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4工程价款管理实务__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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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地 址:天津市西青区天津理工大学主校区,12,号楼,联系电话:,022-60215658,邮 编:,300384,邮 箱:,yinyilin,所 长:尹贻林 教授 博士生导师,副所长:严 玲 教授 柯 洪 副教授,工程价款管理实务,基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天津理工大学,公共项目与工程造价研究所,Tianji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Institute of Public Project & Cost Engineering,目 录,一,2013,版清单总体变革,二,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范与应对,三,2013,版清单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范与应对,四,2013,版清单对支付与结算的规范与应对,2,IPPCE,虽不能至 心向往之,两个凡是,:,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政府都要退出。凡可以采用事后监管和间接管理方式的事项,一律不设前置审批,。,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13,版清单)是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一步。,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是适应我国工程投资体制和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需要,是深化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重要途径,是规范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市场工程造价机制持续顺利发挥作用的关键措施。,13,版清单充分考虑了未来建筑市场的市场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场秩序,让市场和公民自主选择,是响应,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 的体现。为今后建筑市场的市场化推广做了良好的铺垫,。,前 言,3,“,两个凡是,”,IPPCE,虽不能至 心向往之,一、,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总体变革,4,IPPCE,虽不能至 心向往之,变革,1.,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5,强制性全面升级,IPPCE,虽不能至 心向往之,13,版清单中“应”改为,“ ”,一词的强制性条文,6,(一)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语气增强,已颁布的,13,版清单中,与,08,版清单内容基本一致的强制性条文为十条。其中六条强制性条文的语气增强,将条文中“ ”字修改为更具强调性的“ ”一词。,应,必须,08,版清单中六条含有,“,”,字的强制性条文,条款号,强制性条文内容,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规费和税金 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投标人 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 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4.1.5,4.1.8,3.2.1,3.2.2,4.3.2,4.8.1,应,应,应,应,应,应,应,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必须,3.1.5,3.1.6,4.2.1,4.2.2,6.1.4,11.1.1,必须,(,二,),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调整,13,版清单强制性条文为,15,条在数量上与,08,版清单保持一致。不同之处在于,,13,版清单,取消了,08,版清单中针对,“,”的五条强制性条文,,增加了,对,五个,关键性,内容的强制性条文。,7,取消,08,版清单中的强制条文,条款号,强制性条文内容,3.2.3,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应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一至九位应按附录的规定设置,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设置。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编码不得有重码,3.2.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名称应按附录的项目名称结合拟建工程的实际确定,3.2.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量应按附录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3.2.6,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3.2.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应按附录中规定的项目特征,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予以描述,13,版清单清单强制性条文调整,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13,版清单中新增强制条文,条款号,强制性条文内容,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4.3.1,措施项目清单必须根据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的规定编制,5.1.1,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8.1.1,工程量必须按照相关工程现行国家计量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8,13,版清单计价规范对强制性条文的调整有以下两点意义:,首先,取消,08,版清单中针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强制性条文体现出,其次,,13,版清单新增的针对“风险分担”、“措施项目清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使用”、“投标报价”、“工程计量”,的强制性条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已非常普及,已无需强制性规定来强调其重要性,同时也使得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方式更加灵活,适用范围更广。,为解决工程项目实际问题提供了依据,使清单的强制性条文更具有针对性,更有利于实际工作,可操作性更强。,13,版清单通过对原强制性条文措辞的修改与内容的修善均大大增强了清单规范的强制性。,(,二,),新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调整,变革,2.,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9,IPPCE,虽不能至 心向往之,打破了发包人在招投标阶段一言堂的历史格局,10,典型类似语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措施费包干使用,不作调整,13,版清单第,4.1.2,款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一、强化了业主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准确度,的管理责任,三、强化了业主对于,风险分担,的责任,13,版清单第,7.1.1,款规定:,“,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标文件为准。 ”,二、强化了业主对于,评标环节,的管理责任,变革,3.,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11,IPPCE,虽不能至 心向往之,开辟了以合理风险分担为指引的合同价款调整新思路,13,版清单强化了“,合同计价风险分担原则,”的强制性效力,规定招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中或在签订合同时,载明投标人应考虑的风险内容及其风险范围或风险幅度。,这从本质上体现了,风险分担原则应秉承一种权责利对等的思想,并考虑合同各方的意愿与能力,实现风险的合理分担。