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国家安全罪(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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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刑法分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刑法学分论,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主讲人 余成刚,本章涉及的法律规定,1、刑法分则第一章(第102条-113条);,2、最高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月日)。,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旧刑法称之为“反革命罪”,新刑法进行了修订。原因:,(1)反革命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2)反革命目的难以确定。,(3)反革命罪容易被认为是政治性犯罪。,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及分类,危害国家安全罪,共有,十二个,具体罪名,反叛国家犯罪,背叛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分裂国家和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分裂国家罪,资敌犯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间谍罪,为境外刺探、窃取、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反叛国家的犯罪,一、反叛国家的犯罪的构成要件,比较,二、反叛国家的犯罪认定中的疑难问题,1、武装叛变、叛乱罪中,一罪与数罪,的认定,2、叛逃罪中,“在履行公务期间”,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认定,3、武装叛乱、暴乱罪与,群众闹事,的区别,4、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分裂国家和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一、,分裂国家罪与煽动分裂国家罪,二、,颠覆国家政权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 敌 犯 罪,一、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认定,二、间谍罪认定及处理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参加”或者“接受-任务”后实施除“指示”外的破坏活动,如何认定,?,本罪与“挂钩”案件的处理。,资 敌 犯 罪,三、,为境外-罪,与间谍罪的区别,四、为境外-罪、间谍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第,282,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第,398,条),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第,284,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五、,资敌罪,危害国家安全罪处理中应注意的问题,当前危害国家安全罪认定的政策界限,刑法第56条、第113条,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及死刑的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犯罪的既未遂,问题,本类罪主观故意内容的认定及意义,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罪数,问题,谢谢大家!,实例分析,被告人刘某某,男,1961年2月22日出生,个体经营户。刘某某因对社会主义制度及国家领导人不满,1998年初购买一部电脑,于1999年在某县电信局注册登记上网。自1999年6月至2000年8月间,刘某某署名“Lgwf”,通过个人电子信箱在江苏省南京市民富网络服务有限公司网站、贵州省铜仁信息港焚净茶庄BBS、宁夏公众网BBS公告栏、江西“九江信息港”BBS论坛、厦门“商务中国”网站、深圳市“深圳之窗”网站、新疆“塔城信息港”BBS论坛上,发表推翻国家政权、诋毁社会主义制度的文章十一篇。判决结果:被告人刘某某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背叛国家罪,概念及特征,指中国公民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客体要件: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客观要件A 勾结外国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外部形式,B 危害中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 内部内容,主体要件:年满1 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主观要件: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第一百零二条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武装叛乱、暴乱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武装叛乱、暴乱罪中的罪数问题,(1)一罪说 (2)数罪说(3)折衷说,应当以与武装叛乱、暴乱行为有无直接联系来区分,第一百零四条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罪指中国公民投奔敌方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一百零八条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叛逃罪,概念和特征,1、主体要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例如:核专家,2、客观要件(1)时间特征:在履行公务期间,(2)状态特征:擅离岗位,(3)空间特征: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4)性质特征: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3、主观要件:故意,第一百零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反叛国家犯罪犯罪构成比较,构成比较,背叛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犯罪客体,中国国家安全,中国国家安全,中国国家安全,中国国家安全,客观方面,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中国公民投奔敌方营垒,或者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行为。