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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节 保险监管概述,一、保险市场监管的定义与部门,保险监管、行业自律和企业自控存在一定的关系,保险监管是政府为保护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对保险业依法监管管理的行为;,行业自律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条件下保险企业组织的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同业公约和章程以相互约束、维护保险行业整理利益的行为;企业内控则是保险企业在国家法律和行业规定允许的范围内为维护本企业利益而采取的行为。,二、保险监管的目的,保证保险人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防止保险欺诈;弥补自行管理的不足。,三、保险监管的方式,1,公示主义。公示主义亦称公告管理,是国家对保险业最为宽松的一种监督管理方式,适用于保险业自律能力较强的国家。其含义是国家对于保险行业的经营不进行直接监督,而将其资产负债、财务成果及相关事项公布于众的管理方式。,2,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亦称规范管理,是由国家通过颁布一系列涉及保险行业运作的法律法规,要求所有的保险人和保险中介人必须遵守,并在形式上监督实行的管理方式。,3,批准主义。批准主义亦称实体管理,是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在制定保险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保险法规所赋予的权力,对保险业实行的全面有效的监督管理措施。其监管的内容涉及保险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其监管的内容具体实际,有明确的衡量尺度,是对保险业监管中最为严格的一种。,第二节、保险市场监管的内容,保险监管内容的基本内容包括保险组织的监管、保险经营的监管、保险财务的监管和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四个方面。(一)市场准入和退出的监管:,1,保险组织形式:保险组织是依法设立、登记,并以经营保险为业的机构。我国保险组织的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形式。,2,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1,)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一是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二是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三是有合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是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五是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2,)设立保险公司的一般程序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3,保险公司的变更,保险组织的变更包括保险组织的合并、分立、组织形式的变更及其他事项变更。,4,保险公司的终止,保险公司的终止分为保险公司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三种形式。,(二)保险经营的监管,1,保险经营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的监管。,3,保险人恶性竞争行为的禁止。,4,再保险经营与本国民族保险业的保护。,5,承保责任限额的规定。为了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必要通过保险公司业务量的限制控制其责任限额,从而分散风险,稳定经营。,(三)保险财务的监管,1,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是指保险组织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能力。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实际偿付能力为其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保险公司的实际资产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数额,其中,保险公司的资产是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之和;保险公司的负债是流动负债与长期负债之和;法定余额是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最低数额,即最低偿付能力。最低偿付能力应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不同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不同,因而也就不一样。,2,各种保险准备金的监管。,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按法律规定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保险准备金依其用途不同,体现在下述指标监管上:,(,1,)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由于寿险业务一般属于长期业务,非寿险业务一般一年一保,因而,非人寿保险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当年承保业务的保险单中在下一年度有效保单的保险费。我国,保险法,规定,对经营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从当年自留保险费中提取,50,作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则应当按照有效的人寿保险单的全部净值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应当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原因是:保险事故已经发生,被保险人已经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申请,但保险公司对赔付与否或赔付额尚未决定;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或者给付申请。,(,3,)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管。保险保障基金属于保险组织的资本,主要是应付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提取保险保障基金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的需要。,3,公积金。公积金是保险公司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保险公司提取公积金,是为了用于弥补公司亏损和增加公司资本金。按其来源不同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根据,公司法,和,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当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4,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规定。保险资金运用是现代保险业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同时,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企业。其资金运用状况,直接影响着公司的赔付能力,因而许多国家的保险费都对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原则、范围、比例和方向等作了明文的限制性规定。,(四)保险中介人的监管,保险中介人的监管是指对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的监管。,1,保险代理人的监管,(,1,)保险代理人的类型与组织形式,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2,)保险代理人的设立,第一,资格认定。,第二,设立程序。保险代理公司设立的基本释序一般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3,)保险代理人的执业管理。,2,保险经纪人的监管,(,1,)我国保险经纪人的性质与类型,在保险市场中,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我国对保险经纪人采用两种分类标志,一是按承保业务的顺序分为原保险经纪公司和再保险经纪公司;二是按资本金性质不同分为中资保险经纪公司、外资保险经纪公司、中外合资保险经纪公司。,(,2,)保险经纪人的设立,第一,保险经纪人的从业资格。,第二,保险经纪人的设立条件。,第三,保险经纪人的设立程序。保险经纪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一般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四,禁止恶意代理。,第五,合法的佣金。包括:代为投保人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的,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收取佣金,不得向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收取报酬;为被保险人代办索赔等手续,由被保险人支付佣金;同时,保险经纪公司的佣金标准应在保费收据中列明,保险经纪公司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佣金标准。,第六,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经纪公司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分出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七,接受保险监管。包括:接受中国保监会对保险经纪公司实行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制度;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定期报送业务和财务报表。,3,保险公估人的监管:(,1,)我国保险公估人的性质与类型:保险公估人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专门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向保险当事人合理收取费用的公司。在我国保险公估人限于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按资本金性质不同分为中资保险公估公司、外资保险公估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估公司。,(,2,)保险公估人的设立,第一,保险公估人的从业资格。,第二,保险公估人的设立条件。,第三,保险公估人的设立程序。保险公估公司设立的基本程序一般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第四,遵循诚信、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第五,保守商业秘密。当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其他保险关系人及时、准确地向保险公估公司提供有关保险标的的资料时,保险公估公司有义务为其保守商业秘密。,第六,公估报告的真实性和要素性。,第七,依规定收取公估费。即保险公估费用标准,依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从理论上说,保险公估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但实际上通常由保险人支付,不过,当发生争议以至诉讼时,则通常由败诉方支付。,第八,独立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公估公司的过错,给保险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估人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九,接受保险财务和业务的监管。包括: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定期报送业务报表和财务报表;接受其对保险公估公司实行检查制度,从而,要求保险公估公司应将各类财务原始凭证、勘察原始资料、保险公估报告及其他重要文件保存至少,5,年,以备其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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