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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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经营行为,保护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活动当事人正当权益,促进保险业主动参加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法。,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3页,养老保障管理定义,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养老保险企业,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同意设置并依法登记注册商业养老保险企业。,第三条,本方法所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是指养老保险企业作为管理人,接收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它社会组织等团体客户和个人客户委托,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资金管理服务,包含方案设计、薪酬递延、福利计划、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事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4页,第四条,养老保险企业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该恪遵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要求,遵照公平、公正标准,维护客户正当权益,老实守信,勤勉尽责。,养老保险企业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该充分了解客户需求,遵照风险匹配标准,充分发挥养老保险企业在账户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和年金给付等方面综合优势,向客户提供适当产品和服务。,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5页,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要求,对养老保险企业养老保障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推行监管职责。,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勉励养老保险企业在有效控制风险前提下,依法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创新。,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6页,第二章 业务规范,第七条,养老保险企业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该具备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科学投资决议体系以及规范业务操作流程。,第八条,养老保险企业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能够在全国范围内展业,但应该具备与,展业活动相适应客户服务能力,。,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7页,受托管理协议,第九条,养老保险企业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方法要求,与客户签署受托管理协议,就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受托管理协议应该包含以下基本事项,:,(一)客户资金,初始金额及其后续增减事宜,;,(二),投资范围、投资限制和投资百分比,;,(三),投资策略和管理期限,;,(四),客户资金管理方式和管理权限;,(五),各类风险揭示;,(六)客户账户信息提供及查询方式;,(七)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八)管理费用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九)其它服务内容及其费用提取、支付方式;,(十)协议解除和终止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清算返还事宜;,(十一)违约责任和纠纷处理方式;,(十二)中国保监会要求其它事项。,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8页,账户隔离,第十条,养老保险企业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该建立,独立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对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应该遵照,专户管理、账户隔离和单独核实,标准,确保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独立于任何为基金管理提供服务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固有财产及其管理其它财产。,专户管理,是指对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建立对应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并开设专门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进行管理。,账户隔离,是指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应该与养老保险企业本身及其管理任何银行资金账户和资产类账户实现完全独立分离。,单独核实,是指对每个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单独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并提供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等财务报表。,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9页,受托人职责,第十一条,养老保险企业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该推行以下职责:,(一)建立、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账户信息,并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提供账户查询服务;,(二)制订基金投资策略并进行投资管理;,(三)定时估值并与资产托管人查对;,(四)监督基金管理情况;,(五)计算并办理待遇支付;,(六)定时编制并向委托人提供养老保障管理汇报;,(七)妥善保留养老保障管理相关统计;,(八)国家要求和协议约定其它职责。,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10页,职责负担与分担,第十二条,养老保险企业能够,自行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各项工作,也能够委托其它合格金融机构负担部分管理人职责,,但应该对其承接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负担最终责任。,养老保险企业委托其它合格金融机构负担部分管理人职责,应该与选聘金融机构签署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11页,管理形式单一客户与集合客户,第十三条,养老保险企业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能够采取以下形式:,(一)为,单一客户,办理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二)为,多个客户办理集合,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养老保险企业采取,方式(一),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受托管理客户资金,初始金额不得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12页,销售产产品汇报,第十四条,养老保险企业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该,开发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并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汇报,。