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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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Payment of International Trade,第六章,国际贸易支付法律制度,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Payment Tools of International Trade,一、支付货币,可以是进口国的货币、出口国的货币或第三国的货币。,二、票据,支票、本票、汇票,第二节 汇付与托收,一、汇付:由买方委托银行主动将货款支付给卖方的结算方式。,分为信汇、电汇和票汇,二、托收,托收,是指卖方以买方为付款人开立汇票,委托银行代其向买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托收的,基本程序,卖方出具汇票,向出口地银行(托收行)提出申请。,托收行委托在进口地往来银行(代收行)代为办理收款事宜。,代收行向买方作付款提示或承兑提示,在付款人付款后通知托收行,托收行即向卖方付款。,托收的种类,光票托收,跟单托收,付款交单,承兑交单,第三节,银行信用证,一、概述,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 的书面文件。,调整信用证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规范文件是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历史上做了多次修改,,最新版本是1993年国际商会以500号出版物公布的,1994年实施的现行文本,简称为,UCP500号,。,该统一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但是,由于开证行明确把它引入信用证,声称根据UCP500号开立,故,通常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解决这类争议的,唯一根据,。,信用证是单据买卖的结算方式,遵守,抽象性原则,。银行仅负责处理单据,不负责处理货物,银行审单的标准是“,单证表面相符,”,对单证真伪不负责任,对单证代表的货物的真实状况不负责任,只要单证表面相符,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有付款义务。,只要,单据与单据相符、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只要能确定单据在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银行就得凭单据付款。,因此,单据成为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这也就是说,银行只认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 殊条件,,概不负责任,”,,对于货物的品质、包装是否完好,数(重)量是否完整等,也不负责任。所以,在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条件下,受益人要想安全、及时收到货款,必须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二、信用证当事人,(1)开证申请人。,是根据销售合同规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是销售合同中的,买方,,也就是进口商。,(2)开证行。,是接收开证申请人的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信用证被受益人接受以后,就要承担第一付款责任。开证行是,买方所在地的银行,,其信誉和实力决定担保效力的强弱,对受益人很重要。,(3)受益人。,是信用证指定有权使用该信用证享受担保放款利益的人,是买卖合同的,卖方,,也就是出口商。,(4)通知行,是受开证行委托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的银行,通知行是开证行的代理人,也可能是他的分支机构,是,卖方所在地,的银行。通知行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对开证行和受益人不承担议付款责任。,(5)议付行,议付行通常在,卖方所在地,。通过议付,卖方交单后,可立即兑现货款,议付行也做成一笔业务,获得利息收入。,(6)付款行,是依信用证指定对受益人付款或承兑受益人汇票的银行。付款行一般就是,开证行,,也可以是开证行委托的另一家银行。,(7)保兑行,如果开证行为了加强信用证的可靠性,指定另一家银行,担保付款,,这家银行就是保兑行。保兑行承担必须付款责任,卖方即可以向保兑行,也可以向开证行请求付款。,三、信用证流程,(1)买卖双方在销售合同中,约定,以信用证方式结算。,(2)进口人填制开证,申请,书,交纳押金和手续费,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出口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3)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出口人所在地的分行或代理行(通知行)。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出口人。,(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取得全套单据送交当地银行(议付行)请求议付。,(5)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将货款,垫付,给出口人。,(6)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8)买方经审查单据无误后,付款,赎单,。开证行收款后,将单据交给进口人。,(9)进口人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外国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订立合同,购买棉花300吨。合同规定:1999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后来,买方电请买方将装船日期延至2月17日,将有效期延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银行。,卖方在2月17日将货物装船后到银行议付时遭拒绝。,问题:(1)分行是否有权拒付?,(2)此事应如何处理?,(二)信用证法律关系,(1)开证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开证申请人的义务是:,发出,开证,指示,缴纳开证费和押金。,除卖方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不符或有明显欺诈以外,无权要求开证行拒付,而要履行信用证要求的,付款赎单,义务。,开证申请人的权利是:,有权根据开证申请向银行发出开证,指示,,有权要求修改信用证。,买方付款前,有权,检验,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发现不符有权拒绝付款赎单,收回押金。,如果开证行错误的拒收合格单据,有权,索赔,,追究其责任。,(2)开证行的权利和义务,开证行的义务是:,按开征申请人指示,开证和改证,,,对于受益人提交的合格单证,承担,付款,责任,开证行不得以买方的原因或基础合同原因拒绝付款。,仔细,审核,单据,审单期限为7个工作日,若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证不符,应迅速通知寄单银行,就是议付行,或受益人,列明全部不符之点,开证行的权利是:,向开证申请人,收取,手续费、押金,,对议付行提交的不合格单据,有权,拒付,,但是如果开证行错误地收下不合格的单据,偿付了货款,它不能向议付行、受益人行使追索权。,在特殊情况下,对受益人明显欺诈性的付款请求,拒付。,(3)受益人的权利义务。,受益人的义务是:,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备货、,装运货物,和制单,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向指定银行,交单,,议付货款。