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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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七章 市场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法概述,概念,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特征,行为主体只能是从事竞争活动的经营者,实施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并且在行为中有过错,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市场交易中,行为必须损害了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或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二、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形式 及法律责任 (11种),(一)商标侵权或相关的其他侵权行为,1、假冒;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4、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地啤酒厂生产的注册商标为“大地”牌的啤酒,深受消费者的喜爱,销售量逐年上升。1999年,该市天天啤酒厂将其生产、销售业务租赁给王某。王某将该厂“天天”牌商标上加盖“大地”印章,在瓶盖上冲压“大地”标志,并在推销时声称是与大地啤酒厂联营生产,致使许多消费者误以为是联营产品,基于对大地厂产品的信任而购买,结果使“大地”牌啤酒销售量逐渐下降。并且由于“天天”牌啤酒质量不如“大地”牌啤酒,许多消费者对大地啤酒厂的信任也降低了,该厂的市场信誉大受影响。,问题:,1、,天天啤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什么?,2、,如果构成违法,应如何处理?,(二)公用企业及相关经营者的垄断行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民航西安咸阳机场限制出租车公平竞争案,1994年3月底,民航西安咸阳机场所属的开发公司与某港商合资兴办的“空港”公司的出租车投入运营,从此开始,西安咸阳机场即不允许其他出租车从机场向外拉客人。社会上的出租车只能往机场送客人,将客人送到机场后即空车返回,若被发现从机场向外拉客人,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甚至扣车。社会上的出租车如果去机场接特定的客人(亲友等),必须先到机场执勤人员处登记所接客人的姓名及所乘航班,并把驾驶执照扣押在执勤人员处,待接到客人后,再持客人的飞机票到执勤人员处与原登记事项核对,经确认一致,方可把所接客人拉走。,而空港公司的出租车则可以自由向机场内外接送客人。民航西安咸阳机场的这一做法,实际是将送客人出机场的出租车营运业务全部交给了空港公司,需要乘出租车出机场的客人也另无选择,只能乘空港公司的出租车。社会上对此反映极为强烈。,处理结果,1994年底,陕西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接到一名出租车司机的举报,反映民航西安咸阳机场禁止社会上的出租车由机场向外拉客人,排挤社会上的出租车的公平竞争,此后又有多名出租车经营人员电话向该局举报这一问题。从1995年3月开始,该局分别到机场、西安和咸阳等地找有关单位进行了多次实地调查,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反映,查清了上述事实。,陕西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根据其所调查的事实,经研究后认定,民航西安咸阳机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贪污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局明确向机场提出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劝告机场采取措施立即停止这种行为。但机场提出,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机场是西安的“窗口”,出租车档次应该高一些,“空港”公司的出租车以“富康”、“桑塔纳”为主,档次相对较高,同时也是出于对司机素质和行车安全的考虑,这是一种有效的管理规定,并认为这样做是有依据的。进而又提出,这些规定是机场公安局制定实施,与机场无关,不承认此行为违法。,陕西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认为机场方面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该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于1995年9月11日向机场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三)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滥用职权行为,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有同级或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滥收费用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四)商业贿赂行为,账外暗中进行的回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商业贿赂行为,某市某贸易公司在1995年夏购进了3万套男式衬衫,由于质量差、款式旧、销量少,影响了公司资金周转。贸易公司经理在业务会上宣布:不论是公司的内部职员,还是外部人员,只要能帮助公司推销100套以上的,都可以给予20%的回扣,回扣可一律不记帐。消息传出,一些小商贩竟相来批发购买,很快该公司积压的近3万套衬衫销售一空。该市的工商行政局注意到了这个情况,就前来这家查帐,告诉该公司管理人员,帐外回扣是违法的。但该贸易公司经理辩称,搞市场经济,有经营自主权,入帐与不入帐是企业的自由。,问题,1回扣、折扣、佣金有什么区别?2该贸易公司的帐外回扣行为是商业贿赂行为吗?,回扣、折扣、佣金的区别 回扣,在商品购销活动中,买卖双方按价成交后,卖(买)方不仅交易货物(货币),而且帐外暗中给予买(卖)方钱物或其他利益的行为。回扣是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帐外暗送,逃避财务监督。折扣也称价格折扣、价格减让或商业让利,也指在商品购销活动中,卖方在新成交的价格或者数量上给买方一定比例的诚让,而返还给对方的一种交易上的互惠。