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至清代的农业租税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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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Click to edit Master title style,Click to edit Master text styles,Second level,Third level,Fourth level,Fifth level,*,*,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四章秦至清代的农业租税,第一节秦汉时期的田租口赋,第二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农业租税,第三节隋、唐时期的农业租税,第四节北宋时期的农业租税,第五节元朝的农业租税,第六节明代的农业租税,第七节清代的农业租税,第一节秦汉时期的田租口赋,一、秦代的田租口赋,田制:秦国早在商鞅变法时就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秦统一六国后,“令黔首自实田”,即命令土地占有者(包括地主、自耕农)向政府如实呈报自己占有的土地数额,政府根据呈报的数额征收田租。这意味着封建土地所有制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得到确认。,田租:秦代田租即为田赋,是国家向土地所有者课征的土地税,属收益税性质。,口赋:又称口钱,即人头税,用于充当军费来源。,二、汉代的田租、口赋,田租西汉初期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田租实行“什五税一”,文帝即位后曾经年免收田租,公元前年景帝即位,实行三十税一,此后成为汉朝定制。东汉初年田税一度增为“什一之税”,到公元年,又恢复“三十税一”的制度,至东汉末年基本没有改变。,汉代的算赋、口赋、献赋、户赋,算赋是课于成年人的人头税。算赋收入形成军备基金,用以购置战车、骏马、武器装备等。,二、汉代的田租口赋,口赋即口钱,是课于未成年人的人头税。,献赋是算赋口赋以外的另一税目。郡国等地方官吏以当地人口数,每人每年征收钱,送缴中央政府以充当向皇帝的献费,也是一种人头税。,户赋是在封邑之地按户征收的赋税,属人头税性质。封邑内民户除缴纳田租外,还纳户赋,每户每年钱,作为封君列侯的“私奉养”。,第二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农业租税,一、曹魏的租调制,曹操在统一北方的过程中,为解决军粮问题,推行了屯田制度,屯田收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曹魏的屯田分民屯和军屯。曹魏租调制与前代相比,有四大变化:,()征田赋、户调,取代两汉以来的田租、口赋、算赋和户赋。,()户调根据民户的资产多寡划分为若干等予以征收实物,取代了按人征收货币的口、算赋,适合了军阀割据、货币难于流通的需要。,()实物税既便于农民交纳,又能满足国家需要。,()亩收四升为定额田租制,改变了两汉以来的比例税制,这对于鼓励小农发展生产和提高单位面积有一定作用。,二、西晋的占田、课田制、户调制和官吏占田荫户制,占田制土地制度,占田即限田,指一般民户可以按人口占有和耕种的田亩数,规定男子一人可以占田亩,女子一人可以占田亩,这是一种土地限额,并不是官府实际授予的土地额,官府也不授田,更不是将地主的田地授予农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坏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是否占到,政府并不负责。,课田制赋税制度,指在占田之中,丁男(男女岁为正丁)有亩,丁女有亩,次丁男(岁、岁为次丁)有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次丁女及老小没有课田。