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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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品种保护与审定学习要求,【目的要求】,1、了解: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概念、品种审定的制度、品种布局区域化的基本原则。,2、掌握:品种布局区域化与良种的合理搭配。,【学习内容】,1、新品种保护,2、品种审定,3、品种推广,【学习重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概念;品种布局区域化与良种的合理搭配。,【学习难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的异同。,第七章 新品种保护与品种审定、推广,第一节 新品种保护,1 基本概念,1.1 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是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有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此处,新品种,的概念,范围,,主要是指,新育成的或对野生植物开发,所形成的品种。,不包括,从其他地区和国家引进的新品种。,*,特异性,主要是指申请保护的新品种的特异性的,对比品种,应是世界范围内至少是全国范围内,已知,的品种。,而且新品种的特异性性状明显区别于递交申请以前的已知品种。,*申请保护的新品种,不要求,一定在生产上推广应用。,1.2 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概念,植物新品种保护同专利、商标、著作权一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形式。国际上对植物新品种给予知识产权保护,共有二种形式:,1.2.1 专利保护,考虑到植物品种本身的特殊性以及审查的特殊性,多数国家专利法,包括中国在内约有50多个国家)和一些地区性条约(如欧洲专利公约等)均明确规定,不授予,植物(和动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中国仅对培育品种的方法授予专利权)。,对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主要论点,是:植物品种是在大自然的优存劣汰规律中,各种植物由低级进化到高级的,植物品种是在自然环境中,依靠植物自身对自然环境的适应性和繁衍再生机能逐步进化而来,所以它不是人类的发明创造,不应采用专利这一方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市场垄断地位。另外,植物新品种是有生命力的活体,审定一个植物新品种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专利必备条件时的审查操作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上述种种原因导致在专利申请中排除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资格。,只有,少数国家,对除块根植物外的无性繁殖品种,给予,专利保护。,植物品种专利首先由美国于1930年正式立法确定,其法律文件叫“植物专利条例”(Plant Patent Act),后来植物专利被引进古巴(1937年),南非(1952年),韩国(1979年)。实际上只有美国才真正授予了植物专利。,1.2.2 植物新品种保护,通过专门法律授予,植物新品种所有权人,在一定时间对授权品种的享有,独占权,。,授权形式类似给专利申请人颁发专利证书一样,向品种所有权人颁发,植物新品种权证书,。,植物育种者权利保护是目前国际上把植物品种作为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一种形式。各国的植物品种保护工作都是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Lnternationa Uniou for the Protection of New Varieties of Plant,简称UPOV)的协调下,依照本国法律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正是按照UPOV1978年文本公约的基本原则,根据中国国情制订的。为了与专利相对应,我们称之为,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即是指对培育植物新品种的人(单位或个人)赋予的一种排他的独占权。其独占权的性质类似于专利权的排他性权利。但两种权利的保护对象不同,专利权的保护对象是技术方案和外观设计,而非产品本身,但品种权的保护对象则是植物新品种。,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具体对象,就保护的植物品种而言,目前我国只保护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得到植物品种权人的许可,不得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以商业为目的将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种品种的繁殖材料。,繁殖材料包括用于繁殖的植物植株(含苗木)、种子(含根、茎、叶、花、果实)和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含组织和细胞)。,1.3 品种权的概念,*,一般认为,品种权是由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经济权利,是指完成新品种的培育人依法对其品种享有的独占权,以及自己实施或者许可他人生产、销售、使用并获得报酬的权利等。,精神权利,是指培育人享有该品种完成者这一身份的权利及因完成该品种而获得相应的奖励和荣誉的权利,它与完成新品种的培育人的人身不可分离,是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品种权的概念,*品种权的法律特点,无形性,因品种权是一种智力劳动成果,看不见,摸不着,不会因为使用而消耗。它借助种子、种苗等有形资产作为,载体,进行“物化”。,专有性,申请人对品种权享有,独占,性。任何其他人或单位非经申请人许可不得将该品种用于商业活动及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地域性,是指依据某一特定国家的法律产生或者取得的品种权,只在该国法律效力所及的范围内有效,在,除此外,的其他国家和地区,不会,自动受到同样的保护。,时间性,指品种权的专有性是有时间限制,,超过这个期限,,则该品种,不再享有,保护,人人可用。中国的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2 授予品种权的条件,2.1 保护范围,属于国家,新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属或者种,植物新品种保护名录由审批机关确定和公布.不属于保护范围内的植物新品种不能申请品种权.,就我国现阶段而言,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还处在初级阶段,不可能对所有的植物和植物的所有部分进行保护,我们只选择了部分商业利用前景比较广,而且研究的比较深透的植物品种来进行保护,受保护的植物新品种是通过,国家林业局和农业部,发布保护名录的形式向社会公布的。,1999-2006年7年来,农业部先后发布了6批植物保护名录,使受保护的农业植物属和种达到62个,国家林业局发布了4批保护名录,使受保护的林业植物属和种达到78个。