,应议付行或开证行的要求,修改,补充不符的单据,对无理拒收的单据提出异议、索赔。,受益人的权利是:,如果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与买卖合同不符,有权要求买方,修改,,具体做法:,在提交合格单据条件下,有权获得,开证行的付款,。,五、信用证种类,中国A公司与外国B公司签订了进口化肥5000吨的合同。合同规定中方开出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双方约定如发生争议则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货物装船后,B公司持单据在银行议付了货款。货到中国后,A公司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于是立即请商检机构进行了检验,证实该批化肥为毫无实用价值的废品。A公司商检证明要求银行追回已付款项,否则将拒绝向银行支付货款。,问题:(1)银行应否追回已付货款?,(2)A公司是否有权拒绝向银行拒付货款?,(3)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是否有权受理此案?,(4)A公司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法国某公司(卖方)与中国某公司(买方)在上海订立了买卖200台电子计算机的合同,每台CIF上海1000美元,以不可撤销的信用证支付,马赛港交货。,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开证行)根据买方指示向卖方开出了金额为20万美元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委托马赛的一家法国银行通知并议付此信用证。,于是,卖方将200台计算机装船并获得信用证要求的提单、保险单、发票等单据后,即到该法国议付行议付。,经审查,单证相符,银行即将20万美元支付给卖方。,与此同时,载货船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货船及货物全部沉入大海。此时开证行已收到了议付行寄来的全套单据,买方也已得知所购货物全部灭失的消息。,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拟拒绝偿付议付行已议付的20万美元的货款,理由是其客户不能得到所期待的货物。,1这批货物的风险自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2开证行能否由于货物灭失而免除付款义务?,3买方的损失如何得到补偿?,2004年4月,中国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与德国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冷轧卷板进口合同。合同约定: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在2004年6月底前交货,付款方式为信用证。,合同签订后,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开来了信用证。但直到6月30日,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仍未收到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任何关于货物已经装船或延期交货的通知。7月3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向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发来传真,称原定货轮因故延至7月15日才能起航,无法保证按期交货,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将信用证装船期延至7月15日,有效期延至7月31日,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4日回复传真。,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按期回复,告知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修改信用证的条件是价格下调10%,否则将宣告撤消合同。但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同意,仍然要求鼎天有限责任公司延长信用证有效期,否则将货物另售他人。,鼎天有限责任公司于7月5日正式函告贝佛里奇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合同并提出索赔。,问:鼎天有限责任公司最后的处理方法是否合理,为什么?,7月25日,香港大成公司作为卖方与厦门华海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因华海公司不具备开具信用证结算货款的条件,遂于7月28日与中国北方工业公司厦门分公司(下称“北方公司”)签订一份协议。内容为:北方公司代理华海公司进口鳗鱼饲料,收货人为华海公司,北方公司根据华海公司的通知通过厦门国际银行开具90天远期信用证。,8月30日、31日,大成公司将I80吨鳗鱼饲料分批装船起运,并按信用证要求提供了所需单据;9月27日,厦门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检验情况通知单,华海公司对饲料质量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达成降价协议,华海公司将货物提走。,华海公司将商检通知单交给北方公司后,北方公司提出该商检证出具的时间已超过信用证有效期,不同意延期,拒绝在商检证上签字。大成公司发货后,向香港爱尔兰银行提交了按信用证条款要求的除商检证以外的全部单据;该银行将单据寄往开证行厦门国际银行。北方公司则以单证不符(即缺少商检证明)为由拒绝承兑。,问题:(1)大成公司有无违约行为?(2)信用证无法承兑的责任何在?(3)违约责任如何承担?,上海A出口公司与香港B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成交商品价值为418816美元。A公司向B公司卖断此批产品。合同规定: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外套麻包。香港B公司如期通过中国银行香港分行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包装条款为:商品均以三夹板箱盛放,每箱净重10公斤,两箱一捆。对于合同与信用证关于包装的不同规定,A公司保证安全收汇,严格按照信用证规定的条款办理,只装箱打捆,没有外套麻包。“锦江”轮将该批货物5000捆运抵香港。,A公司持全套单据交中国银行上海银行办理收汇,该行对单据审核后未提出任何异议,因信用证付款期限为提单签发后60天,中国银行上海分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开证行也未提出任何不同意见。,但货物运出之后的第一天起,B公司数次来函,称包装不符要求,重新打包的费用和仓储费应由A公司负担,并进而表示了退货主张。A公司认为在信用证条件下应凭信用证来履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又通知开证行“单据不符”,A公司立即复电主张单据相符。,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公司与公司签订一买卖合同。L公司如约开来信用证,号码是12345,开证行是L公司所在地的I 银行,通知行是A 银行。A银行为议付行。信用证中有关条款是这样规定的:This 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 Bank only by negotiation of your draft at sight drawn on I Bank.Expiry date on July 20th,2012 at the counter of the issuing bank Full set of clean 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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