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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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汽车客运站 的重要性,安全管理,对全国近两年来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分析表明,两个数据值得关注:70%左右的特大道路事故与客运有关,其中又有70%左右与客运站的,安全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相当一部分客运站从业人员包括客运站负责人普遍认为:道路运输安全是客运公司的事,车主、驾驶员的事,与自己关系不大。只要客运站本身不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就行了。同时认为客运站只是道路运输的辅助业,即使发生重、特大道路客运事故,自己最多只靠点儿边,不可能受追究或多重的追究。,汽车客运站案例,常见的安全问题,站场秩序比较混乱,检查流于形式;,客运站进出口管理不严,人车无序流动;,危险品查堵不严格、形同虚设;,客车进站检验合格报班制度、车辆出站情况逐车检查制度大多没有很好的执行;,重收费,轻管理的问题比较突出;,对安全隐患整改情况缺少记载,缺少当事人的签名。,个别安全检查人员为顾及车主和驾驶员的情面,规避责任,不仅对违规行为不加以制止;,将车辆旅客出站情况、危险品检查情况留给驾驶员自己填写;,车辆日趟检流于形式,没有责任心等。,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五条 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严把安全生产源头关,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第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七条 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对安全生产负直接的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汽车客运站领导和工作人员应当实行,“一岗双责”,制,既对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又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九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五不出站”。,“三不进站”是指: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是指: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 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第十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签订安全责任协议,依法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3.发包和出租方面的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质的单位或个人,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第十一条 发生安全事故和险情时,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总局21号令,第三章 安全生产基础保障,第十三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岗位,组织落实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督促相关人员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四条 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三级以上汽车客运站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级以下汽车客运站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当适应工作需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管理经验,熟悉各岗位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第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了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具体实施危险品查堵、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出站检查等三项制度的工作程序以及应当采取的必要措施。,(危险品查堵制度: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实施危险品查堵工作。其中。一级汽车客运站必须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二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设备,对营运客运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的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及驾驶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不得出站运营。,第四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一)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二)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要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三)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二级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安装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第二十六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制度,对营运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不检或漏检的车辆出站运行:(一)指定专门的安全例检人员。安全例检人员应当熟悉客车结构、检验方法和相关技术标准,并经汽车客运站考核合格;(二)设置专门的检查场地,配备汽车安全检验台及必要的仪器、设备;(三)严格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对符合要求的客车,安全例检人员应当填写车辆安全例行检查表,加盖汽车客运站安全例行检查印章,并经签字后出具“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24 小时内有效。汽车客运站调度部门在调度客车发班时,应当对其“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进行检查,确认完备有效后才准予报班。,第二十七条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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