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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Page,*,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案,目录,案情介绍,商法知识回顾,案情发展,相关商法知识连接,4,1,2,3,从以下四个方面探讨,3,案情介绍,),美国联合碳化公司(母公司),博帕尔化工厂(印度子公,司的附属厂),联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子公司),公司关系,1934,年,美联碳持有,50.9%,的股份,印度政府持有,22%,的股份,其余股份属于,2,万多名印度人,。,案情介绍,出事的博帕尔化工厂位于贫民区附近,用于生产西维因、滴灭威等农药。制造这些农药的原料是一种叫做异氰酸甲酯(MIC)的剧毒气体。极少量的(MIC)停留在空气中,就会使人感到眼睛疼痛,浓度稍大,就会使人窒息。在博帕尔农药厂,这种令人毛骨,悚然,的剧毒化合物被液化后,贮存在一个地下不锈钢储藏罐里,达45吨之多。,设在中央邦首府的博帕尔联合碳化,案情介绍,12,月,2,日晚,博帕尔农药厂工人发现 异氰酸甲酯的储槽压力上升,午夜零时,56,分,液态异氰酸甲酯以气态从出现漏缝的保安阀中溢出,并迅速向四周扩散。虽然农药厂在毒气泄漏后几分钟就关闭了设备,但已有,30,吨毒气化作浓重的烟雾以,5,千米,/,小时的速度迅速四处弥漫,很快就笼罩了,25,平方公里的地区,数百人在睡梦中就被悄然夺走了性命,几天之内有,2500,多人毙命。,1984,年印度联合碳化,案情介绍,当毒气泄漏的消息传开后,农药厂附近的人们纷纷逃离家园。他们利用各种交通工具向四处奔逃,只希望能走到没有受污染的空气中去。很多人被毒气弄瞎了眼睛,只能一路上摸索着前行。一些人在逃命的途中死去,尸体堆积在路旁。,至,1984,年底,该地区有,2,万多人死亡,,20,万人受到波及,附近的,3000,头牲畜也未能幸免于难。在侥幸逃生的受害者中,孕妇大多流产或产下死婴,有,5,万人可能永久失明或终生残疾,余生将苦日无尽。,引人深思,谁应该对此次事件负责?,贫穷落后的印度受害者面对实力强大,的跨国公司应该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联合碳化印度有限公司”作为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仅,9530,万美元),受害者的巨额损害赔偿如何得以实现,(最初印方提出的索赔总额约为,31.2,亿美元),引人深思,能否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否认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去追究,母公司,美国联合碳化公司的责任?,考虑到美国的法制比较健全,损害,赔偿比印度更为严厉,能否通过选择,法院获得美国高额的损害赔偿标准?,东道国法院能否追究跨国,公司母公司的法律责任?,商法,知识回顾,跨国公司,跨国公司是指以本国为基地,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世界各地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凭借雄厚的资本和先进的技术,按“全球战略”在世界范围内从事国际生产、销售或其它经营活动,获取垄断高额利润的国际垄断企业。,商法,知识回顾,跨 国 性,1.,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2.,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通过控股、,合同来达到控制),3.,跨国公司的特点,商法,知识回顾,子公司,分公司,不具法人资格,使用母公司的名称和章程,没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全部资产属于母公司,母,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只能以母公司名义并按照,它的授权进行业务活动,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进行各类业务活动,具有法人资格,有自己独立的名称和章程,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母公司、子公司与分公司,商法,知识回顾,股份有限公司,特点,3,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特点,1,特点,4,公司账目必须公开,特点,2,股份以股票形式公开发行并可流通,特点,5,:公司以公司的净资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商法,知识回顾,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外国公司,是指根据其他国家公司法的规定而设立的公司。确定公司国籍的标准:注册地说;营业地说;大股东说。,跨国公司的海外子公司,在法律上是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和经营的独立于母公司的东道国法人。所以,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和子公司是不同国家的法人,。,案件进展,博帕尔受害者追求公正的历程:,事发后几天,联碳公司执行总裁沃伦,安德森到达现场,被印度当局拘捕,但由于美国政府的压力,在其交了,2 500,卢比(约合,500,美元)的保释金后很快被释放。,印度政府于,1985,年,3,月,29,日颁布了一项立法“博帕尔毒气泄漏惨案法”,规定印度政府在印度以及与此案有联系的其他地方,有代表印度受害者的专属权利。,案件进展,根据该法,印度政府以代理身份于1985年4月8日向美国纽约南部联邦地方法院提出标的约,31.2亿,美元的诉讼请求,同年6月被法官凯南以“管辖不宜(即,不方便法院原则,)”为由驳回诉讼,但附有,三项条件,。,1987年1月14日,美国联邦上诉法院驳回了印度个人原告和印度政府的上诉,维持了联邦地方法院的裁决,但修改或撤销了原裁决所附的三个条件的后两个条件。,案件进展,后原告又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但这些上诉与1987年10月5日被拒绝。此后,诉讼在印度进行。,1986年10月,印度博帕尔地区法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印度政府1986年11月22日正式向法院提出,要求该公司赔偿31.5亿美元。,案件进展,1989年2月14日,印度最高法院宣布由印度政府和联碳公司达成的附含三项条件的最终解决方案:联碳公司支付,4.7亿,美元的赔偿金,并责令其3月31日一次付清。三项条件是:永远免除所有民事责任;取消所有刑事指控;未来的任何针对联碳公司的诉讼均由印度政府应对。该公司宣布接受这一裁决。印度一些律师和群众对这一裁决不满,纷纷向印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案情进展,1994年,受害者才从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获得4.5亿美元的赔偿。因为毒气泄漏失去工作能力或者患上慢性病的受害者获得了,1000,到,2000,美元不等的赔偿,但是还有很多受害者一分钱都没有拿到。,1999年,美国联合碳化物被陶氏化学公司收购,同时陶氏公司表示这个案件已经在1989年就解决完了。,案件进展,2010年6月7日,时隔,25,年,印度中央邦首府博帕尔地方法院终于作出了姗姗来迟的裁决,美国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的7名印度籍高管当天被裁定因玩忽职守导致他人死亡,各自将面临最高两年的有期徒刑。美籍老板沃伦安德森自始至终没有出庭,印方引渡未果。