即课田是按丁承担租税的田亩数,每亩课田收税谷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一定额征收。,二、西晋的占田、课田制、户调制和官吏占田荫户制,户调制:规定丁男为户主者,每年纳绢匹、棉斤;丁女及次丁男为户主者减半,边远地区民户的户调,纳规定数目的/,更远的纳/。,官吏占田荫户制:规定一品官可以占田顷,以下每品依次递减顷,至第九品占田顷,贵族官僚荫庇佃客的户数,自一品户至品户不等;荫庇衣食客的数量自一品人至品一人不等;荫庇亲属,多者族,少者族,凡荫庇的客户亲属都不负担国家征派的赋役,实际上成为私家的依附人口。,二、西晋的占田、课田制、户调制和官吏占田荫户制,历史作用:(,),西晋的占田课田制及占田荫庇制,是在对世家大族大量占有土地和依附人口以及享有赋役的经济特权予以合法化承认的基础上,限制其进一步占有土地和人口,并允许农民占田垦荒,有利于扩大耕地面积。,()与屯田制下的农民相比,农民的负担有所减轻,因而有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赋税征课对象有向成年男子转化的迹象。,三、东晋、南朝的租调,东晋租调制:分为三个阶段,()年,沿袭西晋租调制; ()年,实行度田收租制。“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东晋末年,实行依口税米制,规定除在役者外,王公以下口税米三斛,年又增加为口税米石。,梁、陈时期的租调制:()梁朝初期,把户调变成丁调,即按丁征收。规定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一匹等丈),丝三两、棉八两,丁女并举。,()“九品相通”征调法的废除。即事先评出户赀,定出户等,然后再依照户等的高低分派。()增加了禄绢、禄棉、禄米、田税等附加税。规定丁男禄绢八尺、禄棉两分,禄米二石,其田,亩税米升,丁女并办。()田租改为按丁征收,规定丁男租米石,丁女并办。,陈朝沿用梁朝旧制。,四、北魏的租调制,、建国初期的“计口授田”与租调制,北魏建国初期实行“计口授田”与租调制。规定一夫治田亩,中男亩。田租为粟石;户调帛匹,絮斤,丝斤,又入帛一匹丈委之州库,以供调外之费。,户调沿用了西晋的九品混通制,即按资产的多少评出不同的户等。宗主督护在评定户等时,往往抬高一般人民的户等,压低豪强大户的户等,从而把大部分租赋负担摊到一般人民身上。,四、北魏的租调制,、北魏的均田制与新租调制,年,北魏孝文帝颁布均田令。()规定男子岁以上,授给露田(只种谷物)亩,桑田亩;妇人授露田亩,为了轮种,露田加倍或加两倍授给()奴婢授田与良人相同,耕牛受田每头亩,限牛。()土广民稀地区,任力耕垦,不受限制;土地民稠之处,可迁往他乡,但不得逃避赋役;不迁者授田不足,以桑田抵应受露田之数,仍然不足时,不给倍田;再不足则减少应授田数量,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迁移。()官吏按官职高低授给多少不等的公田,刺吏顷,太守顷,治中、别驾顷,县令、郡丞顷,以充作俸禄,离职时移交下任,不得买卖。,四、北魏的租调制,北魏政府在颁布均田令后,接着又颁布了与均田制相联系的三长制与新租调制。()三长制是基层行政组织规定家立一邻长,邻立一里长,里立一党长。三长的职责是检查户口、管理农民、征发租调力役。代替了魏初的宗主督户制,使地主豪强的隐户减少。,()新租调制规定一夫一妇每年出帛(麻乡出布)一匹,粟石;岁以上未婚的男女人,从事耕织的奴婢人,耕牛头,分别纳相当于一夫一妇的租调,废除按户等征收租调的“九品混通”制。,均田、三长、租调三个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五、东魏、北齐、西魏、北周的均田制、租调制,东魏、北齐的均田制与北魏相比,大体相同。如北齐年颁布均田令,规定男子授露田亩,妇女亩,每丁(岁)授桑田亩,不宜种桑的地方给麻田亩,皆为永业田。奴婢授田与良人同,只是对奴婢受田作出限制,规定官僚贵族按官品和爵位确定其拥有的奴婢的受田人数。租调较前有所增加,规定一夫一妇纳调绢匹、棉两,垦租石、义租(赈灾的“义仓”租斗),未婚者、奴婢纳半,牛调每头交绢尺、垦租斗,义租升。,五、东魏、北齐、西魏、北周的均田制、租调制,西魏在宇文泰执政时颁行均田制。规定有室者(已婚丁男)授田亩,未婚丁男授田亩。西魏在授田对象上的一个重要变化是取消了奴婢和耕牛的授田,具有限制官僚贵族蓄奴占田的作用。