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经济报告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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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中華大學,99,學年度新進教師講習,人事規章簡述,科管系 林錦煌 教授兼人事室主任,100,年,9,月,13,日,講題要點,壹,、教師聘任服務規則,貳,、,延攬優秀人才來校服務辦法,叁、,教師法,肆,、,教師升等辦法,伍,、,教師請假規則,陸,、,教師借調服務辦法,柒,、新進教師限期升等辦法,壹,、教師聘任服務規則,第三條 教師須按時到校親自授課及争论,並隨時負,有擔任輔導學生之責任、指導學生争论、評,改學生練習、實驗報告及監考、閱卷、擔任,導師、考核學生操行,指導學生課外活動與,承受本校委託辦理事項之義務。,第四條 教師須出席本校各項有關會議、及履行本校,各種規章,與各種會議決議案。,壹,、教師聘任服務規則,(,續,),第五條 本校專任教師不得在校外擔任有給之專任職務,及課務,但有特別情形,經系(所、中心)主任,、院長、校長同意者,得在課餘時間在他校兼,課,其所授課以與在本校所授科目性質相關者,為原則,最多每週以四小時為限,並不得低於,本校授課職等。專任教師受委託為調查、争论,或設計等工作得經校長之同意許可之。,第六條 本校專任教師每週最少須在校四全日,授課、,争论及輔導學生。,壹,、教師聘任服務規則,(,續,),第十二條 本校教師聘任之期限,初聘為一年,學,年中途聘任者,自發聘之月起至該學年,終了止,續聘第一次為一年;續聘其次,次起,除將屆退休年齡或有特殊情形者,外,其聘約為二年,續聘應於原聘約有,效期間屆滿前一個月另行致送聘書。假设,曾離校而再返校服務,則聘約以新聘處,理之。,壹,、教師聘任服務規則,(,續,),第十五條 教師之聘約以應聘人親自履行為限,假设教,師擬於聘約期限屆滿後不再應聘或在聘約,存續期間內因故辭職,均須在聘約屆滿或,學期結束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書,經系,(所、中心)主任、院長、教務長同意,報,請校長核准,於學期終了時辦妥離職手,續,始得離職。,壹,、教師聘任服務規則,(,續,),第十九條 本校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規定如下,一、教授,八小時,二、副教授,九小時,三、助理教授,九小時,(,但授課滿十小時後,得超支鐘點,),四、講師,十小時,五、實習、實驗、設計及製圖等科目之指導,每二小時作一小時計為原則,如確係教,師親自始終在場指導者,准以一小時作,一小時計算。,貳,、,延攬優秀人才來校服務辦法,第三條 凡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聘用之新聘優秀專任教師,於到校服務之第一,年及其次年,本校供给以下優惠待遇:,1.除依本校敘薪辦法核給薪資外,每年另增發新,台幣十二萬元之教學争论補助費。,2.直接自國外返國任教者可供给一次旅費補助新台,幣五萬元。,貳,、,延攬優秀人才來校服務辦法,(,續,),3.居住桃竹苗以外地區者,可優先申請免,費住宿本校實習旅館,(國內一年,國外二年)。,4.第一年得酌減授課鐘點數。,5.從優從寬核給出國參加國際會議及論文,發表補助。,6.優先供给各種行政協助。,叁,、,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以下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一 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三 依法停顿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顿職務,其缘由尚未消滅者。,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叁,、,教師法,(,續,),五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六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八 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九 經學校性別公平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 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 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 不續聘。,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 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叁,、,教師法,(,續,),叁,、,教師法,(,續,),第十五條 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叁,、,教師法,(,續,),第三十一條,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第三十三條,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肆,、,教師升等辦法,第三條 教師升等年資採計如下:,一、應以教育部所頒現職教師證書內記載之起資年月,為起算點。,二、經核准全時進修、争论者,其全時進修、争论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帶職帶薪於國內外進,修、争论期間擔任教學達本職應授時數之半者,,其年資全數採計。