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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LOGO,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十三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主讲人:曾睿,国际法,战争与武装冲突法,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法律状态,限制和禁止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标准,战 争 与 武 装 冲 突 法,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战 时 中 立 法,战 争 犯 罪 及 其 责 任,第一节,战 争 与 武 装 冲 突 法,战争法,是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以条约和国际习惯为形式,用以调整各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非交战国之间、交战国与中立国之间以及交战行为的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的总体。,武装冲突法,是指在战争与武装冲突中,以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形式,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政府与敌对武装团体之间或敌对武装团体相互之间以及武装冲突各方与中立国之间的关系,并标准其交战行为的原那么、规那么和制度的总称。,战争及战争法与武装冲突及武装冲突法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具有明显国际性质的大多数武装冲突在法律上并没有被成为战争,如,1982,年英国和阿根廷的马岛之战,战争及战争法,武装冲突及武装冲突法,民族自决和民族解放已成为被奴役的民族的不容置疑的权利。1949年?日内瓦公约?,传统国际法,现代国际法,武装冲突及武装冲突法正在取代战争及战争法,但并不意味着原来的战争法的概念和制度已不存在,两者可以结合成为战争与武装冲突法。,1、必须符合一定的规那么,如开始须通过宣战,2、战争仅存在于国家之间,不成认殖民地人民对抗殖民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民族解放战争是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现代国际法意义上的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特征,包括国与国之间的武装冲突,如,1990,年伊拉克对科威特的武装侵入;也包括发生在一国国内的武装冲突,如,1998,年也门国内南北之间的军事战斗。,现代国际法注重事实状态,无论是不宣而战,还是回避“战争的提法,只要发生大规模的长时间的范围广泛的武装冲突,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状态,必须适用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标准,主体主要,是,国家但不限于国家,是一种法律状态又是事实状态,特 征,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内容与范围,主要是1907年的?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1868年?关于在战争中放弃使用某些爆炸性子弹的宣言?;1899年和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海牙第二公约和?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1925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1993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1904年?关于战时医院船免税公约?;1929年?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29年日内瓦第一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54年?关于发生武装冲突时保护文化财产的公约?;1974年?在非常状态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妇女儿童宣言?;1974年?武装冲突中对人权的尊重?,1、确定战争的法律状态和法律后果的标准,2、限制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标准,3,、国 际 人 道 法 规 范,1907年?中立国和人民在陆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07年?关于中立国在海战中的权利和义务公约?,1945年?关于控诉和惩办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的协定?及其附件?欧洲国际军事法庭宪章?;1946年?联合国大会确认纽伦堡宪章成认的国际法原那么的决议?;1968年?战争罪及危害人类罪不适用法定时效公约?,4,、战 时 中 立 法,5,、惩 办 战 争 犯 罪 的 规 范,海牙公约体系日内瓦公约体系,战争法在传统上分为海牙公约体系日内瓦公约体系两个体系,前者主要是规定关于战争如何开始、进行和结束的规那么和制度;而后者主要是关于保护那些不直接参加战争或已退出战斗那局部人的人道主义的法律规那么,又称“国际人道主义法,具体是指1949年日内瓦四个公约和1977年日内瓦两个附加议定书。,日内瓦四公约的制定背景可以追溯到1859年的意大利战争,这场战争使人们开始关心作战部队中伤病员的境遇。,“日内瓦第一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规定,制定于,1864,年。,1949年8月12日议定的“日内瓦第三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日内瓦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最终代替了1929年签订的?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标准,与上述日内瓦签订的三个公约同时签订,是战争法上第一个也是第一次专门规定保护平民的规定。,“日内瓦第二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标准,与“第一公约同时于1949年8月12日在日内瓦签订。,1977年日内瓦两个附加议定书,1977年6月8日签订的两个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一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第二议定书,是对四公约的补充,并没有使四公约失去效力,而是加强了四公约的原有规那么并引进了心的保护性条款对原有的公约加以补充。,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特点,不仅存在于迄今为止制定的许多条约之中,而且还以各国公认的习惯的形式发挥作用,这是最明显、最突出的特点。,“马斯顿条款即使在缔约国所签订的公约规定没有包括进去的情况下,平民和战斗员仍然受国际法原那么的保护,仍然受国际法原那么的支配,这些原那么是“来自文明国家之间已确立的惯例、人道法那么和公众良心的要求。