,租调征收的数量为:有室者每年纳粟斛,绢匹,棉两,产麻地又纳布匹,麻斤,未婚丁男纳半数。,继西魏而起的北周政治相对较为清明,对土地兼并限制严格,因此均田制实施效果显著,使社会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为在北周政权的基础上建立的隋朝统一全国奠定了物质基础。,第三节隋、唐时期的农业租税,隋唐初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唐初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唐中期的两税法,一、隋初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隋朝建立后,为最大限度地保证降隋的北齐、南朝大官僚、大地主的经济利益,基本上沿袭了北齐的均田制,丁男(岁)授露田亩,永业田亩,妇女授露田亩;奴婢授田与良人同,地主官吏的奴婢授田,按地位高低限制在人人之间。耕牛头授田亩,限止牛。人死后,露田必须交还国家,永业田则可传之子孙。自诸侯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按等级多者顷,少者亩。,以均田制为基础,隋朝对赋役征收数额作了新的规定,即租庸调制。一夫一妇每年向政府纳租石,调绢一匹(丈,年,调绢减为丈)、棉两或布端(丈)、麻斤。单丁和奴婢减半。丁男每年服役一个月(年改为岁起服役,减为天)。规定,岁以上可以不去应役,而改输布帛,即为庸。这样,可使农民从事生产的时间较多些,也增加了财政收入。,一、隋初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隋炀帝即位后,取消了对妇女、奴婢的授田,也同时免除了妇女、奴婢之课。(西晋以来就出现了赋税征课对象逐渐向成年男子转移,此时这一过程完成,赋税对象完全集中到了成年男丁的身上)。作为对贵族的补偿,官吏则依品级授予职分田,自品顷至品顷不等,以其收获物充俸禄,各级衙署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隋政府为扩大赋役来源,加强了对户口的控制,制定了保闾制度。年,为整顿户籍,还采取“大索貌阅”的措施,即要求各州县按照户籍上注明的年龄大小,逐户进行核对,如有谎报年龄,诈老诈小以逃避课役的情况,一经查出,其保长、闾正、族正、里正、党长都要流放。同时还推行“析籍”,规定堂兄弟以下必须分居,另立户籍。,二、唐初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户口簿籍制度是唐政府推行均田制度和租庸调制的依据。,、均田制,()对百姓授田的规定;,(),对贵族官僚授田的规定;官僚、官府还有职分田和公廨田,其地租分别作为俸禄补充和办公费用,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对买卖土地的规定:永业田和赐田可以自由出卖,百姓迁徙还可出卖口分田;买地者不许超过法定的应占数额。,二、唐初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唐代均田制的特点:,()授田对象的变化。凡寡妻妾以外的妇女、奴婢、耕牛都不授田,而杂户、工商、官户、僧道、尼冠则受田,反映了社会阶级关系的变化。一是大量奴婢获得解放,数量日益减少,而且不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人手,已有授田的必要;二是官僚贵族已通过多种名目取得大量土地;三是杂户、工商业者的身份有所提高;四是该时期宗教盛行,寺院经济获得了很大发展,僧道、尼冠授田,肯定了寺院对土地的所有权。()土地占有的等级规定更加层次分明,充分体现了政治地位与经济利益的一致性。农民与官僚贵族及官僚贵族之间授田数额相差悬殊,而且实际上农民很难得到足额的土地。()土地买卖限制进一步放松。反映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并为后来土地兼并的盛行和均田制的破坏提供了条件。,二、唐初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租庸调制是唐代前期的主要赋役制度。武德七年(公元年)正式颁行。这一制度是在均田制基础上,计丁收取赋役。