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股份公司章程(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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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章,程,第 1 页 共 38 页,目,录,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第五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六章,第七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八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九章,第一节,第二节,第十章,总那么,经营宗旨和范围,股份,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股东和股东大会,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董事会,董事,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会,监事,监事会,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通知与公告,通知,公告,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 2 页 共 38 页,第一节,第二节,第十一章,第十二章,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解散和清算,修改章程,附那么,第 3 页 共 38 页,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 总那么,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标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变更设立的股份以下简称“公司。,公司在浙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第三条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80 万股,于 2021 年 8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股份,英文名称:Zhejiang Fuchunjiang Hydropower Equipment Co.,LTD,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住所:杭州市桐庐县富春江镇红旗畈工业功能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964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标准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公司的经营宗旨:致力于洁净能源开发事业,,第 4 页 共 38 页,1,2,挑战创造极限,守护自然环境,与社会和谐开展,以独创的技术和周到的效劳,,满足客户需求。,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产、加工:水轮发电机组及,安装、水工机械设备、机电配件、化纤机械设备、金属结构件、电站机电设备、,压力容器;电站机电设备工程总承包;对外承包工程业务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那么,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10739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由发起人于 2007 年 7 月 31 日止全额认购完成。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分别为:,序,号,3,4,5,6,7,8,发起人股东姓名,浙江睿银创业投资,浙江嘉银投资,孙毅,彭建义,鲍建江,余永清,傅友爱,史国犹,认购股数(万股),600,400,6135,540,378,270,270,162,持股比例,5.5871%,3.7247%,57.1283%,5.0284%,3.5199%,2.5143%,2.5143%,1.5086%,第 5 页 共 38 页,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赵志强,房振武,郑怀勇,朱松江,陈富卿,潘定伟,杨本勇,章焕能,李刚,黄俊,董钧平,朱娟,陈岳秋,杨素琴,杨素兰,吴忠明,王华军,应青,陈春,葛军,许樟清,田建松,王光明,李春明,沈长明,李小娟,段慧梅,吴莉英,162,81,108,108,108,54,54,54,54,81,54,54,27,27,27,27,27,27,27,27,27,27,70,30,20,20,15,15,1.5086%,0.7543%,1.0057%,1.0057%,1.0057%,0.5028%,0.5028%,0.5028%,0.5028%,0.7543%,0.5028%,0.5028%,0.2514%,0.2514%,0.2514%,0.2514%,0.2514%,0.2514%,0.2514%,0.2514%,0.2514%,0.2514%,0.6518%,0.2794%,0.1862%,0.1862%,0.1397%,0.1397%,第 6 页 共 38 页,37,38,39,40,41,42,43,44,45,46,合,卢曦,陈吟,周顺叶,余燕飞,朱丽萍,杨良君,李祖亮,王荣超,陈平,陈之皓,计,10,10,60,50,10,40,10,81,200,101,10739,0.0931%,0.0931%,0.5587%,0.4656%,0.0931%,0.3725%,0.0931%,0.7543%,1.8624%,0.9404%,100.00%,第十九条,万股。,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14,964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4,964,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置或者拟购置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开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第 7 页 共 38 页,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本章程中的前款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第 8 页 共 38 页,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以下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第 9 页 共 38 页,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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