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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视野下的法概念一、法人类学,1,一、法人类学视野下的法概念,法律人类学是文化人类学的一门分支学科。它运用文化人类学的理论与方法,通过对初民社会法律文化的研究,来寻求对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的一般性理解。,一、法人类学视野下的法概念法律人类学是文化人类学的一门分支学,2,法的概念,0,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初民社会、不存在国家的氏族组织中存在法,各种积极的、具有灵活性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准民法”;,具有灵活性和适应力的、消极的法律规则、部落禁律和禁忌的“准刑法”。,法的概念0马林诺夫斯基原始社会的犯罪与习俗,3,A,霍贝尔,原始人的法,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力量来规范那个人和团体的行为,并对违反既定社会规范行为予以禁止、补救和惩罚。,包括:(,1,)特殊的强力(,2,)官吏的权力 (,3,)规则性,原始法是一种非国家法、是文化的一个方面,,A霍贝尔原始人的法用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力量来规范那个人和,4,B,鲍斯皮西尔“,制度化的社会控制”,(,1,)将法与合法权力联系,(,2,)第一次明确提出了法是制度化的社会控制,(,3,)将非制度化的社会控制排除在法外,B鲍斯皮西尔“制度化的社会控制”(1)将法与合法权力联系,5,鲍哈纳,“法是习惯的再制度化”,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鲍斯皮西尔混淆了法与习惯的区别,将法与习惯区别开来,鲍哈纳“法是习惯的再制度化”马林诺夫斯基、霍贝尔、鲍斯皮西尔,6,C,拉德克里夫,.,布朗,“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明确将法与国家联系起来,从文化人类学过渡到法律人类学,C拉德克里夫.布朗“政治上组织起来的社会”明确将法与国家联系,7,格里费斯,“对人类学法的概念的整合”,社会控制分工的闭联集,0,A,B,C,无分工 权力 制度 国家,格里费斯“对人类学法的概念的整合”社会控制分工的闭联集0AB,8,昂格尔三种法概念,相互作用的法律习惯法,官僚法,严格的法律,昂格尔三种法概念相互作用的法律习惯法,9,法律,社会,二、法律的多元主义,法律应该有多种中心、多个层次,在一定的条件下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人们适用的法律规范,而不能仅仅包括法律规范,还包括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的行为规则,古典多元主义,新法律多元主义,殖民地,现代西方,法律社会二、法律的多元主义古典多元主义新法律多元主义殖民地现,10,国家法,非国家法,书本中的法,行动中的法,非国家的法,国家法非国家法书本中的法行动中的法非国家的法,11,韦伯:国家、学校、教会都存在法,法是由特殊机构“特殊的工作人员”执行,将法与合法性联系,法受到“身体的和,心理,的”强制力保证,韦伯:国家、学校、教会都存在法法是由特殊机构“特殊的工作,12,马考利:“私人政府”的法,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私人政府,公司、超市的保安警察、行业协会的行规黑社会组织,马考利:“私人政府”的法非政府的社会组织私人政府,13,图博纳:没有国家的全球法,(,1,)全球化的两种含义,克林顿主义的全球化(康德“世界主义”)美国的世界霸权,(,2,)艾利希社会学意义上的全球化,A,界限,B,法律渊源,C,缺乏独立性和稳定性,D,缺乏统一性,图博纳:没有国家的全球法(1)全球化的两种含义,14,千叶正士(法律的三重二分法),1,、与法律认可权威不同:官方法和非官方法,2,、实证规则对原理性价值:法律规则和法律原理,3,、人类社会法律的不同起源:固有法和移植法(对非西方国家尤为重要),千叶正士(法律的三重二分法)1、与法律认可权威不同:官方法和,15,三、与硬法(有效法)相对应的软法,软法,(,概念,),:没有国家强制力约束的,但在事实中存在的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意义:,1,、非西方国家历史断裂无法形成法律自洽。,统一习惯法运动,罗马法复兴、宗教改革和文艺复兴的三,R,运动,西方法律一元化下的自洽一体的法律自治体系(官僚科层制),2,、关注社会历史事实。,纯粹的规范主义或者概念游戏式的研究已经走进死胡同,三、与硬法(有效法)相对应的软法软法(概念):没有国家强制力,16,两类软法(角度性失效的法),吸纳挑战机制下,的软法。无论西方法的体系制定的多么精致,它也不可能为社会现实的所有可能方面作好准备。如果自恰的规范结构真的能保持一致,那就要求它本身具备一种机制,来解决社会现实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发起挑战所引起的矛盾和冲突。这样一种机制我将称之为吸纳挑战机制。,被法律化了的各种政策包括党委和政府联合文件;,法律观念,法律技术 如“拟制”、“衡平”、“妥协”等吸纳社会的挑战。