是“集中使用、保证重点、照顾一般”。初步形成了由国家负责按计划分配的制度。,1963年起,全国高校毕业生分配实行统筹安排,由毕业生分配部门在有计划、有重点地了解用人部门的需求和毕业生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前编制分配计划。,2.“文革”期间:,19721979年的毕业生,是“文革”期间推荐入学的学生,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基本上是根据毕业生生源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配回来源地区或单位安排工作,称之为“社来社去”(指农村人民公社推荐的学生,毕业后回到推荐他的人民公社)、“哪来哪去”,国家只作少量调剂。,3.恢复高考制度后:,1977年恢复全国统一考试制度,从这一届起,又重新施行统一分配制度。,1981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教育部、国家人事局关于改进1981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对毕业生的分配确定在国家统一计划下,实行“抽成调剂、分级安排”的办法:,1)教育部直属高校,是面向全国培养人才的,其毕业生由国家负责面向全国分配,主要用于加强重点,调剂质量。,2)中央业务部门主管的院校,主要是为本行业、本系统培养人才,其毕业生原则上由中央各业务部门在本系统、本行业内分配。,3)省、市、自治区主管的院校毕业生,主要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面向本地区分配。,现行就业制度,(一),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制度,“双向选择、自主择业”是目前我国推行的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是保证“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正确实施的就业机制。,从1986起,国家教委逐步提出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并于1989年予以实施。在该方案中,提出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逐步实行毕业生自主择业,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双向选择”制度。逐步把竞争机制引向高等学校。,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此确定的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目标是: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统包统分”和“包当干部”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高等学校作为就业工作的中介,主要为“自主择业”的毕业生提供服务。,市场导向就是学校根据市场需求设置学科专业、调整好学科专业结构,确定好培养目标,科学规划学校办学规模及招生数量,以适应市场的需要。政府调控就是政府通过宏观政策引导学校的办学方向,通过制定宏观就业方针、政策,利用各种政策资源和信息资源指导广大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的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信息服务网络,为广大毕业生搭建就业服务平台。学校推荐就是学校根据国家的各项就业方针、政策,收集需求信息,积极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活动,为毕业生做好就业服务工作。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是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用人标准选择毕业生,同样,毕业生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兴趣和爱好来挑选用人单位。,开展供需见面活动是落实“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就业制度的重要方式,它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是由地方人事主管部门或劳动主管部门举办的人才交流会;二是由地方教育系统主管毕业生就业职能部门举办的毕业生供需见面会;三是由各院校自行举办的毕业生校园供需见面会;四是由人才中介机构举办的人才交流会。,在人才交流会和供需见面会上,由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直接见面进行交流,相互选择,经双方互相确定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应当场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并凭此作为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存在的弊端,1、缺乏法律和政策上的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范围还有一定限制,达不到充分“双向选择”的目的。,2、这种就业制度只是在一定范围内有限度的双向选择,还没有成为真正意义上的自由择业。所以只能称这种就业制度为“有限双选”。,(二)劳动合同制度,1983年原劳动人事部发布关于积极试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提出招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1986年,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旨在建立“劳动合同制”的就业制度的文件。,1994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决定自1995年起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概念 劳动合同制度是企业与拟用人员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并依照合同进行管理的新型用工制度。,劳动合同法中的内容你知道有哪些?,议一议,劳动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拟用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操作人员等,都要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在用人单位内部取消不同身份界限,用人单位拟用人员统称用人单位职工或用人单位员工。取消工人和干部的身份界限,对干部实行聘任制,能上能下。,实行双向选择,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职工可以续签合同,职工也可以离开用人单位,另谋工作。,劳动合同制度的建立,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由原来的行政关系变成了两个主,体之间的平等契约关系。劳动者平等自愿地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劳动力市场中的活,跃因素。用人单位既要行使好用人自主权;把劳动者组织到生产中去,又要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这种形式,可以达到保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目的。,毕业生签定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之前,要知道一份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基本内容: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千万,不能简单地口头约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应当在建立,劳动关系的1个月内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同时,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劳动合同法提出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改变了以往一些单位一年一,签的惯例。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及用人单位自用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本人不愿意之外,都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铁饭碗”,也并不是每个人,都适合长期合同,应届生应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考虑签约期限。,4、违约金以及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并非毕业生违背了用人单位的意愿就要交“违约金”,或者“经济赔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两类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一类,是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另一类是对负有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义,务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如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济赔偿金主要是企业给劳动者的赔偿。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合同或者合同到期终止时用人单位不再续订的(包括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造成劳动者不再续订)都要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经济,赔偿金。,5、试用有时限有工资,虽然在试用期难免如履薄冰,毕业生也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案例一:劳动合同签字即生效?,李小姐与某软件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最近想换个单位,于是向公司提出离职。但合同还有3年没有到期,公司同意其离职但是要求李小姐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1万元违约金。李小姐对此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李小姐提出:公司与李小姐签订的劳动合同只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没有加盖公司公章,也没有合同鉴证机关的鉴证,所以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因此,她不应该支付违约金。,没有签字和鉴证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吗?对于李小姐的合同,如何认定?属于无效合同吗?,【法律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只有签字没有盖章也没有经过鉴证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按照明年1月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可见,书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的形式要求;对书面劳动合同签字和盖章只要有其中之一就可以从形式上评定劳动合同是否生效。按公司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即是法人自身的行为,其在合法职权范围内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理所当然地应由公司来承担。因此,此合同虽然未盖单位的章,仍然有效。,关于劳动合同的鉴证,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是“鼓励鉴证”,而不是“强制性鉴证”。也就是说,鉴证只是劳动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认定的一种形式,不是劳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劳动合同未经鉴证机关审核盖章,就是无效合同的说法,是没有法律根据的。,另外,法律还规定:劳动合同文本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人事代理制度,1人事代理制度的概念,人事代理制度就是指政府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对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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