,13,版清单第,3.4.1,条强制性条文:“,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12,13,版清单第,3.4.2,条明确规定,当以下三种因素出现时,发包人应承担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13,法律法规类风险,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一)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14,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15,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变更,9.3.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括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本条规定了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合同工作的补偿要求。,本条规定是为维护合同公平,防止发包人在签约后擅自取消合同中的工作,转由发包人或其他承包人实施而使合同工程承包人蒙受损失。如发包人以变更名义将取消的工作转由自己或其他人实施,构成违法。,因此,出现本条规定情形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损失。,16,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革累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不符,9.4.2,:“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文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项目特征变化后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要求。,当施工中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一致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17,工程量偏差,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9.5.1,:“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调整原则。,9.5.2,:“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新增措施项目清单,的调整原则。,18,项目特征不符,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均属于变更类风险。该类风险引起的工程变更发生属于发包人的主动行为,即变更的执行须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的允许,因此变更类风险是相对可控的发包人应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二)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变更类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9.6.1,:“合同履行期间,当应予计算的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出现偏差,且符合本规范,9.6.2,条、,9.6.3,条时,,发承包双方应调整合同价款,。”,本条规定了,工程项目清单项目中出现量差,的调整原则。,9.6.2,:“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如果因本条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调整的原则为: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的调整原则。,9.6.3,:“如果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如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本条规定了,工程量出现超过,15%,的变化时,相关措施项目,的调整原则。,(,1,),物价变化风险。,13,版清单第,3.4.3,条规定:由于市场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摊;当合同中没有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发生争议时,应按本规范第,9.8.1,9.8.3,条规定(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范围为,5%,),调整合同价款。,(,2,),不可抗力风险。,13,版清单,9.10.19.10.3,对不可抗力风险分担原则进行规范,总结即:,工程损失,发包人承担;各自损失,各自承担,.,19,13,版清单第,3.4.4,条规定: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应由承包人,全部承担,。,(三)合同约定承发包人共担的风险,(四)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由此可见,,13,版清单对风险分担规定的原则如下,:,20,发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变更类风险,包括由于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引起的工程变更。,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物价变化风险;不可抗力风险。,承包人完全承担的风险:,由于承包人使用机械设备、施工技术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费用增加的风险。,发承包双方之间合理的风险分担,有效地改善了项目管理绩效,是项目成功的关键。,变革,4,.,2013,版清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1,IPPCE,虽不能至 心向往之,从重视竣工结算结果管理转变为,依靠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3,.,将历次计量结果记入结算,强调历次支付的重要性,规范第,11.2.6,条:,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13,版清单重视计量计价的期中过程管理,以工程期中结果作为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规范第,11.3.1,条: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在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合同工程期中价款结算的基础上,汇总编制完成竣工结算文件,应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22,规范第,11.2.1,条:,工程竣工结算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和复核:,1,本规范;,2,工程合同;,3,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的工程量及其结算的合同价款;,4,发承包双方实施过程中已确认调整后追加(减)的合同价款;,5,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6,投标文件;,7,其他依据。,二、,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格约定的规范与应对,23,以加强发包人职责为手段,IPPCE,虽不能至 心向往之,24,IPPCE,虽不能至 心向往之,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2.2,加强发包人对,评标环节,的管理职责,2.3,加强发包人对,合同中调价策略,的,管理,职责,2.4,加强发包人对,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的管理职责,2.5,加强发包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职责,2.6,加强发包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职责,以往发包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信息进行核实,招标人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负责,工程量的误差视为投标人已经包含在其他部分的报价内或视为对招标人的减让。,13,版清单第,4.1.2,条规定:,2.1,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25,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发包人将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带来的风险转嫁给承包人,13,版清单中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因此就形成了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条款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冲突的情形,这非常容易产生纠纷!,争议焦点:,当工程量清单出现项目特征不符、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且,合同和清单强制性条文有冲突时,清单规范与合同谁效力优先。