概言之,是“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即在以成丁为根本课征对象的原则下,依丁所授之田课粮食石谓之租;依丁所撑之户,蚕乡征绢(或绫、絁)丈及棉两,麻地布丈尺及麻斤谓之调;每丁年纳丈纺织物以代役日谓之庸。也称“输庸代役”。若服役则不纳庸税,不应役者,则按每日尺绢折纳,叫做“庸”,也称“输庸代役”。凡加役天免调,加役天租调全免。,二、唐初期的均田制和租庸调制,为保证租庸调制顺利实行,在实行租庸调制的同时,又推行了严密的丁口户籍管理制度,一年一度团貌(县官“亲貌形状,以为定薄”),三年一造户籍,使国家牢牢地掌握了丁员与户数的增加,从而保证了租庸调征课额的增长。,租庸调制在唐代前期切实推行了余年,是我国古代粟米之征、布帛之征和力役之征的完备形式,特别是以庸代役和加役免税,不仅体现了赋役制度的灵活性,增加了对不同民户的适应性,而且减轻了对民丁的人身束缚,促进了唐代前期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三、唐中期的两税法,(一)两税法实施的背景,唐代进入中期以后,土地兼并不断加剧,农民因赋役负担日益加重,大量破产,许多农民为逃避战乱,不得不离乡逃亡,国家户籍紊乱,丁口失实,掌握的丁员急剧减少。从而使以成丁为根本课征对象的租庸调制失去了继续推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收入锐减,日见弊坏,导致了法外苛征名目繁多,税制混乱,税负严重失均,官吏乘机苛求,大肆中饱贪污的社会现象,不仅使民不堪负,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加剧了财政困难。,三、唐中期的两税法,为弥补财政亏空,唐政府先后添置了许多新的税目,如增加盐税、征收酒税、青苗钱、间架税等,其中,尤以户税和地税最为重要。,户税唐代依民户资产等级征收的货币税。这一税制在唐初已实行,唐高祖武德六年(年),始量天下民户资产,分上、中、下三等征收户税。祖武德六年(年),始量天下民户资产,分上、中、下三等征收户税。贞观九年(635年),把三等中的每等再分三等,天下民户共分九等纳税。到代宗大历四年(769年),进一步提高户税税额,扩大征收范围,唐代宗下令规定了户税钱的9等比额,上上户税(一等)4000文,每低一等减500文,第8等下中户税700文,9等下下户税500文。其现任官一品,准上上户,九品准下下户。税额的提高与官吏纳税范围的扩大,使得户税收入比以前大幅度增加。户税按资产等第征课,能体现合理负担原则,但实际执行中,官僚地主与富商大贾往往采取各种手段逃避税负。唐王朝虽屡次明令禁止,但收效甚微。德宗建中初年(780年),杨炎倡议两税法改革,户税构成了两税法的主体内容之一。,三、唐中期的两税法,地税唐代以设置义仓为名所形成的一种征课。太宗时,令王公百官到一般百姓,垦田每亩纳粟2升,叫做“义仓纳粟”,以备救灾赈贷之需。高宗永徽二年(651年),认为“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上户5石,余各有差”,变依田征收为按户交纳。到玄宗开元初,一般民户仍恢复依田亩税2升,商贾按户纳税。天宝中(748755年),地税收入米粟达1240余万石,约占当年米粟收入的1/2。“安史之乱”后,义仓废弛,因设义仓而征收的地税,完全失去了原来赈贷的性质,变成了正式的田税。从代宗大历元年(766年)开始,为缓解财政困难,不但征收加重,而且实行夏秋两征。至此,地税在各项财政收入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地位日见重要。德宗初年(780年),地税同户税一起,构成了两税法的主体内容。,(二)两税法的基本精神,(1)量出制入。国家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2)确定课税主体和课税依据。税户不论主户(土著)客户(外迁户),一律按现居地立籍纳税。纳税的土地,以年的垦田数为准。户税和地税的纳税原则是“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即主要依据田地及户等、资产征税。不以年龄为标准,以贫富为标准,打破以往的中男丁男等分别。按资产的多寡将户等分上上至下下九等,资产少则户等低,则其税少;资产多,户等就高,则其税多。