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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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物业管理条例?简析,2021年6月,2003年6月8日,国务院公布了?物业管理条例?。?条例?的公布,是我国物业管理开展历史上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标志着我国物业管理进入了法制化、标准化开展的新时期。,一、?条例?的立法过程,1999年4月,建设部成立?条例?起草小组,开始?条例?的起草工作。在?条例?起草阶段,起草小组主要作了以下工作:,收集有关资料,了解国内物业管理的立法情况,开展立法调研,掌握第一手材料,进行专家论证,研讨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广泛征求意见,以求彰显民意,二、?条例?的指导思想和立法原那么,?条例?在坚持民法根本原那么和立法规定的原那么下,突出了开展为重、平衡利益、保护弱者的立法理念。?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强调保护业主的财产权益,协调单个业主与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关系;二是强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效劳和被效劳的关系;三是强调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公平、公开和协商方式处理物业管理事项。,?条例?在立法过程中,主要遵循以下几个根本原那么:,物业管理权利和财产权利相对应的原那么,在我国?物权法?当时尚未出台的情况下,?条例?吸收了兴旺国家成熟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理论,对业主权利义务的规定,其实就是明确了业主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对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的规定,是基于业主拥有的财产权份额,将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相应建立在对自有房屋拥有的财产权根底之上。,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那么,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条例?既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业主大会的职责及其涉及业主共同利益事项的表决、个别业主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行为、有关政府部门行政监督管理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也对建设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物业管理相关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详尽规定。在处理行政处分和承担民事责任关系方面,?条例?设定的法律责任充分表达了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原那么。,现实性与前瞻性有机结合的原那么,?条例?注重保持法规、政策的持续性和适度性,对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如业主自律、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等制度,予以保存。?条例?注重肯定实践成果,将在实践中积累的良好经验等,如主管部门对业主大会的指导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做好物业接管验收等,确立为法律标准。对于如何解决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如开发企业不交纳未售出物业的物业管理效劳费用、任意扩大物业管理企业的治安责任、公用事业单位向物业管理企业转嫁责任等,?条例?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贯穿开展的指导思想,设立的业主大会、强制性维修养护等制度,符合市场经济的根本规律,符合未来立法趋势。,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那么,我国各地区的物业管理开展很不平衡,沿海地区与中西部地区,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在物业管理市场发育程度、市场环境、管理效劳水平等方面差异较大。?条例?在坚持法律制度统一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对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分业经营、物业管理区域划分问题仅作出原那么性规定,有的规定的具体执行方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三、?条例?创设的法律制度,?条例?就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的组成、职责和行为规那么,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的法律关系,业主处理财产共同利益的方式等,创设了业主大会、业主公约、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职业资格、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七项物业管理的根本制度具体内容第三章。学习和贯彻?条例?,关键在于要准确把握?条例?所创设的法律制度的内涵。,尊重和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利,物业管理的根底是业主的财产权。对物业进行管理是业主行使财产权的行为。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管理只是业主管理自身物业的方式之一,业主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采用其他方式,比方自我管理,或者将保洁、绿化等各项时区直接委托专业公司。?条例?本着尊重业主财产权利的原那么,并不强制业主必须实行物业管理,而只是标准实行物业管理时各方的行为。当然,随着社会对物业管理认同感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业主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来管理物业。,?条例?充分尊重和维护业主的财产权利。但凡依附于财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均遵循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根本原那么,强调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是效劳与被效劳的关系,保证业主充分行使财产权。对于业主的共同利益,也有业主在民主协商的根底上自行平衡。?条例?对业主财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还表达在对侵害业主财产权的救济上。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该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或利用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局部由业主大会决定使用。这充分表达了保护业主权益的立法精神。,建立业主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共同财产和共同利益是构成业主之间联系的根底。业主共同财产的管理和共同利益的平衡,需要民主协商的机制来实现。业主一旦共同决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就将共同财产的管理置于整体的共同契约中。共同契约就必然要在单个业主利益的分散性与整体业主利益的协调性之间实现均衡;业主参加共同契约就意味着要遵守少数服从多数的原那么。,业主大会制度和业主公约制度,目的就是建立业主民主协商、自我管理、平衡利益的机制。业主大会是表达业主意愿、实现业主利益均衡的组织形式,其根本的议事准那么就是民主协商。业主公约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是业主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那么,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业主公约是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权利与义务的自律性标准,是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一些重大事务的共同性约定,是调整业主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根底性文件。通过业主公约,建立物业共同关系人的行为准那么,可以形成良好的共同财产管理、共同利益均衡秩序。,?