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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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11,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导致建筑施工安全事故的原因十分复杂,对其正确认识非常重要。做好事故的报告和救援,对降低事故伤害程度、防止次生事故发生意义重大。事故教训,是用鲜血和生命写成的,必须认真汲取;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一个极其严肃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举一反三、落实措施,进而避免事故的重复发生。,11.1,事故及其分类,11.2,事故报告,11.3,事故调查处理,11.4,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法律责任,11.1,事故及其分类,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意外事件,称为生产安全事故。其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称为伤亡事故。,11.1.1,生产安全事故分类,11.1.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11.1.3,建筑业多发事故类别,11.1.1,生产安全事故分类,(1),按伤害程度分类,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1986),的规定,根据事故给受伤害者带来的伤害程度及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可将事故分为轻伤、重伤和死亡,3,种类型。,轻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低于,l05,日的失能伤害的事故。,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导致人体功能障碍长期存在的,或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小于,6000Et),,劳动力有重大损失的失能伤害事故。,死亡事故,指事故发生后当即死亡,(,含急性中毒死亡,),或负伤后在,30,天内死亡的事故。死亡的损失工作日为,6000,日。,11.1.1,生产安全事故分类,(2),按事故类别分类,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按事故类别即按致害原因进行的分类如下:,物体打击,指失控物体的惯性力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车辆伤害,指本企业机动车辆引起的机械伤害事故。,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或工具引起的绞、碾、碰、割、戳、切等伤害,但不包括车辆、起重设备引起的伤害。,起重伤害,指从事各种起重作业时发生的机械伤害事故,但不包括上下驾驶室时发生的坠落伤害和起重设备引起的触电以及检修时制动失灵弓,l,起的伤害。,触电,由于电流流经人体导致的生理伤害。,11.1.1,生产安全事故分类,淹溺,由于水大量经口、鼻进入肺内,导致呼吸道阻塞,发生急性缺氧而窒息死亡的事故。它适用于船舶、排筏、设施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发生的落水事故。,灼烫,一指强酸、强碱溅到身体上引起的灼伤,或因火焰引起的烧伤,高温物体引起的烫伤,放射线引起的皮肤损伤等事故;不包括电烧伤及火灾事故引起的烧伤。,火灾,指造成人身伤亡的企业火灾事故。不适用于非企业原因造成的、属消防部门统计的火灾事故。,高处坠落,指由于危险重力势能差引起的伤害事故。适用于脚手架、平台、陡壁施工等场合发生的坠落事故,也适用于由地面踏空失足坠入洞、沟、升降口、漏斗等引起的伤害事故。,坍塌,指建筑物、构筑物、堆置物等倒塌以及土石塌方引起的事故。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事故及因爆炸、爆破引起的坍塌事故。,冒顶片帮,指矿井工作面、巷道侧壁由于支护不当、压力过大造成的坍塌,(,片帮,),以及顶板垮落,(,冒顶,),事故。适用于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掘进及其他坑道作业时发生的坍塌事故。,透水,指从事矿山、地下开采或其他坑道作业时,意外水源带来的伤亡事故。不适用于地面水害事故。,放炮,指由于放炮作业引起的伤亡事故。,瓦斯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瓦斯、煤尘与空气混合形成的达到燃烧极限的混合物接触火源时引起的化学性爆炸事故。,火药爆炸,指火药与炸药在生产、运输、贮藏过程中发生的爆炸事故。,锅炉爆炸,指锅炉发生的物理性爆炸事故。适用于使用工作压力大于,0.07MPa,、以水为介质的蒸汽锅炉,但不适用于铁路机车、船舶上的锅炉以及列车电站和船舶电站的锅炉。,11.1.1,生产安全事故分类,受压容器爆炸,一指压力容器破裂引起的气体爆炸,(,物理性爆炸,),以及容器内盛装的可燃性液化气在容器破裂后立即蒸发,与周围的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遇到火源时产生的化学爆炸。,其他爆炸,可燃性气体如煤气、乙炔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可燃蒸汽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可燃性粉尘以及可燃性纤维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引起的爆炸;间接形成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相混合,或者可燃蒸汽与空气相混合遇火源而爆炸的事故;炉膛、钢水包、亚麻粉尘的爆炸等亦属,“,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指人接触有毒物质或呼吸有毒气体引起的人体急性中毒事故,或在通风不良的作业场所,由于缺氧有时会发生突然晕倒甚至窒息死亡的事故。,其他伤害,指上述范围之外的伤害事故,如扭伤、跌伤、冻伤、野兽咬伤等等。,11.1.1,生产安全事故分类,11.1.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l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l,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l0,人以下重伤,或者,l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1.1.2,生产安全事故分级,11.1.3,建筑业多发事故类别,通过对近年来我国建筑业的事故统计资料分析,事故主要发生在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机械伤害和坍塌,5,个事故类别。其发生的部位和原因主要有:,(1),高处坠落,主要发生在以下作业地点:屋面、阳台、楼板等临边;预留洞口、电梯井口等洞口;脚手架、模板;塔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作业。,(2),物体打击,主要发生在同一垂直作业面的交叉作业中。,(3),触电,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对外电线路缺乏保护;未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或失灵,未按规定进行接地或接零;机械、设备漏电;线缆破皮、老化;照明未使用安全电压等。,(4),机械伤害,主要发生在起重机械和钢筋加工、混凝土搅拌、木材加工等机械设备作业过程中。,(5),坍塌,主要是指施工基坑,(,槽,),、边坡、基础桩壁坍塌,模板支撑系统失稳坍塌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包括施工围墙,),、在建工程、物料坍塌等。坍塌事故一旦发生,极易造成群死群伤。,11.1.3,建筑业多发事故类别,11.2,事故报告,11.2.1,事故报告时限,11.2.2,事故报告内容,11.2.3,事故现场应急处理,11.2.1,事故报告时限,(1),施工单位报告的时限,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2),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时限,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条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建设主管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11.2.1,事故报告时限,11.2.2,事故报告内容,建筑施工事故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工程项目、有关单位名称;,(2),事故的简要经过;,(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4),事故的初步原因;,(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6),事故报告单位或报告人员;,(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11.2.3,事故现场应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像。,11.3,事故调查处理,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11.3.1,事故调查,11.3.2,事故原因分析,11.3.3,事故处理,11.3.1,事故调查,当前,生产安全事故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对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负责核实事故项目基本情况、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明确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交事故调查报告。,11.3.2,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分析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弄清事故情况,从思想、管理和技术等方面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从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对一起事故的原因详细分析,通常有两个层次,即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1),事故的直接原因,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指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和人的不安全行为。,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具体包括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缺乏或有缺陷,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4,个方面。,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方面:,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机器运转时从事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有分散注意力行为。,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不安全装束。,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等。,11.3.2,事故原因分析,(2),事故的间接原因,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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