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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真学习、大力宣传、坚决贯彻新修改,安全生产法,供电管理中心,二,0,一四年十二月,新安全生产法概览,主讲人:刘胜利,3,2014年8月31日下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以,165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同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十三号主席令,公布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的,基础法、综合法,。修改后的安法,,民本性,1,和,民生性,2,更加明显,彰显了新法的,社会法属性,3,,新法的第一任务、基本方针和主要法律制度都体现了这些特性。,报告内容,一、修改的基本情况,二、修改的必要性、总思路和过程,三、新法的总体把握,6,一、修改的基本情况,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新法条文数量变化,章 名,原法,新法,修改,增加,不变,第一章,总则,15,16,10,1,5,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28,32,18,4,10,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9,10,2,1,7,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5,17,5,2,10,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9,11,8,2,1,第六章,法律责任,19,25,18,5,2,第七章,附则,2,3,0,1,2,合 计,97,114,59,17,40,占 比,与原法相比较,60.8%,17.5%,41.2%,新法的各章纵向比较,28%,14.9%,21.9%,14%,9,二、修改的必要性、总体思路和过程,(一)必要性,1、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4,。,2、安全生产工作亟需进一步加强,5,。,3、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6,。,10,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总定位,重大的,政治,问题,现实的,发展,问题,基本的,民生,问题,重要的,稳定,问题,11,安 全生 产工 作亟 需进 一步 加强,1、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2、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大量存在,3、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全面安全,本质安全,持久安全,总要求,安 全 梦,12,党中央国务院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新要求,总书记重要指示,7,1、一条红线2、一个责任体系3、三个必须4、三个监管,13,(二)修改的总体思路。,1、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好安全生产和安全监管工作的“摆位”问题,8,。,发展是第一要务,安全是第一责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安全和政绩的关系,安全是 1 其它是 0,1,0,0,0,0,0,0,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安全和考核的关系,短板效应,一票否决,企 业 不 消 灭 事 故事 故 就 消 灭 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安 全 投 入,到 位,安 全 培 训,到 位,基 础 管 理,到 位,应 急 救 援,到 位,忧患意识 担当意识 戒惧之心,加大监管执法力度,长 抓 不 懈,敢 抓 敢 管,严 字 当 头,命 字 在 心,全覆盖 零容忍 严执法 重实效,不打招呼 不发通知 不听汇报 不用陪同接待,直插现场 直奔基层,血 的 教 训 决 不 能 再用 血 的 代 价 去 验 证,厉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违法成本要,高于,守法成本,2011年7月2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要加快修改安全生产法,2011年12月31日安全监管总局将安全生产法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2012年6月4日法制办公开征求意见2013年9月25日,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三)主要经过,2014年1月15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草案1月24日提请人大审议,2014年2月25日至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安法修正案草案,8月2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次会议第第二次审议安法修改决定草案,31日下午通过,21,三、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1个宗旨,1个方针,11项基本制度,30项新规定,22,(一)1个宗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二)1个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23,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 展,促进经济,发 展,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综合治理,宗旨,治理手段,转型1,转型2,转型3,新安法的转型,24,1.,宪 法,宪法、国旗法、选举法,2.,民商法,合同法、招投标法,3.,刑 法,刑法、有关惩治犯罪决定,4.,行政法,处罚法、许可法、强制法,5.,经济法,土地管理法、煤炭法,6.,社会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7.,诉讼及非诉程序法,诉讼法、仲裁,法,新安法的社会法属性,25,1.首要任务:,必须始终把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2.最终目标:,保障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和谐、实现安全发展。,3.法律路径:,全面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新安法的总要求,26,(三)11项基本法律制度。,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5.安全中介服务制度,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7.,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27,11项基本法律制度(新增),8.安全生产规划制度,9.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10.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11.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确立安全生产规划制度,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确立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三款: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确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确立安全生产诚信制度,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32,(四)新安法四个方面,30项,新规定。,第一,,提升,安全生产工作摆位,4项,新规定。,安法的1个宗旨、1个方针和安全生产规划制度,都体现了安全生产的摆位。还有:,1.,建立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第3条),2.,政府健全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第8条),3.,明确负有安监职责的部门是行政执法部门。,(第62条),对新安法的总体把握,33,第二,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的,16项,新规定。,1.,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第3条),2.,明确必须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4条),3.,明确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19条),4.,明确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20条),5.,提高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要求。,(第21条),34,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续),6.,将金属冶炼、道路运输和用于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等纳入高危企业实施安全监管。,(第21条等),7.,增加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及履职保障措施。,(,第22条),8.,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措施。,(第25条),9.,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第31条),10.,加强有关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第34条),11.,完善强制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措施。,(第35条),3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的七项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36,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续),12.,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措施。,(第38、43条),13.,增加危险作业的种类,更多危险作业将要求专人实施现场管理。,(第40条),14.,明确发包、出租安全管理要求:统一管理、定期检查,督促整改。,(第46条),15.,保障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从业人员同等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规定,。,(第58条),16.,增加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第77条、第80条),37,第三,强化政府安全监管,加强基层执法力量的,8项,新规定。,1.,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办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管职责。,(第8条),2.,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明确规定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第9条),3.,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和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执法。,(第59条),4.,完善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第62条),38,强化政府监管,加大基层执法力量(续),5.,增加停电、停供民爆物品的强制停产措施。,(第67条),6.,完善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第76、78、82条),7.,增加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和落实事故整改措施的规定。,(第84条),8.,按照职责分工,明确赋予有关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部门本法的行政处罚权。,(第110条),还有前面讲的黑名单制度,以及法律责任中的对拒绝阻扰执法的行政处罚措施。,39,第四,加大责任追究的,3项,新举措。,1.,堵塞漏洞,补充完善处罚规定。,2.,加大对一般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3.,加大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罚的力度。,例如:对发生事故的主要负责人进行严惩。,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规定职责的,,一般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较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特别重大事故处以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到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一百零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严惩。,第一百零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处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罚款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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