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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教师培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解读教师培训,引言,“开办一所学校,就等于关闭一所监狱,”,(英)教育家、原教育部长萨德勒语。,这是一句具有时代气息的哲理名言。它揭示了办学校与办监狱的辩证关系,指出了现代教育与法制之间的必然联系,提出了依法办教育的重要课题。,教育法解读方案,一、教育法简介,(一,)教育法通过和实施的时间,1985年开始起草教育法,经过十年调查、研究、反复修改,于 1995年3月18日提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二)立法宗旨,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一、教育法简介,(,三)法律地位,教育法是教育的根本大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是位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下的国家基本法律之一,在整个教育法律体系中,教育法处于“母法”和“根本大法”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与刑法民法同等地位。,(三)法律地位,(四)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由于军事学校教育和宗教学校教育的特殊性,“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四)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五)教育法的作用,(,1,)确立保障中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2,)保证促进中国教育事业健康发展,(,3,)有效调整复杂的教育关系(涉及学生、家长、学校、教师、政府各部分等),(,4,)极大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五)教育法的作用,二、教育法目录预览,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第四章 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 受教育者,第六章 教育与社会,第七章 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八章 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十章 附则,(,共,10,章,84,条),二、教育法目录预览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第,“主体”,是指教育法律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或者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02,(一)主体的多样性,01,三、教育法的特点,“主体”,是指教育法律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二)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不仅确定了教育系统内部的学校、教师、学生等各主体的行为规范,而且也确定了教育系统外部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学生家长和其他公民等各主体与教育相关活动的行为规范。,调整范围包括举办、实施、管理、接受和参与教育的五大类活动,这些活动涉及到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组织)、学校、社会团体和几乎每个家庭和公民。,单纯认为教育法仅是教育部门的法,是调整学校的法,是调整教育教学活动的法,是一种认识上的误解。,(二)调整范围的广泛性,(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在现行教育法中,相当部分是以国家或教育行政机关为一方,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的,属行政法律关系。比如,儿童年满6周岁就与国家、学校、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关系。而这种关系的成立,是不需要相对一方承认就存在的。同时,也涉及到如教师聘任、学校间联合办学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此外,在国家和学校之间也存在某些经济法律关系,从而使教育法律关系呈多样性,并且往往相互交叉,使法律关系复杂化。,(三)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四)法律后果的特殊性,(1)注重保护受教育者,尤其是青少年学生。,(2)注重保护教师的特殊职业权利。,(3)注重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四)法律后果的特殊性,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02,(一)国家教育性质和方针,01,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03,四、教育活动的原则和基本教育制度,教育性质:“国家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1)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2)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3)教育公益性原则,(4)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5)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6)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7)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8)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9)推广普通话和规范字原则,(10)奖励突出贡献原则,(二)教育活动的基本原则,(三)国家基本教育制度,(1)学校教育制度(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等四个等级)。,(2),义务教育,制度,(3)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4)国家教育考试制度,(5)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6)扫除文盲教育制度,(7)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此外,教师制度也被看成是基本教育制度。),(三)国家基本教育制度,学校是组织教育活动的相对实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主体。,03,(一)学校,01,1、学校的法律地位,02,教育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04,五、教育法律关系,学校是组织教育活动的相对实体,是教育法律关系中最重,1,、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是法人。学校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2,)学校是事业单位法人,具有公益性的特点。,(,3,)学校是依据有行政法性质的,教育法,确立的,具有公共性的特点。,(,4,)学校的法律地位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表现。,1、学校的法律地位(1)学校是法人。学校自批准设立或登记注册,2,、学校的基本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权。,(,3,)招收学生权。,(,4,)学籍管理权,(,5,)对受教育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权。,(,6,)聘任并管理教师及其他职工权。,(,7,)对本单位设施和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权。,(,8,)拒绝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权。,(,9,)其他合法权益。,2、学校的基本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权。,(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04,(1)遵守法律、法规。,01,(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02,(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05,(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03,(6)依法接受监督。,06,3、学校的基本义务,(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二)教师,1、教师的法律地位,(1)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2)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3)教师必须从教于各级各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这是教师的形式特征,也是法律意义上教师概念的外延。,(4)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教育法第32条),(二)教师 1、教师的法律地位,(三)受教育者,受教育者是指在,各级各类学校的学生、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残疾人、在职从业人员和一切接受教育的公民,也就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中国公民。,1、,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2、受教育者的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的义务.(2)养成良好品德的义务.(3)努力学习的义务.(4)遵守其他制度的义务.,(三)受教育者,现行教育法的相当一部分规定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具有行政法的属性,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本身就带有行政违法性。,03,(一)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01,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02,行政法律责任是违反教育法最常见的一种法律责任。,04,六、教育法律责任,现行教育法的相当一部分规定是调整教育活动中的行政,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02,1、行政处罚,01,教育法涉及的行政处罚有10种,即:(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4)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5)取消颁发学历、学位;(6)撤销教师资格;(7)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8)责令停止招生;(9)吊销办学许可证;(10)法律、法规规定,03,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2、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纪律的所属人员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共有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二)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教育法第81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二)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 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教育法在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程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招生中徇私舞弊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做了规定。,02,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01,(三)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教育法在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对挪用、克,在新修订的,刑法,中,针对教育犯罪特点,专门设置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和,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6,条和,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6,种:,(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教育法解读方案,关于教育法律责任认定及处理办法,1、扰乱教育秩序与破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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