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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个新兴的“法种”。有关消费者、消费者问题、消费者运动及该部门法自身都是社会发展到商品经济阶段的产物。在商品经济社会,消费者是弱者。所以,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结构、内容及程序等方面,都突出了保护弱者的现代立法趋势,也体现着经济立法的社会化倾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保护着消费者个体的权益,而且保障着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整体利益。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论对个人、对国家,也无论从理论到实践,都是重要的和有意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个新兴的“法种”。有关消费,2,概述,(一),一、消费者问题,第一,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严重信息不对称。,第二,现代社会中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强弱对比:,第三,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大量使用,。,概述(一)一、消费者问题,3,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 消费关系及消费相关关系,(一)消费关系,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与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特定主体间的关系,基于消费行为和经营行为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因商品和服务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二)消费相关关系,国家、社会组织等在干预消费关系过程中与消费者、经营者之间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如国家与经营者间的监督管理关系;国家与消费者的保护服务关系;社会组织对经营者的监管关系;社会组织对消费者的服务保护关系。,非消费关系主体与消费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与消费关系有联系的社会关系,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4,三,、消费者,的界定,消法,第2条“消费者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第一,消费者是,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第二,消费者购买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务是,由经营者,提供的,。,第三,消费者是进行,生活性消费,活动的人,三、消费者的界定消法第2条“消费者是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5,讨 论:,1、为什么消费者须为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2、消费行为从何时算起?,3、何为商品?包括旧货吗?,4、何为服务?包括什么?,5、何为生活性消费?是指生活消费品的消费即为生活性消费?是否包括非生活性消费品的消费?,6、小偷是不是消费者?王海是不是消费者?,7、未支付任何对价而由经营者赠与的赠品接受者是不是消费者?,讨 论:1、为什么消费者须为自然人,而不包括单位?,6,欧盟消费品买卖指导方针,第1条(2)本指导方针中所表述的含义分别如下:“消费者”指在本指导方针规定范围内的合同中,不以其职业或经营活动为目的,而作出购买行为的所有自然人。,“出卖人”指基于一项属于其职业或经营活动范围内的合同而出卖消费品的所有自然人或法人。,“消费品”,指有体的动产标的。,产品质量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海牙商品责任准据法公约,第二条 所称商品,包括自然生产和工业制造之产品,不论其为天然状态或经加工制造,也不论其为动产或不动产。,台湾消费者保护法施行细则第四条 本法第七条所称商品,指交易客体之不动产或动产,包括最终产品、半成品、原料或零组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欧盟消费品买卖指导方针第1条(2)本指导方针中所表述的,7,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赠与,赠与财产如有瑕疵,,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8,案例讨论,2001年lO月21日中午1时许,在镇江打工的曹炳春,与好友用餐完毕后,一行三人来到了镇江某大酒店。到了大酒店后,他们径直上了二楼的休闲大厅休息。约4时左右,曹炳春接到家中电话,让其回家。曹和二位好友打过招呼后,一手拿着香烟,一手拿着打火机,转身下楼准备回家了。当曹下到楼梯中间平台,正准备转身下一楼去时,脚下一滑,身体一歪,倒向楼梯,并顺着楼梯滚到了一楼大厅。摔倒后再怎么也爬不起来,服务员见状就匆匆上楼将其二位好友叫下楼,他们急忙将其送至医院,经检查,左股骨近端粉碎性骨折,需立即住院治疗。10月26日,医院为其行了左股骨切开复位Y钉内固定手术,右髋人字石膏外固定。经一年的医疗与休养,曹基本上痊愈,但走路时总是一瘸一拐。经鉴定,其左髋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达25,左下肢比右下肢缩短3厘米,其损伤达到十级伤残。经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多次到实地进行调查,发现该酒店的楼梯处,在灯光、护栏、安全提示等方面存在不安全的隐患。,2002年10月曹向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起诉,以酒店“楼梯护栏不符合建筑要求”、“光线较暗”、“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请求判令酒店支付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补助费、后续治疗费等共计41656元,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曹炳春是否是消费者、引发曹滑倒致残的楼梯是否符合相关的建筑标准两个方面。