,目前,“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中与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不符的规定是否有效”,仍处于,“各执一词”,的状态,承发包双方均站在各自利益的角度进行理解和解释,。,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26,观点一:,清单计价规范优先执行,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公开招标发包的,其造价的约定,须遵守招标投标法律的规定。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国家有关规定,13,版清单属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范畴,结合,13,版清单,建筑法,的第十八条可以理解为,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13,版清单的规定执行,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的约定不应同,13,版清单相冲突。,结论:,13,版清单是建设工程参与各方执行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的强制性标准,是政府对建设工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重要依据,违反了,13,版清单,也就违反了,建筑法,,要受到法律制裁。因此违反,13,版清单规定的强制性条文而签订的合同 条款需要改正,招标文件的相应规定无效。,(,1,),违反上位法的规定无效,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27,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指出,国家标准的编号由国家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和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并应当符合统一格式。,13,版清单的编号为,GB50500-2013,,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201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567,号规定:“现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5002013,,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结论:,13,版清单中强制性条文的效力是由,标准化法,赋予的,违反了,13,版清单中的强制性条文也就违反了,标准化法,与,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中有关强制性条文的法律规定,依据,合同法,规定第五十二条(五)可以判定合同无效。,(,2,)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28,结论:,当工程量清单出现项目特征不符、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且,合同条款和清单强制性条文有冲突时,清单规范强制性条文的效力优先,基于公平性原则,发承包双方应合理分摊风险,不得在招标文件或在合同中约定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如果招标人(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出现类似于“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承包人承担”或者“让承包人承担所有风险”等约定,根据,民通意见,第,72,条的规定,可以判定此类约定为,显失公平,的条款。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可以判定该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承包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3,)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界定,2.1,加强发包人对,工程量清单准确性,的管理职责,29,观点二:,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优先执行,一、,合同至上的思想。,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对工程项目及合同计价的一种规定,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价格是承发包双方自主意愿订立的,并没有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合同有效,不应受到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文的约束。,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是国家标准,并不是法律法规,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力。如果招标文件中已有约定并形成合同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结论:,当工程量清单出现项目特征不符、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且,合同条款和清单强制性条文有冲突时,合同条款的效力优先,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因此,,在,2013,版清单下,,业主必须主动加强对招标文件的管理,以确保招标文件的准确性与完整性,而不是仅仅将风险通过合同约定转嫁给承包人。,2.2,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13,版清单第,7.1.1,条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价款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由发承包双方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书面合同中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30,经评审的最低投标报价原则下,部分投标人采取过低的投标报价抢标,中标以后通过降低工程质量来节约投资,或者同发包人讨价还价或以材料价格上涨等各种理由要求发包人提高合同价格,扰乱建筑市场秩序。以往,招标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在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约定,招标文件的效力高于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符或冲突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或把招标文件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且其解释顺序紧跟合同协议书之后。,评标环节,13,版清单,第,9,.,8,.1,条,-9.8.3,条进行了规定:,9.8.1,:,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时,应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本规范附录,A,的方法之一调整合同价款。,9.8.2 :,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当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时,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或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具体方法见附录,A,)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8.3 :,发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误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合同履行期的价格调整:,1.,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2.3,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31,以往发包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以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本,合同不许调价,”或者“,物价波动一律不调整,”。