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2021/4/27,0,新税法及简并申报介绍,2021,年度财产行为税讲解,社保非税科朱韬怡,2021,年,4,月,28,日,新税法及简并申报介绍2021年度财产行为税讲解社保非税科朱,1,/Contents,目 录,财产行为税简并申报,财产行为税简并申报的相关内容介绍,0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介绍,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与城建税暂行条例的变化,01,契税法介绍,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的变化,02,/Contents目 录财产行为税简并申报财产行为税简并申,2,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11日表决通过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契税法两部税法,进一步推进了我国“税收法定”的进程。,2020年8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3,城市维护建设税法,01,城市维护建设税法01,4,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与城建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有哪些变化?,城建,税法取消了专项用途规定。随着预算制度的不断改革,自2016年起城建税收入已由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不再指定专项用途。同时,考虑税收分配和使用属于财政体制和预算管理问题,一般不在税法中规定,因此,城建税法不再规定城建税专项用途。,同时,城建税法增加了增值税留抵退税涉及城建税的相关规定。为避免增加留抵退税企业的负担,2018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文明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建税法将现行规定上升为法律,明确从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中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此外,为规范城建税的征管,城建税法明确规定了城建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发生时间。,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与城建税暂行条例相比,城建税法有哪些变化?,5,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8月11日,6,新旧对照,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确定了纳税人义务人),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剔除了“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新旧对照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7,新旧对照,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注意点:该项业务内容暂不包括代扣代缴增值税产生的城建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新旧对照第三条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8,新旧对照,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为不增加纳税人税负,城建税立法平移了现行税率规定。考虑到城建税属于地方税,各地实际情况有所不同,城建税法没有对纳税人所在地作统一规定,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体确定。,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新旧对照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9,新旧对照,第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城市维护建设税应当保证用于城市的公用事业和公共设施的维护建设,具体安排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新旧对照第六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10,新旧对照,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新旧对照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11,新旧对照,第十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新旧对照第十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12,契税法,02,契税法02,13,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有哪些变化?,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适当拓展了税收优惠政策。契税法基本延续了契税暂行条例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同时还增加了其他税收优惠政策:为体现对公益事业的支持,增加对非营利性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免征契税等规定。,纳税申报更简化。申报缴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契税法还增加了退税规定。为保护纳税人权益,契税法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因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构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退税。,此外,契税法将契税申报和缴纳时间合二为一,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纳税遵从,提高征管效率。,新契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这一规定体现了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思路,赋予了地方一定税政管理权限,有利于调动地方加强税政管理的积极性,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契税法与契税暂行条例相比,契税法有哪些变化?,14,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1997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224号发布),新旧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15,新旧对照,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互换;(三)房屋买卖、赠与、互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以作价投资(入股)、偿还债务、划转、奖励等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征收契税。,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新旧对照第二条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16,新旧对照,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的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第三条契税税率为35%.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新旧对照第三条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第三条契税税,17,新旧对照,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二)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三)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四)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五)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新旧对照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第六条有下列情,18,新旧对照,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前款规定的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二)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新旧对照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19,新旧对照,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注意点:纳税申报更简化。申报缴税期限由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后10日内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期限内缴税,修改为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税。,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新旧对照第十条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20,新旧对照,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第十三条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新旧对照第十二条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21,新旧对照,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新旧对照第十五条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22,财产行为税简并申报,03,财产行为税简并申报03,23,财产行为税简并申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