,产品汇报材料包含以下文件:,(一),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汇报报送材料清单表,,加盖企业公章;,(二)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协议文本,;,(三),投资账户说明书,;,(四)总精算师申明书;,(五)法律责任人申明书;,(六)产品可行性汇报;,(七),财务管理方法;,(八)业务管理方法;,(九)中国保监会要求其它材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13页,主要内容变更汇报,第十五条,养老保障管理,产品主要内容发生变更,,养老保险企业应该在,销售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变更汇报。,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属于产品主要内容变更:,(一)产品名称变更;,(二)管理人变更;,(三)管理费费率上调;,(四)主要投资政策变更;,(五)中国保监会要求其它情形。,产品变更汇报材料包含以下文件:,(一)变更汇报;,(二)变更汇报报送材料清单表;,(三)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对比说明;,(四)产品变更包括文本(包含协议文本、投资账户说明书等);,(五)总精算师申明书;,(六)法律责任人申明书;,(七)中国保监会要求其它材料。,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14页,产品名称,第十六条,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名称应符合以下格式:养老保险企业名称说明性文字养老保障管理产品。其中养老保险企业名称能够用全称或简称,说明性文字由各养老保险企业自定,字数不得超出,10,个。,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15页,投资账户开设,第十七条,养老保险企业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产品汇报后,能够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开设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养老保障管理产品投资账户开设比照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开设相关要求执行。,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16页,托管,第十八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应该实施,第三方托管制度。,养老保险企业应该委托独立资产托管人并签署资产托管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由其,保管资产、开立账户、负责清算交割、资产估值、投资监督、数据查对、信息披露、支付,等事务。,资产托管人资格、职责、选择等相关事项比照中国保监会资产托管相关要求执行。,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17页,完全积累管理,第十九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采取,完全积累账户制管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运行所得收益,全额计入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各类账户。,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18页,管理费用,第二十条,养老保险企业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该依据管理协议约定收取管理费用。管理费用能够包含以下项目:,(一),初始费,。初始费是养老保险企业受托管理资金进入基金管理专户时一次性扣除管理成本。,初始费按照当期缴费总额一定百分比收取,。,(二),管理费。,管理费是养老保险企业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账户管理、投资管理、待遇支付等服务运行成本。管理费每年按照,当年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一定百分比收取,或依据管理形式及服务类型采取定额收费形式收取。,(三),托管费,。托管费是资产托管人为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提供基金托管服务运行成本。,托管费每年按照当年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一定百分比收取。,(四),解约费,。委托人提前解除养老保障委托管理协议,养老保险企业能够按照解除协议时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净值一定百分比一次性收取解约费。养老保险企业应依据协议存续期限设置递减解约费百分比。,养老保险企业为个人受益人设置,个人账户,,,个人受益人退出,,应该经过委托人提出退出申请,养老保险企业能够按照受益人个人账户净值百分比一次性收取解约费。养老保险企业应依据个人账户存续期设置递减解约费百分比。,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19页,账户设置,第二十一条,养老保险企业能够为团体委托人设置,公共账户,,用以统计委托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等账户信息。如存在个人受益人,能够分别为受益人设置,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下能够,分设团体缴费账户和个人缴费账户,,分别统计团体缴费和个人缴费缴费明细及其投资收益等账务信息。,第二十二条,养老保险企业为个人受益人设置个人账户,应该,与委托人明确约定权益归属标准和领取支付条件,,其中对于个人受益人本人缴费部分,应该全额计入个人缴费账户。,委托人为团体客户,个人受益人离职后,其个人账户能够在原养老保障管理基金管理人设置保留账户继续管理。,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20页,投保资料,第二十三条,养老保险企业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该要求团体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一)经董事会决议或民主程序经过养老保障管理方案,或相关政府部门对养老保障方案批复、核准文件;,(二)全部受益人名单和身份信息。,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无须进行个人账户分配,,,上述材料(二)可免于提供;,如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只有个人缴费,无团体缴费,上述材料(一)可免于提供。,养老保险企业开展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应该要求,个人委托人,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信息;,(二)个人资金账户信息。,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21页,协议解除,第二十四条,养老保障管理业务团体委托人,提前解除协议,时,养老保险企业应该要求其提供已,通知受益人解约事宜有效证实,,并按照,委托人要求与权益归属标准处理养老保障管理基金,。,养老保障管理业务个人委托人提前解除协议时,养老保险企业应该在扣除解约费后,以银行转账方式将个人委托人资金余额划拨至个人委托人本人银行资金账户。,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22页,证券账户开立与投资范围,第二十五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托管人应该依据本方法和委托管理协议向相关机构申请开立证券账户,依据基金管理人委托授权书以及托管协议开立资金账户,并通知基金管理人。,第二十六条,养老保障管理基金投资范围比照中国保监会保险资金投资范围相关要求执行。,养老保障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第23页,会计记账与信息披露,第二十七条,养老保险企业和资产托管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保留资产管理业务会计账册,并妥善保留相关协议、协议、交易统计等文件、资料。,第二十八条,养老保险企业应于,每年度结束后,60,日内,向委托人提供上一年度委托人权益汇报,,并向受益人提供年度对账单以及个人权益信息查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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