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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第一节 概述,母婴保健法:调整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第一部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法律。,(母婴安康工程),相关立法:1994年10月27日通过1995年6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1995年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和2001年的母婴保健法实施细则。,第一节 概述母婴保健法:调整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第二节 婚前和孕产期保健的法律规定,婚前保健内容:,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 行医学检查。,第八条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视网膜细胞瘤、强直性肌营养不良、遗传性痉挛性共济失调、软骨发育不全;);,(二)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三)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第二节 婚前和孕产期保健的法律规定婚前保健内容:,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第十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第十二条,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课后题)。,第九条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婚姻法,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无其他要求),第六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婚姻法,婚姻法,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法,孕产期保健:,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遣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补服叶酸),(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母乳喂养),(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孕育通)(总的母子健康手册),孕产期保健:,母子健康手册:分为孕前篇、孕产期篇、儿童篇和预防接种篇四个篇章。,1,、国家惠民利民卫生计生政策;,2,、免费提供的妇幼健康服务内容;,3,、重要的医学检查记录;,4,、健康教育知识;,5,、孕产妇的经历感受及孩子的成长记录五部分内容。主要服务于计划怀孕妇女、孕妇和,0-6,岁儿童。实现五证合一。五种颜色,456,母子健康手册:分为孕前篇、孕产期篇、儿童篇和预防接种篇四个篇,产前诊断:,1,,羊水过多、过少,2,,胎儿发育异常或可能畸形的,3,,早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4,,曾有遗传或缺陷病史的,5,,,35,岁的初产妇,产前诊断:,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第三节 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律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各级妇幼保健院以及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登记注册的医疗机构。省级妇幼保健院负责本行政区的母婴保健检测和技术指导。,(爱婴医院),母婴保健工作人员:,从事母婴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实行结扎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应当经过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保护个人隐私,第三节 医疗保健机构的法律规定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各级妇幼保健,第四节 母婴保健工作管理的法律规定,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母婴保健工作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母婴保健监督员职责,第四节 母婴保健工作管理的法律规定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第五节 法律责任,行政责任,未取得证书的,给与警告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并予以制止,出具的有关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医学技术鉴定证明、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等医学证明意见无效。,取得证书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参照非法行医罪和医疗事故罪处罚,第五节 法律责任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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