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共同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问题,有的是由?条例?所标准的,有的是由其他法律法规所标准的。物业管理活动各方面主体也应当遵守其他法规、法规规定的行为标准。?民法通那么?、?合同法?、?公司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制度,都是标准物业管理活动的法律依据。所以,在贯彻实施?条例?中,不仅要学习领会?条例?的内涵,还要学习和贯彻好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比方物业的质量问题。业主购置物业,形成与建设单位之间物业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法律法规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建造过程中的质量责任。尽管业主在物业交接后才发现物业质量问题,但原来的法律关系在物业管理阶段仍然存在,业主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妥善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物业管理活动中大量的是处理民事关系,应当通过设定规那么,由当事人自行调节和通过司法程序调节。对这些民事关系,不宜采取政府行政措施进行调节。?条例?对不产生外部影响、不涉及公共利益的纯私人事务,不设置政府行政管理权;对不属于政府行政职责的事务,不设定行政规那么;对应当由业主自行处理的职务,不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同时?条例?明确界定了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行为与民事违约、民事侵权行为的界限,对但凡能够通过民事责任解决的,不再设定行政处分;对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有同时构成民事违约或侵权的行为,那么坚持损坏赔偿优先的原那么。,市场规那么的完善是市场主体行为标准的根底。物业管理的开展从根本上取决于市场规那么的完善和市场机制的良性运行。?条例?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那么,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竞争机制、物业效劳的定价、物业效劳合同等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的目的,就是培育市场,充分发挥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条例?是一部表达政府转变职能的行政法规。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的精神,主要应把完善市场机制放在重要的位置,切实转变职能,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不扰民,管好政府该管的事,并简化手续,方便群众。,四、?条例?主要内容简介,第一章 总那么,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 物业管理效劳,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维护,第六章 法律责任,?条例?的法律责任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共存。物业管理本质是一类特殊的民事关系,即使在其中的一方主体广阔业主中,还存在着单个业主利益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冲突。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违法行为往往损害的是多数业主的公共利益,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要服从行政机关的监督,因此物业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多数都构成民事违法和行政违法两个方面。?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对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以规定民事责任的方式来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目的,是?条例?中法律责任涉及的一个特点,表达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新理念。国家行政机关由直接的干预者变成宏观的管理者,通过为社会生活主体设定科学的行为规那么、责任体系,让社会主体自己判断是非,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为了处理好行政处分和承担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条例?在设定法律责任时遵循了以下原那么:但凡能通过承担民事责任解决的,不再设定行政处分的原那么;确实涉及违反行政管理规定,损害公共利益,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那么优先保证民事责任的承担,以充分表达优先保护全体业主利益的原那么。,表达了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原那么。由于物业管理中涉及到单个业主和全体业主共同利益的矛盾,当业主的某些违法行为损害全体业主共同利益时,由业主先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然后再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那么,第七十条是关于?条例?生效日期的规定,明确?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实施。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一般原理,?条例?生效以前的物业管理活动,不适用?条例?的规定。之所以在公布日期和实施日期之间留出一段时间,是考虑到物业管理是一项关系到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大事,需要有一段时间被各方所了解和熟悉。同时,在?条例?公布之前,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公布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以标准本地方的物业管理活动,?条例?公布以后,这些地方法规和规章中存在的与?条例?不相符的规定都必须作相应的修改。同时,这段时间也是宣传教育的时间,由于物业管理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只有让广阔群众都了解、熟悉?条例?,才能更好的保证本?条例?的贯彻、施行。,五、?条例?确立的根本法律关系,业主相互之间的关系:,业主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物业管理本质上是业主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业主对自己的房屋套内局部独立享有所有权,离不开楼梯、电梯、供水、供电、供气、中央空调等他设施设备这些共用局部,也离不开对建筑物所占土地的共同使用。正由于业主之间这种不可分割的物上的关联关系,多个业主之间形成了共同利益和共同事务。?条例?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充分考虑既尊重单个业主意愿,又维护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确立了业主大会制度。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按照?条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规定的程序作出的决定,包括业主公约等,视为全体业主的共同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通过这些规定,保证业主大会能够切实负担起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职责。业主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同样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条例?明确规定,业主应当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效劳费用等等。,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之间的关系,物业管理企业,是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民事主体。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完全平等,双方通过签订物业效劳合同,形成了物业管理企业效劳、业主支付效劳费用的等价交换关系,是一种真正的民事行为。而民事行为最根本的原那么就在于其主体的平等性和行为的自愿性。主体平等,说明双方不是主与仆、管理与被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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