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科安全教育呕吐患儿就诊时医生注意事项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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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而对于一些疑难杂症的误诊率那么更高。这就要求儿科医师不但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细致的观察力。,2024/10/4,4,儿科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临床学科,儿科疾病的发生开,医疗过错认定,2024/10/4,5,医疗过错认定2022/10/25,案例1:鲍*生于1996年5月,以“发现心脏杂音10余年为主诉于2007年11月12日入住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该院于2007年11月29日对患者鲍*行“室间隔缺损修补术后出院。2021年1月15日鲍*以“左下肢疼痛3天再次入院治疗,给予左下肢动脉造影置管溶栓等治疗,患者于2021年1月20日死亡。,南通大学,附属医院,2024/10/4,6,案例1:鲍*生于1996年5月,以“发现心脏杂音10余年,案例1:法院认为:新医一附院对鲍*在诊疗过程中两次住院病历中的病程记录、护理记录不完整。2007年11月12日“住院病人告知书中被告知人签字为“鲍*,2007年11月18日“手术室术前病人访视单中患者签名为“鲍*,入院证反面“病友及寄嘱:请您确认姓名、性别、年龄等无错后,签名确认,签字:鲍*,该三处“鲍*的签名字迹不一致,违反了?病历书写根本标准试行?第十条“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展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医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的规定,未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结合本案综合情况,酌定新医一附院承担40%的责任。,南通大学,附属医院,2024/10/4,7,案例1:法院认为:新医一附院对鲍*在诊疗过程中两次住院病历,案例2:王*出生于2021年9月8日,为试管婴儿、早产儿。2021年9月27日因“胎龄28周,生活能力低下19天,伴腹胀 至安徽省立医院治疗。2021年10月16日,该院对其行“剖腹探查术回肠末端造瘘术,结合术后病理诊断为先天性巨结肠。2021年11月30日,王*转入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承受住院治疗,于2021年2月4日出院。2021年2月24日,王*因“咳嗽、鼻塞2天,吃奶差半天再次至安徽省立医院住院,入院诊断为“肺炎、败血症?营养不良、先天性巨结肠造瘘术后,2021年3月12日14时左右办理出院手续,出院时病症及体征为“吃奶好,体温正常,体重增长,生命体征平稳等,出院医嘱为“防止感染、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等。出院后,王*体温持续过高。经与安徽省立医院医护人员联系,王*回院治疗。2021年3月12日18时30分左右,王*被送往安徽省立医院进展急救,后抢救无效死亡。,南通大学,附属医院,2024/10/4,8,案例2:王*出生于2021年9月8日,为试管婴儿、早产儿。,案例2:2021年3月14日,安徽医科大学病理学与法医学研究所对王*尸体进展解剖,解剖结论为:王*符合猝死,不排除电解质紊乱所致死亡可能。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认为:1、依据病历记载信息,就治疗效果而言,患儿经临床治疗后病情平稳,出院医嘱记载建议赴上级医院诊治肠造瘘术后,但患儿出院后到再次门诊就诊期间的病情及家属所述,鉴定人无法在病历根底上进展评价,请法庭结合其他证据材料进展评价。2、2021年2月24日至2021年3月12日住院期间,医院在患儿出院前未能复查痰细菌感染控制情况及胸片,不符合出院标准要求,故医院的诊疗工作存在过错,且死后病理检查见患儿肺组织呈现局部膨胀不全,局部肺气肿及局部肺炎实变改变,说明其肺部病变仍未得到有效改善。从病理学检查结果提示符合肺组织病变所致肺功能衰竭、低氧血症及心功能衰竭所致死亡的特点。患儿营,2024/10/4,9,案例2:2021年3月14日,安徽医科大学病理学与法医学研,案例2:养不良、肝组织损害等因素,对其心肺功能衰竭所致死亡起到一定加重作用。因此,医院的诊疗过错与患儿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3、鉴定人认为本案因果关系程度评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有:1患儿自身的发育特征及早产儿、试管婴儿、极低体重儿与正常足月儿的差异;2患儿消化系统方面的病变对其营养不良、肝功能损害具有明显影响,也是其体弱、病情治疗难度增大、易加重心肺功能衰竭的重要因素;3患儿自身肺功能发育程度以及病变对其肺功能影响,也是其生存难的重要影响因素;4医院在患儿出院标准上的过错;5本次鉴定对送检病理切片复阅所见。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医院医疗过错与患儿死亡结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介于次要因果关系范围。,2024/10/4,10,案例2:养不良、肝组织损害等因素,对其心肺功能衰竭所致死亡起,案例2:法院认为:王*在安徽省立医院承受治疗,双方形成医患关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已经从法医学专业角度对安徽省立医院的诊疗缺乏进展了充分的分析说明。