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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二节 收养制度根本原则,1,四项收养制度根本原则,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二、平等自愿的原则,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四、不得违背方案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五、尊重和保护收养秘密原则,2,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我国收养法强调保护被收养的儿童的权利,在总则中明确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并将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收养法中。,了更好地保护被收养的儿童法利益,收养法在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效力以及收养的解除等各方面均作了明确的保护性规定,表达了有利于未成年人抚养、成长原则。,3,一、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收养法第五章还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使未成年的被收养人的权益得到了更有效的法律保障。,4,二、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原则,收养关系是民事关系,基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之间的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5,三、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都应当遵守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6,四、不得违背方案生育的法律、法规的原则,收养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不得违背方案生育的法律、法规。,方案生育是我国的根本国策。,7,五、尊重和保护收养秘密原则,第二十二条收养人、送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对于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应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为了维护收养家庭等我稳定和睦,任何个人和组织都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权利。,8,六、收养制度的现实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收养制度是很有必要的。它具有以下现实意义:1、收养制度是社会亲属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局部收养制度是社会亲属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局部,在任何类型的社会里,都有与其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收养制度为其效劳。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公民间收养,有利于实现相互扶助的社会职能,发扬扶老携幼的道德风气,对实现“幼有所育、老有所养,完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和精神文明建设,都有重要意义。2、收养是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由于天灾人祸及其他原因而出现的弃儿、孤儿现象,尽管国家已建立了社会福利机构,使他们得到社会的“公养公育。但是,这些机构尚无法取代公民间的收养。此外,社会上还存在由于种种原因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孩子。因此,收养更能适应人们心理上、生活上和精神上的需求,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同时,使无子女家庭因收养而得到补充、完善,使养父母在晚年时实现老有所养。,9,收养为什么以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为原则?,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这是收养法的最高指导原则。我国收养法强调保护被收养的儿童的权利,在总则中规定“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并将这一原则贯穿于整个收养法之中。例如,收养法第四条规定了被收养人的通常范围,即孤儿、弃婴、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这三种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这些儿童若不被收养,可能影响他们的健康成长。又如,收养法第八条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再如,为了有利于孤儿和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的健康成长,收养法还规定了抚养。第十七条规定:“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这是用法律形式把我国扶助幼孤的优良传统予以肯定,以适应社会上多种情形的需要。孩子的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父母的亲属。朋友就可以抚养这些孩子,使他们得到新的温暖。这种抚养关系不产生收养关系的权利义务。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称谓不变,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0,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表达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方: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以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11,为了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我国收养法在总则局部规定了收养的五项根本原则。1、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实行收养制度的首要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许多规定表达了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的原则,比方:收养法在规定被收养人的条件方面,将以下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列为被收养的对象: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为了保证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还特别规定收养人应当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同时,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12,1、有利于被收养人的抚养、成长:,收养人必须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尽力为被收养的未成年人提供适合他们健康成长的环境。被收养人原则上只能是那些因种种原因得不到生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严禁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严禁亲生父母借送养之名一起婴儿或出卖亲生子女,违者科以刑罚 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原则上不得解除收养关系,2、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3、当事人平等自愿,4、不违背社会公德,5、不违反方案生育方案:一般情况下:有子女的人不得再收养子女,无子女的人也只能收养一人,送养人将子女送养后不得以已将子女送养为由违反方案生育再生育子女,13,1、有利于被收养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收养法2条将“收养应当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确立为根本原则之一,突出强调了建立收养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被收养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使未成年人能够在德、智、体等方面得到全面开展。,建立收养关系后,首先是改变了被收养人的亲属关系和生活环境。绝大多数被收养人都是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的身心尚未发育成熟,非常需要有一个有利于他们健康成长的良好条件和环境。,收养法中的规定,充分表达了“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这一原则。比方,在收养的成立方面,收养人必须是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人(6条);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11条);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23条);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生父母与养父母协议解除的例外(26条1款);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收养(26条2款)等。,此外,收养法第五章还对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行为,规定了制裁措施。使未成年的被收养人的权益得到了更有效的法律保障。,14,由于收养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权利,因此收养法第一章即对收养应当遵循的根本原则作了具体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收养的根本原则主要有下面几条:1、有利于对被收养人的抚养及其成长的原则。收养的目的,是要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一种人为的父母子女关系,收养关系成立后,养父母对养子女就负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纵观世界各国的收养法,各国都强调收养要有利于对被收养人的抚养,要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因而我国收养法在第一章以后的各章里,都从不同角度作了相应规定,例如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就规定,收养人应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而这种“能力,既包括经济能力,也包括精神上的能力,即收养人要具有有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物质及精神环境。,15,2、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关系的建立,必须在各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自愿达成变更人身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禁止任何违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不平等的收养,为此,我国收养法第二条规定,收养要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第十一条则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此外,收养法的其他条文的规定也表达了这一原则的精神,可见平等自愿是收养法确定的收养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原则之一。,16,3、平等自愿原则,收养关系的成立或者解除,都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必须以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的根本原则为纲领。收养法2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包括收养关系当事人在成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民事活动中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允许任何一方强迫另一方。同时,平等原则还包括男女两性在收养中的地位平等,抵抗封建立嗣制度中的男女不平等余毒的影响。收养是一种变更和创设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它主要涉及当事人亲属身份关系的变更。因此,只有建立在平等基础上的收养关系,才更为稳定。,(2)自愿原则,遵循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建立或解除收养关系的活动中,应当由当事人自愿决定、协商一致地进行,任何一方都不得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强令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根据当事人的感情和意志来决定,坚持当事人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是收养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17,3、平等自愿的原则收养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收养关系也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表达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与送养人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如果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到有资格的公证机构办理收养公证。,18,3、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收养既以建立父母子女关系为目的,因而法律规定禁止违背这一目的的收养,即不允许借收养躲避法律,也不允许借收养到达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违背社会伦理道德,更不允许假借收养买卖儿童。例如收养法第二条即明确规定收养“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此外,收养法第九条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所作的限制性规定以及公证实践中不允许隔辈收养的做法,也都直接表达了这一原则的精神。,19,4、遵守社会公德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公民应当遵守的道德标准和行为准则。因此,收养法2条将不得违背社会公德规定为一项根本原则,以保障收养关系的健康顺利开展,保障当事人双方及子女的根本利益。,收养法(修正案)中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须有法定的年龄差;将虐待、遗弃等行为作为解除收养的法定理由,都是社会公德原则的表达。,20,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表达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1,四、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收养行为不仅关系着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直接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所以,有必要从维护社会公德的立场,对收养子女的行为加以必要的制约。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表达在我国收养法中,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人不履行收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人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收养关系。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22,4、有利于方案生育的原则方案生育是一项我国将长期执行的国策,目的在于提高人口素质,改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为此,收养法明确规定,收养不得违背方案生育的法律、法规,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方案生育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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