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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第五章 技术性贸易壁垒,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第一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概述,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概念,1,认识到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可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和便利国际贸易的进行而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因此期望鼓励制定此类国际标准和合格评定体系;,但是期望保证技术法规和标准,包括对包装、标志和标签的要求,以及对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合格评定程序,不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的障碍,;,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其基本安全利益;,节选自,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序言,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用或实施必需的措施,,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进行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期望改善各成员的人类健康、动物健康和植物卫生状况;,注意到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通常以双边协议或议定书为基础实施;,期望有关建立规则和纪律的多边框架,以指导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采用和实施,,从而将其对贸易的消极影响减少到最低程度,;,认识到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可以在这方面作出重要贡献,节选自,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序言,技术性贸易壁垒,是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保证产品质量、防止欺诈行为为理由,通过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来加以实施的非关税壁垒。,涉及的内容广泛,含盖科学技术、卫生、检疫、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和认证等诸多技术性指标体系,运用于国际贸易当中,呈现出灵活多变、名目繁多的规定。由于这类壁垒大量的以技术面目出现,因此常常会披上合法外衣,成为当前国际贸易中最为隐蔽、最难对付的非关税壁垒。,技术法规,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可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如有关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是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合格评定程序,依据技术规则和标准,对生产、产品、质量、安全、环境等环节进行监督、审查和检验,合格后由国家或国外权威机构授予合格证书或合格标志,以证明某项产品或服务是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主要种类,2,部分质量认证标志,部分环境认证标志,承认其贸易和经济关系的发展,应旨在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和大幅度稳步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扩大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为,持续发展之目的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序言,实施技术措施和环保措施的法律依据,3,考虑到在维护和保障一个开放、非歧视和公正的多边贸易体制与采取行动保护环境及促进可持续发展之间不应存在、也无必要存在任何政策矛盾,期望协调贸易与环境领域的政策,此工作不应超出多边贸易体制的权限,应仅限于贸易政策和可能对其成员产生重大贸易影响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政策。,“(,a,)确认贸易措施与环境措施之间的关系,以促进可持续发展;(,b,)在符合多边贸易体制的开放、公正和非歧视性质的前提下,就是否需对该体制的规定进行修改提出适当建议,特别是关于:,制定用以加强贸易与环境措施之间积极的相互作用的规则的需要,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的需要;,及,避免保护主义贸易措施,遵守有效的多边纪律,,以保证多边贸易体制响应,21,世纪议程,和,里约宣言,、特别是宣布言第,12,条原则中列出的环境目标;及 监督用于环境目的的贸易措施、具有重大贸易影响的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以及适用于这些措施的多边纪律的有效执行。”,关于贸易与环境的决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加工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定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实施以下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有关的措施,如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关贸总协定,第,20,条,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简称,TBT,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一项多边贸易协议,是在关贸总协定东京回合同名协议的基础上修改和补充的。它由前言和,15,条及,3,个附件组成。主要条款有:总则、技术法规和标准、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信息和援助、机构、磋商和争端解决、最后条款。,TBT,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SPS,),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协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是在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一项新协议,隶属于,WTO,多边货物贸易协议项下。该协议的目标被概括为:“维护任何政府提供其认为适当健康保护水平的主权,但确保这些权利不为保护主义目的所滥用并不产生对国际贸易的不必要的障碍。”有,14,个条文和,3,个附件组成。内容包括:总则、基本权利和义务、协调、等效、风险评估和适当的卫生与植物卫生保护水平的确定、适应地区条件、透明度、控制、检查和批准程序、技术援助、特殊和差别待遇、磋商和争端解决、管理、实施、最后条款等。