,主观方面,叛国的故意,叛乱、暴乱,的故意,叛变的故意,叛逃的故意,犯罪主体,中国公民且有一定的地位,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国家工作人员,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国家工作人员;,任何具备犯罪主体一般要件的中国公民,(2)客观要件不同:,a、时间特征不同:履行公务期间;,履行公务期间,也可在平时,b、状态特征不同:叛逃要求擅离岗位;,投敌不要求擅离岗位,c、空间特征不同:投靠对象是境外,不一定是敌对营垒;,投靠对象是敌对营垒,分裂国家罪 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领土完整,危害中国国家安全的行为。,煽动分裂国家罪,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分裂国家的行为。,第一百零三条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分裂国家罪 与煽动分裂国家罪,需要注意的问题:,1、什么是分裂国家?它的表现形式有哪些?,2、,煽动分裂和教唆分裂有无区别?,3、既煽动又参与具体的分裂活动如何认定?4、煽动的不同结局是否影响定罪,?,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需要注意本罪与武装叛变、叛乱罪的关系,和平演变是本罪的主要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第一百零五条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例,颠覆国家政权罪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需要注意的问题:,1、什么是颠覆?颠覆的内容和方式的认定?,2、反对党的领导是否属于“颠覆”?,3、既煽动颠覆又从事颠覆活动的如何认定?,煽动与教唆的界限,煽动与教唆的界限,对象不同:不特定或多数人,特定的少数人,内容不同:特定犯罪(法定的煽动行为),具体犯罪,性质不同:分则要件(独立罪名),总则要件(共犯),方式不同:一般公然进行,不一定公然,危害国家罪的既遂与未遂判断,-以间谍罪为例,根据刑法的规定,间谍罪是行为犯,只要实施了间谍行为,即构成本罪。至于如何判定本罪的既遂,本罪有无未完成形态,以及如何认定之,有人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至于行为人参与间谍组织后是否实施了进一步的间谍活动;接受外国间谍组织或者其代理人派遣的任务后是否完成了任务;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是否导致目标被炸毁,都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以此而论,不管行为人是否完成间谍行为,都成立既遂,既遂以后当然没有未遂或中止存在的余地。,危害国家罪的既遂与未遂判断,另有学者主张,间谍罪是否存在未完成形态,应当根据其法定的行为特征加以分析。间谍罪有三种行为方式:,1、参加间谍组织;,2、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危害国家罪的既遂与未遂判断,就“参加间谍组织”而言,,行为人为参加间谍组织而实施的制造便利条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实施了预备行为,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实施参加间谍组织行为的,构成间谍罪的犯罪预备;参加间谍组织又往往表现为通过一定的程序、履行一定的手续,参加行为的着手往往表现为间谍组织开始接纳的程序或者开始接纳的手续,从开始接纳到接纳完成,中间一般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所以,这种情况下存在间谍罪的未遂形态,即行为人已开始履行某种参加的手续,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最终未能加入间谍组织。并且,由于这种行为方式从行为着手到行为成立,可以存在着一定的时间,所以,在其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均可以成立中止形态;,危害国家罪的既遂与未遂判断,就“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而言,,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为接受间谍任务而做的预备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以致其未能接受任务,应成立犯罪预备;接受表现为一定方式的同意、应允,接受行为一经着手便意味着成立,很难区分出已着手接受行为而行为尚未成立的情况。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向行为人介绍了任务情况,行为人若表示同意去执行,接受行为即成立,若行为人表示不同意去执行,便没有接受行为。所以,这种行为方式下,间谍罪实际上不存在未遂形态。由于行为一经着手即告既遂,因此,在实行阶段不会发生间谍罪的犯罪中止,其中止形态只发生于预备阶段;,危害国家罪的既遂与未遂判断,就“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而言,,犯罪预备的表现是为指示轰击目标而制造条件如堆积柴草、安装电台等;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从着手到其完成,往往存在着一定的过程,而该行为的成立应当以其完成为标志,所以,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行为,就可能存在着行为人已经着手,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行为未成立,从而犯罪未得逞的情况,即未遂形态;并且,由于此种行为方式在行为着手以后,可以存在一定的时间才达到行为成立,所以其中止形态可以发生于预备阶段以及实行阶段。,危害国家罪的既遂与未遂判断,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很有见地。如前所述,本罪是行为犯,其既遂形态以法定危害行为的完成而不以法定危害行为的实施为标志,只有实施了上述法定的三种行为方式之一并且实施完毕,才可以犯罪既遂论处。因此,那种认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的三种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既遂”的观点背离了行为犯的基本理论。,间谍罪中的一罪与数罪,行为人在实施间谍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又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犯罪行为的,如何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就有可能实施其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如进行暗杀、破坏等活动,如果这些活动是在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内,则以间谍罪一罪论处即可;如果超出了间谍组织的指令范围,不属间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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