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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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学习,护士条例,心得,与,护士相关的法律法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88.12.15,),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98.06.2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01.10.2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02.04.0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03.06.16,),医务人员艾滋病职业暴露防护工作指导(,04.04.06,),医院感染管理办法(,06.07.06,),放射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07.06.03,),护士条例(,08.05.12,),概 况,护士条例,于,2008,年,1,月,23,日经国务院第,206,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条例包括六个章节,35,个条款。,第,1,章的总则体现了条例的价值取向,其内容统领其他各章,其精神贯穿条例始终。,立法的宗旨,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护士权利),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护士义务),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完善的监督机制),一、充分保障护士的合法权益,第三章,1215,条中明确界定了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享受的权利(,P5,),第一章第,6,条对优秀护士的表彰、奖励措施有详细说明。,鼓励社会人从事护理工作,创造全社会尊重、关爱护士的氛围。,护士的合法权利(,1,),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有获得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护士的合法权利(,2,),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等。,关于对优秀护士给予表彰奖励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在护理工作中做出杰出贡献的护士,应当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或者颁发白求恩奖章,受到表彰、奖励的护士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对长期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应当颁发荣誉证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二、规范了护士的执业行为,细化了护士的法定义务和执业规范:第三章,1619,条有详细说明;,存在执业不够规范:一些护士不能全面、严格地履行护理职责;忽视基础护理工作。,1,、,对护士的定义进行了规定,资格特征,:条例第二章的执业注册第,711,条作了专章规定,明确了申请执业注册的条件、注册程序等内容。,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工作特征,:条例第三章的护士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了护士工作职责。,身份特征,:护士的身份属性是卫生技术人员,以其掌握的专业护理知识与技能为患者提供护理服务,满足公众的健康服务要求。,2,、,对护士实行了严格的准入管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符合卫生部规定的健康标准。,3,、,护士的执业行为规范,1,)护士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有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医疗卫生管理法律,:,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传染病防治法,、,红十字会法,、,禁毒法,行政法规,:,医疗机构管理条理,、,血液制品管理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理,、,医疗事故处理条理,部门规章,:,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理实施细则,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诊疗技术规范:,指各部门、机构制定的各种标准、规程、制度的总称。,2,、,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2.1,关于紧急救护,护士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应该尽可能地挽救患者的生命,这体现了患者生命至上的救护原则。,护士实施必要的抢救措施,必须依照诊疗技术规范,根据自身能力水平,力所能及四正确实施救护,以避免对患者造成伤害,,这就要求护士加强学习,提高能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地,33,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2.2,关于医嘱,正确执行医嘱:应当一丝不苟执行医嘱,随意篡改或无故不执行医嘱都属于违规行为。,拒绝执行有问题的医嘱:有权拒绝执行错误医嘱。,3.,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3.1,关爱患者,尊重患者,对患者的尊重和关爱是一切护理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美国学者,Leninger,博士认为没有关怀就没有护理。,卫生部,1988,年发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明确了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文明礼貌服务;廉洁奉公;保守病人秘密;团结协作;严谨求实等),3.2,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公民享有隐私权。,民法通则,规定,侵犯隐私权,造成名誉损害的,追究民事责任。,护士的工作特殊性,有机会获取病员的各种隐秘信息,护士必须保守秘密和隐私。,4.,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等。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是,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4.1,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领域中的大量工作与护士工作相关,如传染病、地方病的预防与控制、精神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4.2,发生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卫生主管部门或 者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这是护士的一项社会义务。,在,2003,年,SARS,流行期间,医务人员不顾个人生命安危,纷纷要求到临床第一线。,在,2008,年的四川汶川地震期间的救护,三、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条例第四章第,2026,条有明确的说明,明确规定了“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它们有责任和义务协助维护护士的合法权益和规范护士的执业行为。,部分医疗卫生机构重医疗、轻护理,随意减少护士职数,致使医护比例严重失调。,也有的医疗卫生机构为了降低人员使用成本,未能对护士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甚至允许未经专业培训的“护工”替代护士从事一些护理工作。,3.1,按照卫生部的要求配备护士,条例规定,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不得低于卫生部规定的配备标准。,自条例施行之日起,年,内达到护士配备标准。,3.2,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应当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并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应当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3.2,保障护士合法权益,应当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根据临床专科护理发展和专科护理岗位的需要,开展对护士的专科护理培训。,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3.3,加强护士管理,应当按照卫生部的规定,设置专门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护理管理工作;不得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未依照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以及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应当建立护士岗位责任制并进行监督检查。护士因不履行职责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受到投诉的,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进行调查;经查证属实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护士作出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人。,关于护士监督管理体制的规定,制定规章和行业规范、卫生标准、执业资格考试、优秀护士的表彰和奖励;,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执业,良好和不良记录,档案,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内容。,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本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法律责任(条例第五章),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反法律规范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是法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规定)、民事责任(民事法律规定)、行政责任(行政法)、违宪责任(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等),第二十七条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在护士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业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条例规定,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或者允许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延续执业注册有效期的护士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第二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第三十条医疗卫生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一)未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或者未保证护士接受培训的;,(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护士管理职责的。,第三十一条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泄露患者隐私的;,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护士被吊销执业证书的,自执业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执业注册。,第三十三条扰乱医疗秩序,阻碍护士依法开展执业活动,侮辱、威胁、殴打护士,或者有其他侵犯护士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实施的意义,将极大地激发广大护士的工作热情,促进护理工作的规范化,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从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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