,()取消租庸调等一切杂税。因为租庸调等各项杂税都已并入了户税和地税。,()纳税期限,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以6月底为止期,秋税以11月底为止期。因为夏秋两征,故新税制又称“两税法”。,(5)确定计税手段。两税“计钱而输绫绢”,即政府以钱计算税额,而百姓则以实物折缴。,(三)两税法的意义,两税法是我国古代税制的一大变革,它在中国财政史上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量出制入”的财政原则,把国家支出控制在一定范围内,有利于限制赋外加赋的发生。,()正式否定了以“身丁为本”的赋役制度,开始了以资产为课税客体的历史,体现了合理负担原则,并扩大了纳税面,增加了财政收入,体现了税收普及原则。,()开创了以货币计税的先例,使全国有了统一的计税标准,便于统计和核算管理。,第四节北宋时期的农业租税制度改革,一、方田均税法实施的背景,、逃税避税严重:诡名子户、诡名寄产,、财政支出庞大,:()官僚机构庞大与官员待遇的优厚使支出倍增;()军队数量增加。,为了解决财政危机,均平税负,宋代实行清丈土地、整顿地籍,推行方田法和经界法。,二、方田均税法,方田均税法是北宋政府在方田的基础上推行的均税之法,称方田均税法。做法:下令全国清丈土地,以东西南北各一千步为一方,核实土地所有者、亩数,并按土质好坏分为五等,制定地籍,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方田均税法前后共推行了年,清丈土地达万余顷,超过全国垦田总数的一半,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损害了大官僚地主的切身利益,遭到了他们的强烈反对。元丰八年(年)方田法被废止。王安石之后,方田法时有推行,但流弊很多,收效甚微。,二、方田均税法,南宋绍兴年(年),两浙转运副使李椿年针对时弊,向高宗奏行经界法,规定田主自画土地形状,注明地色、面积,形成清册,官府按图清丈,正其经界,制定地籍,使田有定税。实行后,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措置不当,扰民过甚的问题。李椿年罢职后,经界法遂不了了之。到了光宗绍熙元年(年),朱熹任漳州知府,再次奏行经界法。准奏后朱熹便选定在不妨碍农事的冬季推行,得到了平民百姓的赞同,但却遭到了富豪们的攻击,故未能得以全面贯彻执行。,二、方田均税法,虽然方田均税法没有被全面贯彻实施,但其维护税、地一致的做法却是值得肯定的。后来人们逐渐认识到土地作为生产资料虽是税收的基础和来源,但人是生产力的第一要素,只有人地结合才能创造财富,从而使中国农业租税制度向更高级的摊丁入地的阶段演变。,第五节元朝的农业租税制度,一、元朝的土地制度,崛起于北部草原的蒙古族在统一北方与征服南宋的过程中,形成了南北两种不同的土地占有关系和田赋制度。北方基本上沿袭辽金旧制,即以军队屯田、官田为主,除一部分由农奴性质的驱丁投下耕种外,绝大部分以佃耕的方式出租给农民。南方在土地占有关系上,则保持南宋的陈规,没有多大变化,即土地私有制。南北方不同的土地制度也决定了南北方的赋役制度的不同。,第五节元朝的农业租税制度,二、元朝的农业租税制度,北方:采取与唐代租庸调相近的方法,主要有税粮和科差两项,税粮分丁税、地税两种,每丁税粟石,每亩税粟升。军、站户由于已经承担了军役和驿站役,故不纳丁税,并可免顷地税,超过者按亩征税,大多数民户交纳的丁税超过地税,科差也称“差税”元代按户征收的税种征收项目,中原地区和江南地区有所不同,中原地区主要征收丝料、包银和俸钞三项。(丝料是按户征收的科差内容之一;包银又称“包垛银”,是解决临时军饷之需征收的赋税项目;俸钞是为支付百官俸禄开征的包银附加项目)。江南地区则征收户钞和包银两项。科差的负担者主要是一般的民户,还包括拔给诸王、贵戚、勋臣的投下户。规定每户出丝一斤,属国家收入,每户出丝斤,属封建主收入,后来负担不断增加。,第五节元朝的农业租税制度,南方:沿袭南宋的两税制征取夏、秋两税,以秋税为主。夏税纳棉、布帛、丝绵等物,秋税纳粮,其数量则根据土地肥脊、产量多少而定。,总之,元朝的农业租税制度带有一定的民族分离与歧视政策,相对于长期的租税制度发展过程来看,既有对唐宋以来以资产为课征依据的继承,更有其以身丁为课税对象的倒退。,第六节明代的农业租税制度,一、明初的赋税,、明初的土地制度:明初的田地有两类:官田和民田。