,同时,13,版清单第,3.4.1,款规定:,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强制性条文),这是对,9.8.1-9.8.3,条规定的补充,也是对业主加强调价管理的约束。,合同中调价策略,13,版清单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2.4,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32,根据现行通常做法和理解,模拟建筑工程量清单就是发包人或咨询机构依据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文件,参照以往类似建筑工程的清单项目和工程技术指标详细设置清单项目并估算工程量的清单编制方式,投标人据此填报价格。,第,8.2.2,条规定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第,11.2.6,条规定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结果和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办理中应直接进入结算。,同时依据,13,清单中规定, :,(强制性条文),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变更导致工程量变化时工程量应据实结算,根据,8.2.2,和,11.2.6,的规定可知,由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导致的工程变更和工程量偏差等,均应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是对,4.1.2,条规定的补充。,以往发包人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措施费一律不调整”,。,13,版清单从,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工程量变化,三个方面对措施费的调整作出规定规定:,2.5,加强发包人对 的管理职责,33,9.3.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应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据本规范第,3.1.5,条规定计算。,2.,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应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本规范,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3.,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本规范第,9.3.1,条规定的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一)变更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措施费调整策略,措施项目主要包括: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垂直运输;,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构件吊装机械;脚手架工程;施工排水、降水;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用;桩静载、动载、钻孔取芯检测费;临时设施;二次搬运;大型机械设备出场及安拆。,其中,13,版清单在强制性条文,3.1.5,条中规定:,措施项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34,9.5.2,: ,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9.6.2,:,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9.6.3,:,,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二)新增工程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三)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费调整的规定,3.4.1,:建设工程发承包,必须在招标文件、合同中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强制性条文)。,另外,,13,版清单规定发包人,必须,参与措施费的风险分担。,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条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以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出现本规范第,9.6.2,条的变化,且该变化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13,版清单下,发包人必须对措施费的风险予以管理,加强了发包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职责。,2.5,加强发包人对,措施费调整策略,的管理职责,35,招标控制价编制,13,版清单分,三个层面,加强了发包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职责,2.6,加强发包人对,的管理职责,(一)一般管理层面上的加强,13,版清单第,5.1.1,条规定:,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招标,招标人,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tender sum limit,) 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13,版清单,第,2.0.45,条,强制性条文,13,版清单,5.1.1,条为新增的强制性条文,要求发包人必须严格执行该条文所规定的内容,在进行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活动时必须编制招标控制价,强化了发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工作的责任。,13,版清单第,5.2.1,条规定,:,招标控制价应根据下列依据编制与复核:,1.,本规范;,2.,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和计价办法;,3.,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4.,拟定的招标文件及招标工程量清单;,5.,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7.,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当工程造价信息没有发布时,参照市场价;,8.,其他的相关资料。,36,招标控制价编制,2.6,加强发包人对,的管理职责,(二)编制操作层面上的加强,6.,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13,版清单第,5.2.1,条相比于,2008,版清单增加了“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这一项。,13,版清单,5.2.1,的规定更加详细地规范了发包人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的编制依据。,37,招标控制价编制,2.6,加强发包人对,的管理职责,(三)投诉处理层面上的加强,13,版清单在第五章“投标控制价”中增加了“,5.3,”一节,“,投诉与处理,”,其中,规定了投诉及处理的程序。,13,版清单新增,5.3,一节,要求发包人在招标时还应加强对投诉与处理的管理工作,同时为了防止投标人投诉的情况出现,发包人更应加强对招标控制价编制的管理工作。,5.3.1,、,5.3.2,、,5.3.4,、,5.3.5,、,5.3.6,、,5.3.8,和,5.3.9,条,5.3.1,5.3.2,5.3.4,5.3.5,5.3.6,5.3.8,5.3.9,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由单位盖章和法定单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投诉书,包括以下内容:,1.,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2.,投诉的招标工程名称、具体事项及理由;,3.,投诉依据及有关证明材料;,4.,相关的请求及主张。