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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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社会保险法,重点解读,龙山,县政府法制办 田润香,目录,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二、,立法背景与制定过程,三、重点内容:,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法律责任,一、社会保险法的概念,社会保险法,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一、社会保险法的,立法背景与制定过程,立法背景,1,、政治基础,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2,、经济、社会和群众基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分享改革开放成果提出新的更高的期盼。,3,、现实基础,调整社会收入分配格局,促进国民消费,加速推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4,、实践基础,社会保险制度经过,20,多年的改革和探索,取得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制定过程,第一阶段:原劳动部从1993年开始组织起草,1995年将社会保险法(草案)报国务院。1998年,根据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原劳动保障部第二次组织起草,2001年再次将草案报国务院。两次均未能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二阶段:根据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和要求,原劳动保障部第三次组织起草社会保险法(草案),2006年报国务院。2007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社会保险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三阶段:2007年12月、2008年12月、2009年12月和201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对草案进行了4次审议,期间在2008年12月28日至2009年2月15日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了表决,高票通过这部法律。,颁布实施,2010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予以颁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之一,一、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之二,二、,明确了我国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1、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我国城乡全体居民。,2、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在用人单位就业的职工,包括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3、生育保险制度覆盖了所有的职工,并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作出了原则性规定。,4、被征地农民按照国务院规定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5、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也应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我国的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之,三,三、,规定了社会保险制度的筹资渠道,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保险缴费。该法规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第二,居民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由社会保险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该法规定,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三,明确了政府在社会保险筹资中的责任。,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之,四,四、,规定了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一)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1、男女年满60周岁;,2、缴费年限满15年(含一次性足额缴纳的),不满15年又不予以补缴的,不享受统筹地区养老金待遇);,3、未享受其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4、成年子女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1、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2,、养老金待遇,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支付终身。,3、,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年满60周岁,可按月领取养老金。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和医疗消费水平等差距都很大,国务院只对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等作了原则规定,具体待遇给付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确定。因此,该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作更为具体的规定。,亮点,一,,为了缓解个人垫付大量医疗费的问题,该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照规定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亮点二,,在明确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该法规定,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亮点三,,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三)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认定的关键,2、,七种属于工伤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3、,工伤认定的办理,4、,劳动能力鉴定,5、,社会保险法,就,工伤保险条例,的三,项突破:,第一,,将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和“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为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第二,,为保证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该法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垫付追偿制度。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然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该法规定追偿。,第三,,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向第三人追偿。,(四)失业保险待遇,在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基础上,社会保险法进一步规定:,第一,对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由现行规定可以申领少量的医疗补助金,改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从而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第二,明确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第三,,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五)生育保险待遇,在总结生育保险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该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之,五,五、,完善了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一是规定了社会保险信息沟通共享机制。,二是规定了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制度。,三是规定了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的方向,授权国务院规定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四是建立了社会保险费的,强制征缴制度,:,1、从用人单位存款账户直接划拨社会保险费。,2、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3、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之,六,六、,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内容,第一,确立了,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制,。包括:,一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设立原则,。,二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保障,(,同级财政按照国家规定予以保障,。),三是规定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本职责。,第二,对,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作了原则规定。,一是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制作发行全国统一、功能兼容的社会保障卡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国家统一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共同建设。,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之,七,七、规定了社会保险监督制度,社会保险法的,重点,内容之,八,八、法律责任,1、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2、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3、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责任。,4、有关行政部门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社会保险法的法律责任。,不正之处,敬请指正!,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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