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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标正安全办 朱元奎,1,一、修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目的,现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近年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是2003年、2008年国务院进行了两次机构改革,有关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分工发生了变化。二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暴露出一些薄弱环节,如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发生事故较多,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等。,三是执法实践中反映出现行条例的一些制度不够完善,如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规定不够明确,对有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与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完全适应等。这次对条例进行修改,就是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新问题,更加有效地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2,修改后的条例有关部门职责分工变化的体现,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把现行条例中提到的“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统一改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二是把现行条例关于经济贸易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专业生产企业的审查和定点的规定,修改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三是明确规定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考虑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涉及的环节多、部门多,为了促使有关部门既各司其职又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条例还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有关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3,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模式的三次大变革,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源于,1961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分别由国家经委、化学工业部、铁道部、商业部、公安部制订试行的6个部门规章:关于中、小型化工企转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危险物品凭证经营、采购暂行办法、铁路危险物品运输规则、化学危险物品防火管理运输规则、关于违反爆炸、易燃物品管理规则处罚暂行办法。,4,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行政法规,这一版本基于计划经济体制,因而,整部法规充满了计划经济体制的特征。条例规定:国家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生产统一规划、严格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实行严格控制,禁止乡、镇、街道企业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新建、扩建、改建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含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地方新建、扩建、改建生产剧毒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化学工业部备案;,5,新建、扩建、改建经营化学危险物品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业局提出申请,当地商业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厅(局)核发经营许可证。在项目建设审查验收环节,则采用了多部门联合把关的管理机制。条例所定义的化学危险物品,是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七大类,但未明确具体的品种,爆炸品也未纳入条例的管理范围。这一版本的条例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仅设置了两条罚则,并且不涉及对企业的经济处罚。,6,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公布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从国务院第344号令的措词来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并非1987年发布的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修订版,其中的关键性名词也由“化学危险物品”变为“危险化学品”。这一版本的条例充分展现了市场经济体制的特征,同时也留有计划经济体制的痕迹:条例为经贸、公安、质检、环保、铁路、民航、交通、卫生、工商、邮政等十个职能部门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分工,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职责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就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违法行为明晰了法律责任;,7,与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同之处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新、改、扩建设项目仍然必须经政府批准,其中,剧毒化学品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危险化学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这一版本的条例所定义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共八大类,并明确“危险化学品”列入以国家标准公布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就总体而言,条例所指的“危险化学品”仍基于GB6944-86,不同之处在于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形式规定了品种范围。与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相比,这一版本将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了监管范围。,8,2011年3月2日,,国务院公布了经修订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与2002版的条例相比,这一版本的条例有了许多新的特色:,第一,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并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职能部门的职责作了调整和充实;,第二,取消了实行了几十年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及其新、改扩建设项目由政府批准的规定;,第三,对危险化学品的定义作了较大的调整,从条例第三条的内容来看,应当基于GB 13690-2009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即源于GHS,而具体的范围也将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形式公布;,第四,对农药的安全管理给出了更为科学的限定,即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的安全管理才适用本条例,从条例第三条的内容来看,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将由农业部门确认;,9,第五,取消了2002版条例设置的从未实行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行政许可事项,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的相应许可事项;,第六,融合了现行其他法规和规章中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的内容,特别是大量充实了危化品运输安全管理事项;,第七,下放了行政许可权限,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环节的行政许可,分别由地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实施,同时,强化了行政许可环节的安全审查管理;,第八,明确了与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特定要求;,第九,对从业单位适用条例的生产经营活动范围作了调整,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环节的管理要求,充实了危化品环境管理和登记管理内容,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则改由其它法律法规加以调节;第十,加大了对从业单位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作了更明确的规定。,10,总之,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其调节的范围更加清晰,从业单位和管理部门的职责更加明确,地市级和县级安监部门的责任更加重大,从业单位违法成本大幅度提高,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性大大增强。为了使条例得以更有效实施,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都有必要精心准备、从容应对,将法定要求演化为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措施,将法定职责落实到监督管理的每一个具体环节。,11,2011年3月2日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了更好的理解和把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实施和运用,现就近期对新条例的学习情况做个小结。,总体来说,新条例突出,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七项其他法律规章(企业责任、政府责任)、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政府责任)。,三、新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解读,12,(一)四项备案制度(企业责任),备案制度是指依照法定程序报送有关机关备案,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机关应当予以登记的法律性要求。为了保障条例在实施过程中能合法有效的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针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实际情况,结合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过程中的所存在的危险特性和风险程度,条例共确立了四项备案制度。,1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条例第二十二条),条例第二十二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13,2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条例第二十五条),条例第二十五条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3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条例第四十一条),条例第四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应当在销售、购买后5日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并输入计算机系统。,14,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条例第七十条),条例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5,(二)六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为了贯彻国家相关政策,进一步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需要对监管对象确定范围,以便落实责任,更好的实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工作。在条例中共提出了6项名单公告制度,其中有1项属于引用。,1危险化学品目录(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三条),条例第三条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16,2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六条),条例第六条(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条例第二十三条),条例第二十三条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17,4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条例第二十九条),条例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5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国务院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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