折扣有如下特征:(1)折扣发生在交易市场双方当,事,人之间。折扣让利不能给予经办人、代理人。也不是给予中间商、居间人、经纪人的佣金(2)折扣是以明示的方式公开给付的,并记载在合同和会计帐册上。(3)折扣的方式,有的是对商品的直接打折或减价;有的是在收款时按合同约定的比例退还给买方。佣金,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付给具有独立地位的中间商。,(五)虚假广告、宣传行为,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房屋开发公司虚假宣传案,月11日,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称,两年前,某房屋开发公司在销售天仁小区的商品期房时,作虚假宣传,损害了购房者利益。当时该公司在某报刊登“四年还本”出售期房的广告,承诺只要客户按图纸选好套型签订购房合同,并于当年年底以前付清全部购房款,于次年上半年(六月底之前)向购房者交付住房。并于四年以后,归还购房户当初购房的全部本金。该公司为扩大影响取得客户信任,在广告中对公司实力进行了着力宣传,称“本公司1964年成立为专业建筑公司,1989年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现为施工建筑安装、房屋开发的实体,现有固定资产亿千万元,年平均完成建筑安装总值6000多万元,建筑面积16万平方米。”经调查,该房屋开发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日,固定资产仅1000万元,年完成建筑总值为3000万元左右,与其广告宣称的企业状况相差甚远。消费者等人当时与该公司签订合同,并如期交清全部购房款,公司本应于半年内,即第二年上半年交房。然而直至两年后投诉之时,仍得不到房子,而且原拟修建房屋的地址还是一遍荒草,根本见不到早该到手的房屋在哪里。怀疑,所谓“四年还本”与“半年交房”一样,是兑不了现的骗局,遂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追回全部购房款及其利息损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调查取证,确认房屋开发公司已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六)项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即敦促行为人退赔了消费者240余万元的全部购房款及其利息损失。同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两万元。评析:一、虚假宣传构成违法。本案当事人推销商品房,不惜在广告中对其自身形象、企业状况作虚假宣传的同时,对购房者作虚假承诺。经营者声称其半年交房,实际两年尚不能兑现,足见其承诺的虚假性。其行为构成了违法。二、“还本销售”是陷井。各地发生的事实已经反复证明,“还本销售”是经营者以公式计算出来的,具有极大诱惑力的虚假幻景。当事人以“四年还本”引诱消费者购房,而该交房时,却无房可交,到“还本”之时,消费者的“还本”幻想更只能是“镜中月、水中花”。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处理本案之时,首先考虑追回消费者已付的购房款,先后为投诉的购房者追回全部房款,敦促经营者对购房款如数退还,并赔偿同期银行利息。随后,责令行为人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万元。,(六)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七)不正当倾销行为,竞争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四种情况不属于:,1、销售鲜活商品,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其他积压的商品,3、季节性降价,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低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总额一倍以上不满二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倍至三倍的罚款,(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八)搭售行为,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客运中心强制搭售纸巾案,某客运中心位于火车站附近,省城周边市、县往来于省城火车站的长途汽车,必须在该中心下客、上客。该中心每日发出数百班长途客车,人流量相当大。购票窗口与检票进站上车一样繁忙。八月,工商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中心长期以纸巾找零,无视消费者权益。此后,又有多名购长途汽车票的消费者电话反映同一问题。,工商分局立即派员到中心进行调查,经多次实地调查,并听取了周边群众的反映,核实的事实是,两年以前,该中心以售票时找补顾客的票钞短缺为借口,向其上级某联营公司提出以纸巾代替零钞找补购票顾客的意见。经联营公司同意以后,中心即将购进价0.62元一包的纸巾,替代0.1元零钞找付购买车票的顾客。急于乘车的消费者,若不同意该找付方式,即被售票人员以无零钞找零为由,拒绝售票,只好忍气吞声接受中心强行找补纸巾。调查中还发现,在零钞足够找补顾客的情况下,售票员依然以纸巾代替零钞。据调查,两年来,该中心共购进及“找补”出纸巾135万余包,其每包购进价0.62元,“找补”以0.1元计算,每包获利0.038元。至案发,中心已实际获利万余元作为奖金分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中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四川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八条(九)项关于经营者“不准搭售商品”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作出了责令收回全部搭售纸巾,并处罚款万元的处罚。评析:一、“纸巾找零”是垄断行为的不适当延伸。政府为规范站、车秩序,将往来于省城火车站的长途客运汽车集中于中心售票及上下客,成效是显著的。由此,中心售票处于垄断地位。乘车旅客要购票,必须接受其以纸巾替代货币找零的行为。中心完全无视消费者的自愿选择权,不适当地延伸了中心的垄断地位。二、“纸巾找零”,不是找零是搭售。乘车旅客向中心购买车票,是约定接受其客运服务,并不是要购买纸巾。中心能长期实施上述行为,实际上是将纸巾找零行为捆绑于出售车票的垄断行为之中,使顾客必须接受。而且,中心还从中赚取差价,并将获取的利润作了分配,已经构成经营纸巾的行为。尤其调查中发现中心有零钞不找,找纸巾的情节,足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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