,第二节 技术性贸易壁垒,一、技术法规(,Technical Regulations,),(一)技术法规的概念,规定,强制执行,的产品特性或其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包括适用的管理规定在内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二)成员在制定技术法规时的纪律约束,1.,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各成员应保证在技术法规方面,给予源自任何成员领土进口的产品,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同类产品,或,来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2.,技术法规的制定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各成员应保证技术法规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均不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为此目的,技术法规对贸易的限制,不得超过为实现合法目标所必需的限度,,,同时考虑合法目标未能实现可能造成的风险,。此类合法目标特别包括:国家安全要求;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护环境。在评估此类风险时,应考虑的相关因素特别包括:可获得的科学和技术信息、有关的加工技术或产品的预期最终用途。,如与技术法规采用有关的情况或目标已,不复存在,,或改变的情况或目标,可采用对贸易限制较少的方式加以处理,,则,不得维持此类技术法规,。,3.,成员应对其技术法规的合理性做出说明,应另一成员请求,一成员在制定、采用或实施可能对其他成员的贸易有重大影响的技术法规时应按照第,2,款到第,4,款的规定对其技术法规的合理性进行说明。,4.,等效,各成员应积极考虑将其他成员的技术法规作为等效法规加以接受,即使这些法规不同于自己的法规,只要它们确信这些法规足以实现与自己的法规相同的目标。,5.,技术法规应按照产品的性能而不是按照其设计或描述特征来制定,6.,透明度:各成员应保证迅速公布已采用的所有技术法规,或以可使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知晓的其他方式提供。,二、技术标准(,Technical Standards,),(一)标准的概念,经公认机构批准的、规定,非强制执行,的、供通用或重复使用的产品或相关工艺和生产方法的规则、指南或特性的文件。该文件还可包括或专门关于适用于产品、工艺或生产方法的专门术语、符号、包装、标志或标签要求。,(二)成员制定采用技术标准的纪律约束,各成员应保证其中央政府标准化机构接受并遵守,TBT,协定附件,3,中的,关于制定、采用和实施标准的良好行为规范,。,1.,在标准方面,标准化机构给予源自,WTO,任何其他成员领土产品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和源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待遇。标准化机构应保证不制定、不采用或不实施在目的或效果上给国际贸易制造不必要障碍的标准。,2.,如国际标准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标准化机构应使用这些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制定标准的基础。,3.,标准化机构即应按产品的性能而不是设计或描述特征制定以产品要求为基础的标准。,4.,在采用一标准前,标准化机构应给予至少,60,天的时间供,WTO,一成员领土内的利害关系方就标准草案提出意见。,三、合格评定程序(,Procedures for the Assessment of Conformity,),(一)合格评定程序的概念,任何直接或间接用以确定是否满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的相关要求的程序。,合格评定程序特别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可以分为认证、认可和相互承认。,(二)实施合格评定程序的要求,1.,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和实施,应在可比的情况下以不低于给予本国同类产品的供应商或源自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供应商的条件,使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产品的供应商获得准入;此准入使产品供应商有权根据该程序的规则获得合格评定,包括在该程序可预见时,在设备现场进行合格评定并能得到该合格评定体系的标志;,2.,合格评定程序的制定、采用或实施在目的和效果上不应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此点特别意味着:合格评定程序或其实施方式不得比给予进口成员对产品符合适用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所必需的足够信任更为严格,同时考虑不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可能造成的风险。,3.,合格评定程序尽可能迅速的进行和完成,并在顺序上给予源自其他成员领土内的产品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的待遇。,4.,如需切实保证产品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且国际标准化机构发布的相关指南或建议已经存在或即将拟就,则各成员应保证中央政府机构使用这些指南或建议或其中的相关部分,作为其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5.,各成员应保证,只要可能,即接受其他成员合格评定程序的结果,即使这些程序不同于它们自己的程序,只要它们确信这些程序与其自己的程序相比同样可以保证产品符合有关技术法规或标准。,中央政府应保证其地方政府、非政府机构遵守,TBT,协定第,5,条和第,6,条的规定。,四、信息披露,每一成员应保证设立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有关下列内容的文件:(,1,)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有执行技术法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技术法规;(,2,)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标准化机构在其领土内采用或拟议的任何标准;(,3,)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或有执行技术法规法定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或此类机构加入或参与的区域机构在其领土内实施的任何或拟议的合格评定程序;,(,4,)成员或其领土内中央或地方政府机构加入或参与国际和区域标准化机构和合格评定体系的情况,及参加本协定范围内的双边和多边安排的情况;并应能提供关于此类体系和安排的规定的合理信息;(,5,)按照,TBT,协定发布通知的地点,或提供关于何处可获得此类信息的信息;以及(,6,)咨询点的地点。,每一成员均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保证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咨询点,能够回答其他成员和其他成员中的利害关系方提出的所有合理询问,并提供有关下列内容的文件或关于从何处获得这些文件的信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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