,拒斥挑战机制下,的软法,规范与事实相分离原则,以法律对抗社会的自洽体系。,软法律往往具有法律的外型却不具有法律的实质,宪法是其典型代表。,两类软法(角度性失效的法)吸纳挑战机制下的软法。无论西方法的,17,四、现实主义法学:法官实际怎么作出判决(打破法律基本神话),弗兰克,法律裁判既不是由法律规则决定,也不是依据演绎推理来进行的,是法官在裁判中“发现”和创造的(法律心理分析),1.,困惑与沉思。,法官面对案件事实,(,是什么、该如何解决,正当的结论是什么,),所产生的心理活动,再通过“逆向思维”予以解释与说明。,2,直觉与预感,尝试性顿悟。引起预感的各种外部因素,(,法典条文、判例、生理冲动、成见、反感等,),对法官个性,(,性格、爱好、偏见、习惯等的总和,),的刺激。法官的非理性因素,3,.,顿悟的检验。,法的发现是沉思,顿悟,判断,决定,表达的重复回旋。,四、现实主义法学:法官实际怎么作出判决(打破法律基本神话)弗,18,判决公式,S(stimulus,围绕法官和案件的刺激),P(Personality,个性,)=D(,判决,),R(,规则),SF(Subjective fact,主观事实,)=D(,判决,),。,判决公式S(stimulus,围绕法官和案件的刺激)P(P,19,链接:,世纪审判,主角辛普森或面临终身监禁,美联社说,事后传出的一段录音中,数名拉斯维加斯警官笑称,如果调查“杀妻案”的洛杉矶警察不能“搞定”辛普森,他们能。,庭审后期,辩护律师一度对影响裁决的陪审员选择程序表达担忧,认为一些对“杀妻案”审判带有倾向性看法的陪审员可能将这一案件视为“纠正错误”的机会。,为此,法庭在陪审员挑选过程中特意作了一项问卷调查,把答卷中显示带有或者可能带有“偏见”的人排除在陪审团以外,同时要求陪审员确保审议时不把两起案件联系起来。,链接:世纪审判主角辛普森或面临终身监禁 美联社说,事后传,20,弗兰克还通过统计数字来证明法官的个性对判决的影响。,根据,1914,年,-1916,年对纽约市治安法院几千个轻微刑事案件处理的调查,结果表明治安法官在其处理同类案件时的差别达到惊人的程度。在送交一个法官处理的,546,个被控酗酒的人中,他只释放了一人,而其他人,(,约,99%),均有罪,;,而在由另一法官审理的,673,个被控酗酒的人中,531,人,(,即,79%),是无罪的。在扰乱秩序行为案件中,一个法官只释放,18%,的人,另一个法官则释放了,54%,的人。这也就是说,在前一个法官手中,受审人只有,1/5,的获释机会,而在后一个法官手中,会有,1/2,以上的获释机会。调查报告的结论是,这些数字表明,审判是因人而定的,它反映了治安法官的脾气、个性、教育、处境和个人特点。,弗兰克还通过统计数字来证明法官的个性对判决的影响。根据191,21,法律在本质上不是科学,而是经验,一种司法中心主义,霍姆斯:,经验包括历史和现实的,持不可知论。,法律是一种实际的事情,必须在实际的力量中,发现它自己本身,裁定的正义性和合理性来自于为我们所需的社会目的。,将来法律的主宰是经济学家和统计学家,法官决定,2,2,5,,关注法官行为,对于律师而言,关注法官将如何行为。,法律在本质上不是科学,而是经验一种司法中心主义霍姆斯:经,22,规则怀疑论,卢埃林,拒绝为法律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将法律理解为“关于争端所作的这些事,这种合理的对于争端的处理,就是法律要做的事情那些负责如此行为的人,不论他们是法官、治安官吏、法务职员、狱吏还是律师,他们都是为法律服务的官员。这些官员对于争端所作的,就是法律本身”,法官实际是在凭感情、凭“预感”而不是凭推理作出的判决。,一顿合适的早餐就可能对制作判决起决定性作用,这被戏称为现实法学的腹痛,规则怀疑论卢埃林拒绝为法律给出一个明确的定义,而将法律理解为,23,五、行为主义法学,布莱克:法是政府的社会控制,行为,是现实的可变方面。,一切事物都在行为,,不论它是否有生命,不论它是分子,还是有机体、行星或人。社会生活,家庭、组织、城市、友谊、会谈、政府和变革,也在行为(社会生活是主体,即社会生活在变化)。,五、行为主义法学布莱克:法是政府的社会控制行为是现实的可,24,纵向方向,:运动方向,向下指向的法律多(或重)于向上指向的法律,穷人对富人的犯罪更多,向下的指控多于向上的指控,一旦指控转向较高等级的人,法律甚至可能会自动缩小其先前的管辖权。如武术审判,要打赢一场矛头向上的官司要比打赢一场矛头向下的官司也更困难。,赔偿和刑罚也是相应地变化,较高等级,较低等级,向下移动,向上移动,纵向方向:运动方向向下指向的法律多(或重)于向上指向的法律较,25,在司法的每个阶段,在每种法律环境中,矛头向下的案件总是比矛头向上的案件更有利,低等级的人们很少因希望赢而,提出诉讼,,除非对手与自己在财产和权力上相差无几,如果,法官,或其他官员的社会等级高于某诉讼人,他就较少可能认为该诉讼人的案件是合理的。,在有,陪审团,审判的案件中,如果案件的一方当事人不如陪审员富有,他就处于不利地位;反之,则处于有利地位。,在司法的每个阶段,在每种法律环境中,矛头向下的案件总是比矛头,26,纵向距离,假设违法者的等级不变,法律则随受害者的等级而变化,在传统的印度社会,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随着受害者种姓的提高而增加。(性别),例如,对杀死,刹帝利,第二种姓,的赎罪苦刑就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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