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充分认识公路安全保护的重要性认真履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职责,2011年3月7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国务院第593号令,发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一、提高对公路安全保护 的认识,二、认真履行超限运输治理责任,提高对公路安全保护的认识,(一)保护与服务是新条例的基本原则,(二)保护公路从土地开始,(三)源头、长效治超法制化,(四)养护秩序规范化,(五)严格执法也要文明执法,认真履行超限运输治理责任,(一)强化责任控制,明确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职责,(二)强化源头控制,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三)强化“出口”控制,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四)强化制度控制,完善“治超”检查措施,(五)强化行政控制,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处罚力度,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什么,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什么是超限运输车辆,超限运输车辆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二)车货总长18米以上;,(三)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四)单车、半挂列车、全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0000千克以上;集装箱半挂列车车货总质量46000千克以上;,(五)车辆轴载质量在下列规定值以上: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千克;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千克;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2000千克;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什么样的原则,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方便运输、保障畅通”的原则。,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时有哪些职责,应根据实际情况,对需经路线进行勘测,选定运输路线,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有关协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什么样的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提供哪些资料和证件,(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四)车辆行驶证。,什么样的公路和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哪些车辆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以及类似可能损坏路面的其他运输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应遵守什么样的规定,超限运输车辆通过桥梁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且应匀速居中行驶,严禁在桥上制动或变速。,违反超限运输规定的处罚有哪几种,超限运输车辆在行驶中必须悬挂超限运输标志。如限制宽度标志,高度标志,质量标志,轴重标志,速度标志。违反超限运输规定的应按以下方式处罚:(1)责令停驶。(2)补办手续。(3)吊销通行证。(4)赔偿损失。(5)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载明的对擅自行驶的超限车辆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七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经检测认定车辆存在违法超限运输情形的,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应当按照什么要求进行处理,(一)对运载可分载货物的,应当责令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以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二)对运载不可解体大件物品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并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手续。,制作超限询问笔录的目的及相关记录内容,制作超限询问笔录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案件情况的文字记载。,内容:询问笔录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及后果等。,(一)强化责任控制,明确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职责,2004年6月20日,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成立,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等七部委为成员单位。,在全国道路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框架内,开展部门联动的集中治超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分别增加国务院纠风办、中宣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为成员单位。,国办发200530号),明确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治理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点,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领导,落实经费,积极研究解决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二)强化源头控制,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2004年,国家质监总局印发了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国家强制性标准。,从数据指标来看,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与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中提出的限定标准基本一致。,轴荷标准的增加值与公路路面损坏程度的关系为幂次关系。,(二)强化源头控制,对车辆的生产和销售实施监管,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未按照规定车型和技术参数改装车辆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改正,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三)强化“出口”控制,对大宗货物集散场所实施监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场所及货运站进行监督检查,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站);并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强化制度控制,完善“治超”检查措施,第三十九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设立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配备必要的设备和人员。,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应当规范执法,并公布监督电话。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管理。,1、关于治超站点建设,(四)强化制度控制,完善“治超”检查措施,6月10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主持召开部务会议,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公路超限检测站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稿中有几个方面值得注意:一是公路超限检测站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超限检测时,不得收取检测费用;对停放在公路超限检测站内接受调查处理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收取停车费用;二是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者未经国务院批准上路执法的单位不得派员驻站执法。对于检测站附近路网密度较大、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公路超限检测站可以按照规定,利用移动检测设备等流动检测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但禁止在高速公路主线上开展流动检测;三是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认定,应当经过依法检定合格的有关计量检测设备检测。禁止通过目测的方式认定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四)强化制度控制,完善“治超”检查措施,开展流动治超工作的依据,公路路政管理条例,交通部、公安部等9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759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2、关于流动治超,新条例的有关表述和规定,第四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传递了两点信息:,一是不提流动治超,改称监督检查;,二是不能当场处罚,必须引导到就近的固定站点处理。,3、关于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职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调整的,,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变更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志,;需要绕行的,还应当标明绕行路线。,第三十五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第三十六条对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办理作出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对超限运输的实施作出规定。,4、关于违反条例对工作人员的处理,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本条是关于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应当承担的责任的规定。,五种不履行职责的行为,:其中第二项、第四项属于主动作为型不履行责任,第三项属于被动不作为型不履行责任,第一项则属于前两者情况兼有。,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实施了第一款第一至五项不履行职责行为的,应当视其情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等给予其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运输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9】527号)也对此作了明确要求,六、严肃治超执法纪律。,各地治超执法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意识,不断提高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的能力和水平,坚决杜绝粗暴执法和随意执法现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治超工作“五不准”、“十条禁令”等有关规定的工作人员,要按照关于加强治超站点管理规范治超执法行为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351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加大对违规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力度,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车辆确需载运不可解体物品,且超过了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但已经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了超限运输许可,则不属于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