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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一下以編輯母片標題樣式,按一下以編輯母片,第二層,第三層,第四層,第五層,*,1,醫事人員治理,2,醫事法的領域,一、醫事機構業務治理法規,以醫療機構、醫療業務之治理,病人,權利之保護,及均衡醫療資源等為規,範內容。,二、醫事人員治理法規 以醫事人員之資格、執業、業務與義,務、公會組織等為規範內容。,3,保障病人就醫權益,醫療機構應依其供给服務之性質,具備適當之醫療場所及安全設施。醫療法第56條,醫院於診療時間外,應依其規模及業務需要,指派適當人數之醫師值班,以照顧住院及急診病人。醫療法第59條,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人員及設備力量 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療法第60條,4,保障病人就醫權益續,醫療機構,不得以中心主管機關公告制止之不正當方法,招攬病人。醫療法第61條第1項,醫療機構及其人員,不得利用業務上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醫療法第61條第2項,不得拒絕開給诞生證明書、診斷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醫療法第76條第1項,醫院、診所對於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應報請檢察機關依法相驗。醫療法第76條第2項,5,保障病人知的權益,交付藥劑,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醫師法14,交付藥劑,應於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及交付年月日。醫療法第66條,6,告知義務,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師法第12條之1,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醫療法第81條,手術及侵入性檢查與治療。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組織檢體及手術切取器官病理檢查。醫療法第65條第1項,7,隱私保護,醫師對於因業務知悉或持有他人病情或安康資訊,不得 無故洩露。醫師法第23條,醫療機構及其人員因業務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安康資訊,不得無故洩漏。醫療法第72條,商業保險。,8,強化病歷治理制度,明定病歷之範圍醫療法第67條,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9,強化病歷治理制度續,醫師執行業務時,應製作病歷,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病歷,除應於首頁載明病人姓名、诞生年、月、日、性別及住址等基 本資料外,其內容至少應載明以下事項:,一 就診日期。,二 主訴。,三 檢查項目及結果。,四 診斷或病名。,五 治療、處置或用藥等情形。,六 其他應記載事項。醫師法12,10,強化病歷治理制度續,醫事人員親自記載病歷或製作紀錄,並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醫療法第68條第1項,病歷或紀錄如有增刪,應於增刪處簽名或蓋章及註明年、月、日;刪改局部,應以畫線去除,不得塗燬。醫療法第68條第2項,醫囑應於病歷載明或以書面為之。口頭方式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書面紀錄。醫療法第68條第3項,11,強化病歷治理制度續,病歷保存醫療法第70條,至少保存七年。,未成年者之病歷,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人體試驗之病歷,應永久保存。,醫療機構因故未能繼續開業,其病歷應交由承接者依規定保存。,無承接者至少應繼續保存六個月以上。,12,電子病歷,依據:,醫療法第六十九條規定:醫療機構以電子文件方式製作及貯存之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其資格條件與製作方式、內容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心主管機關定之。,立法目的,電子病歷得免另以書面方式製作,13,醫事人員治理法規,14,醫事人員法規規範要旨,資格取得,執業登記,執業場所,業務排他性,繼續教育與執業執照定期更新,業務與責任義務,公會體系,15,醫事人員治理主要法規,一醫師法 民國公布,民國修正,二藥師法 民國公布,民國修正,三助產人員法 民國公布,民國修正,四護理人員法 民國公布,民國修正,五營養師法 民國公布,民國修正,六物理治療師法 民國公布,民國修正,七職能治療師法 民國公布,民國修正,八醫事檢驗師法 民國公布,民國修正,九醫事放射師法 民國公布,民國修正,十心理師法 民國公布,十一呼吸治療師法民國公布,十二語言治療師法民國97年7月2日公布,十三驗光師法草案 民國送立法院審議,十四牙體技術師法草案、聽力師法草案民國送立法院審議,16,醫事人員類別,目前包括醫師、中醫師、牙醫師、護理師護士、助產師、助產士、藥師、藥劑生、醫事檢驗師、醫事檢驗生、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職能治療師、職能治療生、鑲牙生、醫事放射師、醫事放射士、營養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呼吸治療師、語言治療師等二十三類,17,醫事人員體系,醫師西醫、中醫師、牙醫師,其他醫事人員,特徵:原則上無法獨立執行業務,須經醫師指示、醫囑或照會。,可能會有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之可能,但處罰未必全都。,醫師懲戒。,18,醫事人員資格之取得,一、養成教育。,二、經醫事人員考試及格。,三、領有醫事人員證書。,例外:1.齒模製造技術員 2.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 3.不列入醫療治理事項,4.僑字中醫師證書與乙種醫師,19,執業治理,執業登記,執業執照更新與繼續教育,執業異動,支援報備,20,執業登記及異動,向執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為之。,應参加公會。