民田属于官僚、地主和小自耕农所有,允许买卖。官田属于国家所有,不许买卖私占。,、田赋:明初的田赋制度沿用唐宋以来的两税法,即田有租、丁有役。田赋计亩定税,分夏、秋两季征收,以实物为主。田赋税率各地不一,一般官田亩税升合,民田减升,没官田斗升。浙西的苏、杭、嘉、常等各州甚至有亩税石者。田赋的征解实行民收民解制,由粮长负责征收上解。,第六节明代的农业租税制度,、赋役黄册和鱼鳞图册征收赋役的依据,黄册是明王朝征服派役而编制的户口簿册一般一式四份,一份呈户部,其余三份分送布政司、府与县。因呈送户部的那份以黄纸封面,故统称黄册。黄册详细载明旧管、新收、开除、实在的户数。具体以里甲制度为基础编制,每里(户)一册,以丁粮多少为序排列,十年一调整,并于簿册的首页绘制户口、税粮的总数图表,其中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列于十甲之后,称“畸户”或“畸零户”。由于黄册上所登记的人丁和资产是政府征赋派役的依据,故又称为赋役黄册。通过黄册的编制,清查出了大量的隐匿人口,第六节明代的农业租税制度,鱼鳞图册明王朝为整顿田赋编制的地籍图册。为了整顿田赋,明太祖朱元璋于洪武年(年)派官分行州县,对全国土地进行清丈,在清丈的基础上,绘出民户土地的形状图,并于图上载明土地的面积、类别以及田主的姓名,然后依次编号,分类成册,作为征收田赋的依据。因册中所绘民户土地图形如鱼鳞状,故名“鱼鳞图册”。凡图册上的土地买卖,要向地方政府办理田赋过割手续。可见,鱼鳞图册是王安石方田均税法的发展,是在承认和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要田主按亩纳税。通过编制鱼鳞图册,清查出了大量的隐田,对于避免田赋的偷逃、合理人民负担,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二、明中期的赋役制度改革,(一)改革原因,(二)基本精神,(三)意义及流弊,第七节清代的农业租税制度,一、清代的田制和田赋,按土地归属情况,清代田地分为官田和民田两类,其中民田有种。()民赋田。为地主、自耕农等田主占有,按制度规定向国家缴纳赋税。()更名田。是废除的明代藩王田产,耕种的农民既要交地租,又要交田赋,负担比较沉重。年(康熙年),清政府规定这部分耕种者按民田向国家交纳田赋,不再按租种官田另交地租,称“更名田”。()归并卫所田。明末清初卫所种用之地,后改归民有。()官占田园地。明代没人之官田和废寺田,折价归民用。()退圈地。清初圈占近京里内州县的民田,后退还给农民耕种的土地。另外,还有农桑地、蒿草籽粒地、河淤地、水滩地、草地、池塘等。,官田分官庄和官田两大类。官庄分皇室官庄、宗室官庄、畿辅官兵官庄(八旗官兵官庄)、盛京驻防官兵官庄、直省官兵驻防官庄和旗田等种。皇室庄田为皇室所有,宗室庄田为清王朝赐给王公、宗室子弟及将军之田,八旗庄田为世业,不归州县管理,驻防官兵庄田是旗产,不归州县管辖。清代保持一定数量的公田,既有助于调剂土地余缺,又可以其收入供国家用做专项经费,对保证财政专项开支和稳定社会经济生活有一定作用。,、田赋,清初在田赋征收上沿用明朝的一条鞭法,征收田赋和丁银田赋征收物品、粮、钱、银,以银为主,分夏秋两季征收。,二、清代的农业租税改革,(一)改革原因,清初田赋,采取人丁和地亩分别编审征收办法,由于人丁增减流动,易于隐匿,地主势家为逃避赋税,大量丁员隐匿不报,将丁税负担转嫁到广大劳动人民身上,造成了税负不均,丁银难征,农民弃农外流,耕地不能增广的状况,不仅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减少了王朝田赋收入,而且激化了阶级矛盾,不利于王朝统治的巩固。,(二)摊丁入地,为避免人丁和地亩分别编审征收之弊,清统治者进行了数十年之久的将丁税摊入地税即摊丁入地的改革。 “摊丁入地”,也称“地丁合一”或“丁随地起”,是清代前期的一项重要赋税制度改革。康熙年(年),谕令各省督抚,将当时钱粮册内有名丁数,勿增勿减,永为定额,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实行丁税的固定征收,拉开了税制改革的序幕,并为继后进行的摊丁入地改革奠定了基础。康熙年(年),在广东、四川两省实行“统计丁银,按亩均派”,开始了摊丁入地改革的尝试。雍正即位后,将摊丁入地进一步推向深入,于第二年在全国普遍推行。