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涉及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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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2013,#,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建,筑业涉及税收问题,主讲人:成都天成永道税务师事务所 刘忠涛,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0,号国务院,2008-11-10,),税,率 建筑业,3,%,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2008-12-15,),税目,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征,收范,围: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等。,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税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等: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并)、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特殊征税范围(部份列举),勘查设,计,对勘察设计企业负责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咨询、评估、规划、勘察、设计、监理,以及有关工程建设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业务,应按“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对其承包的建筑安装工程,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财税,1995100,号,),建,筑物清洗,凡,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清洁、洗刷使之美观、洁净的业务,属“服务业”的征税范围,但对除提供建筑物、构筑物清洗业务外,还将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养护等工程作业,所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特殊征税范围(部份列举),勘探业务,纳,税人承接的钻井勘探,(,包括工业打井和民用打井,),、爆破勘探业务,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其他设计、勘探业务均应按“服务业”征税。,绿化工程,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本身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国税发,1995,156,号),特殊征税范围(部份列举),其他业务也涉及“建筑业”征税范筹,1,、有线电视安装费(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2,、电梯安装业,务,(,维,护、修理和零配件的销售及旧,梯,改,造 收,入除外),3,、代办电信工程,4,、管道煤气集资费(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5,、建筑物平移,6,、建筑物拆迁及平整等,纳税义务时间,A,、,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B,、,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纳税义务时间,(一)一般纳税义务时,间,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归纳如下:,1,、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过程中,,如果合同规定了付款日期的,则不论届时是否收到款项,均以该日期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3,、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纳税义务时间,(二)视同销售纳税义务时间,建筑企业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建筑企业将自己新建建筑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其建筑业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建筑物所有权转移的当天。,纳税义务时间,(,三,)混合销售纳税义务时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没有提及。,纳税义务时间,(四)“甲供材”纳税义务时间,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动力和其他物资时,建筑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没有提及,但是可以理解甲方供料(除装饰劳务外)一定程度上等同于甲方付款,也应当按照甲方供料的日期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即如果合同约定供料日期的,按照合同约定日期确定;合同未明确供料日期或在未签订合同的情形下,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的供料日期。,纳税义务时间,(五)分包人纳税义务时间,对,总承包商来说,分包工程是其承建的总体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工程的工作量也是其总体工程的工作量,在工程结算时,发包方连同分包人提供的建筑劳务一并与总承包商进行的结算,分包人就其提供的建筑劳务与总包方进行结算,所以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总包方的确定原则是一致的,均应当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义务时间,(,六),BT,方式承包工程项目纳税义务时间,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纳税人通过,BT,方式承包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纳税人收讫收入款项的当天与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孰先原则确定。,纳税地点,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计税依据(营业额),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为建筑企业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建筑业营业税的营业额依法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下,列情形除外,:,1,、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2,、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计税依据(营业额),(一)价外费用,的规定,:,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计税依据(营业额),(二)特殊规定:总分包差额纳税,新,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下,列情形除外:,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税依据(营业额),旧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下,列情形除外:,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税依据(营业额),注意新旧条例变化点:,删除了关于“转包”业务的相关规定。对转包业务不允许扣除,只能扣除分包工程款。,分包、非法分包、转包的概念:,A,、,分,包,是指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主要部分,其非主要的部分或专业性较强的工程,如工艺设备安装,结构吊装工程或专业化施工部分的工程,分包给施工条件符合该工程技术要求的建筑安装单位。,计税依据(营业额),B,、,所,谓非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计税依据(营业额),C,、,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分包与转包的区别:,不,同,点,:,分,包工程的总承包人参与施工并自行完成建设项目的一部分,而转包工程的总承包人不参与施工。,共,同,点,:,分,包和转包单位都不直接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而直接与总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计税依据(营业额),将“建筑业的总承包人”调整为“纳税人”,适用于多层次分包,不再局限于“总承包人”。,扣除对象由“他人”调整为“其他单位”,对分包给个人的分包款不得扣除。,计税依据(营业额),(三)扣除设备价款的营业额,实施细则第十六条,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财税,200316,号,计税依据(营业额),(四)安装自产货物的营业额,细,则规定: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条例,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建筑业涉及税种,建,筑行业除营业税外,,要,按实缴营业税额的,7%,缴纳城建税(县城建制镇为,5%,,其他地区为,1%,)和,3%,的教育费附加,另外主要缴纳以下税种,1,、企业所得税,按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的,25%,计算;,2,、房产税,按房产原值*(,1-,扣除率)*,1.2%,计算,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如有出租部分,按租金,12%,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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