,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變更執業處所或復業,準用關於執業之規定。,21,繼續教育,每6年應承受以下繼續教育課程內容達180點以上:,一、醫學專業課程。二、醫學倫理。三、醫療法規。四、醫療品質。,醫師完成前項規定每六年應承受之繼續教育,由中心主管機關委託相關醫學團體辦理審查認定,其符合規定者,由該相關醫學團體發給六年效期之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專科醫師,依專科醫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規定。,專業倫理、醫療相關法規之積分,至少應達十八點以上。,22,報備支援,醫師法第八條之二:,醫師執業,應在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醫療機構為之。但急救、醫療 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應邀出診或經事先報准者,不在此限。,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其次十六條,醫療機構之醫師,除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外,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應依醫師法第八條之二規定經事先報准,始得為之。,前項所稱醫療機構間之會診、支援,指以下情形且未固定排班供给診療者 而言:一 遇有大量傷病患,需臨時增加醫師人力處理者。二 對於緊急或重症傷病,需徵詢其他醫師意見者。,第一項所定之事先報准,其為越區前往他醫療機構執行業務者,應報經所 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副知執行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23,醫事人員支援未經報備之罰則,醫師: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連續處罰。醫師法第27條,護理人員:新台幣6仟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1個月以上1年以下之停業處分。護理人員法第33條,醫療機構:違反同法第57條規定,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醫療法第103條,24,醫事人員之業務範圍,醫療業務、醫療行為、醫療輔助行為與不列入醫療治理之行為 1.醫師法其次十八條 2.醫療業務與醫療行為,25,醫師法其次十八條,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其所使用之藥械沒收之。但合於以下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在中心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四、臨時施行急救。,26,醫事人員的分工,(,一,),A.醫療主要行為:須由醫師親自執行!西醫師:診斷含體格檢查結果之綜合判定、處方、記載病歷、手術含外傷縫合、子宮內膜刮除術、麻醉。中醫師:看診、把脈、針灸含刺針放血、刺血療法、轉針等、針灸加電後之按摩、推拿、拔針等電療行為。牙醫師:洗牙牙結石去除、牙齦發炎治療、根管治療、換藥拔牙、蛀牙填補、黏牙、開消炎藥處方等。,27,醫事人員的分工,(,二,),B.,醫療輔助行為,:,醫師可以,指示,其他醫事人員執行醫療輔助行為,。,指示的方法:由醫師視情況自行斟酌指示方式或以醫囑為之,不限於醫師眼睛能見度範圍以內,但應以醫師親自診治病人,確定治療方針或用藥為要件。,醫師法第,28,條:,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士、助產士或其他醫事人員。,28,醫事人員的分工,(,三,),C.不列入醫療治理之行為,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8240756號公告,未使用儀器、未交付或使用藥品,或未有侵入性,而以傳統習用方式如指壓、刮痧、腳底按摩、收驚、神符、香灰、拔罐、氣功與內功之功術等方式,對人體疾病所為處置行為。,未涉及接骨或交付內服藥品,以傳統之推拿方法,或使用民間習用之外敷藥膏、外敷生草藥與藥洗,對運動跌打損傷所為之處置行為。,執行上述行為,不得為醫療業務廣告。,29,醫事人員之義務與責任,(一)親自執業。,(二)依業務常規執業。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之制止,(三)製作業務紀錄。,(四)交付證明書。,(五)保守因業務知悉之他人隐秘。,30,(,六,),受衛生司法警察機關詢問或委託鑑定時,不,得為虛偽之陳述或報告,。,(,七,),法定傳染病人之處理及報告,。,(,八,),遵從有關機關指揮辦理天災事變及法定傳染,病之預防事項,。,(,九,),依據處方、指示、醫囑執業,。,(,十,),其他依業務性質應盡之義務,。,醫事人員之義務與責任(續,31,懲戒醫師法第25條,醫師有以下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四款及其次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32,懲戒方式醫師法第25條之1,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承受額外之肯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33,制止行為,醫師法第28條之4:,醫師有以下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得併處 限制執業範圍、停業處分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或廢止其執業執照;情節重 大者,並得廢止其醫師證書:,一、執行中心主管機關規定不得執行之醫療行為。,二、使用中心主管機關規定制止使用之藥物。,三、聘僱或容留違反其次十八條規定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四、將醫師證書、專科醫師證書租借他人使用。,五、出具與事實不符之診斷書、诞生證明書、死亡,證明書或死產證明書。,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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