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u0426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第十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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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节 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一、商品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公约第38条明确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如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一)检验权,(二)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商检的时间和地点,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检验,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工厂检验,装运港(地)检验,目的港卸货时检验,用户所在地检验,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质量,(三)检验机构,1.国际上重要的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机构,官方检验机构,半官方检验机构,非官方检验机构,2.我国商品检验机构,(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2)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CIC),3.商检检疫机构的主要业务,1.各种进出口商品的检验,2.进出口贸易鉴定服务,3.其他检验鉴定业务,4.各国安全认证的技术咨询服务、代理申请服务、国外认证机构委托的工厂跟踪检验服务、客户委托的安全检测产品预检等。,5.承接ISO9000、ISO14000质量体系认证咨询服务。,(四)检验项目与检验证书,1.,检验证书的类型,货载衡量,检验证书,品质,检验证书,价值,证明书,船舱,检验证书,残损,检验证书,熏蒸,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卫生,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包装,检验证书,数量,检验证书,重量,检验证书,检验证书,的类型,2.检验证书的作用,1.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2.作为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3.是卖方办理货款阶段的依据。,4.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5.计征关税的依据。,6.作为证明情况、明确责任的证件。,(五)检验标准,1.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1)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2)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3)国际权威性标准,国际权威性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某国权威性,标准,2.我国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标准,(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应当按照样品检验。,(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的检验标准或约定的检验标准不明确,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家标准或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指定的标准,检验。,三、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检验的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标准与方法、复验的期限、地点和机构、商品检验的内容、检验证书的种类和检验不合格索赔权等。,第二节 索赔,一、违约的法律责任,指合同的当事人全部或部分地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或者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一)英国法的解释,英国货物买卖法,违反要件,违反担保,解约、索偿,索偿,(二)公约的解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违约,非根本违约,解约、索偿,索偿或其他补救措施,(三)我国法律的规定,二、索赔条款,(一)国际贸易中索赔的类型,贸易索赔,运输索赔,保险索赔,(三)索赔的依据,法律依据,事实依据,其他文件,海事,报告摘录,保险单,索赔清单,检验报告,货损、,货差证明,装箱单、,重量单,商业发票,运输合同,索赔单据,(四)索赔期限,约定的索赔期限,法定的索赔期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1)卖方索赔期限自其收到货物之日起不超过2年;,(2)买方向船公司索赔期限为货物到达目的港交货后1年之内;,(3)买方向保险公司索赔期限是货物全部卸离海轮后2年。,(五)买卖合同中的索赔条款,(一)异议和索赔条款,(二)罚金条款,2.计算罚金日期,1.罚金的数额,罚金的数额大小,根据违约时间的长短,由买卖双方商定,并规定出最高限额。,(1)以约定的交货期或开证期终止后立即起算,(2)规定优惠期。即在约定的有关期限终止后再宽限一段时期,在此优惠期内仍可免于罚款,待优惠期届满后再起算罚金。,第三节 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的含义,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1.,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原则,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发生意想不到的事件,致使订约目的受到挫折,发生事故的一方可以免责。,2.,大陆法有“情势变迁”、“契约失效”原则,意思与“合同落空”基本一致。不过法院对援引此原则免责的要求是很严格的。,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合同签订后,如发生了合同当事人订约时无法预见和事后不能控制的障碍,以致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免除责任。,不可抗力,(1)意外事件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2)意外事件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3)意外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即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不可抗力的构成条件,二、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意义,三、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一种是由于自然力量引起的事件,如水灾、旱灾、冰灾、雪灾、雷电、火灾、暴风雨、地震、海啸等;,另一种是政治或社会原因引起的,如政府颁布禁令、调整政策制度、罢工、暴动、骚乱、战争等。,(一)不可抗力的性质与范围,常见的规定方法,(1)概括式规定,比较笼统,不具体规定哪些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件,不宜采用。,(2)列举式规定,详细列举不可抗力事件,但可能出现遗漏,也不是最佳办法。,(3)综合式规定,在详细列举可能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同时,再加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文句。,该办法既具体明确,又有灵活性,是种可取的办法。,(二)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和证明,在国际贸易中,当一方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都必须向对方提交一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作为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据。,按照国际惯例,当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影响合同履行时,当事人必须,及时通知,对方,对方亦应于接到通知后,及时答复,,如有异议也应,及时提出,。,合同中应明确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和方式。,在国外,一般由当地的商会或合法的公证机关出具。,在我国是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其设在口岸的贸促会分会出具。,(三)不可抗力事故的后果,解除合同,延期履行合同,应视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及其对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定。,有一份合同,卖方A工厂出售一批原料给买方B工厂,合同规定6月份交货。但5月10日A工厂失火,生产设备及仓库全部烧毁。到7月1日B未见来货,便向A查问,并催促交货。这时A才把失火的情况通知B,并以不可抗力为理由,撤销合同。B由于急需原料生产,于是立即从市场补进替代物。根据市场价格资料表明:5月15日至6月15日的时价与合同接近,以后市场价格逐步上升,至7月1日,市场价格已比合同价上涨40%,试问买方在补进替代品后,能否要求A赔偿损失?如赔偿的话应赔偿多少合理?,案例一,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才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案例二,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定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案例三,某年,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成交小麦 100公吨每公吨CFR London 400英镑,总金额为40000英镑,交货期为当年5月9月份。签约后,A公司购货地发生水灾,于是我方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但对方回电拒绝。我方要求以不可抗力免除交货的理由是否充分?,案例四,第四节 仲裁,国际贸易中,当发生争议时,首先应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时,则可视情况采取通过,第三方调解,、,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进行,司法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一、仲裁的含义及特点,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双方所同意的第三者予以裁决,以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仲裁的特点,(1)属于民间组织,(2)仲裁不具有强制管辖权,(3)程序简单,费用低廉,(4)比诉讼具有更强的专业权威性,(5)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6)判决更容易得到法院的执行,二、仲裁协议的形式与作用,仲裁协议的形式,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提交仲裁的协议,援引式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作用,仲裁协议授予仲裁机构或仲裁员以仲裁管辖权,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管辖权,赋予仲裁裁决以强制执行的效力,三、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仲裁意愿,仲裁事项,仲裁规则,仲裁地点,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机构,四、不规范的仲裁协议,1.既约定了仲裁又选择诉讼,2.同时选择了两个仲裁机构,3.约定了不存在的仲裁机构,4.只约定了仲裁地点,5.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与选择适用的仲裁规则相矛盾,6.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不确定,五、不同仲裁机构的示范仲裁条款 P369,本资料来源,更多资料请访问精品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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