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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第八章 著作权的限制,1,第一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合理使用的概念,指社会公众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地使用其作品,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且不侵犯著作权人其他合法权利的情形。,二、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了12种合理使用的具体方式:,第一节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一、合理使用的概念,2,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情况应当注意三点限制:(1)限制使用著作权的目的,仅限于学习、研究或欣赏;,(2)限制主体只能为个人实现上述目的;,(3)限制是上述特定主体和限定目的能够使用的作品的范围,应当是已经发表过的作品。,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3,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把握这条规定,需注意:,1)要认定引用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说明自己的思想观点或情感而引用;,2)要符合“引用”的要求,应当比例适当;,3)要求被引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4)引用他人的作品,应当说明作品出处和作者姓名。,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4,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使用应当明确:,(1)使用目的仅限于报道时事新闻;,(2)被使用的作品必须是已经发表的;,(3)符合“引用”的数量限度;,(4)在报道中应当注明被引用的作品的出处。,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5,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注意:,1)对象是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2)需为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作品;,3)作者可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明确表示排除此种使用方式。,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6,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此种使用应明确:,1)使用对象为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此种使用可扩大该讲话的宣传范围和影响;,2)作者可通过公开声明的方式明确排除此种使用,如作者认为自己的讲话可能又不完善或有缺陷,需要修改后才能传播,就应当尊重作者的意思表示。,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7,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1)所谓学校课堂教学,专指面授教学,函授、广播或电视教学不在此列。学校既包括全日制的普通学校,也包括各类业余学校;,2)少量,不是指所用部分占整个作品份额的多少,而是指整个作品被使用的比例;,3)使用人和使用目的仅限于教学科研人员为了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但不得出版发行。,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8,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在履行其职能时并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其目的是为了公众、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其间没有营利的行为,因而属于“合理使用”。需要注意的是:,1)对国家机关的范围,不得作任何扩大的解释;,2)使用的方式仅限于执行公务的合理范围,完成国家机关职能。,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9,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需注意三点:,(1)所复制的作品仅限于本馆收藏的作品范围;,(2)无论是否已经发表,均可作此种复制;,(3)复制的目的仅限于本馆陈列和保存的版本,不得用于借阅、出售、出租或其他用途。,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10,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永久、固定、公开陈列;,2)非接触性复制,。,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11,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有两点需要说明:,(1)中国籍著作权人;,(2)汉族文字作品翻译少数民族文字;,(3)出版发行范围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已经发表的汉族文,12,案例:1992年3月,北影公司通过与小说受戒的作者汪曾祺订立合同获得了该小说的影视改编权以及拍摄权。1992年10月,电影学院文学系学生吴琼为完成课程作业,将汪曾祺小说改编成剧本,并上交电影学院。电影学院选定该剧本用于当界学生毕业作品的拍摄。电影学院曾就拍摄此片一事征求汪曾祺及北影意见,未获同意。,案例:1992年3月,北影公司通过与小说受戒的,13,1993年4月电影学院出资并组织学生拍摄电影受戒,同年7月完成后期制作。片头注明根据汪曾祺同名小说改编。1994年暑假期间,电影学院在本院小剧场放映该片两次,11月电影学院携该片参加了法国朗格鲁瓦学生电影节。在电影节上该片放映过两次,组委会曾对外公开销售过少量门票。北影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即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3年4月电影学院出资并组织学生拍摄电影受戒,14,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电影学院为教学需要拍摄该片及在校内放映,属于合理使用范围,不够成侵权。其次,电影学院携该片参加国际电影展的行为,构成对北影公司享有的专有使用权的侵害。,判决如下:,第一,电影学院向北影公司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第二,电影学院制作的受戒拷贝及录像带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只能在学院内供教学使用,不得投入公有领域。第三,电影学院赔偿北影经济损失1万元。,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5,第二节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是各国著作权法普遍采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法定许可证”制度,,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制度。,但在我国,著作权人可以通过事先声明的方式排除此种使用。,第二节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使用 法定许,16,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制度具体体现在如下条文中:1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凡是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法定许可使用的制度具体体现在如下条文,17,2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3著作权法第43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作品除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2著作权法第40条第3款规定:录音制作者使用他,18,4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作为法定许可的一种特殊情况,这种使用的主体仅限于广播电台和电视台,不适用其他有条件传送录音制品的媒体。此外,作为法定许可使用,规定所谓“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实际意义。,4著作权法第44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19,5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以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这一规定还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5著作权法第23条规定: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20,使用此种法定许可的条件是:1)编写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目的必须是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这里的教科书是指学校正式使用的教材,不包括辅导书、参考书;2)为编写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数量有限制,即使作品“片断”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3)使用他人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同意,但是需要支付报酬,且不得侵犯其其他权利;4)在著作权人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其作品时不得使用,否则即为侵权行为。,使用此种法定许可的条件是:1)编写教科书使用他人作品的,21,第三节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强制许可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已经发表作品进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使用权的人,并把授权的依据称为“强制许可证”,故该制度又称为“强制许可证”制度。,第三节著作权的强制许可使用 强制许可是指,22,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是,法定许可是由法律直接规定允许使用的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均可自行使用,使用人并无特定的范围。强制许可则需首先向著作权人请求许可使用,著作权人拒绝授权后,再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强制许可,由主管机关授权后方可使用,并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强制许可与法定许可的区别是,法定许可是由法,23,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现行文本都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根据这两个公约,缔约国主管当局享有颁发强制许可证的权力。特别是为发展中国家的教学、学术活动和科学研究方面的便利,允许主管部门颁发翻译权与复制权的强制许可证。根据强制许可证获得的对作品的使用权是非独占性的,不得转让,仅限于在该国内有效。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制度,但是由于我国已加入了两个基本的著作权国际公约,故也适用公约关于强制许可的规定。,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现行文本都规定了强制许可,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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