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我国公司法上的几种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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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第,2,编公司法,第,2,章我国公司法上的几种公司,2.1,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的有限责任而非公司的有限责任,即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不承担出资外的财产责任,股东以其出资承担责任外,不再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任何财产责任。,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每个股东只有一份出资。,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这种封闭性表现在:,(,1,)股份募集的非公开性。公司资本只能由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证明称为“股单”,我国称为“出资证明书”,它不像股票那样可以流通。,2,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2,)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不向社会公开。由于公司不向社会募集股份,故公司的会计帐簿无须公开。,(,3,)出资转让的非自由性。股东转让出资受到严格限制。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4,股东人数的限制性,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些国家立法有上限和下限的规定。,(,1,)立法作上限规定的目的,一方面是由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决定的,因人数过多难以在股东之间形成信任关系;另一方面,股东人数太多,就应考虑公司形态由有限责任公司转变为股份有限公司了,以将这两种公司形态相区别。,(,2,)立法作下限规定的目的,是想维持公司的社团性。这取决于各国对“一人公司”的态度,我国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50,人以下,取消了,2,人以上的下限规定,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存在。,3,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5,公司组织的简便性,设立程序简便,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立。组织机构也简单、灵活,有的有限公司(如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有的不一定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即对于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与监事会,只设执行董事和监事即可。设立股东会的,股东会的召集方法及决议的形成也比较简便。,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我国新公司法第,33,条和第三章(,72,76,条)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出了明确规定。与旧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有以下几个重要修改之处:,(一)股东向第三人转让股权时本人有无表决权的问题,旧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即转让方有表决权。但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在上述情况下,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从而排除了转让方的表决权。,4,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二)股东对转让的股份是否可以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的问题,对这一问题,旧公司法没有作出规定,学者们曾有肯定说与否定说两种观点。,肯定说认为,公司法规定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主要目的在于保证有限责任公司的老股东可以通过行使优先购买权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如果老股东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就可以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时,老股东就没有必要收购全部转让的出资。因此,股东对转让的股份可以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否定说认为,在公司法实践中,会出现股权受让方为取得公司控制权才同意受让股权的情况。如果老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使原定受让方因无法取得公司控制权拒绝受让剩余股权时,出让的股东如无权利要求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的老股东受让剩余股权,则股权转让就无法进行。如果拟转让股权的股东坚持退出公司,就可能面临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因而使公司陷入僵局,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股东对转让的股份不能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只能行使全部优先购买权。,5,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新公司法基本采取了肯定说,但又有所不同。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三)公司法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的问题,原公司法对这一问题没作规定,新公司法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其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也就是说,在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有规定时,可以排除第一、二款的适用,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换言之,当公司章程的规定与公司法第,72,条第一、二款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公司章程的规定优先。,(案例),6,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四)对法院如何按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权作出了规定(,73,条),在司法实践中,当执行股东自身财产尚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法院能否或者如何对该股东的股权采取诸如拍卖或变卖等强制执行措施,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原公司法对此没作规定。新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五)简化股权转让过户手续(第,74,条),在实践中,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即有的股东对股权转让投了赞成票后,又反悔了,在是否同意修改公司章程对股东名册进行变更登记的表决中又投了反对票,导致受让方无法受让股权的结局。针对这种情况,新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案例),7,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六)关于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问题,原公司法对这一问题没作规定,学者们曾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权的转让以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生效要件,登记只是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不是股权转让的生效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当然导致股权的变动,股权变动应以股东名册的变动记载(公司内部登记变更)为生效要件。但如果对抗善意第三人,则必须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外部登记)。,第三种观点认为,股权转让除了需双方达成协议、办理公司内部股东变更登记外,还需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的变更登记才开始产生效力。因为股权权属变更,其生效类似于物权变动的生效。由于股权产生于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在法律上以登记获得的权利通常都以登记形式移转,因此,股权转让当然也应以变更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为生效要件,这实际上是物权变动登记的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要求。,新公司法采取了第二种观点,其第,33,条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8,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七)赋予了股东在特定条件下退股的权利(,75,条),根据公司法原理,股东出资后不能向公司要求退股,即禁止抽回出资。但在某种情况下,这对中小股东十分不利,有悖法的公平与正义。原公司法没有赋予有限公司小股东退股的权利,针对这种情况,新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八)对能否继承股东资格作出了巧妙的立法设计(,76,条),原公司法对有限公司股权继承问题没有作出规定。学者们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有限公司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股东是基于相互之间的信任而组建公司的,如果允许第三人继承股东资格而加入公司的话,就会动摇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因此,第三人要继承股权,只能继承股权中的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第二种观点认为,有限公司在性质上是资合公司,其人合性居次,如果以人合性为借口,不允许继承股东资格,只允许变卖或拍卖股权后继承其财产价值,这对继承人十分不利。因为股权可以在公司今后的经营中继续大幅度升值,因此,不允许继承股东资格,意味着对私有财产的剥夺,而这是违反宪法与物权法的。,10,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公司法采取了折中的观点,其第七十六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仅可以继承股权中的财产权,也可以继承股权中的身份权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新股东,以取代死亡的自然人股东(被继承人);但是,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之初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继承股东资格的,则只能继承股权中的财产权,而不能继承股东资格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中的股东。,(案例),三、两种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的一种,前面已讲,不再赘述),(二)国有独资公司,1,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人,国家,实为广义上的一人公司(一人有限公司)。,11,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2,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1,)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力机构,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可见,国有独资公司由于只有一个股东,故不设股东会。虽然不设股东会,但并不意味着其没有权力机构。国有独资公司权力机构的职权一分为三,分别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董事会和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职权的划分而各司其职。职权划分的原则是按照公司事项的重要程度而确定各自的职权范围。特别重要的事项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次一级的重要事项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再次一级的重要事项由董事会决定。,12,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2,)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执行机构,国有独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职工董事)。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3,)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国有独资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原规定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3,华中科技大学远程教学,2.2,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公司组织的资合性,表现在:(,1,)公司对外信用的基础是公司资本,严禁股东以信用和劳务出资。(,2,)股份(表现为股票)可自由转让。,2,资本募集的公开性,表现在:(,1,)可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发行股票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2,)股份公司的帐目必须公开,使广大社会公众对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