,(二)摊丁入地,摊丁入地的基本做法:规定以康熙年(年)的全国丁银总额为准,按照各省地亩多寡和原来征收丁银的比数,摊入地税中计征。各色丁粮均派入各邑地粮之内,不论富绅势家还是贫室细民,都必须依制输纳。至于手工业工匠应缴的代役银,则另行计征。奉天和贵州因户籍未定,仍按地丁分征办法征收。因各省摊丁入地时间不一,故计摊办法各不相同,有通省计摊者;也有以各州县计摊的;有以亩以银两计摊者,还有以粮石计摊的。又因各地原丁银负担轻重不同,所以各地摊入田税的丁银比率也高低不同。摊丁入地实施经历多年,直到乾隆时才在全国全面切实推行。,(三)“摊丁入地”的意义及局限性,摊丁入地制度改革有其必然的社会要求和前驱活动,明代的“一条鞭法”是“摊丁入地”的前驱;而“摊丁入地”又是一条鞭法的继续和深入故有“地丁合一者,盖条鞭两税之重映也”(陈登元:中国田赋史,页,北京,商务印书馆,年)它作为我国封建社会最后一次重大的赋税制度改革,在财政发展史上有着,重大意义,。,()基本上结束了我国赋役史上赋役分征的混乱局面。无地农民(包括工商业者)不再负担丁银,完成了主要人头税合并于财产税的过程,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基本上被废除。,()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人民的负担。丁银并入田亩后,使税负与负担能力挂钩,田多者田赋多,田少者田赋少,赋役负担较以前均平。,(二)摊丁入地,()实现了丁税和地税的合一,民纳地丁银后,不再服徭役,削弱了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将丁银固定摊入地亩,有利于财政收入的稳定,也简化了征收手续。,局限性:,(),摊丁入地是出于保证田赋收入的目的;()“永不加赋”是对人口而言,随着耕地面积的扩大,所摊丁银也随着增长,农民的负担并没减轻;()“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使人口迅速增长,本章小结,本章思考题,名词解释,户税地税占田制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摊丁入地租调制租庸调制黄册鱼鳞图册平米法,思考题,北魏均田制的社会意义何在?,为什么两税以前是以身丁为本的财政制度?,试述实行两税法的原因、基本精神及意义。,试述推行一条鞭法的原因、主要内容和意义。,试述农业租税制度从秦汉至清代的主要,演变过程,谢谢观看,/,欢迎下载,BY FAITH I MEAN A VISION OF GOOD ONE CHERISHES AND THE ENTHUSIASM THAT PUSHES ONE TO SEEK ITS FULFILLMENT REGARDLESS OF OBSTACLES. BY FAITH I BY FAITH,内容总结,第四章秦至清代的农业租税。曹操在统一北方的过程中,为解决军粮问题,推行了屯田制度,屯田收入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继西魏而起的北周政治相对较为清明,对土地兼并限制严格,因此均田制实施效果显著,使社会经济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为在北周政权的基础上建立的隋朝统一全国奠定了物质基础。一是大量奴婢获得解放,数量日益减少,而且不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人手,已有授田的必要。从而使以成丁为根本课征对象的租庸调制失去了继续推行的经济基础和社会条件,收入锐减,日见弊坏,导致了法外苛征名目繁多,税制混乱,税负严重失均,官吏乘机苛求,大肆中饱贪污的社会现象,不仅使民不堪负,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加剧了财政困难。“安史之乱”后,义仓废弛,因设义仓而征收的地税,完全失去了原来赈贷的性质,变成了正式的田税。通过编制鱼鳞图册,清查出了大量的隐田,对于避免田赋的偷逃、合理人民负担,增加财政收入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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