,案例讨论 2001年lO月21日中午1时许,在,9,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二)调整方法特殊性,(三)私法关系社会法性,(四)规范的强制性,(五)效力的复合性,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特征(一)调整对象的特定性,10,消费者权利(一),消费者权利的特征:,第一,,是消费者所享的权利,即消费者权利是与消费者身份联系在一起。,第二,,是法定权利,任何人对其权利行使不得进行限制。,第三,,是法律基于消费者弱者地位而特别赋予的权利。,消费者权利(一)消费者权利的特征:,11,消费者权利的由来及发展(二),消费者权利的概念最初是由美国总统肯尼迪提出来的。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总统向美国国会提出了一份“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提出4项权利:即获得安全商品的权利;正确了解商品的权利、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及就与消费者有关的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作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提出消费者在其人身或财产受损害时的要求补偿的权利,即消费者的索赔权。,消费者权利的由来及发展(二),12,消费者权利类型,我国1993年规定消费者享有9 项权利:安全权、知悉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结社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消费者权利类型我国1993年规定消费者享有9 项权利:安全,13,讨论:消费者安全权法律渊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请求权依据,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仿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讨论:消费者安全权法律渊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请求权依据,14,侵权法之请求权依据社会安全义务,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侵权法之请求权依据社会安全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15,合同法上之请求权依据附随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上之请求权依据附随义务,16,消费者安全权与经营者的社会安全义务?,德国之,社会安全义务,是指开启或持续特定危险的人所应承担的、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具期待可能性的防范措施,以保护第三人免受损害的义务。,个案判断原则,:,社会安全义务不能被一般地确定,而只能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相当性原则,:,在危险实现的可能性、损害的严重程度和降低危险所需要的费用之间,必须存在一个适当的关系,期待可能性原则,:,社会安全义务仅限于“一个明智的、考虑周到的、在合理范围内的谨慎的人,所应采取的,必要的且足够的防止他人受损的措施,。”即,采取何种预防措施还取决于对义务人采取该措施的期待可能性。,信赖原则,:,潜在的加害人注意水平的确定的基础是,潜在的受害人人群的一般的危险认识和危险预防能力。,消费者安全权与经营者的社会安全义务?,17,案例讨论,王利毅、张丽霞之女在上海银河宾馆遇难(2001年3月31日法院公报),问:如何设定请求权依据?,问:经营者之社会安全保障义务范围有多大?,案例讨论王利毅、张丽霞之女在上海银河宾馆遇难(2001年3月,18,转基因食品是如何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上海朱女士发现在一种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雀巢产品外包装上并没有注明“转基因”标识,于是,她把雀巢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尊重中国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是我国内地消费者因食品没有“转基因”标识,状告食品生产商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第一案。年月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转基因食品是如何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上海朱女士发现,19,联合国生物安全议定书明确赋予各国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这种权利在许多国家已经得到落实,比如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超市,转基因食品的成份、原料、产地等,标识的非常清楚、详细,一目了然,让消费者自由选择。,美国食品标签条例,食品标签上必须标明该食物在成分或营养物质含量方面的明显改变以及所含的已知过敏原;还必须告诉消费者食用该食物可能引起的后果。,国家卫生部2002年发布的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食品产品中,包括原料及其加工的食品含有基因修饰有机体和表达产物的,要标注转基因XX食品或以转基因XX食品为原料”。,联合国生物安全议定书明确赋予各国公众对转基因食品的知情权,20,讨论:,我国现有消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之规定的缺陷?,对于经营者之不作为侵权如何认定?,讨论:我国现有消法关于消费者知情权之规定的缺陷?,2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消费者提供了不同民法的保护措施了吗?,第三十五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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