,宣示现行的国际习惯法和编纂已经存在的惯例,对于未批准或参加新约的国家而言,旧约仍然有效,特 点,1,、战争状态的出现意味着战争的正式开始,并不意味着有关国家之间一定有武装冲突行为。例如,二战期间,一些拉丁美洲国家与轴心国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传统国际法,现代国际法,2、国家之间发生武装冲突而不宣战和不成认战争状态的存在。二战后,国际法禁止战争;另外,不宣而战可以在战争一开始就获得有利的形势。,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法律状态,一、战争与武装冲突的开始,“宣战是战争开始的一个重要的和必要的程序,宣战是一项古老的惯例,1907年?关于战争开始的公约?T10;宣战是一种法律程序,作用在于宣告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并使对方和其他国家得悉这种战争状态已经开始存在。,二、战争与武装冲突开始的法律后果,1,、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3,、对交战国人民及其财产的影响,2,、条约关系发生变化。,1、,双方关闭在敌国的使领,馆,,人员返回派遣国,。,2、,外交代表和领事官员离境前仍,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敌国,协助义务。,3、,派遣国,的,委托,权,。,处于敌国领土上的交战国人民或被允许在适当期限内撤退,或被扣押,凡敌国的国家财产,除了使领馆外,均可以没收,也可以使用,但不得变卖,敌国的私人财产,原那么上不得侵犯,但可以加以限制,禁止转移、冻结和征用,对于军事性质的财产,可以没收或破坏,有关战争和中立的条约立即生效,双边的政治性条约因战争而废止,其他经济性条约可在战时暂停实施,多边条约一般只是在交战国之间暂停施行,永久性的双边条约,均应继续有效。,上述是传统国际战争法中一般出现的战争引起的法律后果。二战后,发生许多重大国际武装冲突而不是战争,武装冲突各方不成认有战争状态的存在。因此传统战争法所发生的法律后果也发生了变化。在武装冲突爆发时,武装冲突各方继续保持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同时也不发生战争所引起的法律效果,这是战争法之外的武装冲突法的一个特点。,三、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及其法律后果,从国际实践看,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一般分两步: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结束战争状态,是指终止战争和停止战争行动并对一切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的全面的、最终的解决,以结束战争状态和恢复和平状态。,停止敌对行动和结束战争状态的关系?,敌对行动的停止不同于战争状态的结束。敌对行动只是一种临时的为实现最终和平而作出的过渡性的安排。战争状态的结束,那么意味着所有问题的最终解决和恢复彼此间的和平关系。,停战Suspension of Arms。1907年?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T36规定,通过相互协议而停止战争行动;T37 规定,停战可以是全面的或局部的。停战可以是有期限,也可以是不定期限。,停火与停战的关系?,投降Surrender。是指交战一方成认自己战败而要求对方停止战争行为。二战出现无条件投降形式,指战败国按照战胜国规定的条件而自己不得附加任何条件的投降。无条件投降的协定,是战胜国依据军事优势,将自己单方面的意志和条件强加给战败国的协定。,一停止敌对行动,有停战和投降两种方式,德国的无条件投降书被1945年6月5日?战败德国及行使德国最高权力的宣言?所补充,其主要内容是:A、停止一切军事行动;B、完全解除法西斯军队的武装;C、遣返联合国家的战俘;D、交出纳粹党魁及负有战争罪行的人员;E、四大国政府有权在必要时继续向德国提出政治、军事和其他要求。,日本的无条件投降书的主要内容是:A、无论在何处的日本军队均接受无条件投降;B、停止军事行动并交出各种船舶、飞机及军事物资;C、释放盟国的一切战俘及被拘禁之公民;D、所有日本公民、陆海军及其他公职人员均应固守其岗位,而日本天皇及日本政府管理国家的权力那么隶属于盟国最高统帅。,1、单方面宣布结束战争状态。如1955年4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关于结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德国之间的战争状态的命令?,宣布结束与德国之间的战争状态。,3,、缔结和平条约。结束战争状态的最通常的方式。和平条约的缔结和生效,意味着战争状态的结束,从而一切作战行为不再被允许,双方不得再行攻击、征用或没收等行为。,二战争状态的结束,是指终止战争和停止战争行动并对一切政治、经济、领土和其他问题的全面的、最终的解决,以结束战争状态和恢复和平状态。,2,、联合声明。交战国双方以发表联合声明的方式结束战争状态。如前苏联,1956,年,10,月,19,日与日本发表联合声明,宣布结束它们之间的战争状态。,三关于战争与武装冲突的结束的新开展,停战协定原只是临时性的安排,它仅有暂时中止敌对行动的效力。现代的趋势是全面停战不仅表现为长时期的全面停止敌对行动,而且是在事实上结束战争或武装冲突,最后由和约或类似和约的国际法律文件予以确认。最典型的例子,1953年?朝鲜停战协定?和1990年“对德和约。,以前国际法上的战争结束及其法律后果问题,根本上都集中于国家之间的战争,而在现代国际实践中,除了国家以外,还有像联合国这样的国际组织,以合法使用的集体武力来对付个别国家非法使用武力的行为,以消除对于和平的威胁或制止侵略行为。典型的例子是,联合国对伊拉克的制裁,新开展,第三节 限制和禁止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标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海牙第二公约和第四公约的附件?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圣彼得堡宣言?,1868,年,1899,年和,1907,年,1980,年,10,月,10,日 联合国,一、陆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和禁止,禁止使用有毒、化学和生物武器,禁止不分皂白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背信弃义的作战手段和方法,禁止或限制使用极度残酷的武器,禁止使用核武器,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二、海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和禁止,战场:交战国领水+公海,战斗员确实定取决于参战船舶的地位,1907年?关于战时海军轰击公约?,海战的战场和战斗员,作战工具,海军袭击,军舰、潜水艇、商船改装的军舰和水雷、鱼雷,三、空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和禁止,一?空战规那么草案?,二关于空战的其他国际条约和宣言,第四节 国 际 人 道 主 义 法,1,、国际人道法是战时法,2,、渊源主要是日内瓦四个公约和两个附加议定书,3,、核心是保护战争受难者,适用于战争与武装冲突时期,也包括构成传统战争法的“海牙条约体系,包括但不限于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一、国际人道法特点,4,、适用于非缔约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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