,投标人经复核认为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未按照本规范的规定进行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控制价公布后,5,天内向招投标监督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接到投诉书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1.,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工程招标文件的收受人;,2.,投诉书提交的时间不符合本规范第,5.3.1,条规定的;,3.,投诉书不符合本规范第,5.3.2,条规定的;,4.,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不迟于结束审查的次日将是否受理投诉的决定书面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以及负责该工程招投标监督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立即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查,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控制价编制人等单位人员对投诉问题逐一核对。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3%,的,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招标人根据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需要重新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其最终公布的时间至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足,15,天的,相应延长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投标人,投诉,提交书面投诉,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结论,接受,复查,处理,不,接受,三、,2013,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对合同价款调整的规范与应对,38,以合理风险分担为基础,IPPCE,虽不能至 心向往之,3.1,合同价款调整理论,39,IPPCE,虽不能至 心向往之,合同价款,任何一个风险因素出现,都将打破原有平衡状态,面临新的风险分担过程,承包人报价的基础,风险因素,风险分担的补偿机制,40,变化的施工条件,苛刻的建筑产品质量,更改的施工组织设计,原合同价款,变更,/,签证,索赔,调价,状态补偿方式,变化的施工条件,苛刻的建筑产品质量,更改的施工组织设计,原合同价款,追加合同价款,通过合理风险分担,形成新的平衡,3.1,合同价款调整理论,风险分担下的合同价款状态补偿机理,3.2,调价因素的分类,41,IPPCE,虽不能至 心向往之,以风险分担为原则,42,调价因素,3.2,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风险因素,非风险因素,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索赔类(提前竣工、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计日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43,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应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位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根据,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法律法规变化、人工费的调整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3.2,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44,调价因素,风险因素,非风险因素,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索赔类(提前竣工、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计日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3.2,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45,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56,号令的规定指出,发包人拥有变更的决策权,因此由于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整而造成的风险应发包人决策时应考虑的因素,也是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由于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项以及工程量偏差属于工程量清单错误的范畴,是会引起工程变更的风险因素。根据,13,版清单中第,9.3,节(工程变更)、第,9.4,节(项目特征不符)、第,9.5,节(工程量清单缺项)和第,9.6,节(工程量偏差)的规定,变更类风险是,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3.2,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56,号令第,15.2,款(变更权)规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46,调价因素,风险因素,非风险因素,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外部风险,发包人完全承担的内部风险,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索赔类(提前竣工、误期赔偿、索赔),现场签证,计日工,暂估价和暂列金额,3.2,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47,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承担的风险,物价变化,不可抗力,结合根据,13,版清单,根据第,9.8,节(物价变化)的规定,物价变化和不可抗力是合同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共担的风险。,3.2,调价因素的分类,以风险分担为原则,13,版清单第,9.8.2,条:,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在合同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范围或幅度,如没有约定,则材料、工程设备单价变化超过,5%,,超过部分的价格应按照规范附录,A,的方法(价格指数调整法或造价信息差额调整法)计算调整材料、工程设备费。,9.11.1,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其费用增加,发承包双方应按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并调整合同价款和工期。,合同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9.11.2,条规定:,不可抗力解除后复工的,若不能按期竣工,应合理延长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3.3,发包人承担的外部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48,IPPCE,虽不能至 心向往之,(一)法律法规变化引起的调整,13,版清单第,9.2.2,条规定:,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按本规范第,9.2.1,条规定的调整时间,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增的不予调整,合同价款调减的予以调整。,49,3.3,发包人承担的外部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13,版清单第,9.2.1,条规定,:,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13,版清单对由于法律法规变化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与,08,清单完全一致,即以基准日期为界限,基准日之前法律法规变化由承包人承担,基准日之后法律法规变化由发包人承担。,13,版清单第,9.2.2,条是在,08,版清单基础上新增的,针对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法律法规变化发生在原定竣工时间之后,合同价款调整的规定。,条文体现了违约人不受益原则,即因己方原因引起事件状态发生变化不能从事件状态变化中获得益处,风险自担。,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本规范第,3.4.2,条,2,项规定的条件时,发承包双方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文件调整合同价款。