,三、經核准借調留職停薪者之年資概不採計,惟借調,期間返校義務授課每週達三小時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肆,、,教師升等辦法,(,續,),第五條 教師申請升等所提著作應符合以下規定:,一、送審之專門著作,應有個人之原創性,但以整理、,增刪、組合或編排他人著作而成之編著或其他非學,術性著作不得送審,由系教評會初審時即予退回。,二、送審著作含參考著作應由系教評會及院教評會,認定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且在所屬系所、中,心、學位學程、室認可之國內外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該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公開發行含以光碟發行之著作,,或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三、代表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五年內之,著作;參考著作應為送審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及送審前七,年內之著作。但送審人曾於前述期限內懷孕或生產者,得申請延,長前述年限二年。,四、代表著作之語文不限,其以外文撰寫者,應附中文摘要。任教於,外語相關學系者,代表著作應以外文撰寫。,五、以二種以上著作送審者,自行擇定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其屬系,列之相關争论者,得合併為代表著作。,六、代表著作須為之前未曾使用未經審查之著作。,七、代表著作如係數人合著,僅可一人送審,他人須放棄以該著作為,代表著作送審之權利。送審人應以書面說明本人參與部份,並由,合著人簽章證明之。但申請升等教師為第一作者或通信(訊)作,者,免繳交其國外合著人簽章證明部份。,八、專書出版,須載明著作人姓名、發行人姓名、出版時間、地點及,出版者登記字號等。,九、體育、藝術、應用科技類教師得以作品、成就證明或技術報告代,替專門著作申請升等。,肆,、,教師升等辦法,(,續,),肆,、,教師升等辦法,(,續,),第十條 教師升等之評審項目包括教學、争论、服務及輔導。,其應符合以下根本條件始得提請升等:,一、最近一學年度考核結果為晉級。,二、最近三次教師綜合績效評鑑之教學、服務及輔導等項次,成績,至少三分之二項次為該院前65%;或最近三次教,師綜合績效評鑑總成績至少二次為該院前65%。,三、以專門著作申請升等者,其最近五年內且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之争论項目成績,除符合該院升等要求,外,被登载或承受登载之SCI、SSCI、EI、TSSCI、,A&HCI、THCI或其他相當標準(A級)之期刊論文(必須為,通訊作者或學生不計入排名後之第一作者)篇數須達附,表四之標準。,肆,、,教師升等辦法,(,續,),附表四,升等別,近三次教師綜合評鑑之教學、服務或輔導成績在該院之排名,建築學院,資訊學院,觀光學院,人文社會學院,工學院,管理學院,講師升助理教授,在前,30%,內,-,一篇,未在前,30%,一篇,二篇,助理教授,(,或講師,),升副教授,在前,30%,內,一篇,二篇,未在前,30%,二篇,三篇,副教授升教授,在前,30%,內,二篇,三篇,未在前,30%,三篇,四篇,伍,、,教師請假規則,第一條 本校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者)請假,依本,規則辦理。教師請假應於事前提出申請,並依,規定核准後始能休假。如不克依限提出者,應,獲得系所主管同意,再辦理或補辦請假手續。,教師請假由系所主管、院長同意、會課務組後,送人事室登記;三天含以上或請公假者,,需先依前述請假程序辦理後,會人事室再陳校,長核准。兼任行政職務者,應按教學及行政程,序辦理。教師請假不論日數,均應並加填課程,處理說明單。,伍,、,教師請假規則,(,續,),其次條 教師請假分左列七種:,公假,事假:每學年累計以七天為限,超過七天者須,經系(所、中心)主管及院長同意報請校,長核准,其超過日數亦以七天為限。,病假,婚假,產假,喪假,公傷假,陸,、,教師借調服務辦法,其次條,本校專任教師在校連續服務滿二年以上,得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借調擔任校外非教職之專任職務。,第三條,借調服務須經該專任教師所屬系所、中心、院主管同意,並由校長核定後生效,延長借調服務期限時亦同。,第四條,借調服務時間以二年為限,必要時得延長二年,如其法定任期超過四年者,則以一任為限。,陸,、,教師借調服務辦法,(,續,),第五條,借調教師如未經本校同意延長年限,應於期滿一個月內返校復職,逾期視同自動辭職,但假设合於本校退休辦法之規定者,自出任之日止計發退休金。,第六條,借調教師應於借調服務前辦妥留職停薪手續,其權益保障均依留職停薪規定辦理。,陸,、,教師借調服務辦法,(,續,),第七條,教師借調期間,不列入教師個人綜合評鑑,但假设持續發表論文,得參與論文争论獎勵金之鼓勵。,第八條,教師借調人數,各系所、中心每滿七名教師,得有一人申請借調。,柒,、新進教師限期升等辦法,其次條 本辦法所稱之新進教師,係指本辦法訂頒後,,承受本校初聘之專任助理教授及講師(不含專業,技術人員)。,第三條 本校新進教師經聘任後,須於六年內申請升等,並獲審查通過。於上開年限內未通過者,得以,不晉級方式續聘一年。於續聘一年期間,如通,過升等者,則予以續聘;未通過者,自第八年,起不予續聘。,第四條 本校新進女性教師因懷孕生產,每次得延長其,升等年限二年。本校新進教師獲准留職停薪,,得相對延長其升等年限。,沟通時間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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