该鉴定意见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应予以采信。鉴定意见认为安徽省立医院在对王*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与王婉宁死亡结果具有一定因果关系;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程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介于次要因果关系范围。参照上述鉴定意见,该院确定安徽省立医院对损害后果承担35%的赔偿责任。,2024/10/4,11,案例2:法院认为:王*在安徽省立医院承受治疗,双方形成医患,案例3:2021年5月28日,廖*2021年9月出生因发热两天,至钟山县人民医院门诊就诊,查:t39,咽溃疡;诊断为口腔溃疡。血常规检查:白细胞、中性粒细胞均升高;医方予核黄素磷酸钠、复方氨林巴比妥、头孢美唑、地塞米松、单磷酸阿糖腺苷等抗炎、退热治疗。5月29日早晨廖*因呕吐半天急诊再次就诊,在输液中于5时45分因呼吸促,两肺呼吸音粗收入住院治疗。入院查t38.8,臀部见散在皮疹,后诊断为重症手足口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05分死亡。,南通大学,附属医院,2024/10/4,12,案例3:2021年5月28日,廖*2021年9月出生,案例3: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一医方门诊病历书写潦草,处置用药无记录,局部急诊病历时间记录不具体,违反卫生部的?病历书写根本标准?的要求;二医方对患者治疗过程中检查不详细,也未及时行相关实验室检查,查找原因,明确诊断,未尽到慎重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患者系幼儿1岁7月,本身机体免疫功能发育不成熟,抵抗力较弱,病情严重,疾病演变迅速,对诊治增加了难度,建议过错参与度1-20;三患儿入院后,依据送检资料,末发现钟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对廖*的诊疗行为存在明显缺乏之处。,南通大学,附属医院,2024/10/4,13,案例3: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为:一医方门诊病历书写,案例3:法院认为:钟山县人民医院在为廖*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卫生部的?病历书写根本标准?的要求,涉及侵害原告的知情权,治疗过程中检查不详细,也未及时行相关实验室检查,查找原因,明确诊断,未尽到慎重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这些过错与原告的死亡有一定程度的因果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钟山县人民医院应对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鉴定机构建议过错参与度1-20,该院予以采信。廖*的死因主要是由于幼儿本身机体免疫功能发育不成熟,抵抗力较弱,病情严重,疾病演变迅速,对诊治增加了难度所致。根据鉴定意见及双方的陈述,该院认为,被告钟山县人民医院对诊疗过程中的过错,以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2024/10/4,14,案例3:法院认为:钟山县人民医院在为廖*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案例4:患儿刘*,男,7月龄,因“咳嗽5天,发热1天于2021年6月22日入住医方诊治。医方根据其病史、体格检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情况,作出“急性喘息性支气管炎的初步诊断。入院后给予患儿抗炎、雾化、平喘、退热及补液等治疗,患儿体温逐渐恢复正常,但咳嗽、咳痰较前严重,经加用阿奇霉素抗感染后,患儿咳嗽曾较前明显好转。7月7日上午患儿高热不退,咳嗽、气喘进展性加重,呼吸浅快,考虑出现呼吸窘迫,经患儿家属同意后,转入PICU进一步治疗,予呼吸机辅助呼吸、抗病毒、抗炎、维持内环境稳定等对症支持治疗;7月11日呼吸道病毒检测报告提示腺病毒ADV阳性,予输注丙球以及热毒清等治疗;患儿病情进一步恶化,终因抢救无效,于7月11日23:00临床死亡。,2024/10/4,15,案例4:患儿刘*,男,7月龄,因“咳嗽5天,发热1天于,误诊原因:,脑内血肿误诊为急性胃肠炎、消化道出血。,由于无明确头外伤史,已呕吐 3 d,查体囟门、眼眶稍凹陷,脱水病症掩盖了颅内高压病情,且伴黑便就诊,导致误诊。,该患儿新生儿期脐出血、贫血,曾输血治疗,似乎提示该患儿有明显的出血倾向,而这一重要病史未引起足够重视也可能是导致误诊的重要原因。,脑内血肿最常见的原因是外伤、血液系统疾病、脑血管发育异常等,其病因可以是单一的,亦可由多种病因联合所致。由于出血部位、出血量不同,临床表现多样。儿童自发性脑内出血是指在无外伤的情况下,各种原因导致的动静脉或毛细血管自发性出血,抢救不及时病死率较高,其发病率为 万,病因与成年人明显不同,视情况而定会出现意识障碍、颅内高压表现、瞳孔变化、局部神经体征及生命体征变化。重症患儿易伴发消化道出血。,因此,完整的病史采集、仔细的体格检查、早期必要的辅助检查是减少误诊的重要环节。,2024/10/4,16,误诊原因:脑内血肿误诊为急性胃肠炎、消化道出血。由于无明确头,案例6:因“腰背部痛 3 d,头痛 1 d,呕吐 1 次入院,重症手足口病误诊为“无明显异常。,2024/1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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