,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由于下列因素出现,影响合同价款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2013,版清单第,3.4.2,条规定:,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应由发包人承担。,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依据,价格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一)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二)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三)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四)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五)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50,3.3,发包人承担的外部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一)人工费的调整,(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的调整,51,3.4,发包人承担的内部风险,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IPPCE,虽不能至 心向往之,3.4.1,变更类风险由发包人完全承担,项目特征不符,的风险分担条文:,13,版清单第,9.4.2,条规定:,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的规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文:,2013,版清单第,9.5.1,条规定:,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1,条的规定确定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工程量清单缺项引起的新增措施项目,的风险分担条文:,2013,版清单第,9.5.2,条规定:,新增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2,条的规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13,版清单规定的调价因素中,工程变更,(,9.3,)、,项目特征不符,(,9.4,)、,工程量清单缺项,(,9.5,)、,工程量偏差,(,9.6,),为,变更类,风险因素。,工程变更,的风险分担条文在,9.3.1-9.3.3,条中规定,具体内容详见后文。,当合同状态改变时,发包人要对合同状态进行补偿以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此时就发生了变更。合同状态指,合同签订时所受到的客观约束与主观愿望,例如工程范围、合同价款、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施工环境、政治经济背景等。与此同时,变更的发生是发包人的一种主动行为,只有经过发包人(监理人)指令允许后才会发生,发包人应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此类变更风险。,52,99,版,FIDIC,56,号令,13,版清单,条款,13.1,有权变更,每项变更可包括:,(a),对合同中任何工作的工程量的改变(此类改变并不一定必然构成变更);,(b),任何工作质量或其他特性上的变更;,(c),工程任何部分标高、位置和,(,或,),尺寸上的改变;,(d),省略任何工作,除非它已被他人完成;,(e),永久工程所必需的任何附加工作、永久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联合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检验以及勘察工作,或,(f),工程的实施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2.0.16,工程变更,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发包人提出或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工程任何一项工作的增、减、取消或施工工艺、顺序、时间的改变;设计图纸的修改;施工条件的改变;,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相比,在术语解释,2.0.16,条款中新增了工程变更的概念,与,56,号令中“一增一减三改变”的工程变更范围相比,主要有两处不同:,表,13,版清单与,99,版,FIDIC,、,56,号令中关于变更概念的内容对比表,3.4.2,工程变更概念,53,1.,未包含“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2.,将“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 明确为变更的范围。,(,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错、漏从而引起合同条件的改变或工程量的增减变化。,变更综合单价的确定:,13,版清单中关于变更单价的确定依然沿用,08,版清单中的规定,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量,变更综合单价,工程变更分部分项工程费,=,变更量,变更综合单价,13,版清单,08,版清单,2013,版清单对工程计量分为单价合同计量和总价合同计量两部分,:,单价合同计量:,条款,8.2.2,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总价合同计量:,条款,8.3.2,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条款,4.5.3,工程计量时,若发现工程量清单中出现漏项、工程量计算偏差,以及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表,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计量相关条款,变更量的确定:,13,版清单沿用了,08,版清单关于工程变更量的确定的规定,即应按照承包人在变更项目 中计算。,3.4.3,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项目特征不符”与“工程量清单缺项” 以及“工程量偏差”引起的价款调整均参照三类估价原 则确定综合单价。,54,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有适用”、“有类似”和“无适用或类似”,三种变更估价原则。,9.6.2,条,对于任一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当因本节规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节规定的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13,版清单,08,版清单,9.3.1,条因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条款,4.7.3,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增加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对应的综合单价按下列方法确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2,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表,13,版清单与,08,版清单的变更单价确定原则对比,55,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15%,时,该项目单价应按照本规范,第,9.6.2,条,的规定调整。,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应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非招标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施工图预算),100%,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应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应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并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3.4.3,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一)合同中,已有适用,子目的综合单价的确定,“已有适用”的判定,合同中已有适用单价的变更,就是指该项目变更应同时符合以下特点:,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性质相同,即两者的图纸尺寸、施工工艺和方法、材质完全一致;,变更项目与合同中已有项目施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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