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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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五章 关税,本章,主要内容,基,本,理,论,基,本,要,素,完,税,价,格,税,额,计,算,征,收,管,理,第一 节 关税的基本理论,一、关税的概念,关税是指国家海关对进出我国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区别关境和国境、货物与物品。,二、关税的分类,1,、按征收目的划分,可以分为财政性关税和保护性关税。,2,、按征收对象的流向划分,可以分为进口关税、出口关税和过境关税,3,、按计征依据划分,可以分为从量关税、从价关税、复合关税,4,、按进口货物的不同待遇划分,可以分为歧视关税和优惠关税。,歧视关税有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关税。,优惠关税有互惠关税、最惠国待遇关税、特惠关税、普惠制关税。,5、按征税的依据划分,可以分为正税和附加税,三、我国关税制度,1,、法律依据,2000年7,月全国人大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基本法规,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口税办法,。,3,、大幅度降低进口关税,1996年4月1,日,我国进口平均关税率从,35.9%,降到,23%,;,1997年10月1,日,我国平均关税率从,23%,降到,17%,;,2001年1月1,日,我国平均关税率从,17%,降到,15.3%,;,2002年1月1,日,我国平均关税率从,15.3%,降到,12%,;,2003年1月1,日,我国平均关税率从,12%,降到,11%,;,2004年1月1,日,我国平均关税率从,11%,降到,10.4%,。,2007年6月1日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1、对142项商品加征出口关税。,其中重点是对80多种钢铁产品进一步加征5-10%的出口关税。,对天然石墨、稀土金属、精炼铅、氧化镝、氧化铽及部分有色金属废碎料等产品开征10%的出口关税;对偏钨酸铵、氧化钼、钼酸铵、钼酸钠、菱镁矿、烧镁等产品开征5-15%的出口关税。,将镍、铬、钨、锰、钼和稀土金属等金属原矿的出口关税10%提高至15%;将煤焦油、部分铁合金、未锻轧锌、萤石、非针叶木木片的出口关税5-10%提高至10-15%。,2、对209项进口商品实施较低的暂定税率,部分涉及百姓生活的日用品实施了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第二节 关税的基本内容,一、纳税人,为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二、征税对象,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三、税率及运用,1、进口税率,设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和关税配额税率。,最惠国税率,适用原产于与我国共同适用最惠国待遇条款的,WTO,成员国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或原产于与我国签定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双边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于我国境内的进口货物,0-65%不等。,协定税率,适用原产于我国参加的含有关税优惠条款的区域性贸易协定有关缔约方的进口货物,目前对原产于韩国、斯里兰卡、孟加拉,3,个曼谷协定成员国。,特惠,税率,适用原产(采用全部产地生产标准和实质性加工标准)于与我国签定特殊优惠关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目前适用于孟加拉国。,普通税率,适用于上述以外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货物以及原产地不明的进口货物,,0-270%,不等。,关税配额税率,对实行关税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关税配额内的,适用关税配额税率;关税配额外的,按不同情况分别适用于,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和暂定税率等。,2,、出口税率,我国出口关税征税货物主要为限制出口的不可再生的资源类产品和国内紧缺的原材料的税号共有,36,个,税率从,20%-50%,不等,共有,5,个差别税率。,2007年6月1日,对142项商品加征了出口关税。,3,、暂定税率,根据我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关税暂定税率(一般按照年度制定),包括进口商品暂定税率和出口商品暂定税率两部分。,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适用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从低适用税率;适用普通税率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暂定税率。,一般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对部分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农药原药和中间体、乐器和生产设备实行暂定税率。,如,2003,年我国对,216,种进口商品实行最惠国暂定税率,税率从,0-15%,,对,23,种出口商品实行,0-20%,的暂定税率。,4,、税率形式,进口税率基本实行从价,自,1997年7月1,日,我国对部分产品实行从量税(原油、部分鸡产品、啤酒和胶卷)、复合税(录象机、放像机、摄像机、数字照相机和摄录一体机)和滑准税(新闻纸)。,出口税率为一栏税率,基本在,20%,以下。,第三节 关税完税价格,我国关税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为计税依据,完税价格是海关以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为基础审定,实际成交价格是一般贸易下进口或出口货物的买方购买该项货物向卖方实际支付或应当支付的价格,并按照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调整后的价格总额,包括直接支付的价款和间接支付的价款。,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即,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对买方处置或者使用该货物不予限制,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的限制、对货物转售地域的限制和对货物价格无实质性影响的限制除外;,(,2,)该货物的成交价格没有因搭售或者其他因素的影响而无法确定;,(,3,)卖方不得从买方直接或者间接获得因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而产生的任何收益,或者虽有收益但能够按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调整;,(,3,)买卖双方没有特殊关系,或者虽有特殊关系但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2,、进口货物成交价格的调整,如果成交价格种未包含下列费用的,应一并计入完税,价格,(,1,)由买方负担的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由买方负担的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时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的费用;,(,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4)与该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料件、工具、模具、消耗材料及类似货物的价款,以及在境外开发、设计等相关服务的费用;,(,5,)作为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买方必须支付的、与该货物有关的特许权使用费;,(,6,)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获得的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者使用的收益。,进口时在货物的价格中列明的下列费用不计入该货物的完税,价格,(,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进行建设、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2,)进口货物运抵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3,)进口关税及国内税收。,4,、,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具体内容参考教材),(二)特殊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确定,对于进口的货物在进口时没有成交价格,确定完税价格有一些特殊方法。(1)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需征税或内销补税的,(2)从保税区或出口加工区销往区外、从保税仓库出库内销的进口货物(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其制成品除外),(3)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或者其他货物,以境外修理费和料件费审查确定完税价格。(4)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以境外加工费和料件费,以及复运进境的运输费、保险费及其相关费用审查确定完税价格。,(5)经海关批准的暂时进境的货物,(6)租赁方式进口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该货物租金作为完税价格。,(7)境内留购的进口货样、展览品和广告陈列品,(8)转让出售进口减免税货物:计算公式为:完税价格=海关审定的货物原进口时的价格1-申请补税时实际已使用的时间(月)/监管年限12,(9)其他,二、,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1,、,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以及该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为基础审查确定。,2,、,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经了解有关情况,并与纳税义务人进行价格磋商后,依次估定该货物的完税价格。,第四节 关税税额的计算,一、进口货物原产地的确定,完全在一个国家(地区)获得的货物,以该国(地区)为原产地;两个以上国家(地区)参与生产的货物,以最后完成实质性改变的国家(地区)为原产地。,二、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税率,应纳税额,=,进口数量*税率,第五节 关税的减免和征管,一、经海关审查无讹,部分货物符合条件可以免税,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海关应当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关税。,三、关税的申报和缴纳,1,、,条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以前,向货物的进出境地海关申报。,2,、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人未按期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3,、少征或者漏征税款,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一年内,向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补征。因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违反规定而造成少征或者漏征的,海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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