,授予品种权的条件,2.2 名称的确定性,受保护的品种应有适当的名称,名称的确定应有利于识别品种,并不得妨碍自由使用与该受保护的品种有关的名称。授权品种的名称确定以后,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这一名称,即使在保护期满以后,也必须使用这一名称。,2.3 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的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我国关于新颖性的变通性规定,一般情况下,申请品种权的新品种,在申请之前,其繁殖材料的销售时间不得超过1年。但是,自保护名录发布之日起两年内提出的品种权申请,其繁殖材料在中国境内的销售时间可以放宽到4年。这就使一部分早期培育的品种有申请保护的机会。,授予品种权的条件,授予品种权的条件,2.4 特异性,即至提交申请日期止,这个品种至少应具有一个可以区别于其他已知植物的特性,例如花形、花色、生长速度、对土壤条件的适应性、香味、产量等。,2.5 一致性,是指每株性状特性表现必须是一致的,尤其是对于具有特异性的特点必须完全一致。,2.6 稳定性,植物品种经繁殖后,其品种的基本特性保持不变,这意味着从每一次繁殖中得到的植物必须与上一代植物表达的特点相同.,3 育种者如何获得植物新品种权,育种者培育出新品种后,如需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当直接或通过代理机构向国家林业局或农业部,提出品种权申请,,只有在品种权经批准授予后,育种者的合法权益才可以得到,国家的保护,。育种者对自己培育的新品种如未向国家提出申请,则意味着,自动放弃,自己的权益,国家对于未提出品种权申请的,或提出申请而未获得品种权的,不予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的授予,只有国家才可以认定,省级及省级以下的政府无权授予。,育种者获取品种权后,可以利用其独占权自己繁殖或出售其品种的繁殖材料,也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个人发放许可证,收取特许权费。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行政部门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 我国植物品种权保护的现状,4.1,我国于199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加入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4.2,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机构,的设置,*,组建了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及其他有关事务。,*,成立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设立了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保藏中心,,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的保藏工作。,*,建立了农业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和分中心,负责农业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测试工作。,4.3 品种权保护效果显著:,一,是农作物科研育种和开发由国家的长期大包大揽转向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投入为主的转变。对500多个授权品种和申请品种的调查表明,在新品种研发经费投入中,政府投入仅占17%,企业等投入达83%。,二,是社会经济效益巨大。据对500个授权品种和申请品种的统计,几年累计推广面积达6.4亿亩,增产粮食563.2亿公斤,新增社会效益223.7亿元,仅2005年一年水稻、小麦、玉米的15个授权品种播种面积1.5亿亩,增产粮食80多亿公斤,为农民增收和国家粮食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品种权保护效果,三,是有效地保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遏制了侵权人的嚣张气焰,从而有力地维护了种业市场的竞争秩序。,案例1:一起跨省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在呼审结,http:/2006年12月26日17:37 北方经济报作者:王林喜,2006年11月25日,历时一年河南农业科学院粮食作物研究所(以下简称农科院粮作所)诉被告内蒙古通辽市厚德种业有限责任公司和北京德农种业科技发展公司,玉米杂交种子“郑单958”植物新品种侵权案终于划上了句号。,原告河南农科院粮作所,胜诉,,,获得经济赔偿1500万元。,河南农科院粮作所早在2000年8月22日就最新科研成果玉米杂交品种“郑单958”向国家农业部申请了植物新品种权。2000年11月10日,在第三届全国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该品种作为植物新品种被审议通过。2002年1月1日,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正式获得新品种授权,品种权号为 CNA20000053.5。,河南省农科院粮作所,自此,拥有,了“郑单958”的,知识产权,。,郑单958,案例2,安徽隆平高科获赔近37万,法院审理查明,福建省三明市农业科学研究所选育的“优明86”水稻被农业部授予了“植物新品种权证书”。2002年3月23日,以福建省三明市农科所、福建六三种业有限责任公司为甲方,与,乙方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种业分公司签订了“优明86”品种独占许可协议书,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对“优明86”品种行使独占许可权。独占许可年限为15年(自2002年3月15日至2017年3月14日止)。,2003年,麻阳种子公司在未取得权利人安徽隆平高科同意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了“优明86”水稻种子。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麻阳种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优明86”水,稻品种;麻阳种子公司赔偿原告安,徽隆平高科经济损失36.645万元。,优明86,品种权保护效果,四,是品种权申请量大幅度上升,人们的维权意识逐步提高,从2001年1月1日起至8月底,品种权申请总量已达174件,是2000年同期65件的2.68倍。这主要因为一方面政府不断的宣传培训,使品种权保护被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和掌握;另一方面,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此外,通过人民法院和农业行政部门对品种权侵权案件的查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切实有效的保护,增强了育种者保护品种权的信心。,品种权保护,4.4 我国品种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对品种权保护的认识不足,难以提升产业总体水平,发布时间:2006-12-29 13:53:19 信息来源:金农网.云南大学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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