,案件总结,虽然4.7亿美元的赔偿远不能弥受害者所遭受的损失。但印方在面对强势的跨国公司时所做的努力和大胆尝试也是值得肯定的。至少在从商法方面来看是如此:,第一:印方通过颁布法律,开创了政府作为代理人,代表本国受害者追究跨国肇事者责任的先河。,第二:适用“揭开公司面纱原则”,否认子公司的独立人格,直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本国受害者得权益。,案件总结,第三:虽然希望通过选择法院为本国受害者争取更多赔偿的尝试失败了,但其开创性仍值得肯定。,此外,长期以来世界各国都在极力扩大本国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的扩大不仅加剧了各国之间的,管辖权冲突,,同时也给原告挑选法院提供了机会。而“不方便法院”原则对限制这些不利因素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意义。,相关,商法,知识连接,一,1,、公司设立合法,已取得法人资格,3,、,股东控制权的滥用,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英美法系国家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常常会拒绝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2,、,股东滥用职权,进行了不当行为。,适用条件,相关,商法,知识连接,一,几种具体的情形,:,涉及公司资金问题,涉及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手续,涉及股东与公司的关系不清楚,1,、,2,、,3,、,相关,商法,知识连接,一,1,代理,2,母公司的不当行为,3,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滥用,4,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资产和事务过度混合,5,公平与合理的考虑,6,其他,揭开公司面纱之母子公司,相关,商法知识,连接,一,子公司由母公司实,际控制,印方的考虑,子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受害人损失,受害人没有投保生命健康险,母公司违反对子公司的合理注意义务,公平和合理的要求,考虑,证据,印方的证据,VS,母公司投有责任险,有偿付能力,相关,商法知识,连接,二,“不方便法院”原则,国际民事诉讼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则:是指一国法院根据其国内法或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国际民事案件有管辖权,但从当事人与诉因的关系以及当事人、证人、律师或法院的便利、费用等角度看,审理该案是极不方便的,而由外国法院审理更为适当,因而放弃管辖权的情况。,本院为不,方便法院,存在一个充分可替代法院,撤销或中止诉讼的附加条件,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条件,相关,商法知识,连接,二,相关,商法知识,连接,二,(一)本院为不方便法院,法院要成为不方便法院的必要条件:,1,本法院依照本国法律对诉讼有管辖权。,2,本院行使管辖权将会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极,大的不方便。,相关,商法知识,连接,二,一是,私人利益,。包括,原告对法院的选择,被告是否方便,取证的难易程度,强制证人出庭之程序所需的费用,证人和当事人出庭所需的费用,判决的可行性,现场勘验的可能性,其他因素。,二是,公共利益,。包括法院案件积压的情况,解决案件争议的,准据法,争议行为或事件发生地,所有当事人送达的可能性,解决争议的本地利益,其他因素,从私人利益方面看,:证人和原始证据几乎全在印度,印度证人不受美国强制程序的约束,让自愿的证人在美国出庭的费用过高,在美国审理不便于现场勘验等。,从公共利益方面来看:,事故发生地在印度,本案适用的准据法是印度法,在美国审理会给美国法院造成行政管理的困难,印度具有重大利益等。,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用来具体确定民,事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法律,法律层面,本案,相关,商法知识,连接,二,(二)存在一个充分可替代法院,成为充分可替代法院的必要条件:,(,1,)对案件具有管辖权,(,2,)与诉讼的关系更为密切,相关,商法知识,连接,二,本案中联合碳化公司是美国法人,印度法院对其不具有属人管辖权。但是,联合碳化公司自愿接受印度法院的管辖,从而使印度法院具有了管辖权,满足了充分可替代法院的第一个条件。,通过对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两方面因素的比较分析,表明印度法院与诉讼的关系更为密切,满足充分可替代法院的第二个条件。,相关,商法知识,连接,二,(三)撤销或中止诉讼的附加条件,这些条件包括:,被告同意在外国可替代法院进行诉讼并接受送达,被告同意在原告于外国提起的诉讼中提交文件和证据,被告在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中放弃任何,时效,抗辩,被告同意偿付原告在外国获得的任何判决中确立的款项,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相关,商法知识,连接,二,(,2,),(,3,),(,1,),联合碳化公司须同意服从印度法院的管辖,继续放弃基于时效法的抗辩,联合碳化公司须同意履行印度法院作出的,被该国上诉法院维持的任何判决,若这种判决经确认符合正当程序的最低要求,在经原告合理要求后,联合碳化公司须服从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规定的盘查程序,本案初审时基南法官附加的三项条件,相关,商法知识,连接,二,我国在,2005,年,12,月,26,日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纪要中,对于适用“不方便法院”的原则作了规定。,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应符合下列条件:,被告提出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而受诉法院认为可以考虑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受理案件的我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相关,商法知识,连接,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我国法院管辖的协议,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案件不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案件争议发生的主要事实不在我国境内且不适用我国法律,我国法院若受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相关,商法知识,连接,三,跨国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住所或注册地经常位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应使用何国法律来追究母公司的责任?,此问题应从两个方面来加以认识和解决:,一是,直接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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