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学习与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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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学习与解读,2018,年,9,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1,监察法概况,目录,DIRECTORY,2,监察法的主要内容,3,对监察法的简要评析,监察法概况,PART 1,监察法,立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8,年,3,月,20,日,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01,监察法颁布,监察法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第四章 监察权限,第五章 监察程序,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01,监察法颁布,监察体制改革试点,2016,年,11,月,中央决定在北京、浙江、山西三省区开展监察改革试点工作,监察法颁布,2018,年,3,月,20,日,监察法颁布实施,监察改革在全国推开,2017,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监察改革在全国推开,宪法修正案通过,2018,年,3,月,11,日,宪法修正案通过,02,监察法出台的背景,多重属性集于一身,公法,涉及监察权的配置、运行与监督,调整公法关系,规定监察机关的设置、人员配备及内外部关系,调整监察机关的组织结构,规定监察对象、监察权限、监察程序、监察责任等内容,调整监察机关的行为,03,监察法的性质,监察组织法,监察程序法,监察法的主要内容,PART 2,国家监察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委员会,设区的市、自治州监察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第三条第一款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01,监察机关,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由人大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接受其监督,上下级之间的领导关系,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与审、检、执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内外部关系,01,监察机关,调查,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监督,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置,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01,监察机关,监察职责,02,监察对象,02,监察对象,五、不断提高地位待遇,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20.,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中小学教师保障责任,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公办中小学教师要切实履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化国家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02,监察对象,01,03,02,04,TEXT HERE,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留置、限制出境、通缉,非强制性措施,谈话、讯问、询问、勘验检查、鉴定,一般强制性措施,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技术调查措施,电子侦听、电话监听、邮件检查、秘密拍照、录像、电子监控等,03,监察措施,留置,第二十二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二)可能逃跑、自杀的;,(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和监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03,监察措施,03,监察措施,技术调查措施,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2,3,4,1,收集证据的要求,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监察证据效力,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非法证据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监察调查取证,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03,监察措施,初步核实,立案,调查,处置,发现问题线索成立核查组;拟定核实情况报告,提出处理建议;承办部门提出分类处理意见;报批,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主要负责人批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调查方案;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严格执行调查方案,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采取调查措施,履行法定手续,根据情节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处置结论,04,监察程序,调查,留置的程序,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04,监察程序,留置的程序,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A,职务违法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C,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领导人员:作出问责决定或提出问责建议,05,监察处置,B,职务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E,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F,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有违法犯罪行为:撤销案件,通知被调查人单位,D,涉嫌职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制作起诉意见书,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复审、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复审,复核,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申请复审,复审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审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机关应当在二个月内作出复核决定,06,监察救济,情况属实的,及时予以纠正,申诉,复查,对违法调查、处置行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诉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查,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在二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信息公开,依法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人大监督,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询问或质询,07,监察监督,内部监督,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队伍建设,模范守法,素质过硬,自觉接受监督,登记备案,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以及未经批准私自接触,回避与职业禁止,自行回避与要求回避,辞职、退休三年内,职业禁止,07,监察监督,对监察法的简要评析,PART 3,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01,政治意义重大,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行政监察和预防腐败,行政职务违法,党的纪律检查,违反党规党纪,反贪污贿赂和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02,反腐效率提高,监察全覆盖,监督对象扩展,监督手段丰富,监督力度强大,监督处置高效;职务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顶层设计不足,缺乏配套法律,权力配置平衡性欠缺,具体制度欠妥,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设定相同的证据标准,留置的法治化程度较低,被调查人权利保障不足,03,尚待继续完善,立法技术粗糙,法律文本口语化,法律概念政治化,法律规范模糊化,结语,监察法是监察体制改革初步完成的标志,监察委员会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监察对象包括全体公职人员,实现监察全覆盖,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十二项调查措施,留置、技术调查措施都涉及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或剥夺,监察委员会的调查行为不受刑事诉讼法调整,监察体制的确立改变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权力配置,学法知法,遵纪守法,谢谢大家!,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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